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汇算清缴问题大全节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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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汇算清缴问题大全节选

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汇算清缴问题大全

收入类问题(篇)

视同销售类问题(章)

商业上的买一送一所得税如何处理、发票如何开具?

(节)

问:

商业企业"买一赠一"促销活动,企业会计处理为"借:

营业费用""贷:

库存商品",该行为在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特别提示:

发票开具应将两种商品同时开具,不能将全部金额开成一种商品。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销售口径是否一致?

问: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是否比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使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口径一致?

答: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视同销售确认口径上存在的差异,属于税种调整对象不同的正常差异,应分别按各自规定处理。

例如: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而不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答:

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属于以开发产品(房屋)抵偿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应视同销售。

外购资产用于职工福利行为是否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问:

我公司将外购资产用于职工福利行为是否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答:

该行为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但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增值税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销售价格按外购价格确定。

即该视同销售行为并未实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与视同销售成本调减金额是相等的。

企业送给客户的样品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问:

我们公司是一家化工产品公司,每年我们都会发生很多赠送客户样品的情况,客户对样品适用后,方进行采购。

我们账务上做了"借营业费用贷存货"的处理,税务部门查我们的时候说这要做视同销售,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

是的,该行为即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同时也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

且增值税、所得税计税价格均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

企业免费提供客户的维修配件也要视同销售吗?

问:

企业生产的机器设备销售给客户时,与客户签订了保修期一年的合同,明确在保修期内设备如发生故障,由公司负责免费维修和免费提供零配件。

按合同规定免费提供的零配件,是否要作视同销售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该行为不仅所得税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而且也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同时要计缴增值税。

计税价格应根据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

特别提示:

如果合同规定,公司销售产品价格中包含1年的故障维修,是否与你公司签订的合同税务问题不一样呢?

非货币资产投资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吗?

问:

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是否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并未对"投资"行为直接列举出,应如何判定?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包括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情形,用于投资的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因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属于"视同销售"。

特别提示:

实物资产投资不仅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而且也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视同销售已经确认了会计收入,所得税是否不涉及纳税调整了?

问:

针对企业所得税中的部分"视同销售"行为,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和不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是否最终税负存在差异?

答:

根据税法的立法精神,你说的情况应该不存在,即无论执行什么样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不会影响企业的最终税负,仅是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的不同。

但是,你所述问题目前的确无文件明确,下面举例说明:

假设某公司将成本为50元,市场售价100元的自制产品作为福利发给员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视同销售",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

管理费用-福利费117元;

贷:

销售收入1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17元

借:

销售成本50元

贷:

存货50元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

管理费用-福利费67元

贷:

存货5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17元

上述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式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金额均为-67元;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已经将该"视同销售"做了销售处理,并确认了销售收入,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未做销售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还需不需要纳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减"视同销售成本"呢?

目前,没有文件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应当进行调整,同样要调增100元视同销售收入,调减50元视同销售成本,这样才能够使两种会计处理方式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且纳税申报表中"视同销售"的填报说明中并未明确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填。

对于上述处理导致的"福利费"、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总金额的"虚增",进而导致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我们认为可以在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中直接进行一下手工调整处理,直接将"福利费"、"销售成本"各消减50元,"销售收入"消减100元。

买车送油、送装饰属于视同销售吗,仅开具车辆销售发票可以吗?

问:

以实物进行的促销活动,比如买车赠油等,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经销商的买车赠油,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当然,发票的开具也要分别开。

实务中很多企业将全部价款全部记入车辆价格,这种情况下,赠送的汽油、装饰等应当作"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买一送一销售中买一和送一能不同时间发生可以吗?

问: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企业的"卖一"和"赠一"行为是同时进行吗?

答:

通常正常情况下,组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赠送行为应伴随销售行为的发生,"送一"是为了促进销售。

对于不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条件的组合销售,其赠送行为应视同捐赠货物,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特别提示:

没有文件明确的税务问题的处理应首先满足一个合理性,正常情况下,一般不会发生"买一"和"送一"分别进行的情况,分别进行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帐外经营、平账面存货等问题。

房地产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度外出租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吗?

问:

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出租,是否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

不是视同销售,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的规定,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题外话:

事实上,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项重大变化,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所得税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房地产公司将自行开发并自行运营的酒店投资成立酒店公司需要交税吗?

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酒店,交给酒店管理公司来管理,并成立了独立的法人单位,酒店是做销售还是做投资?

答:

这个问题你问晚了,将自产产品用于投资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因此无论销售,还是作为投资,均需要确认销售收入,该交的税一样也不能少(包含土地增值税)。

题外话:

你公司在建造酒店及运营酒店的事情上可以选择先开发产品,再成立酒店公司;也可以选择先成立公司,再开发酒店。

你们选择了前者,这种选择你们公司多缴几千万元的税是正常的。

酒店应该由酒店直接来建造,当然,房地产公司可以代建。

企业将展品用于促销赠送给客户应该怎样送才不是视同销售?

问:

企业用于展示的样品,销售时作为促销手段,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如果是"买一送一"不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如果你们是单独送给客户,则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

房地产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到成立的项目公司是视同销售吗?

问:

我是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在某市拍得一块土地,土地证办理在我公司名下,现在我公司将以该土地投资到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是的,该行为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应按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

特别提示:

房地产公司土地投资不仅所得税视同销售,土地增值税也要按视同销售处理。

财政补贴类问题

----------

企业取得的科委专项资金是否应缴所得税?

问:

企业取得的科委专项资金是否应缴所得税?

答: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该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

如果该专项资金满足财税[2008]151号文件或《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是要注意,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别提示:

不征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相比,并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绝对额,只是可以某种程度上延迟纳税。

哪些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问:

哪些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另外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特别提示:

上述两个文件并不矛盾,前者条件要求是很高的,后者要求上大大进行了降低,因此文件定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财政性资金。

例外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以补贴形式拨回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如何确认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政府以补贴形式拨回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如何确认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对于该问题,我们首先明确的是该拨回的污水处理费属于"财政性资金"。

对于"财政性资金"会计上要根据财政补贴的受益期分期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

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该"财政性资金"不属于免税收入,如果符合《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中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则可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即收入不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用该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折旧也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如果不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条件,则该收入即为"应税收入",于收到款项当年度全额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收入"确认存在的差异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贴"填报调整。

从财政局取得的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拨款需要交所得税吗?

问:

从财政局取得的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拨款需要交所得税吗?

答:

该拨款属于财政性性资金,如果满足《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即收入不征税,用该补助金支付的费用、资产折旧也不能税前列支。

否则,作为应税收入,记入收到补助款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当然用补助金支付的费用也可以税前列支。

上述两种情况,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绝对值是相同的,仅是时间性的差异而已。

财政贴息需要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吗?

问:

我公司2010年取得了一笔财政贴息,请问该贴息是否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答:

财政贴息也属于"财政性资金"的一种。

首先"财政性资金"不属于缴纳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的征税范围,故不要缴纳流转税。

第二,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要看该贴息是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中的那一类收入(所得税收入分为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需要有国务院、财政部或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不征税收入要满足《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特别提示:

财政性贴息是用来补贴相关贷款利息的,也就是说用不征税收入支付的财务利息均已当年发生,由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时,不征税收入要调减、费用要调增,对于贴息性补贴,两者一般是同一年度发生的,故贴息作为不征税收入并无实际意义,直接作为应税收入不调减,利息费用也不用调增可能更省事一些。

题外话:

目前尚未有国务院、财政部或税务总局三个部门规定的免税财政性资金,也就是说,财政性资金只可能是应税收入或者不征税收入。

污染治理补助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政府相关部门给公司的污染治理补助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污染治理补助金也属于财政性资金。

如果满足《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即收入不征税,用该补助金支付的费用、资产折旧也不能税前列支。

否则,作为应税收入,记入收到补助款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当然用补助金支付的费用也可以税前列支。

上述两种情况,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绝对值是相同的,仅是时间性的差异而已。

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税款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问:

某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出版企业,2006年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在2008年才经财政部门退回,企业将2008年收到的增值税返还款在2008年账上确认收入。

根据财税[2007]24号的规定,该笔增值税返还款是免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如何处理?

答:

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也应按照《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两个文件规定处理,不能适用税款所属年度政策。

特别提示: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政性资金拨付单位要求将财政性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的还要交所得税吗?

问:

中关村管委会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企业签订协议书,2009年度向高新技术企业拨付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协议中明确企业将收到的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此项资金未经国务院批准,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

首先,财政性资金计入哪个会计科目属于会计问题,会计的不同处理不能影响到税收政策的执行,其次不征税收入不等于少交税。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企业从中关村管委会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2009年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资产折旧及摊销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需要进行调增处理。

题外话:

目前很多单位在取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文件中,很多都规定了企业如何进行财务核算,有些要求计入"资本公积",有些要求计入"专项应付款"等等。

事实上应该怎样进行会计处理是要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处理,当文件要求的财务核算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有冲突的时候,不能忽视"后爹"的要求而选择"亲娘"的要求,企业应该设置辅助帐来协调解决这一问题。

地方政府返还的营业税及地方享受的增值税部分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问:

地方财政针对企业上交的营业税、增值税给企业返还了部分款项,企业取得这部分返还资金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

总体来说是要交的,但交的方式不同,一种方式是收到返还的年度全部记入应税收入;另一种方式,如果收到的这些返还满足《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则可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即收入不征税,相应费用也不能列支。

接受捐赠类问题

----------

接受关联公司的捐赠的设备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

接受国外企业(非关联企业)捐赠的生产设备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接受国外企业(非关联企业)捐赠的生产设备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上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不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记入"资本公积",汇算申报时进行调增处理。

接受捐赠设备再销售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接受捐赠设备再销售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接受捐赠收入。

为此,接受捐赠设备再销售,应首先作为接受捐赠收入处理,记入收入总额,再出售时应按出售固定资产处理,计算转让固定资产收入或损失。

接受捐赠的货物发给员工当福利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

我公司接受其他企业无偿捐赠的一批货物,其中一部分作为福利发给员工,另一部分业务宣传时作为小礼品送出去了,请问这批货物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处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应确认为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或者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你公司接受的捐赠货物,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再把该批货物用于员工福利或者业务宣传时,应该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因为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与视同销售调减金额相等,故理论上不会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但费用应分别记入"福利费"和"广告业务宣传费",并根据相应费用列支标准确定费用的调整金额。

特别提示:

除了上述发给员工福利所得税视同销售外,还需要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超过两年或三年的未支付的应付款是否还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问: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超过两年的未支付的应付款是否还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发[1999]195号已废止,不再要求企业将两年内应付未付款计入当年纳税所得。

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在实务中可参照企业会计处理进行税务处理。

此外,原来对内资企业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也已经作废,同样按照上述新规定处理。

纳税人接受赠送的样机、样品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纳税人接受赠送的样机、样品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是的,需要记入应税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属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偿划转股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无偿划转股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因此,主管税务机关会重点关注"无偿划转股权"涉税事项,也将要深入开展分析其无偿的合理性与可能性,是否符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其动因与获得税收利益相关性等核查。

对于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货币或非货币性收入,如经税务机关确认不符合正常交易价格,其有权按规定进行核定交易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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