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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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概述

XXX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以来,全乡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积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全乡基础条件差,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从根本上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杜绝事故发生,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5月14日,在全乡范围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整治工作有领导、出实效,特制定本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整改、提升等措施,协助县级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通过集中整治,整改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无证开采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遏制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规范金属非金属矿业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效果,成立XXX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XXX(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

XXX(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成员:

XXX(乡国土所所长)

XXX(乡派出所所长)

XXX(乡林业站站长)

XXX(乡水利站站长)

XXX(乡供电所所长)

XXX(乡安监办主任)

XXX(乡安监专干)

各村民委员会支书及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处理。

三、工作职责

(一)乡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政府是本次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全面指导、协调各村及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排查摸底、检查验收,取缔、关闭非法矿山和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二)乡安监办:

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组织研究制定和实施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负责全乡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整改监督工作,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协调县安监局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和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三)乡国土所:

负责协调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关闭到位后死灰复燃、越界开采、跨矿种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乡派出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整治领导小组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应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

对整治领导小组建议县政府取缔和关闭的矿山,配合县公安局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五)乡林业站:

负责组织指导矿区林地保护,依法打击治理破坏林地乱开滥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督促矿山制定措施限期恢复植被,对涉及严重破坏林地涉嫌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六)乡供电所:

负责矿山企业电力供应管理。

对无证非法开采或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电;对政府责令关闭的矿山,下达书面停电通知,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切断电源,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

四、整治范围

(一)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五、整治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四)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六)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六、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4月14日至4月20日)

乡人民政府通过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动员会议,利用宣传标语、手册等广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参与,提供线索。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4年4月21日至5月9日)

乡人民政府将积极组织乡安监办、乡国土所、乡水利站等相关单位对本辖区内的矿山企业进行逐乡逐矿全面摸底排查,对属于取缔和关闭的矿山,由乡人民政府上报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取缔或关闭。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该停产整顿的要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该限期整改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该进行行政处罚的要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

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采取强制措施关闭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5月10日至5月14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验收工作由乡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织。

经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由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转报县安监局,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参加验收人员和县安监局负责人签字后,才能恢复生产;金属非金属非法矿山取缔关闭工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安监、公安、工商、环保、林业、电力等部门参加,按标准取缔关闭。

七、责任追究

专项整治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严格执法。

对于干扰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凡专项整治中发现有参股入股、徇私舞弊、充当保护伞等现象的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整治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并依照市、县政府的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是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迫切要求。

各村及各相关单位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各级相关部门要在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形成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相关成员单位及部门整治工作中的责任。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精心组织,严格验收。

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程序开展验收工作。

组织验收后,对证照齐全的矿山要认真做好记录归档,对已关闭的矿山要登记归档。

 

XXX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4日

 

附件:

1、XXX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2、XXX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表

 

 

 

 

 

 

 

 

 

XXX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验收标准

 

一、安全管理

(一)依法办矿。

项目经过安全预评价并备案;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应通过审批,作重大变更的,需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施工过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提交监理总结报告;项目竣工后,应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评价结论为合格。

应出具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矿权变更合法证明。

(二)相关证照。

企业应具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照。

(三)人员证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应有效。

(四)设备检测检验。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及特种设备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五)安全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矿山企业应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六)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等。

(七)安全生产档案。

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即时更新:

矿区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安全生产档案应齐全,主要包括:

设计资料、竣工资料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

(八)教育培训。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九)个体防护。

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工伤保险。

矿山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有一项即可)。

(十一)应急预案。

矿山企业应根据存在风险的种类、事故类型和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经过评审,并按照隶属关系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十二)边采剥要素。

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终了边坡角等采剥要素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坡防护工程、预加固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十三)露天矿边界管理。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

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十四)采剥设备。

矿山穿孔设备、铲装设备、运输设备和推土机等主要设备的型号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爆破作业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并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m;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m,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采用中深孔爆破和机械破碎。

(十五)铲装作业。

铲装作业和铲装设备行走移动应符合GBl6423-2006中5.2.3的规定;2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平台同时工作时,挖掘机之间间距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米。

(十六)汽车运输运输。

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设有警示标志;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道的长大坡道,应根据运行安全需要,设置汽车避让道。

(十七)防排水。

矿山应设置防排水机构。

大、中型露天矿山应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

每年应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采场排水方式、排水设施、设备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十八)供配电系统。

矿山电源线路及供配电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矿山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运行方式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GB50070-2009第3.0.8的规定,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要与实际负荷匹配并定期校验;有淹没危险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排水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两回路供电线路中,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十九)电气设备。

露天矿山电气设备的防护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GB/T9089-2008的规定,并应取得“产品合格证”。

户外高压电气设备应在2.6m以下的裸露带电部分设置围栏。

(二十)电气保护。

在采矿场和排土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上设置开关设备时,应符合GB50070-2009第5.0.8的规定;电气设备的过电流、低电压、以及单相接地等保护,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GB/T50062-2008的规定。

(二十一)通讯。

应有有线通信联络系统,其基本功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AQ2036-2011中4.3的相关规定;电话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二十二)安全距离。

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m。

距矿山边界200m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及其他人口聚居活动场所,不得有等级公路、不得有高压电线及重要通讯设施线路。

(二十三)安全防护与安全标志。

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二十四)排土工艺。

排土场场址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排土场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反坡及车挡等参数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以及AQ2005-2005第6条和GB16423-2006中5.7的规定;排土场截洪、排水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AQ2005-2005第7条、GB16423-2006中5.7.19条的规定。

(二十五)环保。

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出现超额采伐行为,占用林地是否经过林业部门审批。

是否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手续;是否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有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环保验收手续;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稳定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XXX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

专项整治检查记录表

矿山企业名称:

时间:

年月日

序号

检查

内容

验收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1

 

依法立项审批,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

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4

设备检

测检验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及特种设备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5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矿山企业应建立爆破作业规程及爆破说明书、装运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备(钻车、挖掘机、装载机、凿岩机、排水泵等)操作规程

6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7

矿山必须具备:

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矿山所具备的各种图纸经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根据矿井发展情况和采掘活动及时修改、填绘

8

新进矿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9

矿山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具体情况

矿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

10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2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13

矿山企业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矿山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说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

14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m;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m,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15

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观测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1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1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

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处理。

处理完毕前,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停留

16

爆破作业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并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17

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

定期对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矿区运输道路按设计参数施工,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18

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

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19

安全

距离

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

20

警示

标志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21

人行

通道

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22

电气

设备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23

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至少超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

处理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主管矿长审批

24

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

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

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应不少于两回路

 

25

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出现超额采伐行为,占用林地是否经过林业部门审批

是否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手续;是否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有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环保验收手续;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稳定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整治检查

参与整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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