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货币转化为资本这一过程的两个组成部分.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267180 上传时间:2023-01-22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42.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h货币转化为资本这一过程的两个组成部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h货币转化为资本这一过程的两个组成部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h货币转化为资本这一过程的两个组成部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h货币转化为资本这一过程的两个组成部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h货币转化为资本这一过程的两个组成部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h货币转化为资本这一过程的两个组成部分.docx

《h货币转化为资本这一过程的两个组成部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h货币转化为资本这一过程的两个组成部分.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h货币转化为资本这一过程的两个组成部分.docx

h货币转化为资本这一过程的两个组成部分

(h)货币转化为资本这一过程的两个组成部分

[Ⅱ—A][注:

马克思在第Ⅱ稿本封面的里页用字母“A”作标志。

——编者注]工人所出卖的是对他的劳动能力的支配,在一定时间内的支配。

当然,计件工资制会造成一种假象,似乎工人得到了一定的产品份额。

但是,这只不过是计量劳动时间的另一种形式:

不说你劳动12小时,而说你在每件产品上得到多少,也就是说,我们根据产品来计算小时数,因为经验已经确定了每小时的平均产品量。

不能提供这个最低限量的工人将被解雇。

(见尤尔[30]。

按照买和卖的一般关系,工人生产的商品的交换价值不能由买者使用该商品的方式来决定,而只能由它本身包含的物化劳动的量来决定,在这里,也就是由生产工人本身所花费的劳动量来决定,因为工人提供的商品仅仅是作为能力而存在,除了工人的肉体、工人的个人以外,它就什么也不存在。

无论是在肉体上保存工人所必需的劳动时间,还是发展工人的这种特殊能力而使工人发生变化所必需的劳动时间,都是生产工人本身所必需的劳动时间。

工人在这种交换中得到的实际上只是作为铸币的货币,也就是说,他得到的只是他用货币交换来的生活资料。

对工人来说,交换的目的是生活资料,而不是财富。

人们把劳动能力称作工人的资本,说它是这样一种基金:

工人通过某次个别的交换并没有把它消耗掉,相反,他在他作为工人的生命期间能够不断重复这一交换。

按照这种说法,同一主体反复经历的过程的一切基金就都是资本;比如说,眼睛是视力的资本。

这是无稽之谈。

对工人来说,劳动始终是交换的源泉——就他具有劳动能力而言,——即不是通常的交换,而是同资本的交换,——这一点包含在下述概念规定中:

他出卖的只是对他的劳动能力在一定时间内的支配,因此,只要他能吃到半饱,有一半睡眠时间,只要他能得到适当数量的物质,以便有可能重新生产出他的生命活动,他就总是会重新开始同一个交换行为。

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在世上进行辩护的谄媚者们不应该对此惊讶不已,并把工人之所以能生活、因而能每天重新开始一定的生活过程说成是资本的伟大功绩,相反,他们应该注意到,工人由于经常反复的劳动始终不得不在交换行为中只提供他的活的、直接的劳动本身。

这种反复本身事实上只是现象。

工人同资本相交换的(尽管在工人面前相继代表这个资本的是各种资本家),是他的全部劳动能力,比如说,在三十年内耗费的劳动能力。

工人的劳动能力是部分地逐渐得到支付的,同样他也是部分地逐渐出卖这种劳动能力的。

这丝毫也没有改变事情的本质,也根本不能证明劳动构成工人的资本这种结论是正确的,因为,在工人能够重复进行劳动并同资本进行交换以前,他必须睡几个小时觉。

因此,实际上,在这里被理解为资本的东西,只是意味着工人的劳动的界限即工人的劳动的中断,只是意味着工人不是永动机。

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证明,资本家的最强烈的愿望就是要工人尽可能不间断地滥用他的生命力[31]。

[Ⅱ—A]

***

[Ⅱ—55]因此,货币为转化为资本所经历的全部运动可以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过程:

第一个过程是简单流通行为,一方是买,另一方是卖;第二个过程是买者消费买来的商品,这是在流通范围以外、在流通背后发生的行为。

在这里,由于所买商品的特殊性质,消费本身形成某种经济关系。

买者和卖者在这个消费过程中彼此发生了一种同时是生产关系的新的关系。

这两个行为在时间上可以完全分开;但是,不管卖是立即得到实现,还是先在观念上达成协议而后再得到实现,卖作为特殊的行为,至少必须在观念上,作为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协议,在第二个行为即所买商品的消费过程以前发生——尽管由协议规定的这些商品的价格只是在后来才得到支付。

第一个行为完全符合商品的流通规律,它属于商品流通范围。

等价物和等价物相交换。

货币占有者一方面支付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另一方面支付劳动能力的价值。

因此,他在买的过程中以货币形式提供的物化劳动同他以商品即劳动能力、劳动材料、劳动资料形式从流通中取出的一样多。

如果这第一个行为不符合商品交换的规律,那么这个行为就根本不能表现为这样一种生产方式的行为,这种生产方式的基础是:

个人之间彼此结成的最基本关系是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于是要说明这个行为,就必须以另外一个生产基础为前提。

但是,正好相反,这里是以这样一种生产方式为前提,这种生产方式的产品始终以商品而不是以使用价值为基本形式,这种生产方式恰恰是以资本、货币同劳动能力的交换为基础。

我们在第二个行为中可以看到一种同这个行为的结果和条件完全格格不入的现象,即在表面上不仅同简单流通规律相矛盾,而且同流通本身也相矛盾的现象。

首先,卖者和买者在生产过程本身中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

只要卖者以他的作为工人的个人进入买者的消费过程,买者就成了卖者的指挥。

[买者和卖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在简单交换过程以外变为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不同于历史上曾经存在的一切其他的同类关系,这种关系只是卖者所卖商品的特殊性质产生的结果,因此,这种关系在这里只产生于买和卖,产生于买卖双方作为商品所有者的状况,因而这种关系又包含着政治等等的关系。

买者成为首领、主人(师傅),卖者成为他的工人(人、人手)。

这种场合同下面这种场合完全一样,一旦买者和卖者的关系转化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就会改变双方的社会地位,不过这种改变在后一场合只是暂时的,而在前一场合却固定化了。

但是,如果我们考察结果本身,那么,它与简单流通规律是完全矛盾的,而且这一点在下述情况下可以更明显地看到:

正如大多数的情况那样,支付仅仅是在提供劳动之后发生,因此,购买实际上只是在生产过程结束时才实现。

也就是说,这时劳动能力不再同买者相对立。

它已经物化在商品中,[在该商品的生产上耗费了]比如12小时劳动时间或1个工作日。

因此,买者获得了12劳动小时的价值。

但是他只支付比如说10劳动小时的价值。

实际上这里发生的就不是等价交换,但事实上这里也没有交换。

也许只能这样说:

假设——这是人们津津乐道的一句话——第一个行为不是以上述方式发生,[Ⅱ—56]买者不是对劳动能力进行支付,而是对已经完成的劳动本身进行支付。

在这种场合只能这样设想:

现在产品完成了,但产品的价值只是以产品的价格的形式存在。

只是产品的价值必须实现为货币。

因此,如果资本家以货币形式立即为工人实现他的产品部分,那么,下述情况就是正常的现象,即工人满足于以商品形式交出较大的等价物而以货币形式得到较小的等价物。

总之,这种说法是荒唐的。

因为这无异于断言,卖者始终必须满足于以商品形式交出较大的等价物而以货币形式得到较小的等价物。

一旦买者把他的货币转化为商品,即进行购买,价值就存在于他所购买的商品中,价值就只是作为价格,而不再作为已实现的价值即货币而存在了。

买者的商品失去了交换价值的形式,即货币的形式。

但为此他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另一方面,他恰恰由于他的商品现在以商品形式存在而得到了好处。

但是,又有这种说法,如果我买某个商品是为了自己消费,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我关心的只是它的使用价值。

这里的问题是要把交换价值转变为生活资料。

相反,如果我买商品是为了再把它卖出去,那么,很明显,在我用货币同商品交换的时候,我在最初就受了损失。

因为我关心的只是交换价值,而我的货币由于买而丧失了货币形式。

交换价值起先只是作为价格,作为还只是有待于实现的商品与货币的等式而存在。

但是我购买商品的目的与商品的价值无关。

在为卖而买时会产生剩余价值这种现象,在这里是以买者抱有应该产生这种剩余价值的想法来解释的,这显然是很荒唐的。

在我出卖某个商品时,买者是想使用这一商品还是滥用这一商品,这一点与我完全无关。

假定商品所有者没有足够的货币购买劳动,但他有足够的货币购买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

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卖者会嘲笑他,对他说:

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都是未完成的产品;劳动材料本来就是如此,劳动资料也只是以后的产品的组成部分,它只有作为这种组成部分才有价值,否则毫无价值。

实际上,假定劳动材料花费100塔勒,劳动资料花费20塔勒,而对这些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追加的劳动用货币计算等于30塔勒。

于是,这个产品就值150塔勒,而只要我一结束我的劳动,我就有一个价值为150塔勒的商品,不过还必须把这个商品卖掉,这个商品才能作为150塔勒的交换价值而存在。

我付给劳动材料的卖者的100塔勒和付给劳动资料的卖者的20塔勒,是我的商品的价值组成部分,它们占商品价格的80%。

但是,我还必须把在我的未卖出去的商品中占80%的这一价值变成货币,而原料和劳动资料的卖者却在卖给我原料和劳动资料时,在产品完成以前,因而更是在产品卖出以前就已经在货币形式上实现了这一价值。

因此,我通过单纯的买这一行为预付给他们货币,他们就必须把他们的商品低于价值卖给我。

事情完全一样。

在这两种情况下,我都有价值150塔勒的商品,但是我还必须把它卖掉,把它实现为货币。

在第一种情况下,我自己[在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上]追加了劳动的价值,但是我不仅在产品卖掉以前,而且在产品完成以前就支付了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价值。

在第二种情况下,工人追加了[劳动的]价值,而我在出卖商品以前就支付了这一价值。

于是又会得出这样一种荒唐的看法,似乎买者本人有特权低价买进,结果是他作为卖者又会重新全部失掉他作为买者所得到的好处。

例如,在一天结束时,工人在产品上追加了一个工作日,而我占有了他的这种物化形式的劳动,作为交换价值的劳动,因此,我只是在把同一交换价值以货币形式还给工人的时候,才对工人支付了这一交换价值。

价值借以存在的使用价值形式,不会改变价值量,同样,这个价值量也不会因存在于商品形式还是货币形式,是已实现的价值还是未实现的价值而发生变化。

在以上看法中,还不知不觉地混入了贴现费的想法。

如果我已经有了现成的商品,或者是我用这些商品获得贷款,但我并没有把这些商品卖掉(或仅仅是在契约上把它们卖掉),或者我由于已经卖掉这些商品而获得一张支付凭证,不过这些商品只是后来才得到支付,因而为这些商品支付给我的只是以后才能兑现的凭证、汇票等等,——那么,我就要支付贴现费。

我之所以要支付贴现费,这是因为我没有把商品卖掉,就得到了货币,或者说,我在商品可以得到支付、出售真正得以实现以前就得到了货币,我之所以支付贴现费,是因为我获得了这种形式或那种形式的贷款。

我放弃商品价格的一部分,[Ⅱ—57]并且把它转交给那个以我的尚未卖出去的商品或者还不可能得到支付的商品为担保而给我贷款的人。

因此,我在这里就要为商品的形态变化付出代价。

但是,如果我是劳动的买者,——只要劳动已经物化在产品中,——那么,第一,上述情况就不适用。

因为在预付货币和对支付凭证进行贴现时,在这两种场合货币预付者都不是商品的买者,而是介于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一个第三者。

在这里,资本家作为买者同给他提供商品(物化在一定的使用价值中的一定的劳动时间)的工人相对立,资本家是在已经以商品形式得到等价物以后才对工人支付的。

第二,工业资本家和为了利息而预付货币的资本家之间的所有这些关系,要以资本关系为前提。

这里的前提是:

货币——一般价值——本身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自行增殖,创造一定的剩余价值,而且在这个前提下为它的使用得到报酬。

因此,在这里假定资本的一种派生形式是为了以此说明它的原始形式,假定资本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了说明它的一般形式。

但是,事情总是要归结到这样一个问题:

工人不能一直等到产品的出售。

换句话说,他除了自己的劳动本身外,没有别的商品可出售。

如果工人有商品可供出售,那么,这个前提就已经意味着他要作为商品出售者而存在,——因为他不能靠那些对他本人来说不是使用价值的产品生活,——他就必须始终拥有足够的货币形式的商品储备,以便用以生活,购买生活资料,直到他的新商品完成并出售为止。

这又是第一个行为[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中的那个前提,即他作为单纯的劳动能力与劳动的物的条件相对立,这些物的条件不仅包括工人的生活资料(他在劳动期间的生活手段),而且也包括实现劳动本身的条件。

表面上是为了摆脱这种根本性的和决定性的第一种关系,可是这种关系却以上述方式重新恢复了。

下述公式同样也是荒谬的:

工人在他取得他的工资的时候,就已经在产品或者产品的价值中取走了他的份额,因此他也就没有权利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资本家和工人都是投资者,是产品或它的价值的共同所有者,但其中一方让另一方把他的份额支付给他,因而,他就丧失了对于产品出售中获得的价值和在其中实现的利润的权利。

这里又必须识别两种虚假情况。

如果工人得到了他在原料上追加的劳动的等价物,那么,事实上他也就没有进一步的要求。

他得到的份额的全部价值已经获得支付。

这种情况当然可以用来说明,为什么工人无论是同商品还是同商品的价值都不再有任何关系,但是决不能说明,为什么他以货币形式得到的等价物小于他以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的形式提供的等价物。

我们拿前面的例子来说,卖者把原料按100塔勒、劳动资料按20塔勒卖给新商品的生产者,他们对新的商品和新商品的价值150塔勒就没有任何要求。

但是,由此不会得出这样的结果:

一个卖者得到的不是100而是80塔勒,另一个不是20而是10塔勒。

这只是表明,如果工人在商品卖出去以前得到他的等价物,——但是他已经卖掉了他的商品,——他就不应当有更多的要求。

但是这并不表明,工人必须低于等价物出卖他的商品。

这里又不知不觉地混入了第二种错觉。

资本家出卖商品时会获得利润。

已经得到等价物的工人放弃了从这种后来的行为中产生的利润。

因此,在这里又出现了原来的错觉,即利润(剩余价值)产生于流通,因而商品的卖价高于它的价值,买者受了骗。

工人丝毫没有参与一个资本家对另一个资本家的这种欺骗行为;但是,一个资本家的赢利等于另一个资本家的亏损,因此,对总资本来说,本来就不存在什么剩余价值。

当然,有一些雇佣劳动形式会产生一种假象,似乎工人出卖的不是他的劳动能力,而是他的已经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本身。

例如计件工资就是这样。

但是这[Ⅱ—58]不过是计量劳动时间和监督劳动(仅支付必要劳动)的另一种形式。

如果我知道平均劳动在12个小时内能够提供某种产品24件,那么,两件产品就等于1劳动小时。

如果一个工人劳动12小时而从中得到10小时的报酬,也就是说,他劳动了2小时剩余时间,那么,这就等于说他每小时提供1/6小时剩余劳动(无偿劳动)。

(每小时提供10分钟剩余劳动,因而全天提供120分钟,即2小时。

假定12劳动小时用货币来估价等于6先令,那么,1劳动小时就等于6/12先令,也就是说,等于1/2先令,即等于6便士。

因此,24件产品就等于6先令,或者说,1件产品等于1/4先令,等于3便士。

无论是工人在10小时以外追加2小时,还是在20件产品以外追加4件产品,这都是一回事。

每件价值为3便士的产品等于价值为3便士的1/2劳动小时。

但是,工人得到的不是3便士,而是2+(1/2)便士。

如果说工人提供24件产品,那么,他的报酬就是48便士加12便士,等于60便士,也就是5先令,而资本家出卖商品却得到6先令。

因此,这只是计算劳动时间(同样也是检查劳动的质)的另一种方式。

这些工资的不同形式与一般关系无关。

但是十分明显,在采用计件工资时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

剩余价值是从哪里产生的呢?

显然是由于每件产品没有得到充分的支付;即在产品中吸收的劳动多于得到货币支付的劳动。

因此,这一切现象只能这样来解释(所有其他解释最终总是要以此为前提):

工人作为商品出卖的不是他的劳动,——这种劳动只是在它物化为任何一种使用价值之后才是商品,因此,它总是作为劳动过程的结果才是商品,因而大多数场合在劳动得到支付之前才是商品,——而是他的劳动能力,在这种劳动能力开始劳动并实现自己劳动以前,工人就把它卖出去了。

买者投入流通的预付价值或货币额不仅会再生产出来,而且得到了增殖,按一定的比例增加了,在价值上追加了一个剩余价值——这种结果只有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才能实现,因为只有在这里,劳动能力才成为现实的劳动,劳动才能物化在某个商品中。

这个结果表明,买者收回的商品形式的物化劳动多于他预付的货币形式的物化劳动。

这个由买者后来在出卖新商品时又投入流通的物化劳动时间的余额,只能在劳动过程本身中产生。

但是,实际产生剩余价值并使资本事实上成为生产资本的这个第二个行为只能在第一个行为之后出现,而且只是在第一个行为中按照自己的价值与货币相交换的那个商品的特殊使用价值的结果。

然而,第一个行为仅仅发生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之下。

工人为了能够把他的劳动能力当作他的财产来支配,就必须是自由的,也就是说,他不应该是奴隶、农奴、依附农。

另一方面,他同样也必须丧失能够实现劳动能力的条件。

可见,他既不是为自己的消费而经营的农民,也不是手工业者,一般说来,他必须不再是所有者。

前提是工人作为非所有者进行劳动,他的劳动条件作为别人的财产和他相对立。

因此,这些条件也已经意味着土地作为别人的财产与工人相对立;意味着工人无权利用自然界和它的产品。

这一点的意思是说:

土地所有权是雇佣劳动的必要前提,因而也是资本的必要前提。

不过,这一点在考察资本本身时无须进一步考虑,因为与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产物。

可见,工人自身提供的作为商品的劳动能力包含着一整套历史条件,只有有了这些历史条件,劳动才能成为雇佣劳动,因而货币才能成为资本。

当然,这里的问题在于:

整个生产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即雇佣劳动和资本使用雇佣劳动已经不是社会表面上的偶然现象,而[Ⅱ—59]是一种统治的关系了。

要使劳动成为雇佣劳动,要使工人作为非所有者进行劳动,不是出卖商品,而是出卖对他自身的劳动能力的支配权,即要使他按照劳动能力能够出卖的唯一方式来出卖劳动能力本身,实现他的劳动的那些条件就必须作为异化的条件,异己的权力,受别人的意志支配的条件,即别人的财产同他相对立。

物化劳动,价值本身作为自私的本质,即作为资本与工人相对立,由于资本的承担者是资本家,因此它也就作为资本家与工人相对立。

工人购买的是一个结果,一定的价值,即同工人自己的劳动能力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量相等的劳动时间量,因此也就是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需的货币额。

因为工人购买的是货币,即他本身作为劳动能力已经具有的同量交换价值的另一种形式。

相反,资本家购买和工人出卖的是劳动能力的使用价值,也就是劳动本身,即创造和增加价值的力量。

可见,创造和增加价值的力量不属于工人,而属于资本。

当资本把这个力量并入自身时,它就有了活力,并且用“好象害了相思病”[32]的劲头开始去劳动。

因此,活劳动就成为物化劳动保持和增殖自身的一种手段。

只要工人创造财富,他就因而成为资本的力量;同样,劳动生产力的全部发挥也就是资本生产力的发挥。

工人自身出卖的而又总是获得等价物补偿的东西,就是劳动能力本身,是一定的价值,它的量可能在一个较大或者较小的范围内波动,但是,按照概念来说总是可以归结为维持劳动能力本身即工人能够作为工人继续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

因此,过去的物化劳动就统治现在的活劳动。

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颠倒了。

如果实现工人的劳动能力的物的条件,从而现实劳动的物的条件,即工具、材料、生活资料,在工人面前表现为异己的、独立的、反过来把活劳动当作保存并增殖自身(工具、材料、生活资料之所以交给劳动,只是为了吸收更多的劳动)的权力,如果这种情况已经作为前提条件而存在,那么,这种[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的]颠倒就会在[生产过程的]结果上更多地表现出来。

劳动的物的条件本身就是劳动的产品,而如果从交换价值方面来考察这些条件,它们就只是物化形式的劳动时间。

因此,从两方面来看,劳动的物的条件都是劳动本身的结果,即它自身的物化,而劳动的这种自身的物化,即作为劳动的结果的劳动自身,则作为异己的、独立的权力与劳动相对立,而和这种权力相对立,劳动始终处于同样的无对象性中,只是劳动能力。

如果一个工人只干半天活,就可以维持生活一整天,——也就是说,生产出维持这个工人一天所必要的生活资料,——那么,他的一天的劳动能力的交换价值就等于半个工作日。

但是,这种劳动能力的使用价值却并不是由维持、生产或再生产它自身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本身能够劳动的时间决定的。

因此,例如它的使用价值是一个工作日,而它的交换价值只有半个工作日。

资本家按照劳动能力的交换价值,按照维持这种劳动能力所需的劳动时间把它买进来,但是资本家得到的却是本身能够劳动的劳动时间。

因此,在上述例子中,即使资本家支付了半天,他得到的却是一整天。

他的利润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工人把他的劳动能力交给资本家支配的时间的长短。

但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关系都是这样:

工人把劳动能力交给资本家支配的时间多于再生产劳动能力自身所必需的劳动时间。

资本家购买劳动能力,仅仅因为它有这种使用价值。

资本和雇佣劳动仅仅表现同一关系的两个因素。

如果货币不同作为工人自己出卖的商品的劳动能力相交换,也就是说,如果在市场上找不到这种特殊的商品,货币就不能成为资本。

另一方面,劳动只有在它自身的实现条件,即它自身的物的条件作为自私的力量,他人的财产,作为自为存在的和坚持独立的[Ⅱ—60]价值,总之,作为资本与劳动相对立时,才能作为雇佣劳动而存在。

因此,如果资本从它的物的方面来看,或者说,从它借以存在的使用价值方面来看,只能由劳动本身的物的条件,即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后者一部分是劳动材料,一部分是劳动资料)组成,那么,从资本的形式方面来看,这些物的条件必须作为异化的、独立的权力,作为把活劳动仅仅看作保存和增殖自身的手段的价值(物化劳动)而与劳动相对立。

因此,雇佣劳动或者说雇佣劳动制度(工资是劳动的价格)对资本主义生产来说是必要的社会劳动形式,同样,资本,自乘的价值,也是一种必要的社会形式,劳动的物的条件必须具有这种形式,才能使劳动成为雇佣劳动。

由此可以看到,例如巴师夏对这种社会生产关系有多少深刻的认识,他竟认为雇佣劳动形式并不会造成社会主义者所抱怨的弊端。

{关于这一点,以后再进一步论述。

}这个骗子认为,如果工人有足够的货币能够维持生活到出售商品的时候,他们就能够在较为有利的条件下同资本家共同分享出售产品得到的盈利。

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他们不是雇佣工人,他们出卖的不是他们的劳动能力,而是他们的劳动产品,那么,他们就能做到这一点。

恰恰是由于他们不能做到这一点,他们才成了雇佣工人,而他们的买者就变成了资本家。

因此,这种关系的本质形式被巴师夏先生看成是一种偶然的情况[33]。

这里还有另一些问题应该马上考察一下。

不过在此以前还要指出另一点。

我们已经看到,工人由于他在劳动过程中追加新的劳动,——他卖给资本家的只是这个劳动,——他就保存了物化在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中的劳动所具有的价值。

而且他是无偿地做这件事情的。

这种情况是活劳动本身的质所造成的,并不是说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要求新的劳动量。

{例如,如果劳动工具必须改进等等,或者说为了保存劳动工具,就必须花费新的劳动,那么,这种情况就同资本家买进新的劳动工具或者一部分新的劳动资料并把它们投入劳动过程完全一样。

资本家无偿地得到这一切,这完全是由于工人把劳动预付给资本家,而资本家只是在劳动物化以后才支付这种劳动。

(这是对于那些谈论劳动价格的预付的人们的反驳。

劳动是在它完成以后才被支付的。

产品本身与工人无关。

工人出卖的商品在得到支付以前就已经转归资本家所有。

但是,资本家还白白地得到了另一个结果,全部买卖的结果。

在劳动过程例如一个工作日结束以后,工人把他从资本家那里得到的货币转换成生活资料,从而保存、再生产自己的劳动能力,于是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同一交换又能重新开始[注:

[Ⅱ—61]见第60页:

“材料起了变化……所使用的工具和机器……起了变化。

某些生产工具在生产过程中逐渐地被损坏或者被消费掉……人的生活和舒适所必需的各种食物、衣服、住宅也发生了变化。

它们有时被消费掉,[Ⅱ—62]它们的价值重新出现在人的体力和智力上,而这种体力和智力就是可以重新用于生产的新的资本。

”(弗·威兰德《政治经济学原理》1843年波士顿版第32页)[Ⅱ—62]]。

但是,这就是资本实现的条件,一般来说,就是资本继续存在的条件,是使资本成为固定的生产关系的条件。

随着劳动能力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