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际卫生港口规程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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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国际卫生港口规程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docx

创建国际卫生港口规程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

A

备案号:

2008B101

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296—20XX

创建“国际卫生港口”规程

Codesforestablishingsanitaryinternationalport

(征求意见稿)

200X-X-X发布200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谢聪贤、刘文正、易晨、杨家椅、黄育文。

本标准修订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

钱保元、张洪元、许剑鸣、乔学权、徐建浦。

本标准于2003年发布,2009年首次修订。

创建国际卫生港口规程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中国境内创建“国际卫生港口”的步骤、内容、方法、考核评审和认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对外开放港口开展的“创建国际卫生港口”活动。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际卫生条例(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创建Establishing

创建是指一种创造既新颖又适用的成果并持续保持能力的活动。

3.2国际卫生港口SanitaryInternationalPort

国际卫生港口是指以《国际卫生条例(2005)》为核心,以国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达到并能持续保持《国际卫生条例(2005)》附件1第一、第二部分规定的核心能力要求,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考核评审且获得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的国际通航港口。

4程序

4.1组织

4.1.1领导机构

组成由当地政府主导,港口主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地方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的领导机构。

该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港口的主要生产经营单位为创建的主体。

4.1.2技术小组

由各参与创建活动的单位派员组成技术小组,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技术指导、资料收集整理、撰写技术报告,并对创建效果进行评估。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创建的技术指导。

4.2可行性评估

由创建港口的当地政府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创建国际卫生港口申请,并形成《创建国际卫生港口可行性评估报告》。

4.3申请

由创建港口的当地政府或创建主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创建国际卫生港口可行性评估报告》。

4.4实施

申请批准后,各创建主体按领导机构和技术小组确定的方案具体实施,开展创建工作。

4.5技术评估、考核评审、认证

4.5.1技术评估

创建活动开展三年以上后,经自查符合要求的由创建港口的当地政府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省级技术评估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组成专家组对其进行技术评估,并形成《创建国际卫生港口省级技术评估报告》。

4.5.2考核评审

4.5.2.1由创建港口的当地政府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考核申请,并随附《创建国际卫生港口省级技术评估报告》。

4.5.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评审。

4.5.3认证

4.5.3.1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专家组考核评审合格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邀请世界卫生组织专家组对创建工作进行现场认证。

4.5.3.2港口创建工作经世界卫生组织专家组认证后,由世界卫生组织专家组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共同签署创建国际卫生港口正式文件或备忘录。

4.6命名及授牌

对已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考核评审和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的港口,由世界卫生组织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国际卫生港口”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4.7审核

对已获得“国际卫生港口”称号的港口,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世界卫生组织协商,定期进行审核。

5能力要求

5.1监测和应对能力

5.1.1口岸必须有足够的资源满足疾病的监测、报告、通报、核实、应对和合作等活动。

5.1.2口岸主管当局与国外港口当局建立交流、联系机制,必要时签订备忘录。

5.1.3口岸主管当局与地方、省级以及国家卫生主管部门间建立良好的交流联系机制,必要时形成文件或签订协议。

5.1.4口岸有与交通工具、旅行者和其他服务者之间有关健康信息沟通、交流方式、程序,并有资料记录。

5.1.5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演练。

5.1.6口岸能提供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的服务。

5.1.7口岸的疫情处置符合规定要求。

5.2港口常规能力

5.2.1检疫查验能力

5.2.1.1对象

  出入境人员、集装箱、船舶、行李、特殊物品、邮包等

5.2.1.2内容和方法

5.2.1.2.1入出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5.2.1.2.2入出境人员健康检查规程;

5.2.1.2.3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5.2.1.2.4入出境船舶检验检疫查验规程;

5.2.1.2.5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5.2.1.2.6入出境货物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5.2.1.2.7入境废旧交通工具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5.2.1.2.8入出境尸体、棺柩、骸骨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5.2.1.2.9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5.2.1.2.10入出境快件及邮寄物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5.2.1.2.11海港电讯卫生检疫的要求与规程

5.2.1.2.12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5.2.1.2.13国境口岸核和辐射恐怖事件监测规程

5.2.1.2.14国境口岸化学因子恐怖事件监测规程

5.2.1.2.15国境口岸生物因子恐怖事件监测规程

5.2.1.3要求

5.2.1.3.1人员要求

——在口岸旅检场所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公共卫生医师和全科临床医师及医学检验人员,承担卫生检疫、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医学巡查、医学检查、医学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核和辐射检测、现场处置工作须由培训合格人员担任。

——医学检查、预防接种工作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医护人员承担。

——根据旅客流量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卫生检疫专业人员。

——应根据入境旅客主要语种对卫生检疫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2.1.3.2设施、设备要求

配备足够数量能够满足日常检疫查验需要的相关设施、设备。

5.2.2出入境旅客口岸传染病监测处置能力

5.2.2.1视频监控室

5.2.2.1.1人员要求

——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以确保能按规定的流程操作。

5.2.2.1.2设施、设备

——设施配备通讯设备、视频监控系统等。

——设备配置有专用电脑。

5.2.2.2准备室

5.2.2.2.1人员要求

——医学专业人员承担;

——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

——能熟练使用相应的仪器、设备;

——能对各种常见传染病进行诊断、治疗。

5.2.2.2.2机制建设

——建立完善的出入境人员查验机制

5.2.2.2.3设施、设备

——医学防护设备:

手套、防护服、口罩等

——常用医学检查设备:

血压计、听诊器、压舌板、诊疗床、观察床等

——医疗急救箱:

心肺复苏药、止血剂等

——常用消毒药械:

新洁尔灭,碘伏等

5.2.2.3X光检查室

5.2.2.3.1人员要求

——必须具有执业资格的核医学技师或医师

5.2.2.3.2设施、设备

——配置X光机、洗片机、读片机等

5.2.2.4隔离留验室和和转运

5.2.2.4.1人员要求

——医学检查、快速检测、隔离留验和病人移送工作必须由医学专业人员承担;

——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

——能熟练使用相应的仪器、设备;

——能对各种常见传染病进行诊断;

——每年至少经受两次以上培训。

5.2.2.4.2机制建设

——建立医学诊察、快速检测、隔离留验和病人移送操作规程;

——建立隔离室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制度;

——与地方医疗机构建有协作机制;

——隔离留验室考核验收制度。

5.2.2.4.3设施

——有独立分开的场所,用于对受染人、受染嫌疑人进行隔离、留验。

——隔离场所的布局及流程应符合传染病控制要求,设立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及洗涤除污消毒区,每个区域不低于15平方,设独立卫生间或粪便收集器、病人移送专用通道、独立给排风系统、血样和尿样等采样及转运装备(通道),冲淋和下水经生化处理。

——配备必要的诊疗设施并确保运转正常。

——配备有用于病人转运所需的专业工具。

5.2.2.4.1设备

——配置有急救箱(含心肺复苏、止血等常用药械)、心电图仪、诊疗床、负压隔离担架、高压灭菌锅、紫外线消毒设备、氧气供应设备、高压消毒锅、各类废弃物收集容器、冰箱、救护车、对讲机。

5.2.2.5现场快速筛查实验室

5.2.2.5.1人员要求

——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以确保能按规定的流程操作。

5.2.2.5.2机制建设

——建立实验室快速筛查流程及操作规程;

——建立试剂保存制度,具备规定的保存条件;

——建立可疑样品的移送机制。

5.2.2.5.3设施

——有可随时对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进行快速筛查的独立场所、实验台

5.2.2.5.4设备

——常用传染病快速检测设备、试剂:

配备生物安全柜、血细胞计数仪、全自动酶标分析仪,疟疾、登革热、霍乱等快速检测试剂,有条件的增加其他试剂

——医学防护设备:

手套、防护服、口罩等

——常用消毒、灭菌药械:

高压灭菌器、新洁尔灭,含氯消毒剂、碘伏等

——冰箱、培养箱、低温水箱

——显微镜及配套检测用试剂

——血样、尿样等采样及转运装备。

5.2.2.6洗涤除污消毒室

5.2.2.6.1人员要求

——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以确保能按规定的流程操作。

5.2.2.6.2设备

——常用消毒药械:

新洁尔灭,含氯消毒剂,碘伏等

——高压灭菌设备

——其它必须配置的设备

5.2.2.7防护用品储备

5.2.2.7.1人员要求

——能熟练使用各种防护用品。

5.2.2.7.2机制建设

——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管理(保管、使用)制度。

5.2.2.7.3设施

——设有个人防护用品专用储藏间,配备必要的储藏柜。

5.2.2.7.2设备

——A级防护服、长管呼吸器、移动式空气填充泵、N95防毒面罩呼吸器、活性炭过滤罐、B级防护服、C级防护服、防化靴、防化手套、医药急救箱、N95口罩、护目镜、衣物收集密封桶、自身消毒用品、

核和辐射检测的个人防护设备。

5.2.2.8疫情监测管理

5.2.2.8.1人员要求

——配备公共卫生风险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分析、预警及系统维护的专业人员。

——具有系统平台维护及风险信息管理专职人员。

5.2.2.8.2机制建设

——建立国内外公共卫生危害因素和事件信息的收集、流行病学及风险评估分析机制;

——建立疫情、疫病报告机制。

5.2.2.8.3设施

——建立国际公共卫生风险监测管理系统平台与网络,能监测、分析、预警国内外公共卫生风险,指导疾病国际间传播的预防、控制。

5.2.2.8.4设备

——专用机房,能够接入网络的移动电脑。

5.2.3提供医疗服务能力

5.2.3.1人员要求

――口岸医疗服务机构配置足量的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及护士资格专业医护人员,能完成常见疾病、中毒、外伤的医疗诊治以及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和传染病隔离、治疗。

5.2.3.2机制建设

――与医疗服务机构建立联络协作机制,有协作协议,有明确联络人和工作方案,有反应畅通的医疗救助网络;

――有指定口岸传染病隔离、治疗医院,并有书面协议或备忘录。

5.2.3.3设施

――符合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置的设施。

5.2.3.4设备

――达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置。

5.2.3.5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符合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要求见附录A。

5.2.4交通工具卫生能力

5.2.4.1 对象

  国际航行船舶

5.2.4.2 内容和方法

出入境船舶卫生监督规程

5.2.4.3 要求

5.2.4.3.1 卫生证件

――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效的卫生证件;

――来自或前往黄热病受染地区的人员应持有效的预防接种证书;

――中国籍船员须持有效《健康证》。

5.2.4.3.2 宿舱卫生

――舱内环境整洁,通风良好;

――卫生间整洁,无污垢、无异味;

5.2.4.3.3 食品和饮用水卫生

――有专门的食品贮存场所,有专用冷藏设施,运转正常;

――定型包装食品包装完整;

――生活饮用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5.2.4.3.4 废弃物处理

――有足够数量的废弃物贮存场所和移运容器,垃圾实行袋装,分类存放;

――对来自疫区的废弃物在移运前实施有效的卫生处理;

――来自疫区的压舱水在实施有效卫生处理后排放。

5.2.4.3.5媒介控制

――船舶备有相关药械;

――船舶保持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在不足为害程度;

――船舶在港期间采取必须的防鼠措施;

――船舶应无明显的媒介孳生场所。

5.2.4.3.6 医疗急救

――必须有指定的医疗负责人;

――医疗负责人具备基本医疗急救方面的卫生知识;

――具备独立的医疗药品及器械储藏室或柜,并配有足量有效的药品器械。

5.2.4.3.7卫生档案

――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完整船舶卫生检疫监管档案。

5.2.5提供港口卫生安全环境能力

5.2.5.1食品、饮用水卫生

5.2.5.1.1对象

口岸范围内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以及向入出境船舶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单位和人员。

5.2.5.1.2内容与方法

5.2.5.1.2.1检验检疫人员要求

根据口岸业务量配备相应数量的卫生检疫专业人员,相关人员掌握食品的生产卫生管理方法、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入出境口岸的流行病学情况,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和卫生控制措施,具备一定的发现、汇报及评估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并在第一时间提出控制措施,掌握并使用正确的样品采集、转运和检测方法。

5.2.5.1.2.2机制建设

――建立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机制;

――食品、饮用水卫生事件应对机制;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机制;

――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管人员培训、演练机制。

5.2.5.1.2.3对单位的管理

所有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具体办法执行SN/T1260。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要求执行GB14881,餐厅执行GB16153,废弃物及油烟排放符合GB8978、GB16297、GB18483。

口岸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站、船舶供水设备、候船楼饮用水蓄水池等)执行GB17051。

所有涉及食品、饮用水的工作人员均需持有有效的健康证,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体检每年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一次。

具体办法见SN/T1265。

5.2.5.1.2.4设施设备

检验检疫机构设置符合国家局规定的口岸微生物实验室、理化实验室,配备符合国家局规定的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及试剂,能检测符合国家局规定的项目。

供船食品单位应配备专用于运输的箱式货车,供水管达到食品级要求,直供式供水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不易形成媒介孳生场所。

5.2.5.1.2.5食品(具)检验

餐饮行业的餐(饮)具执行GB14934,抽样检测每年至少一次。

对供船食品常见项目有快速检测能力。

5.2.5.1.2.6水质检验

市政供水设施水质监测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要求。

定期对向国际航行船舶供应饮用水单位进行水质监测,每次供应前进行余氯检测;每月对微生物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进行检测;全水质分析报告每年不少于两次,项目包括GB5749中水质常规指标。

检验方法参考GB5750要求。

5.2.5.1.2.7档案管理

对口岸内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建立档案,档案资料不少于三年,档案资料至少包括行政许可材料、卫生监督文书,检验报告等。

5.2.5.1.3要求

5.2.5.1.3.1连续三年水质抽样监测合格率95%以上。

5.2.5.1.3.2三年内食品、食(饮)具抽样检验合格率在95%以上。

5.2.5.1.3.3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率100%。

5.2.5.1.3.4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体检率、健康证发放率100%。

5.2.5.1.3.5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五种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调离率100%。

5.2.5.1.3.6饮用水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率100%,合格率达95%以上。

5.2.5.1.3.7三年内无经水传染病发生。

5.2.5.1.3.8三年内无食物中毒发生。

5.2.5.2公共场所卫生

5.2.5.2.1对象

候船室、宾馆、酒店、商场、书店等。

5.2.5.2.2内容与方法

5.2.5.2.2.1检验检疫人员要求

根据口岸业务量配备相应数量的卫生检疫专业人员,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方法、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掌握核、生、化物质通过公共场所传播的相关知识,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和卫生控制措施,具备一定的发现、汇报及评估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并在第一时间提出控制措施。

5.2.5.2.2.2机制建设

――建立口岸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制;

――公共场所卫生事件应对机制;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机制;

――公共场所监管人员培训、演练机制。

5.2.5.2.2.3对单位的管理

口岸内公共场所需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证。

要求及流程参见SN/T1433。

从事服务行业的人员均需持有有效的健康证,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体检每年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一次。

具体办法见SN/T1265。

5.2.5.2.2.4设施设备

配备符合国家局规定的口岸公共场所微小气候及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及试剂。

5.2.5.2.2.5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要求执行GB9672、GB9663、GB9664、GB9666、GB9670和GB16153。

5.2.5.3固体和液体废弃物处理

5.2.5.3.1对象

口岸范围内(包括靠港的国际航行船舶)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

5.2.5.3.2内容与方法

5.2.5.3.2.1口岸固体废弃物处理

――配备足够数量带盖、分类垃圾桶并保持外表清洁,存放场所保持清洁卫生。

――与有资质的生活垃圾回收单位签订回收协议,垃圾分类存放,定期清理,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不得混放。

――有充足的和密闭的垃圾运输车辆,垃圾处理车外观清洁,并有定期清洗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有固定的、符合卫生要求的、流程合理的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场所有防止媒介生物孳生的设施并防止对周围环境、地表水、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填埋符合GB16889。

――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按环保要求储存、转运和处置,一般工业垃圾贮存符合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符合GB18597,有关图形符合GB/T15562。

5.2.5.3.2.2口岸液体废弃物处理

各类污水均得到有效处置,处置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符合环保要求。

液体废弃物的移运应保持密闭,有足量设施或运输工具。

口岸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需进行环境评价,并定期进行排放检测。

5.2.5.3.2.3医疗废弃物处理

医疗废弃物有固定存放场所,存放及包装符合要求,有明显标识。

医疗废弃物的转运符合GB19217。

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焚烧处理,焚烧设施符合GB19218。

医疗废水经加氯消毒后进行集中处理。

5.2.5.3.2.4船舶废弃物处理

口岸应具备处置各类船舶废弃物的能力。

对船舶进行垃圾回收的人员需经体检合格,对相关单位监督依据SN/T1305进行。

对出入境船舶废弃物进行卫生监督依据SN/T1426进行。

5.2.5.3.3要求

――口岸具有处置相关废弃物的设施,包括可进行医疗废弃物焚烧处置的设施。

――各类废弃物处置设施符合环保要求,对周围环境无危害。

――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有效处理率100%。

 

5.2.5.4储存场地卫生

5.2.5.4.1对象

码头作业区、货物和集装箱堆场、仓库、查验场及其周边设施。

5.2.5.4.2内容与方法

5.2.5.4.2.1对单位的管理

――所有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均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具体办法执行SN/T1260。

――储存场地从业人员需定期进行体检。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监督依据SN/T1318执行。

5.2.5.4.2.2现场要求

――有组织管理机构,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有各项卫生制度。

――场地应平整、硬化,可绿化环境必须进行绿化。

――仓库和货场要符合卫生要求,仓库内货物应垫高12-20厘米,离墙不小于50厘米,垛距不少于50厘米。

――工作场所地面清洁,媒介防制制度健全,有防制医学媒介的设施,医学媒介孳生、栖息场所得到有效控制,控制密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在可吸烟区域内设置独立的吸烟区,吸烟区通风良好。

5.2.5.4.2.3档案要求

对口岸内储存场地建立独立档案,资料保存三年以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材料、日常监督记录和媒介监测等材料。

5.2.5.4.3要求

――储存场地环境绿化、硬化率达95%以上。

――无明显职业危害因素。

――符合检验检疫专用场地要求。

 

5.2.6医学媒介生物的监测和控制能力

5.2.6.1人员、方案与器械

5.2.6.1.1有专/兼职的媒介生物监测、控制队伍,明细分工,人员经过相关知识培训。

5.2.6.1.2制订科学、有代表性的媒介监测与控制方案,范围涵盖港口范围和周围400米防护区域。

5.2.6.1.3监测与控制方法符合相关的国境口岸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规程的规定,记录表格设计科学,能够正式反映日常工作各个环节。

5.2.6.1.4用于医学媒介生物等卫生控制的资金来源稳定、合理,能保证工作的长期开展。

5.2.6.1.5有专门的媒介生物监测药品器械库,建立安全制度,有专人保管,有出入库及使用记录。

5.2.6.1.6备有足量的消杀灭药物器械,所用药物器械为系统推荐使用的,药械存放规整,符合分类分区、离墙离地原则。

5.2.6.2媒介控制

5.2.6.2.1码头内各建筑物有足量的媒介防控设施,设置地点合理、有效。

5.2.6.2.2各种防控设施均能正常使用,并有适当的保养和维护。

5.2.6.2.3下水道口均设有防蚊闸板,防鼠网,各区域毒鼠屋的布防足量、合理、有效。

5.2.6.3媒介监测

5.2.6.3.1蚊类监测见SN/T1300。

020*********

5.2.6.3.2蝇类监测见SN/T1313。

5.2.6.3.3鼠类监测见SN/T1240。

5.2.6.3.4蚤类监测见SN/T1292。

5.2.6.3.5蜚蠊类监测见SN/T1191。

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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