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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行为守则

开篇语

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的规定及朝阳煤矿的实际,对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一、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有权参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的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干部的行为,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过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情况;有权了解作业过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业地点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5、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7、拒绝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位,工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9、批评、检举、控告权。

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11、赔偿和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职工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因工致伤,有享受工伤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义务

1、服从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监察管理的义务。

自觉服从安全监察机关的指挥,自觉配合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协助他们执行公务,提供真实信息和有关资料。

2、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规定及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维护煤矿生产设备、设施的义务。

煤矿的生产设备及安全生产设施是安全生产的保证,要自觉维护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使其发挥保障安全生产的作用。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义务。

劳动纪律虽然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但劳动纪律是保证劳动秩序正常有序的措施,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保证安全生产井然有序地进行。

5、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的义务。

煤矿发生事故以后,职工有积极参加抢救事故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事故抢救工作,这是每一名职工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6、纠错改正的义务。

经常检查工作地点及设备的安全状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已查明的违反安全规程及准则的行为。

7、改善工作环境的义务。

在工作中,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另外,煤矿职工还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服从管理的义务。

 

共性行为守则

1、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班前会上要注意听讲,记清安全注意事项,不准睡觉或玩手机。

2、必须休息好,保持旺盛的精力,严禁酒后下井。

3、必须穿纯棉衣服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4、全矿所有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5、严禁下井人员随意携带非防爆手机或者其他电子物品。

6、严禁下井人员盗窃电缆,火工品及其它物质和私藏火工品。

7、严禁下井人员在工作中殴打、辱骂、刁难、报复安全员、瓦斯员、防突员等管理人员。

8、严禁下井人员违规走大巷

9、工作服衣袖应扣好,头灯、自救器要系在腰间,不准斜背在肩上;戴安全帽时应系紧安全带,且上下班途中不准手拿安全帽。

10、全矿下井人员,严禁在井下私自拆卸矿灯。

11、必须遵守乘罐笼制度,服从罐笼管理人员指挥,乘罐笼时要握紧扶手,不准互相嬉笑打闹,不准向井筒内抛扔东西,身体和携带物件不准伸出罐外。

12、必须遵守乘坐人车管理制度,不准互相嬉戏打闹,不准携带超长超重物件。

13、必须遵守候车制度,不准人车未到在大巷两帮候车,乘坐人车应排队,只有待人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

14、上下人车,必须走人行道,不准从车辆连接处穿越。

15、大巷内必须按规定乘车,严禁扒、蹬、跳车。

乘坐人车时必须挂好保险链,不准乘坐电机车车头。

16、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应排队。

17、在井下巷道行走时,应走人行道,不准走道心。

18、“四员两长”上岗必须挂牌。

19、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不准无证上岗或持过期证上岗。

20、工作期间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睡觉、脱岗、空岗。

21、在井下作业地点休息时,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取下安全帽当坐垫。

22、通过转载机、皮带时,必须走行人过桥,不准跨越转载机、皮带。

23、用过的棉纱、布头应使用铁通盛装并盖好,不允许乱扔乱放。

24、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准发生人为损坏材料现象,材料不准乱扔乱放。

25、“四员两长”、特殊工种及重要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26、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不准早升井、等消卡。

采煤专业行为守则

27、采煤机开机前应检查各部位螺栓、截齿、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各部位油量是否符合规定;拖缆装置及电缆、水管是否完好无刮卡。

28、采煤机开机前必须巡视采煤机周围,只有确认采煤转动范围内无人员及障碍物后方可开机。

29、采煤机启动前,先开冷却水和内外喷雾,停机必须停冷却水和内外喷雾。

30、采煤机开机必须发出警报、停机必须闭锁。

31、采煤机内外喷雾必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否则严禁割煤。

32、采煤机必须挂机载式瓦斯监测报警仪,并能够瓦电闭锁。

33、采煤机割煤时,严禁人员在危险距离内进行工作。

34、割煤、推溜、拉架必须配合密切,不得出现拉架跟不上采机、防片帮板使用不好的现象。

35、采煤机滚筒严禁割支架前梁、护帮板和运输机铲煤板。

36、机头、机尾返刀时,返刀长度严格按规程规定执行。

37、检修采煤机时,工作面运输机必须停机闭锁,严禁操作检修作业范围内的液压支架。

38、采煤机停机后,必须将隔离开关手把打到零位、切断电源、滚筒落地。

39、更换采煤机截齿时必须摘开滚筒离合器,闭锁运输机。

40、液压支架端面距不得超过340mm,错差不得超过侧护板的2/3。

41、液压支架必须接顶,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42、移架、顶溜后,支架手把应及时打到零位。

43、移架过程中应开启架间喷雾,移架后必须及时升紧支架。

44、支架液管破损或密封圈损坏时,必须停泵更换。

45、当支架与采煤机之间的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或发生冒顶、片帮时,要及时停止采煤机割煤,进行超前拉架或勾顶。

46、移架拉移受阻时,不查明原因,不得强行操作。

47、移架或检修支架时,要先观察其下方和前方5m内是否有其他人员工作。

48、移端头支架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支架前方的支护情况,防止推倒端头支护。

49、检修支架时要观测周围顶板情况,不得直接降架。

50、推移工作面输送机时,严禁该区段煤壁侧有人作业。

51、工作面输送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时,必须及时停机处理。

52、刮板输送机进行掐、接链,点动操作时,人员必须避开链条受力方向。

53、刮板输送机正常运转时,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机头作业或逗留。

54、工作面收尾作业时,输送机运行期间,严禁人员站在煤帮处联网。

55、人员进入煤壁、机道作业时,必须停机闭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顶板和煤壁。

56、使用风钻之前,必须先检查风钻开关是否关闭。

57、使用风钻时,严禁将风钻支放在溜槽内。

58、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伞檐。

59、处理故障应遵循:

先电气,后机械;先外部,后内部;先简单,后复杂;先传动系统,后液压系统。

60、严格乳化液泵站管理,定期清洗乳化液泵过滤器及液箱。

严禁泵站长流水、乳化液配比浓度不达标、加设乳化液后不使用折射仪检测配比浓度,乳化液泵站输出压力不低于30Mpa。

61、安全出口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严禁组织生产作业。

62、两巷超前支护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63、单体支柱必须进行串拴和挂设防倒链,钻底量超过规定时应及时穿鞋,单体初撑压力应及时检测,对失效单体应及时更换。

64、单体支护间排距及迎山角符合规程规定。

65、两端头必须按规程规定回撤切顶密集支柱,不得提前回撤。

66、转载机、皮带机、输送机开机必须报警。

67、检修中或检修完成后需要试车时,要进行点动试车,不得直接进行试车或投入正常运行。

68、转载机、皮带机、输送机司机,不得在设备运行状态下处理堆煤和浮煤。

69、运输机、转载机应搭接合理,严禁出现拉回煤。

70、拉移转载机时,人员严禁站在危险范围内。

71、工作面拉移运输机头尾时,必须使用液压油缸,严禁用单体顶移。

72、机头机尾维护时,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必须停机闭锁。

73、输送机机尾必须安装防护板,转载机必须进行封闭。

74、切链时,必须使用抱闸和紧链器。

75、注油时,必须使用过滤器。

76、严禁用铁丝代替液管销子或使用单腿销。

77、水管、液管跑、冒、滴、漏,风管跑风漏气要及时处理。

掘进专业行为守则

78、打钻施工作业时必须进行敲帮问顶。

79、严禁打眼、装药平行作业。

80、打钻作业过程中应佩戴防尘口罩。

81、用钻机打眼时,严禁钻杆前方或两侧有人员作业,严禁骑在风钻上打眼,严禁戴手套托扶钻杆。

82、开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

83、严格按照炮眼布置图打眼,炮眼数量、周边眼间距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84、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85、放炮前后,必须对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86、装药前,必须冲洗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

87、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炮眼封泥长度不够或使用炭块、煤粉做炮眼封泥。

88、放炮母线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89、发现放炮母线有破口时,必须及时处理。

90、放炮母线不用时必须进行短接。

91、放炮母线吊挂必须避开导电体。

92、电雷管脚线必须短接。

93、装药必须采用正向装药。

94、放炮警戒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95、严禁使用高压液冲炮眼处理瞎炮。

96、严禁炸药乱扔乱放、雷管箱内有雷管不上锁。

9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

98、放炮员必须在规程规定的地点装配引药,严禁在工作面装配引药。

99、放炮后,放炮母线应及时收起,并进行短接。

100、放炮后,待炮烟被吹散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101、火工品台帐严禁涂改。

102、掘进机开机前应发出警报,确认两侧及前方人员已撤离,照明灯使用正常。

103、掘进机司机在开机掘进前,必须先确认激光是否打在点(线)上,否则不可开机进行掘进。

104、掘进机司机开机时应及时开启喷雾、佩戴防尘口罩。

105、掘进机机身必须挂机载式瓦斯监测报警仪。

106、严禁在无措施情况下,掘进机割顶、割底。

107、掘进机司机应按规定程序割煤,严禁超挖、欠挖。

108、人员站在掘进机上作业时,严禁启动掘进机和摆动截割臂。

109、掘进机停机、检修或交接班时,截割头必须落地,并盖好盖板。

110、掘进机必须在停机、闭锁状态下更换截齿。

111、掘进机停机检修、停机后,必须断开电源,隔离手把打到零位。

112、机掘工作面割完煤后,只有敲帮问顶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敲帮问顶应从有完好支护的地点开始,由外向里,先顶部后两帮依次进行。

用长把工具敲帮问顶时,应防止煤矸顺杆而下伤人。

113、掘进过程中必须按作业规程施工,严禁超空顶、超空帮作业,两帮留有伞檐应及时处理。

114、工作面煤矸应及时清理干净,打注顶锚杆、锚索时,锚杆机必须立直,保证锚杆角度符合要求。

115、支护作业过程中,人员必须站在永久支护下进行。

116、掘进巷道支护必须先顶后帮,严禁顶、帮锚杆同时打注或先打帮锚杆后打顶锚杆等跨工序作业。

117、必须及时移前探梁。

118、失效支护必须及时处理。

119、必须及时紧固锚杆,保证锚杆锚固力和预紧力符合规程规定。

120、锚杆打设间距排距的偏差应符合规程规定。

121、锚杆、锚索树脂药卷搅拌时间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使用失效树脂药卷。

122、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联网。

123、锚杆、锚索外露长度应符合规程规定。

124、缺锚杆、锚索的地方必须及时补打。

125、架棚支护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棚腿迈步不一致、棚腿未打到实底上、前倾后翻、叉角不一、撑木不标准,侧看不齐横不平。

126、耙斗机必须安设牢靠,严禁无支撑腿子或安设不牢靠继续使用。

127、严禁耙斗机护网不全、钢丝绳不完好的情况下开机作业。

128、开机前必须确认耙斗机周围无人。

129、耙斗机司机开机时应及时开启转载点喷雾。

130、耙斗机运行过程中严禁人员出入工作面。

131、耙斗机钢丝绳严禁有磨损断股现象仍继续使用。

132、耙斗机停机后,必须闭锁。

133、喷浆料必须按规程规定拌料,严禁无比例拌料或干拌料。

134、喷射砼前必须冲洗受喷面,且保证冲洗干净。

135、喷浆时必须使用除尘风机。

136、喷浆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

137、喷浆时应使用净化水幕。

138、喷浆时必须开启喷雾。

139、喷浆料管堵塞后,严禁处理喷浆料管时喷头口对着人。

140、初喷厚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墙体凹凸不平整、两墙根底留赤脚。

141、开皮带前应打信号,开动设备时应进行点碰。

142、皮带应及时上机尾罩子。

143、皮带运行过程中,严禁清理皮带机尾或底皮带下的浮煤、堆煤。

144、严禁使用非专用皮带、底皮带运送锚杆、托片或倒开皮带运送物料。

145、溜子应采用地锚或压柱进行固定,严禁地锚松动或压柱失效继续出矸。

146、皮带、溜子运行期间,严禁人员不走过桥而跨皮带、溜子。

147、皮带跑偏时应查找原因进行处理,严禁别破板、托辊。

148、更换托辊必须停皮带。

149、皮带、溜子机司机必须严格遵守“有煤开喷雾,无煤关喷雾”,严禁出煤时不开喷雾、严禁喷雾长流水。

150、严禁将工作面或巷道积水排至皮带或溜子上,同时严禁水煤进入主皮带上。

151、拉放车时必须挂保险绳。

152、必须按规定数量拉车。

153、挂车必须使用专用销子,严禁站在轨道中间推车。

154、拉放车物料必须捆帮牢靠,超宽超高超长车辆必须使用硬连接。

155、斜坡运输必须在坡顶、坡底设置警戒人员,警戒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

机电专业行为守则

156、严禁一人同时开多部设备。

157、不发信号或信号不清晰,严禁随意开启采煤机、皮带机、溜子、装岩机、绞车等设备。

158、皮带输送机跑偏应查清原因及时处理,严禁别破板或锚杆带病运行。

159、输送机机尾及其他转动部位应加设防护罩(网)。

160、机电设备应按规定注油,注油时必须使用注油器;严禁人为堵塞设备透气孔。

161、皮带运输机运行中严禁更换设备部件或人员进入储带仓。

162、检修设备时开关必须打到零位、闭锁。

163、严禁带电挪移电气设备、电缆。

164、运输机闭锁出现故障,严禁在开关上开、停;高压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用具。

165、电气设备检修时,严格执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

166、严禁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强行送电,带负荷分合闸。

167、在检修机电设备时,严禁不执行“停电挂牌”、不设专人看管、约定时间或传话送电。

168、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验。

169、必须使用相应电压等级验电笔进行验电,必须使用与电压等级相符的电缆。

170、供电线路故障未消除严禁强行送电或试送电。

171、供电线路遥测后,必须进行放电方可开始操作。

172、检修电气设备时,严禁不使用瓦检仪测瓦斯、带电作业、不按程序操作、不验电放电。

173、移动掘进机、装岩机必须按防爆要求进行临时接线。

174、通信、信号电缆严禁与高压电缆、瓦斯抽放管路混挂在一起。

175、严禁电缆用铁丝吊挂。

176、拆卸开关时,严禁随意切割电缆。

177、严禁接线喇叭嘴松动;严禁用铜丝代替保险丝。

178、严禁机电设备甩保护或保护不够灵敏可靠而运行。

179、机电设备失爆必须及时处理。

180、电机无法启动时,严禁随意把开关整定值调大。

181、开关整定值与实际不符,增减负荷必须及时调整。

182、严禁人员在电缆、电气设备上坐、卧。

183、严禁井下带电电缆盘圈存放(采煤机或机组拖曳电缆除外)。

184、严禁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

185、电气设备出现故障,严禁在开关上开停。

186、严禁私自调整电气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导致供电设备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

187、必须使用电压等级及容量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备。

188、行车运行时,严禁起重臂下站人或人员行走。

189、钻机停钻必须按规定甩线。

190、三台以上电气设备必须加设局部接地极。

191、严格按规定定期检查电气设备防爆性能。

192、液力偶合器必须使用易熔塞、防爆片和难燃液。

193、电气设备运输必须轻拿、轻放。

194、机械设备漏油应及时处理,严禁缺油强行开机。

195、局部通风机必须按时切换试验、检修。

196、井下变电所、临时配电点严禁没有警示标志或标志牌不全。

197、检修电气设备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198、遇极端天气时,相关人员必须及时到岗、到位。

199、发生严重顶闸事故必须及时派专人到现场查清原因。

200、必须按供电设计施工,严禁私拉乱接。

201、井下电气设备停电时必须按照要求从低压到高压逐级停电,严禁越级停电。

运输专业行为守则

202、电机车司机驾驶电机车应关好车门,起步打喇叭。

203、严禁电机车带病运行。

204、机车运行时,电机车司机严禁开车睡觉,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205、司机离开座位时,应切断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

严禁关闭车灯。

206、严禁电机车司机超速行驶。

207、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必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208、机车运输时,严禁前无照明、后无红尾灯。

209、正常运行时,严禁机车在列车后端长途顶车。

210、两机车或两列车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运行时,两车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211、严禁使用矿车、材料车或平板车运送人员。

212、用人车运送人员时,车速不得大于3m/s。

213、机车与矿车或人车之间连接必须使用专用销子。

214、电机车驾驶室内严禁乘坐非工作人员。

215、严禁电机车司机不松闸就开车。

216、严禁电机车司机不在驾驶室内开车。

217、在开停车前,跟车信号工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218、电机车通过弯道、车场、各巷道口等处时必须减速鸣笛。

219、人车运送人员时,严禁超员运输。

220、大巷运输严禁用钢丝绳代替三环链连接车辆。

221、严禁人车运送人员时附挂物料车。

222、机车进入人车站应停在指定位置。

223、大巷作业必须穿反光背心。

224、检修电机车、矿车及人车时,起吊后必须支垫。

225、严禁绞车司机单手操作闸把,或一手操作,一手拨绳。

226、小绞车司机在绞车出绳方向与轨道中线不一致时,应使用拨绳轮,严禁用破板、铁管拨绳。

227、斜坡行走时,应走人行道,不得在巷道中间行走,必须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228、提升运输时不得用摆灯或喊话作信号。

229、严禁斜坡不带电放车。

230、斜坡“一坡三挡”必须齐全有效。

231、斜巷运输时,严禁钢丝绳打结拉车。

232、在运输作业时,由于抓车器灵敏可靠,应控制放车速度,不得快速放车;严禁人为卡住抓车器,阻止常规动作。

233、拉系列车应及时打好阻车设施。

234、绞车运行期间,严禁人员跨越钢丝绳。

235、绞车钢丝绳插接长度必须符合规定,否则严禁使用。

236、大绳钩头鸡心环和绳卡必须完好、齐全,否则严禁拉车。

237、严禁绞车护绳板没有或未固定可靠拉车。

238、严禁绞车闸皮无拉杆用铁丝代替。

239、在巷道卸车时,严禁使用木楔打眼,严禁用破板等物料作为临时挡车器,应使用“铁马”。

240、车辆停放必须设阻。

241、严禁停车压在道岔上。

242、严禁车未停稳就摘钩头,蹬车摘挂钩。

243、严禁调向滑轮受力方向内侧有人。

244、人力推车必须保持足够间距,严禁一次推多辆矿车。

245、车辆通过岔道口或过弯道时,必须事先安排专人放好警戒。

246、在斜巷运输区段见有红灯或警戒人员警示时,必须及时躲在运输区段外的安全地点或躲避硐室中。

247、平板车、架子车运输物料时,必须对所装物料捆绑并进行详细检查。

248、绞车运行期间,严禁司机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停车期间制动闸把未及时抱闸,开关把手未及时打到零位。

249、未收到开车信号或收发信号不清有疑问时,必须及时与信号工联系,严禁私自盲目开车。

250、小绞车钢丝绳有弯折、硬伤、打结、严重锈蚀、断丝的情况下严禁开动绞车。

251、严禁钢丝绳在滚筒上的排列有咬绳、爬绳现象,松绳至终点,滚筒上余绳不得少于3圈。

252、开动绞车时两个闸把不得同时压紧。

253、在运输物料和设备时,严禁挂车数量超过规定值。

254、矿车掉道时严禁用小绞车硬拉复位。

255、拉空钩头时,必须专人端扶钩头,且开动绞车速度不得过快。

256、严禁绞车的钩头上没有护绳皮或绳皮没有穿在绳环上。

257、绞车电铃必须做到声光兼备,可双打、对打。

258、严禁使用绞车进行倒拉矿车或架子车。

259、运输过程中,不得在非车场或安全摘挂钩点随意摘挂钩。

260、车辆落道后,必须在车辆下行方向安设可靠的挡车设施,否则严禁私自摘钩处理。

261、车辆提升后必须及时关闭各阻车设施。

“一通三防”行为守则

262、区队长、技术队长、班长下井应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263、瓦斯员必须在规定地点交接班。

264、严禁瓦斯员一人多面。

265、瓦斯员必须随身携带光学式瓦斯监测仪及探杆。

266、瓦斯员必须按规定清洗气室、或规定地点对光学式瓦斯监测仪对零。

267、瓦斯员必须按循环、计划图表检查瓦斯。

268、严禁瓦斯员漏检,不认真填写牌板,不及时填写瓦斯检查图标。

269、对高冒处瓦斯区域,严禁少检、漏检。

270、瓦斯超限的施工地点,现场瓦斯员必须及时制止队组作业。

271、严禁瓦斯员岗上睡觉。

272、瓦斯员班评估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严禁存在应付、不认真、弄虚作假行为。

273、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距离应符合规定。

274、瓦斯员工作面检查时,必须同时测定二氧化碳浓度。

275、严禁干部进坑不携带瓦斯检查仪器。

276、风筒距工作面距离应符合规定。

277、风筒有破口、接口不严必须及时处理。

278、风筒必须按标准吊挂。

279、风筒穿过风门时应使用皮带衬垫保护。

280、严禁风筒工站在掘进机上、皮带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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