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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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第六部分FIDIC和世界银行编制的相关合同条件

第一节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一、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FIDIC于1999年出版了四本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第一版,其中的《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新黄皮书)推荐适用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以及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新黄皮书由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和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及争议裁决协议书格式三部分组成。

二、有关对合同要求的基本规定

(一)合同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为互作说明,为了解释的目的,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①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②中标函;

③投标函;

④专用条件;

⑤本通用条件;

⑥雇主要求;

⑦资料表;

⑧承包商建议书和构成合同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如文件中发现有歧义或不一致,工程师应发出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其中,关于雇主文件,由于涉及索赔,需要了解一下:

1.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就雇主和承包商双方而言,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雇主要求和其他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

2.雇主要求中的错误

如果因雇主要求中的错误而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并且该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对雇主要求进行认真详查也难以发现的,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要求:

①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要受到延误,根据合同规定给予延长期;

②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三、合同各方

(一)雇主及其权利义务

雇主具有如下权利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提供给承包商现场进入权

2.按照约定提供协助

3.提供资金安排证明

雇主应当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请求后的28天内,提出其已经作出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雇主能够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

4.雇主的保证责任

5.雇主的索赔

(二)工程师及其职权

一般情况下,工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

*①在工程进行中向承包商发布信息和指示;

*②对承包商按照合同所提供的设计和生产设备、实施和完成的工程以及其他工作进行评价;

*③调整合同价格;

*④处理承包商的支付或延期的任何要求;

*⑤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新黄皮书专款对工程师的职权及其行使作出了如下规定:

1.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指派其的职责。

对于工程师行使权力,新黄皮书除规定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外,还规定:

①每当工程师履行或者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或者隐含的职责或者权力时,应认为代表雇主执行;

②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所规定的任何工作、义务或者职责;

③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书、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者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守合同的责任。

2.工程师助手的委派和授权

工程师随时可以用书面形式向其助手委派任务和授权,也可以撤销此类委派和授权。

但是,如果工程师的助手没有否定意见,不影响工程师的否定意见。

如果承包商对工程师助手的任何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可以将此事项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尽快对该确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3.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可在任何时候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发出为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可能需要的指示。

承包商仅有接受工程师及其授权助手的书面指示的义务,并应遵守工程师及其助手对合同有关事项发出的指示。

4.工程师的替换

如果雇主拟替换工程师,则应当在预计替换的日期之前的42天,将打算任用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和相关经验告知承包商。

如果承包商对某人提出合理的、并附有详细依据的反对意见通知给雇主,则雇主就不应任用该人替换现有的工程师人员。

5.工程师的确定

每当工程师按照本款规定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当与每一方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协议。

如果达不成协议,工程师应当对所有相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后,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

(三)承包商

根据新黄皮书的规定,承包商基本的合同义务主要有以下11个方面:

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使工程能够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

该工程应当包括为满足雇主要求、承包商建议书和资料表的规定所需的、或合同中隐含的任何工作,以及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全部工作。

承包商还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以及此项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2.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28天内向雇主提交履约担保,并向工程师送一份副本。

3.任命承包商的代表

4.分包

按照新黄皮书的规定,禁止承包商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签订合同后,即使承包商感到他承担了过多的工作,也无权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关于部分分包,新黄皮书的规定是:

(1)取得工程师的同意

除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者向合同中已指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须取得工程师的同意外,对其他建议的分包商,应事先取得工程师的同意。

(2)提前通知工程师分包的实施

承包商应当至少提前28天将各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和该项工作在现场的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

(3)分包商的违约责任

由于分包部分工程,并未改变承包商的合同当事人地位,因此,任何同意的分包,都不能免除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承包商应就分包商的行为向业主承担责任;

(4)指定的分包商

指定的分包商是指工程师根据合同的规定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

如果承包商对指定的分包商反对,则应尽快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其反对的合理意见以及详细依据,否则,承包商应有义务雇用该指定分包商。

5.现场资料的解释和合同价格的充分性

(1)现场资料

雇主应将其掌握的现场地表以下和水文条件包括环境方面所有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商,承包商应为自己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负责。

应当被认为:

承包商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已经取得可能对投标书或者工程产生影响或者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以及其他情况的全部资料;在提交投标书前,承包商已经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和其他资料

(2)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中标合同金额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地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完成的全部必要事项所需的费用。

6.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此处所谓的物质条件是指承包商在现场施工时遇到的自然物质条件、人为的和其他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对此造成的损失,承包商提出,工程师确认。

7.承包商设备

承包商应当负责所有的承包商设备。

当承包商设备运抵现场后,应被视为专为实施工程使用,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任何主要承包商设备移出现场。

但运送货物或者承包商人员的车辆,离开现场时,无须经过同意。

8.防止损坏进场通道

应当认为承包商对进场通道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

9.安全程序及现场保安。

安全施工,保证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按合同约定提供保证措施。

10.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在颁发一项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从接收证书中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和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所有承包商设备、剩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使该部分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

11.报告进度

直到承包商完成接受证书中注明的所有未完的扫尾工作为止,自开工日期当月起,承包商每月应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的月进度报告

四、质量管理

(一)工艺和材料的质量控制

1.实施方法

承包商进行的生产设备制造、材料生产加工以及工程的所有作业实施均应使用以下方法:

①使用合同中规定的方法(如果有);

②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使用恰当、精细的方法;

③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使用无危险材料和配备适当设施。

2.检验

当任何工作已准备就绪,在将其包装、覆盖或隐蔽之前,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立即进行检查、试验、测量或检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不需进行上述工作。

若承包商未发出此类通知而当工程师要求时,他应打开这部分工程并随后自费恢复原状。

(二)竣工试验

1.承包商的义务

当承包商按照规定提交了各种文件后,应当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竣工试验。

承包商应提前通知工程师,说明他将在某日期前为竣工检验做好准备,通知须于该日期前21天发出。

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可与承包商商定竣工检验的日期,或决定并通知承包商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竣工检验。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说明,竣工试验的顺序是:

①启动前试验,

②启动试验,

③试运行,试运行不应构成雇主接收。

2.延误的检验

如果承包商无正当理由延误了竣工试验,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21天内进行竣工试验。

若承包商未能在要求的21天内进行竣工试验,雇主人员可着手自行实施试验,其风险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该竣工试验应视为是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试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如果工程或任何区段未能通过重新试验时,工程师有权:

①指示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再次重复竣工试验;

②此项试验未通过,使雇主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整个利益时,拒收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在此情况下,雇主应当采用合同规定的补救办法;

③如果雇主要求,颁发接收证书。

但采用该方法时,承包商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合同价格给予减少。

4.颁发接收证书

一旦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了竣工试验,并由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接收证书,雇主应当接收工程。

颁发接收证书的具体程序如下:

(1)承包商申请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完工并做好接收准备前不早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

(2)工程师处理承包商的申请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8天内,接受申请或者拒绝申请。

如果工程师在28天内未做出上述处理,而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实质上符合合同要求,应认为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一天已经颁发了接收证书。

(三)缺陷责任

1.移交后承包商的义务

为了使工程、承包商文件和每个分项工程在相应的缺陷通知期届满之日或其后,尽快达到合同要求的条件,承包商应当:

①在工程师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完成直到竣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②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届满之日或者之前,按照雇主可能通知的要求,完成修补缺陷或者损害所需的全部工作。

因承包商承担责任的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或者损害,修补缺陷或者损害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2.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

如果由于某项缺陷或者损害达到使工程、分项工程、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雇主有权索赔工程或者某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的一个延长期,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

3.颁发履约证书

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届满之日后的28天内,或在承包商已提交所有承包商文件并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试验,工程师应当尽快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

只有履约证书应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认可。

与接收证书的颁发有所不同的是,履约证书的签发,无须由承包商提出申请。

(四)竣工后的试验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竣工后的试验,该试验应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被雇主接收后的合理可行时间内尽快进行。

五、工期管理

1、涉及工期管理的词语含义

(1)基准日期

基准日期是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2)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工程师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的开工日期,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42天之内。

(3)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也称竣工期限,是指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从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者某分项工程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合同规定给予的任何延长期。

2.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的提交

承包商应在收到工程师开工日期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

每当原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者承包商的义务不符时,承包商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

3.暂时停工

(1)工程师指示暂时停工

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施工。

(2)暂时停工的后果

如果工程师发布暂时停工指示是非承包商违约的原因而导致时,承包商有权就竣工时间和费用提出索赔。

如果暂时停工由于承包商一方违约而导致,则承包商无权索赔。

(3)持续的暂时停工

若暂时停工无间断地持续84天以上,则承包商可通知工程师要求其同意在以后的28天内继续实施工程,基于承包商的通知可能产生三种后果:

①工程师可在接到通知的28天内,指示承包商继续施工;

②工程师在接到通知的28天内没有给予继续施工的指示,则承包商可视为删减了被停工影响到的工程,并有权要求得到补偿;

③若在工程师接到通知的28天内,没有得到继续施工的许可,且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发出终止合同通知。

(4)复工。

4.竣工时间的延长

承包商应在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并通过竣工检验。

如果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承包商延误完成工程,承包商可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①变更;②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③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有权获得延长的原因;④由于流行病或者政府行为导致可用人员或者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⑤雇主、雇主人员或者现场中雇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或者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者阻碍。

5.误期损害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期限内完工,承包商应根据“雇主的索赔”规定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

七、支付管理

(一)合同价格

有关计量和估价的规定应按合同条件中的规定进行。

(二)期中支付

1.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

(1)月报表

承包商应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末之后,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报表,详细说明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款项,同时提交包括根据合同规定有关当月进度情况在内的证明文件。

(2)竣工报表

在收到工程师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按照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工程师递交竣工报表并附证明文件,竣工报表应当一式六份。

2.期中付款证书的颁发

在雇主收到并认可履约担保之后,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28天内,向雇主发送一份期中付款证书,说明他公正确定的应付金额,同时将一副本发给承包商。

但是,在颁发工程的接收证书前,工程师没有义务签发金额少于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期中付款证书最低限额的期中付款证书。

3.支付

雇主应自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及证明文件之日起56天内向承包商支付期中付款证书中确认的款额。

(三)最终支付

1.承包商申请最终付款证书

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其批准的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一式六份,并附证明文件,详细列出:

①根据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②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应支付给他的任何其他款额。

经与工程师商定,承包商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同时提交一份结清证明。

该结清证明可注明,在承包商收到退回的履约担保和尚未付清的余额后生效。

2.工程师颁发最终付款证书

在收到承包商根据合同发出的最终报表和结清证明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颁发最终付款证书,其中说明:

①最终应支付的款额;

②在确认雇主以前已付的所有款额以及雇主有权得到的全部款额后,雇主还应付给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还应付给雇主的余额。

3.雇主支付

雇主应从最终付款证书颁发之日起56天内向承包商支付已确认的款额。

八、索赔、争议与仲裁

(一)承包商的索赔

1.索赔通知

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他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2.索赔的证明

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时间内,承包商应送给工程师一份说明索赔款额及提出索赔的依据等详情材料。

3.索赔支付

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报告后42天内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

(二)争议

新黄皮书规定了通过“争议裁决委员会(DAB)”解决争议的程序。

1.争议裁决委员会

争议裁决委员会由合同双方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后的28天内共同任命。

该争议裁决委员会应由具有恰当资格的一名或三名成员组成。

如果争议裁决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则合同每一方应提名一位成员,由对方批准,第三名成员作为主席由双方与上述两名成员共同协商任命。

2.争议裁决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任何争议事宜首先以书面报告提交争议裁决委员会,争议裁决委员会接到报告后的84天内对争议作决定,双方收到该决定后28天内,均未不满,应予以执行,否则,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不执行决定的行为可要求直接仲裁;如果任何一方对决定不满意,或争议裁决委员会未能作出决定,也应在28天内,将其不满通知对方,并要求仲裁。

3.友好解决

按上述规定发出不满通知后,合同双方在仲裁开始前应尽力以友好的方式解决争议。

除非另工作范围尽量考虑周全。

避免在执行合同中发生过多的合同索赔事项。

合同文本规定的承包商工作范围越不具体,越容易产生合同争议或合同索赔。

(四)反驳承包商的索赔

反驳承包商的索赔是指设备监理工程师针对承包商的索赔,经过调查、审核、比照分析,反驳承包商不合理的索赔事项和请求,进而决定不给予相应赔偿。

设备监理工程师反驳索赔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而不应作为设备监理工程师偏袒业主的借口。

通常设备监理工程师反驳索赔的理由包括:

①索赔事项不属于业主赔偿和连带责任范围;

②承包商有过错;

③承包商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请索赔;

④索赔事实依据不足;

⑤索赔法律依据不足;

⑥承包商明示或默示放弃索赔权;

⑦索赔事项属于业主免责。

(五)业主的索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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