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与审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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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与审查
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与审查
商标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备该特点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否则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对此种情形,应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款予以驳回。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
二、相关解释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本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一)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人参
(“MULLER”可以译为“研磨机”)
(二)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水果
(三)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胶
四、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一)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食用油
但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肉、食用油
(二)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服装
但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水果罐头、果酱
(三)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漏电保护器
(“SAFETY”的含义为“安全、保险”)
(四)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数量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米
(五)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点
1.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对象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医疗手术用手套
2.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价格的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
推销(替他人)
3.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计算机软件
4.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饼干
5.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方便面
6.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服装
7.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酒
8.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硅酸盐、工业用胶
(译为“固体的”)
9.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的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
无线电广播、有线电视
10.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餐馆
1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浴室装置
(六)商标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备该特点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备该特点,从而可能误导公众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对此种情形,应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款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