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与审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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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与审查

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与审查

商标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备该特点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否则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对此种情形,应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款予以驳回。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

  二、相关解释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本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一)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人参

  (“MULLER”可以译为“研磨机”)

  

(二)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水果

  (三)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四、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一)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食用油

  但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肉、食用油

  

(二)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服装

  但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水果罐头、果酱

  (三)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漏电保护器

  (“SAFETY”的含义为“安全、保险”)

  (四)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数量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五)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点

  1.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对象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医疗手术用手套

  2.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价格的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

推销(替他人)

  3.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计算机软件

  4.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饼干

  5.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方便面

  6.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服装

  7.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8.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硅酸盐、工业用胶

  (译为“固体的”)

  9.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的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

无线电广播、有线电视

  10.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餐馆

  1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

浴室装置

  (六)商标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备该特点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备该特点,从而可能误导公众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对此种情形,应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款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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