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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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的单位,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承揽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取得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业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业务范围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在勘察设计文件封面上注明其资格证书的行业、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并在封面之后附彩色的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彩色复印件。

  对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求的设计成果,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审查或审批。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和注册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对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章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一般应当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监督: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

  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市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小

(一)型及其以上的水库工程、县级以上城镇堤防工程、总装机1万千瓦以上(含1万千瓦)的水电站工程及提水工程等的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六)项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经市或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招标工作由该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我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实行无标底招标,但应公布投标报价上限。

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应委托有水利工程造价资质或水利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按有关前期工作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勘察设计市场情况,编制投标限价上限,并与招标文件一并公布。

  第十八条 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程序及规则参照水利部2004年11月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全市统一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

  第二十条 编制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经批准的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或有关专业规划;

  

(二)经批准的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四)国家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建设标准;

  (五)市级现行的工程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六)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

  (七)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八)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规划、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四个阶段进行,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

  第二十二条 需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六个阶段进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和市级以下审批或核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的编制可适当简化,一般按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五个阶段进行。

  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应当准确、真实。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工作应按勘察、设计任务书或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

  勘察、设计任务书或合同应明确勘察设计范围、勘察设计深度、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完成时间、提交的成果资料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前,应收集和分析工程地区已有的地形、地质资料,进行现场查勘,根据勘察设计任务书或合同,结合设计方案,编制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勘察资料应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

各阶段勘察工作结束时,应编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并亲自到现场踏勘、调查,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进行验收和签字。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保证有关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勘察设计质量负全面责任;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主要责任;项目审核人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审核责任;项目审定人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审定责任。

  第二十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一般应当由同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同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准的规划或上一阶段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阶段工程设计。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按现行的编制规程、规范中有关设计文件章节设置和设计内容的具体要求及规定编制。

  勘察设计文件中的基础资料、参数选用、方案论证、投资编制、设计附图等须满足设计深度的要求,不得出现缺内容、漏项目、少资料、轻比选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 除险加固的重要水库、闸、站、涵等建筑物工程和设计拟定进行加固改造的工程项目,应附有相应的检测、鉴定、分析核算等必需资料;对除险加固的堤防工程,设计拟定加固措施、处理范围时,应有足够和可靠的地质勘探、管理记录、历史调查等资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稳定分析计算。

  第三十二条 提交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必须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实物调查通告、实物指标调查报告和对实物指标调查的确认意见等材料;提交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必须附有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审批文件、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任务和方式的确认意见、必要的附表及附图。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与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共同对工程的影响人口、占地面积、地面构(附)着物数量等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投资概(估)算编制应执行现行有关规定,各项费用的确定应做到依据充分、分析透彻,合理选用定额及指标,严禁故意高估冒算或压低概算;概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设计概(估)算文件应经过注册水利造价工程师审核,未经审核的设计概(估)算文件不得报批。

  第三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必须依据经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施工图设计必须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工程寿命期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对施工图负终身质量责任。

  第三十六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选用国家和我市禁止或淘汰使用的产品。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但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在勘察、设计活动中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节省工程建设投资或管理成本。

  第五章 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

  第三十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报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文件应当由该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勘察文件通过审查的,才能作为该项目设计文件的依据并进行使用。

  第四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方案设计)等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报送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包括主报告、图册、专题报告以及其它非技术性文件、材料等。

审查审批过程中要求设计单位补充、修正、完善或重新设计的有关文件和资料,须通过原单位转报。

报送文件的份数要满足审批和审查转报的需要。

  对不具备条件、不满足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将不予审查或审批,由此影响工程建设的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市水利局和市发改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

  第四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图设计确需对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修改的,应报该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修改。

其中重大设计修改必须报该工程初步设计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完整的施工图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送市或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我市境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建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发挥勘察设计单位与政府部门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可定期进行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和优秀勘察设计人员的评选,并予以通报表彰和必要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其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和服务质量、信誉等进行综合评比,将考核评比结果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上网公示,并按下列原则进行奖惩:

  

(一)对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在下一年度内对其投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在综合评标时加2分;对连续三年考核获“优秀”等次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推荐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邀请其参加投标;

  

(二)对年度考核获“良好”及“合格”等次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下一年度内对其投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在综合评标时不加分;

  (三)对年度考核获“不合格”等次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在下一年度内对其投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在综合评标时扣减2分;对连续三年考核获“不合格”等次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消其下一年度内参加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和优秀勘察设计人员的具体评选表彰办法,由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制定,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良行为:

  

(一)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二)串通投标的或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存在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四)未按合同要求按时向施工工地派驻设计代表,由此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五)未按合同工期规定且无正当理由延期15天以上提交设计成果的;

  (六)设计成果粗糙、错误较多且连续两次未能通过审查的;

  (七)在工程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时,未按时提交设计总结报告或其它必须提交的涉及勘察设计方面验收材料的。

  第四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一)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

  

(二)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三)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四)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五)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六)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七)选用国家和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工程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八)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九)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

  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一)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

  

(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

  第五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公布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并将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在本辖区内从事水利水电项目勘察设计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审核和上报。

  市级直接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级建设项目业主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对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考核、记录,报相应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五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建设项目业主应将拟公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有关书面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有关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认定。

  第五十三条 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经初步审定拟将公布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填写《重庆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通知单》书面送达该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陈述理由或确认,对所陈述的理由不成立的或逾期不作回复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本《办法》的规定在重庆水利水务网上公布其不良行为记录(网址)。

  第五十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内容应与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第五十五条 对在重庆市水利水务网上公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该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

  对整改确有实效的单位,由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五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已公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通过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工作环节中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档案实行“黄、橙、红”的“三色通道”管理制度。

  对1年内发生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3次,且没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勘察设计单位,实行“黄色通道”管理:

  

(一)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市水利网上公布,公布期为半年;

  

(二)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在该年的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优秀”等次。

  对1年内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3-5次或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橙色通道”管理:

  

(一)将不良行为在全市水利网上公布,公布期为1年;

  

(二)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在该年的年度考核时不得评“良好”以上等次;

  (四)对该单位在申报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升级和增项时,书面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严格审查。

  对1年内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超过5次以上或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2次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实行“红色通道”管理:

  

(一)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市水利网上公布,公布期为3年;

  

(二)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在该年的年度考核时评“不合格”等次;

  

(一)向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建议,降低其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直至吊销该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资质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其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后10日内,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档案记录。

  对市外来渝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的不良行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利部,建议水利部在全国公布。

  第五十九条 对本办法实施后新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项目业主在招标公告中必须载明“凡在重庆水利水务网上被公布不良行为,并已实行橙色或红色通道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其不良行为的公布期内,禁止参加工程的投标”。

  第六十条 对查证属实并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由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进行约束或制裁。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已纳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橙色”“红色”通道管理外,还应按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发证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2008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

2009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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