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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复习题

我国法的形式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的受到保护,对任何违法行为一律追究;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造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法律(指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

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包括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

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民法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保护知识产权法的三部主要法律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关系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

主体数目发生变化(总承包商将所承揽的的工程进行了分包);

主体的改变(也称合同转让)

客体范围变更;(表现为客体的规模、数量发生了变化)

客体性质的变更(表现为原有的客体已经不复存在,而由新客体代替了原客体)

权利增加;权利减少

自然终止

协议终止

违约终止

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即时协商

约定终止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当事人双方就终止法律关系事宜即时协商,达成意见一致后终止

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的终止的条件,当具备这个条件时,不需要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一方当事人即可终止。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止于法人的撤销。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根据民事责任承担的原因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法

合同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即狭义的合同。

狭义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政府间协议。

合同的分类

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并有专门规定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依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

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

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

委托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等

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按条款是否预先拟定,合同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人是特定当事人;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

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若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此时承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已经成立,则承诺人就不得撤回其承诺。

合同标的内容可以分为:

财产,如物资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借款合同;

行为,如委托监理合同;

工作成果,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构成的要件包括主观要件(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法责任。

)和客观要件(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履行应尽的义务,即出现了客观地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指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只有存在免责事由的时候才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缔约过失责任:

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表现为赔偿责任。

其一般订立在合同阶段。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合同的成立:

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

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存在订约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生效要件: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无效合同具有的特征:

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绝对无效;合同当然无效;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

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免责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是由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显失公平订立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要请求。

而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请求变更、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能行使。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越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所订立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解决合同条款空缺,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经对方必要的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转让的类型

合同权利转让,又称债权转让、债权让与,它分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全部转让。

合同义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债务转移,它分为合同义务部分转让和合同义务全部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又称为概括承受、概括转移,它分为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移和合同权利义务部分转移。

合同转让的特征

合同转让只是合同主体(合同当事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变化;

合同转让的核心在于处理好原合同当事人之间,以及原合同当事人中的转让人与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受让人之间,因合同转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事由

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转让,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应当清偿被继续人的税款和债务。

依法律行为而发生转让。

债权转让的条件:

须存在有效的债权,无效合同或者已经被终止的合同不产生有效的债权,不产生债权转让。

被转让的债权应具有可转让性。

(下列三种债权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具有可转让性。

关于定金: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定金合同的生效

除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外(存在订约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还须具备:

主合同有效;发生交付定金的行为;定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的形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是以保证人的承诺作为担保。

抵押是以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

质押是以出质人将质物交给质权人作为担保。

质押转移对抵押物占有,出质人要将质物交由质权人保管。

留置是以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定金是债务人提交给债权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竣工日期的确定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3个月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可延期3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包括:

组织保障措施;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和物力资源管理)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经济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技术保障措施。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每年不少于1次)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的义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凡在居民密集区进行强噪声施工作业时,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不早于6时。

特殊情况下需昼夜施工时,应尽量采限降噪声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做好周围居民的工作。

同时报工地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诉讼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其作用在于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内容也要体属于该法律部门。

民事诉讼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

只要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纠纷最终都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对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序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是着重于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

分为: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志属管辖。

诉讼时效: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

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短期诉讼时间期间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人民法院规定的。

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合同法规定涉外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权诉讼时效为1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和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民事诉讼的特征:

公权性(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争议);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人,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程序性。

仲裁法是调整和规范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

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

即“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

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受《仲裁法》调整。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的基本特点:

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但是可以成为原始合同的补充部分。

当事人不按照和解达成的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调解的形式:

民间调解(民间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行政调解(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法院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调解(调解书经录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下列几类人不能作为证人: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诉讼代理人;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

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财产保全有两种:

即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必须是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应符合下列条件:

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若情况紧急,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适用;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

先予执行的程序

申请,责令提供担保,裁定。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分起诉、审查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准备开庭、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即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审程序

对判决不服的,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

只有当双方的上诉期都届满后,均未提起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建筑法

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受建设单位有关建设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

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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