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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工程管理形式

第一条控股公司对基本建设工程实行宏观管理,对工程建设过程履行服务、协调、管理、考核职能,控股公司对煤业公司建设单位明确工期、质量、安全考核目标,并实行监管,煤业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验收、移交及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条项目工程管理职责划分

一、基建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年度计划,审批并下达二级建设单位年、季、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督促指导检查区域公司年、季、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的下达。

2、审查二级建设单位的施工合同。

3、参与图纸会审,申报审批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特殊施工措施,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二级项目建设单位或资源整合矿井公司组织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基建处或区域公司备案,审批二级项目建设单位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申报所有单项工程的开工报告。

4、对二级项目建设单位月度验收进行签证工作。

按季指导检查区域公司及矿井公司的验收签证。

督导、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情况。

5、参加对二级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月、季、年度项目工程的考核。

参加对区域公司及矿井公司的季、年项目工程考核。

6、参加二级项目建设单位的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及交接工作。

7、设专职调度,开展项目工程计、统、调工作,准确掌握施工动态。

8、组织单项工程交工初验,为单项工程预验收做准备。

二、区域公司应履行的职责

1、依据年度计划,审批下达矿井公司的年、季、月施工作业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基建部、经营策划部。

2、审批区域公司内的施工合同。

3、参与图纸会审,审核单项施工组织设计或特殊施工措施,所属矿井公司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所属矿井公司组织审批并在区域公司备案,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协助集团公司申报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4、组织矿井公司的月度验收签证工作。

督促、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情况。

5、对矿井公司、施工单位月、季、年度项目工程进行考核。

6、参加或组织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及交接工作。

7、设专职调度,开展项目工程计、统、调工作,准确掌握施工动态,并与集团公司基建调度对接。

8、参加单项工程交工初验,为单项工程预验收做准备。

三、二级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1、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季、月度施工作业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协调基建与生产的关系,作好三类工程衔接工作。

2、编制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并上报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

3、签订和报审施工合同,组织实施“四通一平”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4、组织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

5、负责组织研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挡手问题。

6、负责现场工程管理,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各项工作把关。

7、负责协调项目工程内建材、物资、设备的供应。

8、收集并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统计资料,按时编报各种统计、财务报表,完成调度工作。

9、复核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零部件质量及出厂合格证,组织设备出库、开箱检查工作,参与设备调试、试运转工作。

10、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验,提出验收申请。

11、负责移交生产前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项目工程施工作业计划

第三条区域公司、二级项目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内部施工单位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各自所承担的建设任务分别编制年、季、月度施工作业计划报集团公司基建处。

要进行工期排队,按确定的工期排队落实工程进度,并制定考核办法。

一、二级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作业计划管理

年、季、月计划经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集团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批准下达执行。

施工作业计划应在上季度末二十号以前报集团公司基建处审查,经集团公司领导签发后,二十五日下达下季度施工作业计划。

月度施工作业计划应在上月二十五日开始组织编报,经集团公司审查后于月末下达。

二、区域公司施工作业计划管理

年、季、月施工作业计划由所属矿井编制并上报区域公司,由区域公司审批下达。

区域公司施工作业计划管理办法由区域公司制定。

第四条月度施工作业计划中的工程量、工作量、质量、安全等将作为考核二级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月度基本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五条对完不成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的重点工程项目,要求各区域公司、二级项目建设单位找出影响工期进度的原因,集团公司协助解决资金、物资、图纸、施工队伍,并及时调整施工作业计划,以保证年度施工作业计划的全面完成。

第三章工程项目开工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由二级项目建设单位或资源整合矿井公司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项目工程各主要系统的施工方案或方法,确定安全、质量、工期目标,确定逐年投资金额。

二级项目建设单位、区域公司及其所属矿井公司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由区域公司审核(二级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报),基建处会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批下达批复文件。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报二级项目建设单位或资源整合矿井公司审批。

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报集团公司基建处或区域公司备案。

第八条对重要的单位工程或结构特殊、施工难度大、工序复杂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处或区域公司要组织设计、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审查批复意见。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

组织方要对一般问题出具图纸会审记录,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及相关专篇等支持性文件已批复。

(2)前期准备“四通一平”工作已完成。

(3)施工及监理队伍已确定,从事矿井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在省煤炭厅基建局备案。

(4)已在矿区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5)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申报程序

(1)矿井公司向区域公司报开工请示。

(2)区域公司向汾矿集团公司报开工请示。

(不属于资源整合的,由二级项目建设单位向汾矿集团公司报开工请示)

(3)汾矿集团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报开工请示。

(4)山西焦煤公司向省煤炭厅报开工请示。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应符合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场地有实测地形图、工程勘察完成。

(3)施工图纸已会审,存在问题已解决。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安全)措施已审查批准。

(4)“四通一平”准备工作已就绪。

(5)施工所需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施工设备已审查批准。

(6)、应急预案已制定并演练。

(7)、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已完成,施工组织设计、规程、措施已贯彻。

(8)、施工机具已完好进场,主要施工设备(提升机、塔吊、通风机)等已检测合格。

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工程,二级项目建设单位或矿井公司可报送开工报告,集团公司或区域公司及时批复。

第十三条单位工程未经基建处或区域公司审批开工报告,一律不得开工,不准报进度。

出现质量、安全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章施工管理及进度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开工应完成以下工程管理资料:

1、项目工程原始地形图(1:

500),地面近井点及控制坐标。

2、井巷工程要有地质钻孔图或地质预想剖面图及地质、水文资料说明。

3、项目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重要工程要有地质勘察钻孔报告。

第十五条工程中发生的隐蔽、材料代用分两种情况处理:

1、隐蔽、材料代用属合同规定的包干范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要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二级项目建设单位或矿井公司签字,作为质量核查资料。

2、隐蔽、材料代用突破原合同规定范围,属不可预见突发的隐蔽工程,二级项目建设单位或矿井公司要及时组织处理,并通知基建处或区域公司等单位派人现场验收、签证。

第十六条合同范围内工程变更,要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作为质量核查资料备查。

工程变更涉及工艺、工程量变化大时,要经集团公司或区域公司组织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工程隐蔽、材料代用、工程变更等工程更改要有简要说明,工程量、工作量增减幅度,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或区域公司审核后作为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二级项目建设单位或矿井公司要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实施月度施工作业计划,切实抓好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状况,集团公司基建处或区域公司要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每月末集团公司基建处定期或区域公司组织重点项目工程进度验收工作,其它工程委托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基建处或区域公司不定期参加验收或进行部分抽查。

1、月末进度验收前二级项目建设单位或矿井公司要先行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验意见,并提供下述资料:

工程进度月度验收签证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进度明细及预算,工程进度影像资料及工程进度同步施工资料。

2、基建处或区域公司在听取二级项目建设单位或矿井公司初验意见基础上,确定抽检工程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须现场“四定”,并在问题整改落实后及时进行反馈,建立“四定”问题信息反馈制度,做到对工程的动态管理。

3、基建处或区域公司审定工程进度、评定工程质量等级,通报检查情况,研究解决现场存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填月度验收、质量等级联合签证表,同时提交井巷工程施工交换图。

4、项目工程的工程进度、质量等级是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对二级项目建设单位、矿井公司、施工单位考核的依据,是工程进度验收的重点内容。

单位工程进度验收作为抽查内容,进度验收以二级项目建设单位、矿井公司上传工程进度影像资料及工程进度同步施工资料为依据,并将作为下月进度验收抽查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条经签证的月度验收报表,作为工程进度拨款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报当月进度。

(1)质量不合格的工程。

(2)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的变更工作量。

(3)未经集团公司基建处或区域公司月度验收审定的工程量。

(4)工程进度与施工资料不同步时,以滞后者作为当月进度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低劣、不按施工图纸和规范施工的队伍,基建处或区域公司验收人员有权下达停工通知书,令其停工整顿,对工程做出返工处理。

停工整顿工程要经集团公司基建处或区域公司验收同意后,方可复工。

如不返工处理,停报进度;如拖延30天不作返工处理要中止施工合同。

第二十三条同一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连续两次不合格,基建处或区域公司检查验收人员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连续三次不合格,终止施工合同。

第二十四条检查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及“三违”现象,检查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基建处和区域公司。

第二十五条关于统计及调度管理

(1)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及其所属矿井公司、二级项目建设单位对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要建立调度、统计工作制度。

(2)矿建工程实行日调制度,集团公司基建处和区域公司编制井巷工程月报。

(3)土建、安装工程实行旬调或月调制度。

二级项目建设单位、矿井公司将土建、安装工程形象进度及设备安装台件等汇总,在次旬第一天报集团公司基建处和区域公司,据此编制土建、安装工程月报。

(4)集团公司基建处、区域公司及其所属矿井公司、二级项目建设单位基建调度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工程动态,逐步建立健全必要的台帐、牌板和图表,实现调度工作正规化、标准化。

(5)做好基建统计及分析工作,按部颁计划、统计有关规定及时间要求,逐级上报。

第五章地面工程影像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工程影像资料的目的是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做到工程建设管理过程的可追溯性,实现阳光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区域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机构必须配置建立基建设工程影像资料的硬件设备,主要设备器材有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计算机、传真机、移动硬盘、度量工器具等,配略备数量由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影像资料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以单位工程建立,至少在两台计算机中留存,且按单位工程归类建立文件夹,工程竣工后刻录成光盘(碟),与工程技术、质量资料同等地位或效力,按工程档案管理,完整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建立工程影像资料的范围是

1、项目工程开竣工仪式;

2、项目工程“四通一平”前后地形地貌情况;

3、基槽开挖前后地形情况;

4、大型土石方开挖前后地形情况;

5、地基处理前后情况;

6、基础隐蔽前情况;

7、主要工程结构分项隐蔽前情况(钢筋、钢结构除锈前后、防水基层);

8、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过程(根据情况拍摄一段视频);

9、施工总配电箱内布置情况;

10、铝合金、塑钢门窗截面抽查影像;

12、月初、月末工程形象进度图像;

13、主体竣工后全貌影像(拍摄视频);

14、重大安全隐患处理前后情况;

15、重大质量缺陷处理前后情况;1

16,竣工后的全貌影像(拍摄视频);

17、设备安装前开箱验收图像;

18、设备就位后图像;

19、电缆电线及管道截面抽查影像;

20、压力试验压力值图像;

21、安装工程重要的隐蔽工程影像(主要指除锈前后、二次灌浆前后等);

22、其他集团公司指定要求的影像。

第二十九条影像资料要求

1、能够反映工程整体质量情况;

2、拍摄过程要与卷尺、塔尺、钢尺等量测工具相配合,能够核对有异议的影响工程造价的工程量;

3、对于今后的使用与维护起到指导性作用;

4、影像资料要在文件属性中标明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位置或范围;

5、影像资料要清晰,在计算机中放大一定比例后能分辨。

第三十条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影像资料的拍摄方法或方式。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由集团公司基建处组织项目工程及集团公司本部各类资金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竣工时,施工单位要提供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

施工技术资料要达到“齐全”或“基本齐全”标准;竣工图要加盖竣工图章,并能准确反映工程设计变更的各项内容。

其具体要求要符合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自行验收,自验合格后,填“工程竣工申报表”,经监理方同意,连同施工资料一同报二级项目建设单位、基建处或区域公司及其所属矿井公司。

二级项目建设单位或矿井公司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填“竣工报告”报基建处或区域公司。

基建处或区域公司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评出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后,各方签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质量监督站进行单位工程最终认证工作,合格后办理认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一式八份。

验收证明书是整个工程竣工移交的依据,也是工程结算、扣质量保修金的依据,未经验收和认证的工程不得结算,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章质量保修制度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自交工办理验收手续起,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施工单位对所施工的内容承担保修义务。

质量缺陷是指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工程保修范围,其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到国家规定保修完成的期限。

第三十七条保修金的扣留及返还

集团公司内部施工单位扣留工程总造价的2%,外委施工队伍扣留工程总造价的5%为质量保修金。

集团公司内部施工单位、有续建任务的外委施工队,期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基建处、质监站签证后返还。

无续建任务的外委工程队,一年期满,无质量问题,返还50%,剩余部分根据保修性质,在无质量问题前提下,2-5年返还。

第三十八条保修金在财务部门单独立户,作为工程专用资金,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项目建设单位下发返修通知单,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若不处理,经基建处或区域公司、质监站同意,各项目建设单位有权自行处理,其修理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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