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合格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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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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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合格证明

  篇一: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1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制定本规范。

  2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术语与定义

  3.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3.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常性卫生学评价

  依据国家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对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4.1评价目的

  预防和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出现的健康危害因素。

  4.2评价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b.《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c.《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d.《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e.《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f.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gb16153)。

  

(2)建设单位或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b.建设项目概况资料;

  c.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及设计说明。

  (3)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4.3评价内容与方法

  4.3.1设计评价

  4.3.1.1基本情况分析

  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基本情况分析,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地点、总投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

  

(2)建设项目用途、服务人数;

  (3)空调类型、气流形式和系统设计参数;

  (4)冷却塔的类型和位置;

  (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种类、用途及安装部位。

  4.3.1.2现场调查

  在基本情况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主要包括:

  

(1)周边环境现状及危害因素监测;

  

(2)建筑物现况及自身污染状况。

  4.3.1.3评价

  结合基本情况分析和现场调查结果,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1)温度、相对湿度、噪声、新风量等设计参数;

  

(2)机房、风管、冷却塔、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应急关闭回风的装置、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等设备、设施;

  (3)新风、排风、送回风等通风系统;

  (4)空调水系统、运行工况、气流组织、空调管道材质和保温材料等其他相关方面。

  4.3.2竣工验收评价

  4.3.2.1现场调查

  主要内容包括: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置和布局;

  (3)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安全性。

  4.3.2.2卫生检测

  

(1)抽样

  抽样应具有随机性、代表性和可行性。

  a.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抽样量原则:

  类型相同系统,30套以下的抽样比例为20~30%,30套以上的抽样比例为10~20%。

  类型不同系统,每类至少抽1套;

  b.每套系统抽样量原则:

  冷却水:

不少于1个冷却塔;

  冷凝水:

不少于1个冷凝部位;

  新风:

每个进风管不少于1个部位;

  送风口:

抽取风口总数的5~10%,且不少于5个;

  风管:

主风管中(如送风管、回风管、新风管)至少选择3~5个代表性断面。

  

(2)检测指标和方法

  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执行。

  4.4评价结论和建议

  根据评价结果,分别作出评价结论,并针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常性卫生学评价

  5.1评价目的

  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状况的现场调查和检测,发现存在的卫生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2评价依据

  

(1)本规范第4.2条

(1)和(3);

  

(2)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5.3内容与方法

  经常性卫生学评价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评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效果评价。

  5.3.1运行期间评价

  具体内容见本规范4.3.2。

  5.3.2清洗效果评价

  评价指标和检测方法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

  5.4评价结论和建议

  根据现场调查和卫生检测的结果,作出评价结论,并针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6评价报告

  卫生学评价结束时应编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是卫生学评价工作的总结性文件,应在基本情况分析、现场调查、卫生检测、评价分析的基础上,全面、真实地反映卫生学评价的全部工作,文字要求简洁、准确。

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和方法、评价结论和建议。

报告格式见附录J。

  7卫生学评价机构

  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一般在地(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评价机构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K的规定,并每4年进行一次评估。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地(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省级以上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卫生学评价结果的技术仲裁。

  8本规范自20XX年3月1日起实施。

  附录J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格式)

  J1封面页

  封面页一般包括:

  

(1)评价报告编号

  

(2)评价项目名称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

  (3)评价机构名称(包括盖章)

  (4)报告编制日期

  J2首页

  首页一般包括:

  

(1)委托单位名称

  

(2)委托单位地址

  (3)评价项目地址

  (4)委托单位联系人

  (5)委托单位联系电话

  (6)评价技术负责人(包括签字)

  (7)评价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称、专业,签字)

  (8)审核人(包括签字)

  J3正文

  正文一般包括:

  

(1)评价项目名称

  

(2)任务来源

  (3)评价目的

  (4)评价范围

  (5)评价依据

  (6)项目概况

  (7)评价内容与方法

  (8)分析、调查、检测数据与结果

  (9)结论和建议

  J4附件

  篇二: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宾馆、饭店、商场、公寓式酒店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建筑;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医疗机构、学校、体育馆和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

  (六)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

  国家对国境口岸、军事设施等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输送、处理空气的通风管、通风口、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处理冷却水的开放式冷却塔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

所有权人应当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日常卫生维护管理。

所有权人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督促专业管理单位落实卫生维护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档案。

卫生维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竣工图、设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二)专业维护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检查、检测、清洗维护记录;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持续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

冷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开放式冷却塔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第六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房,确保机房内清洁干燥,不得在机房内存放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无关的物品。

  第七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清除粘附积尘、污物、铁锈、菌斑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排放冷凝水。

  第八条管理责任人发现建筑物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应当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防止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

  第九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卫生处理措施。

经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服务机构清洗。

  委托清洗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清洗后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的设置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的设置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管理责任人应当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2个月内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体育、交通、教育、文化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进行监测、评估,根据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场所的不同情况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等工作,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管理责任人的卫生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滋生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停止全部或者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控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传染病在本地暴发、流行期间,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造成疾病传播的,区、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防控措施:

  

(一)暂停全部或者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

  

(二)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及建筑内相关区域进行强制清洗消毒;

  (三)限制相关场所内开展人群聚集性活动,限制人员出入相关场所;

  (四)封闭疾病传播的相关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卫生、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营造促进社会单位、个人主动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良好环境。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理责任人有违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维护管理档案或者建立档案不符合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消毒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测、维护清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备设施卫生状况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

  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篇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规范Db43T1175—2(: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合格证明)01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频次、清洗与消毒技术要求、清洗消毒效果及安全措施要求、档案管理和专业清洗消毒服务机构、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与消毒,其他有特殊操作要求的场所(如医院洁净手术部等)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与消毒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T368—20XX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ws394—20XX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39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6—20XX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3.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颗粒物、微生物。

3.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消毒

  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空调风管、冷却塔、表冷器、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冷却水、冷凝水、积尘中的致病微生物。

3.4

  专用清洗消毒设备

  用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主要清洗设备、工具、器械、风管内定量采样设备和净化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总称。

3.5

  机械清洗

  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规范

  3.6

  化学清洗

  使用化学清除方式的专用清洗设备、工具、化学清洗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3.7

  专业清洗消毒服务机构

  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

  4清洗频次要求

  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

清洗时间间隔应不大于附录A表A.1的规定。

对于高湿地区或污染严重地区宜相应缩短清洗周期。

经检测部门检测不合格时,应立即清洗。

  5清洗技术要求

  5.1清洗范围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范围包括风管、部件和开放式冷却塔。

5.2现场检查与准备

  作业前,专项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查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技术资料,对需要清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确定适宜的作业设备、工具和作业流程。

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情况和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清洗作业计划和清洗操作规程。

5.3风管清洗

  5.3.1风管内表面的清洗,应使用可以进入风管内并能正常作业的清洗设备,将风管内的颗粒物、微生物有效地清除下来并输送到捕集装置中,作业人员不得进入风管内进行人工清洗。

  5.3.2风管内表面应采用接触式负压、擦拭、循环式扬尘清洗方法,不应使用有二次污染的清洗方法。

5.4部件清洗

  5.4.1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等清洗主要包括风机、风柜、换热器、过滤器(网)、加湿(除湿器)、箱体、混风箱、风口及软连接等与处理(输送)空气相接触的表面,宜使用负压吸尘设备去除部件表面污染物的干式清洗方式,或使用带有一定压力的清水或中性清洗剂配合专用工具清除部件表面污染物的湿式清洗方式,必要时可联合使用干式和湿式清洗方式。

  5.4.2风机盘管的清洗主要包括风机叶轮、换热器表面和冷凝水盘等,宜采用湿式清洗方式,湿式清洗时首先要疏通排水管或采取有效收集措施,当发现盘管组件不能有效清洗时,应拆卸后进行清洗。

5.5冷却塔清洗

  按有关操作规程对集水池及相关部位进行清洗,有效去除塔内的沉积物、腐蚀物、藻类、生物膜等污物,使冷却塔内表面及部件湿表面无残留污染物。

5.6其他部件清洗

  按有关操作规程,采用手持式清洗装置和中性清洗剂相结合的化学清洗方式对水冷主机、膨胀水箱、

  2

  5.7清洗作业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

  5.7.1清洗过程中应采取风管内部保持负压、作业区隔离、覆盖、清除的污物妥善收集等有效控制措施,防止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内的污染物散布到非清洗工作区域。

  5.7.2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除出来的所有污染物应妥善保存,积尘应使用含氯消毒剂直接浇洒致其完全湿润后再按照普通垃圾处理。

其他污染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5.8作业出入口

  清洗机构可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不同部位原有的清洗(检修)口出入设备,进行相应的清洗与检查工作。

必要时可切割其他清洗口,并保证清洗作业后将其密封处理并达到防火要求。

切割的清洗口密封分为可开启式清洗门和固定式嵌板两种,应采用不会导致空调系统性能降低的材料和结构。

  6消毒技术要求

  6.1消毒时机

  定期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风管、设备和部件的卫生应符合ws394-20XX中4的要求,检测不合格时应对集中空调系统的风管、设备、部件进行消毒处理。

6.2风管消毒

  风管应先清洗后消毒。

宜采用臭氧消毒设备进行消毒或化学消毒剂喷雾消毒或擦拭消毒,金属管壁首选季铵盐类消毒剂,非金属管壁首选过氧化物类消毒剂。

6.3部件消毒

  6.3.1冷却水、冷冻水消毒

  冷却水宜采用物理或化学持续消毒方法。

当采用化学消毒时首选含氯消毒剂,将消毒剂加入冷却水、冷冻水中,对冷却水和冷却塔同时进行消毒。

6.3.2过滤网、过滤器、冷凝水盘消毒

  过滤网、过滤器、冷凝水盘应先清洗后消毒。

宜采用浸泡消毒方法,部件过大不易浸泡时可采用擦拭或喷雾消毒方法,重复使用的部件首选季铵盐类消毒剂,不再重复使用的部件首选过氧化物类消毒剂。

6.3.3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消毒

  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消毒应先清洗后消毒。

宜采用擦拭或喷雾消毒方法,首选季铵盐类消毒剂。

6.3.4冷凝水消毒

  在冷凝水中加入消毒剂作用一定时间后排放,首选含氯消毒剂。

  7清洗、消毒效果及安全措施要求

  清洗、消毒效果应符合ws/T396-20XX中6.1的要求,安全措施应符合ws/T396-20XX中6.2的

  3

  8档案管理

  8.1档案内容

  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监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b)清洗消毒作业合同;

  c)清洗消毒作业方案和技术交底资料;d)清洗消毒作业应急救援预案;

  e)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水管线图,清洗消毒作业图;

  f)清洗消毒作业相关资料,包括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作业前后卫生学检测记

  录、清洗消毒作业检测设备设施清单、清洗消毒设备清单、其它需要建立的资料;g)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含视频资料);h)清洗消毒后合格的卫生检测报告;i)清洗消毒作业验收报告。

8.2档案保存

  档案保存时间为三年。

  9清洗消毒服务机构要求

  9.1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见附录b。

9.2用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的专用设备的基本技术要求,见附录c。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通风系统清洗时间间隔要求

  表A.1规定了通风系统清洗时间间隔要求

  表A.1通风系统清洗时间间隔要求(单位: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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