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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变电所安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 4 条 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 5 条 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

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

定,分别见附录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

安全合格证

签发的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 6 条 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 1 次安全考试。

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时,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

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 3 个月以上仍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 7 条对违反本规程受处分的人员,必要时降低其安全等级,需要恢复原来的

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经过考试。

第 8 条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经当班的值班

员准许,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

备区。

第 9 条 牵引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和检修工,要每 2 年进行 l 次身体检查,对不

适合从事牵引变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 10 条 雷电时禁止在室外设备以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

遇有

雨、雪、雾、风(风力在五级及以上)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带电作业。

第 11 条 高空作业(距离地面 3m 以上)人员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试验标准见

附录 6),戴好安全帽。

在作业范围内的地面作业人员也必须戴好安全帽。

高空作业时要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部件和材料等,不得抛掷传递。

第 12 条 作业使用的梯子要结实、轻便、稳固并按附录 6 的规定进行试验。

当用梯子作业时,梯子放置的位置要保证梯子各部分与带电部分间保持足够的

安全距离,且有专人扶梯。

登梯前作业人员要先检查梯子是否牢靠,梯脚要放

稳固,严防滑移;梯子上只能有一人作业。

使用人字梯时,必须有限制开度的拉链。

第 13 条 在牵引变电所内搬动梯子、长大工具、材料、部件时,要时刻注意与

带电部分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 14 条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不得在带电的导线、设备以及充油设备附

近点火。

作业时其火焰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

电压为 10kV 及以下者得小于

1.5m,电压为 10kV 以上者不得小于 3m。

第 15 条 每个高压分间及室外每台隔离开关的锁均应有两把钥匙,由值班员保

管 1 把,交接班时移交下一班;另 1 把放在控制室内固定的。

各高压分间以及各隔离开关的钥匙均不得相互通用。

当有权单独巡视设备的人员或工作票的中规定的设备检修人员需要进入高压分

间巡视或检修时,值班员可将其保管的高压分间的钥匙交给巡视人员或作业组

的工作领导人,巡视结束和每日收工时值班员要及时收回钥匙,并将上述过程

记入值班日志中。

除上述情况,高压分间钥匙,不得交给其他人保管或使用。

第 16 条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盘上进行作业时,应将有作业的设备与运行设备

以明显的标志隔开。

第 17 条 供电调度员下达的倒闸和作业命令除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紧急

情况外,均必须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没有命令编号和批淮时间的命令无效。

 

第 18 条 牵引变电所自用电变压器、额定电压为 27.5kV 及以上的设备,其倒

闸作业以及撤除或投入自动装置、远动装置和继电保护,除第 37 条规定的特殊

情况外,均必须有供电调度的命令方可操作。

额定电压为 27.5kV 以下的设备,其倒闸作业以及撤除或投入自动装置和继电

保护,须经牵引变电所工长或值班员准许方可操作,并将倒闸作业(撤除或投入

自动装置、远动装置和继电保护)的时间、原因、准许人的姓名记入值班日志中。

对供给非牵引负荷用电的设备,在倒闸作业前还要由值班员通知用户,必要办

理停电手续(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 19 条 停电的甚至是事故停电的电气设备,在断开有关电源的断路器和隔离

开关并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前,任何人不得进入高压分间或防护栅内,且不得

触及该设备。

第 20 条 牵引变电所发生高压(对地电压为 250V 以上,下同)接地故障时,

在切断电源之前,任何人与接地点的距离:

室内不得小于 4m;室外不外不得小

于 8m。

必须进入上述范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要穿绝缘靴,接触设备外壳和构架进要

戴绝缘手套。

作业人员进入电容器组围栅内或在电容器上工作时,要将电容器组围栅逐个放

电并接地后方准作业。

第 21 条 牵引变电所要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急救药箱。

当电气设备发生火灾

时,要立即将该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灭火。

在牵引变电所内作业时,严禁用棉纱(或人造纤维织品)、汽油、酒精等易燃

物擦拭带电部分,以防起火。

 

第三章 运行

值班

第 22 条 牵引变电所值班员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助理值班员的安全等级不

低于二级。

第 23 条 当班值班员不得签发工作票和参加检修工作;当班助理值班员可参加

检修工作,但必须根据值班员的要求能随时退出检修组。

助理值班员在值班期

间受当班值班员的领导;当参加检修工作时,听从作业组工作领导人的指挥。

第 24 条 采用远动系统并具备无人值班条件的开闭所、分区所、AT 所可无人值

班,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巡视

第 25 条 除有权单独巡视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无权单独巡视。

有权单独巡视的

人员是:

牵引变电所值班员和工长;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的检修人员、技术人

员和主管的领导干部。

第 26 条 值班员巡视时,要事先通知供电调度或助理值班员;其他人巡视时要

经值班员同意。

在巡视时不提进行其他工作。

当 1 人单独巡视时,禁止移开、越过高压设备的防护栅或进入高压分间。

如必

须移开高压设备的防护栅或进入高压分间时,要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

离,并要有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在场监护。

第 27 条 在有雷、雨的情况下必须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要穿绝缘靴、戴安全

帽,并不得靠近避雷针和避雷器。

倒闸

第 28 条 需供电调度下令倒闸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倒闸前要由值班员向供电

调度提出申请,供电调度员审查后发布倒闸作业命令;值班员受令复诵,供电

调度员确认无误后,方准给 予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每个倒闸命令,发令人和

受令人双方均要填写倒闸操作命令记录(格式见附表 1)。

供电调度员对 1 个牵引变电所 1 次只能下达 1 个倒闸作业命令,即 1 个命令完

成之前,不得发出另 1 个命令。

对不需供电调度下令倒闸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倒闸完毕后要将倒闸的时间、

原因和操作人、监护人的姓名记入值班日志或有关记录中。

第 29 条 倒闸作业必须由助理值班员操作,值班员监护。

值班员在接到倒闸命令后,要立即进行倒闸。

用手动操作时操作人和监护人必

须穿绝缘靴,戴安全帽,同时操作人还要戴绝缘手套(绝缘靴和绝缘手套的试验

标准见附录 6)。

隔离开关的倒闸操作要迅速准确,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

第 30

条倒闸作业完成后,值班员立即向供电调度报告,供电调度员及时发布完成

时间,至此倒闸作业结束。

第 31 条倒闸作业按操作卡片进行,没有操作卡片的倒闸作业由值班员编写倒

闸表并记入值班日志中,由供电调度下令倒闸的设备,倒闸表要经过供电调度

员的审查同意。

第 32 条编写操作卡片及倒闸表要遵守下列原则:

一、停电时的操作程序:

断开负荷侧后断开电源侧;先断开断路器后断开隔离开关。

送电时,与相反。

二、隔离开关分闸时,先断开主闸刀后闭合接地闸刀;合闸时,与上述程序相

反。

三、禁止带负荷进行隔离开关的倒闸作业和在接地闸刀闭合的状态下强行

闭合主闸刀。

第 33 条与断路器并联的隔离开关,只有当断路器闭合时方可操作隔离开关。

当回路中末装断路器时可用隔离开关进行下列操作:

一、开、合电压互感器和

避雷器。

二、开、合电压互感器和直接在母线上的设备的电容电流。

三、开、

合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线(当中性点上接有消弧线圈时,只有在电力系统没有接

地故障阶情况下才可进行)。

四、用室外三联隔离开关开、合 10kV 及以下、电

流不超过 15A 的负荷。

五、开、合电压 10kV 及以下、电流不超过 70A 的环路均

衡电流。

第 34 条拆装高压熔断器必须由助理做员操作,值班员监护。

操作人和监护人

均要穿绝缘靴、戴防护眼镜,操作人还要戴绝缘手套。

第 35 条带电更换低压熔断器时,操作人要戴防护眼镜,站在绝缘垫上,并要

使用绝缘夹钳或绝缘手套。

第 36 条正常情况下,不应操作脱扣杆进行断路器分闸。

电动操作的断路器,

除操作机构中具有储能装置者外,禁止手动合闸送电。

第 37 条需供电调度下令进行倒闸作业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遇有危及人身安

全的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可先行断开有关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再报告供电调

度,但再合闸时必须有供电调度员的命令。

 

第四章 检修作业制度

作业分类

第 38 条电气设备的检修分为五种:

一、高压设备停电作业—在停电的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及在低压设备和二次

回路上进行的需要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二、高压设备带电作业—在带电的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三、高压设备离带电部分的作业(简称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下同)——当作业

人员与高压设备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条件下,在高压设备上进行的

作业。

四、低压设备停电作业—在停电的低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五、低压设备带电作业—在带电的低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工作票

第 39 条工作票是在牵引变电所内进行作业的书面依据,填写要字迹清楚、正

确,不得用铅笔书写。

工作票要 l 式 2 份,l 份交工作领导人,l 份交引变电所值班员。

值班员据此办

理准许作业手续,做好安全措施。

第 40 条事故抢修、情况紧急时可不开工作票,但应向供电调度报告概况,听

从供电调度的指挥;在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将作业的时间、地

点、内容及批准人的姓名等记入值班日志中。

第 41 条在必须立即改变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的紧急情况下,可不办理工作票,

由当班的供电调度员下令,值班员更改定值,事后供电调度员和值班员应将上

述过程记录入值班日志。

第 42 条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工作票分三种:

一、第一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 3),用于高压设备停电作业。

二、第二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 4),用于高压设备带电作业。

三、第三种工作票(格规附录 5),用于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低压设备上作业,

以及在二次回路上不需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第 43 条第一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若在规定的工作时

间内作业不能完成,应在规定的结束时间前,根据工作领导人的请求,由值班

员向供电调度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种、第三种工作票有效时间最长为 l 个工作日,不得延长。

因作业时间较长,工作票污损影响继续使用时,应将该工作票重新填写。

第 44 条发票人在工作前要尽早将工作票交给工作领导人和值班员,使之有足

够的时间熟悉工作票中内容及做好准备工作。

第 45 条工作领导人和值班员对工作票内容有不同意见时,要向发票人及时提

出,经过认真分析,确认正确无误,方准作业。

第 46 条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组成员,一般不应更换;若必须更换时,应经发

票人同意,若发票人不在,可经工作领导人同意,但工作领导人更换时必须经

发票人同意,并均要在工作票上签字。

工作领导人应将作业组成员的变更情况

及时通知值班员。

第 47 条非专业人员在牵引变电所工作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若需设备停电,要按停电的性质和范围填写相应的工作奈票,办理停电手

续,必须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人员的监护下进行工作,工作票 1 张交给当班

值班员,另 l 张交给监护人,监扪人负责有关电气安全方面的监护职责。

二、若设备不需停电,由值班员负责做好电气方面的安全措施(如加设防护栅、

悬挂标示牌等),向有关作业负责人讲清安全注意事项,并记录在值班日志或有

关记录中,双方签认后方准开工。

必要时可派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进行

电气安全监护。

第 48 条1 个作业组的工作领导人同时只能接受 1 张工作票。

l 张工作票只能

发给 1 个作业组。

同 1 张工作票的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不得由同 1 人担任。

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 49 条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票时要做到:

一、安排的作业项目是必要和可能的。

二、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正确和完备的。

三、配备的工作领导人和作业组成员的人数和条件符合规定。

第 50 条 工作领导人要做好下列事项:

一、作业范围、时间、作业组成员等符合工作票要求。

二、复查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要符合规定要求。

三、时刻在场监督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如果必须短时离开作业地点时,要

指定临时代理人,否则停止作业,并将人员和机具撤至安全地带。

第 51 条 值班员要做下列工作:

一、复查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符合规定要求。

二、经复查无误后,向供电调度(或用电主管单位)申请(或联系)停电或撤除重

合闸。

三、按照关规定和工作票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办进准许作业手续。

第 52 条作业组成员服从工作领导人的安排,要确认各自的职责。

对不安全和

有疑问的命令要果断及时地提出意见。

第 53 条发票人和值班员填写工作票时在“断开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及“已

经断开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栏内,须将作业前所有将要断开和已经断开的断

路器和隔离开关分别按编号全部填写清楚。

准许作业的规定

第 54 条值班员在做好安全措施后,要到作业地点进行下列工作:

一、会同工作领导人按工作票的要求共同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措施。

二、向工作领导人指明准许作业的范围、接地线和旁路设备的位置、附近有电

(停电作业时)或接地(直接带电作业时)的设备,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三、经工作领导人确认符合要求后,双方在两份工作票上签字后,工作票一份

交工作领导人,另一份值班员留存,即可开始作业。

第 55 条每次开工前,工作领导人要在作业地点向作业组全体成员宣讲工作票,

布置安全措施。

第 56 条停电作业时,在消除命令之前,禁止向停电的设备上送电。

在紧急情

况下必须送电时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知工作领导人,说明原因,暂时结束作业,收回工作票。

对非牵引负荷,

在送电前必须通知有关用户。

二、拆除临时防护栅、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防护栅和际牌。

三、属供电调度管辖的设备,由供电调度发布送电命令;其他设备由牵引变电

所工长批准送电。

四、值班员将送电的原因、范围、时间和批准人、联系人的姓名等记入值班日

志。

第 57 条停电作业的设备,在结束作业前需要试加工作电压时,要按下列规定

办理:

一、确认作业地点的人员、材料、部件、机具均已撤至安全地带。

二、由值班员将该停电范围内所有的工作票收回,拆除妨碍送电的临时防护栅、

接地线及标示牌,恢复常设防护栅和标示牌。

三、按照设备停、送电的所属权限,值班员将试加工作电压的时间分别 j 报告

供电调度和通知有关用户,并将供电调度员和接到通知的人员的姓名、所属单

位及时间记入有关记录。

四、工作领导人与值班员共同对有关部分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可以送电后,在

牵引变电所工长或工作领导人的监护下,由值班员进行试加工作电压的操作。

五、试加工作电压完毕,值班员要将其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及试加电压的情况记

入有关记录。

试加工作电压结束后如仍需继续作业,必须由值班员根据工作票的要求,重新

做安全措施、办理准许作业手续。

安全监护

第 58 条当进行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时,工作领导人主

要是负责监护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不参加具体。

当进行电气设备的停电作业时,工作领导人除监护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外,

在下列情况可以参加作业:

一、当全所停电时。

二、部分设备停电,距带电部分较远或有可靠的防护设施,作业组成员不致触

及带电部分时。

第 59 条当作业人员较多或作业范围较广,工作领导人监护不到时,可设监护

人。

设置的监护人员由工作领导人指定安全等级符合要求的作业组成员担当。

第 60 条当作业需要时可以派遣作业小组(包括监护人)到作业地点以外的处所

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等级:

停电作业不低于二级,带电作业不低于三级;监

护人的安全等级:

停电作业不低于三级,带电作业不低于四级。

禁止任何人在高压分间或防护栅内单独停留和作业。

第 61 条牵引变电所工长和值班员要随时巡视作业地点,了解工作情况,发现

不安全情况要及时提出,若属危及人身、行车、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制止其作业,收回工作票,令其撤出作业地点;必须继续进行作业,要重新办

理作业手续,并将中断作业的地点、时间和原因记入值班日志。

作业间断和结束工作票

第 62 条作业中需暂时中断工作离开作业地点时,工作领导人负责将人员撤至

安全地带,材料、零部件和机具要放置牢靠,并与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规定的安

全距离,将高压分间的钥匙和工作票交给值班员。

继续工作时,工作领导人要

征得值班员的同意,取回钥匙和工作票,重新检查安全措施,符合工作票要求

后方可开工。

在作业中断期间,未征得工作领导人同意,作业组成员不得擅自进入作业地点。

 

每日开工和收工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在收工时还应清理作业场地,开放封闭

的通路,开工时工作领导人还要向作业组成员宣讲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方可

开始作业。

第 63 条作业全部完成时,由作业组负责清理作业地点,工作领导人会同值班

员检查作业中涉及的所有设备,确认可以投入运行,工作领导人在工作票中填

写结束时问并签字,然后值班员即可按下列程序结束作业:

一、拆除所有的接地线,点清其数目,并核对号码。

二、拆除临时防护栅和标示牌,恢复常设的防护栅和标志。

三、必要时应测量设备状态。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值班员在工作票中填写结束时间并签字,作业方告结束。

第 64 条使用过的工作票由发票人和牵引变电所工长负责分别保管。

工作票保

存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第五章 高压设备停电作业

停电范围

第 65 条当进行停电作业时,设备的带电部分距作业人员小于下表规定者均须

停电。

在二次回路上进行作业时,引起一次设备中断供电或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设备

须停电。

第 66 条对停电作业的设备,必须从可能来电的各方向切断电源,并有明显的

断开点。

运用中的星形接线中性点应视为带电部分。

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断开后,及对断开其操作电源。

作业命令的办理

第 67 条对牵引变电所有权停电的设备,值队人员可按规定自行验电、接地,

办理准许作业手续;对牵引变电所无权自行停电的设备要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属供电调度管辖的设备,作业前由值班员向供电调度申请停电,申请时要

说明作业内容、时间、安全措施、班组和工作领导人的姓名。

供电调度员审查

无误后发布停电作业命令。

供电调度员在发布停电作业命令时,受令人要认真

复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发令人和受令人同时填写

作业命令记录(格式见附表 2),并由值班员将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填入工作票。

 

二、对不属于供电调度管辖、给非牵引负荷供电的设备停电时,由值班员向用

电主管单位办理停电作业的手续,并将准予停电的设备、时间、范围、作业内

容及双方联系人的姓名记入值班日志或有关记录。

三、在同一个停电范围内有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对每一个作业组,值班员

必须分别办理停电作业申请。

验电接地

第 68 条高压设备验电及装设或拆除接地线时,必须由助理值班员操作,值班

员监护。

操作人和监护人须穿绝缘靴、戴安全帽,操作人还要戴绝缘手套。

第 69 条验电前要将验电器在有电的设备上试验,确认良好方准使用。

验电时,

对被检设备的所有引入、引出线均须检验。

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人间隔的信号以及常设的测量仪表显示无电时,不得作

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若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应立即查明原因。

 

第 70 条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作业设备上的有关部分均要装设接地线。

在停电

作业的设备上如可能产生感应电压且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增设接地线。

所装的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应装在作业人员可见到的

地方。

第 71 条变电所全所停电时,在可能来电的各路进出线均要分别验电和装设接

地线。

部分停电时,若作业地点分布在电气上互不相连的几个部分时(如在以断路器或

隔离开关分段的两段母线上作业),则各作业地点应分别验电接地。

当变压器、电压互感器、断路器、室内配电装置单独停电作业时,应按下列要

求执行:

一、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的高、低压侧以及变压器的中性点均要分别验电接地。

 

二、变压器进、出线侧要分别验电接地。

三、母线两端均要装拉地线。

四、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

的油漆应刮去并标出记号。

配电装置的接地端子要与接地网相连通,照地电阻须符合规定。

第 72 条当验明设备确已停电,则要及时装设接地线。

装设接地线的顺序是先

接接地端,再将其另一端通过接地杆接在停电设备裸露的导电部分上(此时人体

不得接触接地线);拆除接地线时,其顺序与装设时相反。

接地线须用专用的线夹,连接牢固,接触良好,严禁缠绕。

第 73 条每组接地线均要编号并放在固定的地点。

装设接地线时要做好记录,

交接班时要将接地线的数目、号码和装设地点队逐一交接清楚。

接地线要采用

截面积不小于 25mm2 的裸铜软绞线,且不得有断股、散股和接头。

第 74 条根据作业的需要(如测量绝缘电阻等)必须拆除接地线时,经过工作领

导人同意,可以将妨碍工作的接地线短时拆除,该作业完毕要立即恢复。

拆除

和恢复接地线仍需由牵引变电所值班人员进行。

当进行拆除接地线的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其安全等级:

作业人员不低于

二级,监护人不低于三级。

标示牌和防护栅

第 75 条在工作票中填写的已经断开的所有断路器的隔离开关的操作手柄上,

均要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若接触网和电线路上有人作业,要在有关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操作手柄上悬挂

“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第 76 条在室外设备上作业时,在作业地点附近,带电设备与停电设备要有明

显的区别标志。

第 77 条.在室内设备上作业时,与作业地点相邻的,分间栅栏上要悬挂“止步,

高压危险!

”标示牌,并在检修的设备上和作业地点悬挂“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在禁止作业人员通行的过道或必要的处所要装设防护栅,并悬挂“止步,高压

危险!

”的标示牌。

第 78 条、在部分停电作业时,当作业人员可能触及带电部分,要装设防护栅,

并在防护栅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

装设防护栅要考虑发生火灾、

爆炸等事故时,作业人员能迅速撤出危险区。

第 79 条、在结束作业之前,任何人不得拆除或移动防护栅和标示牌。

消除作业命令

第 80 条、当办完结束工作票手续,值班员即可向供电调度请求消除停电作业命

令。

供电调度员确认该作业已经结束,具备送电条件时,给予消除作业命令时间,

双方记入作业命令记录中。

同—个停电范围内有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对每一个作业组,值班员必须分

别向供电调度请求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第 81 条、只有当在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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