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管理细则.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253721 上传时间:2023-01-2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1.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庆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管理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重庆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管理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重庆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管理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重庆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管理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重庆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管理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重庆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管理细则.docx

《重庆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管理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管理细则.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重庆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管理细则.docx

重庆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管理细则

重庆市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管理,促进全社会协同推进民生科技发展,发挥科技服务民生,支撑引领社会发展的作用,构筑充满活力的民生科技创新生态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下称专项)是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利用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并组织实施的公益性科技专项,主要聚焦现代农业、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交通城建等领域,以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示范为重点,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培养高端创新人才和团队。

第三条专项按照“主题专项—项目”方式进行组织实施,重点任务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产品研发及示范推广。

平台建设由科技服务平台专项配套支持。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专项、主题专项和项目的形成、过程管理、经费配置和绩效评估等具体组织管理行为,以及执行或参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五条专项管理实施主体包括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题专项管理办公室、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

第六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向社会公开财政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专家评审信息、验收结果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凡是有投诉的项目,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将相关结论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编制专项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下达立项计划;

(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相关科技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督促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相关任务;

(五)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

(六)根据需要设立主题专项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主题专项的组织实施;

(七)对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以及科技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和追踪问责;

(八)不定期地公布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主题专项管理办公室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有关处室或相关部门处室牵头,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研究解决主题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需求征集、重大问题决策,共同推动主题专项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根据需要可设立主题专项牵头单位,其职责是:

(一)协助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主题专项的组织实施,按照专项工作计划和主题专项实施方案要求完成规定的任务;

(二)督促主题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提交科技报告、完善内部信息公开机制,协调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三)负责审核并报送主题专项项目验收材料,协助主题专项管理办公室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职责是:

(一)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

(二)制订本单位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和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则;

(三)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四)配合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五)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期结题,并按要求报送相关科技报告;

(六)负责科技研发成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制订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审核项目组成员承担的研究任务,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期限和相关规定完成项目任务和结题工作;

(四)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

组织撰写项目执行报告、结题报告等科技报告;

(五)负责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科技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一)依据市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开展项目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预算评估、财务审计、绩效评估等科技服务工作。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相应的科技服务并接受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实施方案与立项

第十四条立项一般包括需求征集、主题专项凝练、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计划下达六个基本步骤。

第十五条根据年度(或者五年规划)计划安排,每年不定期在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征集通知,公开向社会征集需求,或者采用调研、座谈形式向有关部门、行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进行需求征集。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征集需求进行凝练、论证,围绕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形成主题专项初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目标任务、项目构成、实施周期、经费概算、预期效果等,经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定后,启动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设置及实施周期:

(一)围绕总体目标整体策划,以公开择优或定向组织方式实施,分年度分任务安排,滚动实施,动态调整;

(二)主题专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项目不低于60%;

(三)主题专项100万元以下项目分50万元、20万元2档,进行定额支持;

(四)主题专项的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对选择具备条件的项目,在确定目标任务和经费额度的基础上,探索实施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探索对个别确有关键支撑作用的项目,选择2个(含2个)以上单位同时实施。

第十八条按主题专项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主题专项支持方向和范围、经费支持的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件,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要求等,并对拟支持100万元以上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经费预算评估,连同项目目标任务,编制申报指南,经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开发布,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2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应当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科技计划信用评价等级要求,且无逾期未结题的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主持在研的项目不超过1项,同一年度、同一计划类别的项目只能申报1项;

(四)项目组成员参加在研的项目不超过2项。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采取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等方式组织专家实施立项评审。

第二十一条立项方案应当经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下达立项计划,并在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应当明确可考核的量化指标。

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管理制度,指导项目组开展科研工作。

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和调整内容:

(一)项目考核指标调减的;

(二)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原则上不超过1次,延长的时间不超过1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以上情形之外的可以按照本单位制订的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分期拨款的项目,在续拨经费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阶段执行情况报告。

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阶段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包括继续执行、暂停拨款、终止实施。

第二十四条专项实行科技报告制度,专项科技报告由项目科技报告组成,科技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报告、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总结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中期检查评估制度。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3-5名由技术、财务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组,根据项目任务书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针对存在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和意见建议,形成检查评估意见。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申请终止、强制终止两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六)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强制终止项目: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中期评估,或者连续两次整改未通过的;

(二)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三)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应当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经书面催促,限期内未申请主动终止的。

终止项目的,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向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并予以公示。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

强制终止的项目,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承担主体进行科技信用记录和评价。

第五章验收结题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目标验收”的原则进行结题,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作为目标验收的基本依据。

项目验收结题按照“提交验收结题申请—组织技术验收—审核审批结题报告—结题销号”的程序进行。

技术验收可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限内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结题申请及结题验收材料(项目验收申请表与验收结题证书、项目结题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经费决算表)、研究成果证明材料、项目任务书(含补充任务书)、立项申请书、要求提供的其它附件材料)。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请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验收。

技术验收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不少于5位奇数验收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取得的科技成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形成验收意见,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下的由3-5名奇数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的;

(四)未按要求执行科技报告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不通过验收的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通过的,视为项目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结题手续。

项目结题销号后应当在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项目结题信息。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经费资助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结合项目目标任务进行总体预算评估,再按照“累进递减、总额控制”的原则确定财政经费资助额度。

市财政经费资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定额资助,不进行预算评估。

第三十二条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组成。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的约定,确保自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三条主题专项前期启动投入不超过总经费40%,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可采取分期拨付方式。

第三十四条严格管理与使用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的财务制度,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单位财务制度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结题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经费决算报告。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终止实施的项目,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财务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并处置由财政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实行科技信用管理制度。

对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执行或者参与项目管理实施的科技研发不端与失信行为、科技成果管理实施情况以及未按规定实行科技报告等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

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视情况取消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奖励申报与参与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实行追踪问责制度。

在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逐级考核问责制度。

对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追踪问责制度。

涉嫌违反科技信用管理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相应信用处理。

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8月18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