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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增强集团发展后劲,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是指中卫市应理城乡市政产业集团公司;职工是指中卫市应理城乡市政产业(集团)公司正式聘用的已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卫市应理城乡市政产业集团公司及公司所有职工。

第四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五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节员工招聘

第六条本公司根据业务工作实际,自主制定用人计划和人员招聘的条件、方式、数量与时间。

第七条公司招聘员工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八条招聘的渠道和方式:

包括学校招聘、人才交流会招聘、人员推荐介绍等,所招聘人员至少是国家正规院校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或适应于集团公司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与原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应如实填写《员工应聘登记表》。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聘用。

1、品行恶劣,被企、事业单位开除者;

2、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

3、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健康状况不佳,经体检确认不合格者;

第十条聘用人员报到时,应提交下列表件:

1、缴验本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2、近期免冠照片2张;

3、缴验医院最近1月内体检表;

4、填写员工履历表;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上岗后,试用3——6个月。

试用期间有突出贡献者,可提前正式聘用,其试用期亦计算为工龄。

试用期间如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或有不良行为者可随时辞退。

试用期不满3日者,不予核发工资。

第十二条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间每月写一次工作汇报。

试用期结束后提交本人工作总结和转正申请,由所在部门考核并提出鉴定意见,经人力资源部报主管副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

通过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岗位工资,未通过者作待岗培训或劝退处理。

第三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统一建立员工个人档案,签订劳动合同并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一经市人事劳动保障局鉴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书》中规定的条款。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为期限三种。

1、集团公司在职员工视其生产、工作需要及岗位(工种)特点和本人的具体情况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一般为3—5(含)年。

2、与集团公司有一定劳务关系的人员订立的合同期限为1-3(含)年或以完成一项工程(任务)为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式样统一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缓签劳动合同:

1、个人劳动工作能力受到限制的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适应原岗位或新调整岗位工作的需要。

2、已被公安部门拘留、羁押未判人员。

3、违反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受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者。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终止合同:

1、升学、参军、外境定居者。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者。

3、被司法机关宣告劳教或判处有期徒刑者。

4、被集团公司开除者。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集团公司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视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确定续订、变更或终止的意向与劳动者协商,并在期满前10日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而劳动者要求续订合同的,应续订合同。

2、在劳动者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3、集团公司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劳动者档案转移、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四节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考勤制度

(一)公司全员实行签到考勤制,以所在办公地点(集团公司机关办公楼、供排水公司办公楼、供热公司办公楼、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公司、园林绿化公司等)为单位进行签到。

部门考勤负责人对每天的出勤情况予以核查,月底将考勤汇总后报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和各子(分)公司办公室汇总并计核工资。

(二)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

(三)签到时间以国家法定冬、夏季标准作息时间分为上、下午进行签到,各种学习、会议、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

(四)劳资人员月底核算工资时,必须将员工当月出勤情况同时反映在工资表上,奖罚当月兑现,并做好员工月出勤报表,到年终汇总,装入员工档案,作为年终评选先进、工资晋降、年度考核和享受各种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请假制度

(一)员工因事、病(必须有市医保中心指定医院住院证明)需

要休假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必须在前一天办理,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

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利用电话立即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于当日由他人替代办妥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三)未经请假或假期已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者以旷工论处。

(四)请假审批权限

各职能部门职员请假1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3日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3日以上逐级上报总经理批准。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子(分)公司负责人请假3日内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3日以上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各子(分)公司其他职级人员请假由本公司按照逐级负责制的原则履行请假审批程序。

请假手续与考勤月底一同交人力资源部或各子(分)公司办公室。

(五)各类休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休假期满或提前上班者办理销假手续。

(六)稽查部(科)对员工请假情况进行稽查,如有虚假,一经核实,按旷工论处。

第五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四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运行工根据业务情况调节);

第二十五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一)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运行工根据业务情况调节)

(二)休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国际劳

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运行工根据业

务情况调节)

第二十六条其它假期:

(一)婚假:

在本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2年及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结婚年龄的员工,可享受7天全薪婚假,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可享受15天全薪婚假。

婚假必须在申请后一次性连续使用,婚假包含公休假日及法定节日。

申请婚假须将结婚证书影印本交人力资源部核实。

在本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未满2年者,给予3天全薪婚假。

再婚者给予全薪婚假3天。

(二)恩恤假:

员工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去世,可享受全薪恩恤假7天;员工本人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不幸去世,员工可享受全薪恩恤假3天。

(三)产假:

在本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2年及以上,持有准生证的女员工,可享受全薪产假90天。

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可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全薪假40天。

剖腹产增加有薪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胎儿增加全薪产假15天。

在本集团公司连续工作2年的已婚女员工,如果流产,可凭医院证明享受全薪节育假3天。

以上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及法定节日。

第二十七条事假及旷工

(一)集团公司各种学习、会议和活动,均实行请假制度。

履行请假手续者,按事假计算,不请假或不履行请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半天论处。

(二)旷工一天扣100元,半天扣50元。

(三)各类活动实行考勤制度,超过正点为迟到,不按正点下班(散会)时间离岗(会)为早退。

迟到、早退及中途脱岗者一次均扣20元。

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按事假半天处理,缺席者按旷工处理。

(四)员工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须报请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到岗者按旷工论处。

(五)事假工资的发放

1、应扣事假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21.75×事假天数

2、事假不包含法定节日及公休假日。

第二十八条工伤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负伤应在30分钟内报告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办公室、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情的经过报稽查部,由稽查部核查。

(二)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应该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裁决书到人事劳动局伤检科办理工伤认证书;员工上班期间发生任何事故,除报集团公司核实以外,应立即到人事劳动局伤检科申请工伤认证,凭工伤认证书,按国家工伤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退休、申请内退、病休规定

(一)退休

1、员工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缴纳养老保险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2、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

男员工年满60周岁(特殊工种55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员工年满50周岁。

3、退休后工资由市社保局为其支付,集团公司不再承担。

(二)申请内退

1、申请内退的条件:

员工距离退休5年以内且工龄满25年者,可以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内退。

2、申请内退的员工,先填写申请表,附本人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验,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内退工资按其工龄所对应的工资基数比例逐月核发(内退前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三分之一+年功工资),工龄依据人事劳动部门及集团公司查档工龄、出生年月及本人身份证为准,

工龄30年以上者,每月发工资基数的80%;

工龄在25年-29年者,每月发工资基数的75%;

工龄在20年-24年者,每月发工资基数的70%;

4、申请内退者,公司承担其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社会统筹部分直至正常退休。

(三)病休

1、病休是指不符合退休条件但因病使劳动能力受到限制,医疗期满要求上岗的,给予一个月试用期,经实际工作表现证明确实无法继续工作者(必要时可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病休不超过一年,如超过一年者劝其申请内退。

病休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按月支付病休工资;病愈后,可凭医院证明,试用一个月后,方考虑是否重新上岗。

3、病休工资按其工龄所对应的工资基数比例逐月核发(病休前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三分之一+年功工资),工龄依据人事劳动部门查档工龄、出生年月为准,病休工资支付至员工病愈后重新上岗。

工龄30年以上者,每月发工资基数的85%;

工龄在20年-29年者,每月发工资基数的80%;

工龄在10年-19年者,每月发工资基数的75%;

工龄在10年以下者,每月发工资70%。

4、病休期间,公司承担其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社会统筹部分。

第三十条病假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申请病假,必须有市医保中心及指定医院的有效病假证明,经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享受病假待遇;否则,不予按病假对待,均按事假处理。

(二)员工病假超过半年,确因病症严重无法胜任工作者,公司劝其病休。

(三)员工病假工资按其工龄所对应的工资基数比例核发(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工龄依据人事劳动部门查档工龄、出生年月为准。

病假休假天数在一个月之内的,其绩效工资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核并参与部门月度考核;超过一个月的,其绩效工资按三分之一计发。

病假在3个月(含)以内者:

工龄30年以上者,每月发工资基数的90%;

工龄在20年-29年者,每月发工资基数的85%;

工龄在10年-19年者,每月发工资基数的80%;

工龄在10年以下者,每月发工资基数的75%。

病假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含)者:

工龄30年以上者,每月发工资基数的85%;

工龄在20年-29年者,每月发工资基数的80%;

工龄在10年-19年者,每月发工资基数的75%;

工龄在10年以下者,每月发工资70%。

(四)病假人员的年功工资不受影响,其余各项按实际工作情况发放。

第三十一条超时加班管理

(一)超时加班定义:

超时加班是指因工作需要及特殊或突发紧急情况,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完成的工作。

不属于超时加班的范畴:

接受培训、参加集体活动、接待及下班半小时以内。

(二)超时加班费发放原则

1、集团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员工不再核报加班工资,加班可进行调休。

下属公司员工的加班工资由各公司自行控制核报。

2、收费岗位人员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国家法定节日正常休息,公休日安排上班的,由部门内部安排调休。

3、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班的门卫、运行人员及值班人员,每人每班次给予2个加班。

公休日安排上班的,由部门内部安排调休。

4、加班时间以小时累计,八小时按一天加班计算,一个班次按一天加班计算。

5、工作人员确需加班时,必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月底随考勤交人力资源部或各子(分)公司办公室计核加班工资并备案。

7、稽查部(科)要不定期对加班情况进行抽查。

对稽查过程中不合理、不真实的加班现象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班工资的计核标准:

加班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21.75×加班天数

第三十二条调休

(一)部门负责人月底将实际加班情况汇总上报后,人力资源部和各子(分)公司办公室依据《超时加班管理制度》规定核定加班天数。

(二)对于没有兑现加班工资的加班时日,可以给予调休。

(三)调休可以在工作较闲时由部门负责人安排调休;也可以在自己生病、有事时申请调休,具体由部门负责人安排;当年调休未安排完的,将不再延续计算。

第六节薪酬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三十三条实行结构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

(一)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员工工资构成:

岗位(职务)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加班工资、各种津补贴。

具体方案见《集团公司管理层及职能部门薪资调整方案》。

实行定额工资制的员工工资标准见《集团公司管理层及职能部门薪资调整方案》。

(二)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当月工资于次月5日前支付。

(三)公司以委托银行代发的形式发放工资。

第三十四条福利发放管理规定

(一)实物型福利的发放:

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者,全部发,不到三个月者,酌情考虑。

1、对于请事病假者,依据在岗时间酌情考虑。

2、所有外出学习、工伤、产假等正常休假者全部发。

3、即将辞退者不予发放。

(二)现金型福利的发放:

1、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不到3个月的员工,均不享受。

2、与集团公司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连续工龄在1年以上者全额发放;不足1年者,发60%;半年以内者,发40%。

(年终奖励不在此列)

3、与集团公司签订2年以下劳动合同的员工,连续工龄在1年(含一年)以上者,发总金额的50%;不足一年者,发总金额的30%;半年以内者,发总金额的20%。

(年终奖励不在此列)

4、受到留用察看、即将辞退者不予发放。

5、对于事病假或其他原因短期不在岗者,视实际在岗时间酌情考虑。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卫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统筹部分的费用。

第七节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八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子(分)公司经理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全公司的安全负责。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并按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十条劳保用品的发放管理

(一)凡是集团公司在职员工均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劳保用品要账目健全,按期发放,严格管理、爱惜使用,妥善保管。

(三)因未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的各类事故,均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四)丢失或严重损坏劳保用品,按年限折价赔偿后,方可重新领用。

(五)特殊工作的临时性、特殊性劳保用品由部门负责人开列计划单报主管副总经理核实,提请总经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而定。

1、夜餐费仅限于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公司门卫、运行工岗位上夜班时享受,夜餐3元/个。

2、保健费仅限于化验员、焊工及污水污泥处理岗位的员工,每月10元。

(六)劳保用品发放及管理:

1、工装发放规定:

a、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均订制工装。

b、与集团公司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工作装承担费用如下:

连续工龄2年以上者,个人不承担费用。

连续工龄在1年以上者,个人承担工作装总价的20%;

连续工龄不足1年者,个人承担工作装总价的30%;

c、事病假累计3个月至半年者,在以上个人承担的比例上增加10%。

d、受到留用察看、末位淘汰、待岗等纪律处分者,个人承担50%。

2、常规劳保用品发放规定:

每半年发放价值50元的实物劳保用品。

a、连续工作3个月(含)的员工,全发;不足3个月者发一半。

b、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即将开除者不予发放。

c、半年中,事、病假累计2个月以内者发一半;3个月以上者不发。

d、外出学习者、工伤者、休产假在正常假期内者,全部发。

3、各子(分)公司生产运行岗位人员劳保用品种类及发放时限、数量可根据劳动环境、生产性质和岗位特点自行确定发放。

第八节竞聘上岗制度

第四十一条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全面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精干管理层,优化决策层,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并通过竞争上岗,优化组合建立竞争机制,使全公司员工做到人尽其能、人尽其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十二条竞争上岗的原则:

实行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竞争上岗的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竞争上岗的范围:

(1)管理岗位:

全体员工都可通过竞争聘任上岗。

(2)技术、操作岗位:

操作、技术人员在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首先在本部门合理流动;在不同部门流动,须原部门和接收部门签注意见,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流动。

(二)竞争上岗的基本条件:

根据集团公司内设机构各岗位的任职资格说明条件由全体员工申报。

(三)具体步骤和程序:

(1)竞争上岗的程序为:

自上而下,层层聘任。

即先管理岗位,后操作、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竞争,先中层正职,后中层副职和一般管理人员。

(2)聘任、录用、上岗的步骤:

第一步:

集团公司公布定岗、定编、定员方案和竞聘条件;

第二步:

组织公开竞聘。

员工根据竞争方案和竞聘条件,填写岗位竞聘申报表;

第三步:

广泛征求部门内外员工意见,进行民意测评,在认真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集团公司考评委员会确定竞争上岗人选。

第四步:

实事求是,择优录用。

中层正职的聘任:

集团公司考评委员会在注重工作实绩和表现的基础上,听取竞聘者的方案和答辩,做出综合评审后,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中层副职的聘任:

集团公司考评委员会在注重工作实绩和表现的基础上,听取竞聘者的方案和答辩后,由正职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管理、技术及操作人员的聘任:

由个人申报,在征求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总经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附则

1、凡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报竞争岗位者,一律离岗待业,按待岗对待。

2、凡落聘人员集团公司安排新的岗位不愿上岗者,又不正常交接工作,或故意拖延或为工作设置障碍,经说服教育无效者,视其情节给予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上岗后实行动态管理,对个别由于工作水平下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可以待岗培训。

第九节考核制度

第四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高素质的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原则及对象:

主要对中层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进行考核,并通过考核对被考核对象及其他人员产生激励和教育作用,进而为中层管理人员的培养、使用、交流、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

考核工作遵循严格、全面、公正的原则。

考核对象为:

集团公司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含副职)。

(三)考核内容(详见附表)

考核以德、能、勤、绩为主要内容,以考德为前提,考绩为重点。

德——职业品德、敬业精神、廉洁自律。

能——专业能力、管理水平、创新进取。

勤——工作态度、责任心、劳动纪律。

绩——工作业绩、团结协作、工作质量高效。

(四)考核办法

实行考核末位淘汰制,其构成主要依据如下:

1、集团公司考核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给被考核对象打分情况占70%。

2、被考评对象所在部门月度考核平均分占30%。

3、有下列情况的,发生一种扣10分。

(1)年度经营计划中重要内容未完成的。

(2)工作中有抵触情绪,不服从集团公司决议、决定和不执行工作安排者。

(3)受到集团公司记过处分者。

(4)不积极想办法开展工作的,思路不清,办法不新,维持原样。

4、综合计算出上述内容得分情况就是被考核对象的实际得分。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按末位淘汰制处理。

(1)受到留用察看处分者。

(2)利用集团公司条件谋私利,损坏公司形象者。

(3)重大事项不及时向公司汇报,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者。

(五)考核程序

1、述职总结(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由集团公司考核组负责召开述职会。

中层管理人员应对本人一年来德、能、勤、绩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述职报告要客观实际,主次分明,时间不超过5分钟。

有成绩、有缺点、有事实、有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和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回避,对经验教训要有足够的认识,对今后工作思路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

2、民主测评:

由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对被考核者进行民意测评。

3、查看工作实绩(结合年度目标责任书(承包合同)):

采取实地听、看、查的方式对被考核班子和被考核对象全年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4、综合评估:

根据述职、民主测评、月度考核、年终考评、对被考核对象进行全面的评价,经考核组审定后上报集团公司审定。

(六)考核结果界定

年终综合考评得分在前五名者为优,中间为良,最后一位为末位。

(七)末位淘汰办法

1、考核排列末位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调岗。

2、凡被淘汰者,由集团公司视情况另行安排新岗位工作,按岗定薪。

(八)附则

末位淘汰制,每年年终考核一次。

第四十六条非管理层员工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管理机制,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适应集团公司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原则及对象

主要是对非管理层员工各方面工作的考核,并通过考核对被考核人产生激励和教育作用,进而为非管理层员工评定星级,以作为调薪、晋级、晋升、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

考核工作遵循严格、全面、公正的原则,考核对象为所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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