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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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模板
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住房补贴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镇招才、聚才和留才环境,提高我镇企业竞争软实力,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规范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的租赁分配及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住房补贴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是指由寮步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由社会投资建设并经寮步镇人民政府备案的,面向本镇特定企业对象出租的人才公寓,属周转性住房,只租不售,户型以单间为主,每套面积30-50㎡不等,配有卫浴、厨房、指纹解锁门禁等。
第四条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商务局负责执行住房申请人资料审核、具体住房分配、住房补贴的申请发放及进行具体日常管理工作;整个分配及日常管理过程由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项目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监督。
第二章租赁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原则上以下单位及工作人员不纳入本方案的配租及补贴对象范围:
(一)已享受寮步镇特殊住房政策或经同意批量取得人才公寓租赁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近三年出现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主要包括:
1.节能环保:
企业或其法人代表发生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引发环保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刑事追究。
2.社会诚信:
企业或其法人代表因涉税违法、虚假注资、制假售假等各类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3.劳资关系:
企业或其法人代表因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
法规引发纠纷,造成恶劣影响,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刑事追究。
4.安全生产:
企业或其法人代表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刑事追究。
5.食品安全:
企业或其法人代表因违反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刑事追究。
6.其它:
单位虚报项目或资金申请资料、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与市及寮步镇签订的协议等情形。
第六条凡申请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的租赁对象,必须在寮步镇工作,其所在单位须在寮步镇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经营场所的独立法人,是高端电子信息产业、装备制造业、生物技术产业、机器人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总部经济、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软件及信息服务、现代商贸流通、专业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等主导产业及重点扶持的其他产业。
租赁对象分为三大类别,具体如下:
(一)优先保障类人才
人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具备优先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资格:
1.学历学位:
全日制或在职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2.职业资格及职称:
技师或副高级职称以上;
3.其他:
(1)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及省市级孵化器运营机构等以及寮步镇重点引进扶持的创新创业团队、企业、公共平台的高管或核心技术人才。
(2)省市级或寮步镇创新科研团队的领头人及其核心成员(以团队与省市或寮步镇签订的协议中列明的成员信息为准)。
(3)注册地在寮步的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或企业在我镇纳税位于前50名以内的企业高管或核心技术人才。
(4)获得寮步镇荣誉称号或奖励的人才。
(二)单位推荐类人才
寮步镇认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市和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国家高新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镇认定的专业园区等,上述企业和单位的专业人才(企业高管、核心技术人才、首席技师)可享受入住人才公寓的名额,具体名额数由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项目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企业年度贡献情况(产值、税收、科技创新能力等)分配。
在给予“优先保障类人才”配租人才公寓后,再向符合资格单位推荐人才进行分配。
(三)经寮步镇批准保障人才
凡经寮步镇政府书面批准保障住房的人才,可安排租住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
第七条申请条件
1.在寮步镇工作,已与本镇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缴纳市内社保1年以上或者寮步镇社保6个月以上;
2.在寮步镇夫妻双方均无房产的,申请受理之日前2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3.申请时没有享受东莞市内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或其他住房保障。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
申请人申请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汇总后向商务局提交下列材料:
1.《东莞市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租赁审批表》;(见附件1)
2.企业人才需要提供申请人所在单位法人登记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流水、在寮步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住房审查范围和认定。
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只提供给在寮步镇没有住房的家庭或个人租住,申请人在申请时需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其及配偶的住房情况审查。
以下情况视为有住房:
1.自有房屋、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
2.在寮步镇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其中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房改房、平价房(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市引进高校教职工住房等;
3.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
4.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5.提出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第十一条商务局对申请人的学历、技术职称、技术等级、工作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连同材料一并转送寮步房管所审核。
寮步镇房管所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对申请人住房及享受其他住房政策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整个过程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符合条件的,由商务局在办公场所和相关政府网络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复核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由此确定人才公寓的租赁对象。
第四章分配细则
第十三条未婚的租赁对象原则上安排指定单房户型,已婚的租赁对象可根据家庭住房需求单独申请面积较大户型。
若未婚的对象在租赁期内结婚,经本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在有剩余空房的情况下可考虑调整户型。
第十四条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首次实行集中租赁,商务局根据租赁对象的住房需求及房源数量进行需求匹配、公开抽签和签定租赁合同等程序完成分配工作。
(一)需求匹配。
为满足人才住房需求,做到科学合理分配房源,首先由商务局根据现有房屋户型及租赁对象的户型需求进行匹配,匹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注重房屋资源的集约使用,提高每一栋人才公寓的入住率,降低管理成本。
2.人才公寓在科学调配房源的基础上,兼顾租赁对象的实际住房需求。
3.严格按照租赁对象的类别的顺序进行匹配,即优先保障类的租赁对象完成匹配后,再对单位推荐类的租赁对象进行匹配,如此类推。
(二)公开抽签。
在完成户型匹配并经租赁对象确认后,在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项目专项工作小组的监督下,由商务局组织租赁对象进行集中公开抽签,抽签确定租赁对象的房号原则上不作更改。
(三)签定租赁合同。
抽签完成后,由商务局与租赁对象签订《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用人单位承担担保责任),并明确承租人、被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在集中租赁后实行轮候制度,对今后仍符合条件的,按照申请人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轮候租住。
在轮候期间内,申请人住房和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向商务局报告。
第十六条商务局对已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分配前再审核。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视同放弃租赁资格,重新轮候:
1.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
2.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
3.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人才租房补贴
第十八条凡入住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的人才,可按如下标准享受补贴:
(一)一类人才:
博士、高级技师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获得寮步镇荣誉称号或奖励的人才,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等,可享受1200元/月租房补贴,最长补贴3年;
(二)二类人才:
硕士、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师、省市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初创企业持股人等,可享受1000元/月租房补贴,最长补贴3年;
(三)三类人才: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急需紧缺人才,可享受800元/月租房补贴,最长补贴3年;
(四)经寮步镇政府书面批准保障住房的人才,按上述三类人才进行补贴。
本方案补贴标准与市、寮步镇相关政策文件有重叠的,可一并执行。
如在租期中人才身份类别发生变化,人才向商务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人才公寓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则从表明该身份变化的文件所署日期的下一个月开始,按新身份标准享受补贴。
第六章补贴申请及发放流程
第十九条人才租住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可享受租房补贴。
采取“先缴后补”的原则,人才先按规定的标准向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管理方缴纳租房费用,再由寮步财政于每年6月集中受理补贴申请并发放,通过财政分局独立预算按实列支。
租金补贴原则上发放至人才上交材料的个人账户。
(一)人才申请租金补贴,需填写《东莞市寮步镇企业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个人)》(见附件2),并提交租赁协议、租房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扫描件至商务局。
(二)商务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由社保分局、房管所等相关部门配合审核人才工作时间、自有房产情况等。
(三)审核通过后公示拟补贴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流程结束后,商务局将拟补贴情况报寮步镇财政分局审定,通过后按程序向申请人个人账户发放补贴。
第七章租期规定、管理及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租期实行一年一签,月租金按人才公寓统一定价计算,租金由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出租方公司按月收取。
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商务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实行人才公寓承租人资格定期复核制度。
经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回人才公寓住房。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人才公寓住房:
(一)承租人以虚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住房或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人才公寓住房的;
(二)将所承租人才公寓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住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人才公寓住房严重毁损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企业单位不属于寮步镇等原因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租赁条件的,或调离(包括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寮步的,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并退出租住。
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人才公寓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的租金按原租金的2倍缴纳;
(九)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二十三条人才公寓住房被收回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承租人拒不退回人才公寓住房的,镇企业人才公寓出租方公司应当要求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镇企业人才公寓出租方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清退,并按原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不交纳租金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镇企业人才公寓出租方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协助催缴。
第二十五条镇企业人才公寓出租方公司应当加强对人才公寓住房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对已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及时予以清退;并将无故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名单定期公布。
第二十六条对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的审核、轮候、配租结果等有异议的,可向人才公寓工作小组申请复核或者投诉。
第二十七条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不可将户口迁至人才公寓的住房。
承租人确需开具住房租赁关系证明的,需向商务局递交书面申请,经商务局批准后,可由镇企业人才公寓住房出租方公司出具证明。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人才公寓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申请人或承租人,可以向人才公寓工作小组举报,商务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骗取人才公寓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商务局驳回申请或取消其住房资格,将其不诚信行为在政务网等媒体上公布。
已配租的,收回人才公寓住房,并按原租金的2倍追缴租金。
同时,不再受理该违规申请人在寮步镇所有人才公寓的住房申请,已在寮步镇获得荣誉称号的人才将取消其称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租人的推荐单位负有连带责任,由商务局调查核实后,其单位3年内不得推荐人才申请租住公寓,并取消其单位未来3年在寮步镇享受的企业补贴。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住房申请。
第三十三条商务局、寮步镇企业人才公寓出租方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人才公寓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寮步镇政府及商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人才公寓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