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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评估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评估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本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生产场所和储存区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

3.定义

3.1危险物质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单元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公司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临界量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为重大危险源。

3.4重大事故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6生产场所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储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7储存区

专门用于储存危险物质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4.职责

4.1安全处组织生产单位对生产场所及储存区危险物质最大储存量进行计算。

4.2安全处负责组织生产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及一般危险源进行辨识、传递和建档。

4.3安全处负责组织生产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及一般危险源进行定期评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监控。

4.4安全处负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传递至相关单位、从业人员。

4.5安全处、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

4.6安全处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4.7安全处负责将重大危险源形成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8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每月对其安全设施检查一次

5.工作程序

5.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5.1.1根据GB18218-2009《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危险物质的界定。

5.1.2安全处组织相应的生产单位,对存在危险物质的生产场所和储存区进行计算单元的划分,并对各单元进行最大储存量计算。

5.1.3安全处根据各单元的计算结果,按表1中临界量值对重大危险源或一般危险源进行辨识。

最大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为重大危险源,形成评估报告。

5.1.4安全处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锅炉的界定,。

5.2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2.1安全处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性质、地理位置、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

5.2.2安全处将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每年组织一次评估形成报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详细情况、可能产生的事故类型、安全措施与预防措施、应急预案等。

5.2.3重大危险源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新知识的获取、技术的发展情况进行修订,报告修订后重新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2.4设备处定期(根据国家对设备规定的检测周期)对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设备、安全设施和强检仪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复印件及时传递至安全处。

5.2.5重大危险源的检查按《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5.3防护器具、设备设施的管理

5.3.1安全处负责指导有关单位按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防护器具、设备设施的配备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所属岗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设备设施,并将所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设备设施进行登记。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对主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项目部重大危险源清单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 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 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环保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一法三卡安全警示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 项目在施工前应填写《重大危险源登记表》,报送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七条 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八条 项目安全环保部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可按照新员工培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 安全环保部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重大危险源预防措施告知项目部人员。

   第十一条 项目部对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械部和安全环保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环保部。

   第十四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 安全环保部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部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 安全环保部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环保部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安全协调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 安全环保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项目部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山西柳林联盛陈家湾煤业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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