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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条件

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条件

1.定义

除另有规定或内文另有要求外,在所有合同条件中出现的以下各用词,应有如下所定之涵义。

发包人/建设单位/发包方

指XX置地[日照]发展有限公司或经发包人授权在某一领域中能代表发包人的其它人士,如上述发包人方代表不再充任本合同的发包人方代表时,则由发包人指定的有关其它人士接任,专业分包人不能反对合同条件中定义的发包人。

发包人方代表

本合同文件内发包人方一词是指[XX置地(日照)发展有限公司置地广场项目部]或经发包人授权在某一领域中能代表发包人的其它人士。

设计单位

发包人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院或设计事务所或设计组团:

指[]设计公司,如该设计单位不再充任本合同的设计单位时,则由发包人指定的有关其它人士接任,专业分包人不能反对,惟据本合同继后所委任为设计单位的任何人士无权漠视或否决现行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单位所发出或发表的任何证书、决定、批复或指令。

造价顾问

发包人委托的造价事务所或工料测量师:

指[山东润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如造价顾问不再充任本合同的估算顾问时,则由发包人指定的有关其它人士接任,专业分包人不能反对。

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或称工程监理)乃发包人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发包人发包人所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

有关监理工程师的权责可向发包人查阅,本合同文件内监理单位一词是指[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监理公司或如监理单位不再充任本合同的监理单位时,则由发包人指定的有关其它人士接任,总承包人不能反对。

总承包人

分包合同协议条款中指定的单位。

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署的总承包合同。

专业分包人

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选择确定并与发包人及总承包人签署分包合同的单位,履行组织总承包工程中的分包工程。

分包合同

本合同文件全部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投标须知、合同协议条款、分包合同条件、招标图纸、基本要求、工程规范、工程量清单及其它相关资料等。

分包合同总价

分包合同协议条款中指定的金额,或其它按本文条款应付的金额。

工程量清单表

附有全部报价的工程量清单表。

合同单价

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材料/设备

图纸、工程规范和技术规范中所述的物品、材料、机械设备。

指定供货单位

由发包人指定供应本分包工程中所需的材料/设备的单位。

供应合同

由分包人与发包人方指定的供货单位所签署的供应合同,发包人作为监督参与签署。

独立承包单位

由发包人直接聘用的独立专业承包单位。

独立承包合同

由发包人与独立专业承包单位签署的合同。

技术规范

由发包人方提供一切有关的技术规范及增补文件。

图纸

由发包人方签署确认的一切图纸。

分包人的图纸

分包人按合同规定或工程要求提供的施工及安装详图、计算书及技术说明等。

供货单位的图纸

供货单位按合同规定或工程要求提供的施工及安装详图、计算书及技术说明等。

暂定金额

包含在承包清单内作为工程中不能完全预见、定义或详示的部分工程或费用所预留的金额。

付款证书

在工程进行中发包人方签发的证书注明发包人应付予总承包人、供货单位或/和分包人的款额。

最终证书

发包人方发出的证书注明按合同条款规定所需调整后的结算总金额、并证实所有已付款额的总和及发包人应付予总承包人或/和分包人的余款或总承包人或/和分包人应付予发包人的款额。

承兑证书期

指发包人按中期付款证书/最终证书的金额支付总承包人或/和各分包人、供货单位的期限。

实际竣工证书

发包人方发出的证书确认工程已经实际竣工。

缺陷修复竣工证书

发包人方发出的证书确认所有缺陷已修复,并获发包人方接纳。

保留金

根据合同条款由发包人保留的款额。

竣工日期

总承包合同指定的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发包人方发出的实际竣工证书所指的实际竣工日期。

质量保修期

发包人方发出实际竣工证书所指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计二十四个月。

工程质量保修期

(1)结构工程为设计使用年限(终身保修)

(2)防水工程和外墙渗漏为五年

(所有工程质量保证期均由实际竣工日期起计)

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雪、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或双方无法预见的因素。

 

2.责任与保障

2.1基本责任

2.1.1专业分包人须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各方面都能满足发包人及总承包方的合理要求下,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工程包括供应及安装一切所需物料。

2.1.2若合同文件说明要专业分包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具体设计,则专业分包人须负责有关设计及提交设计图纸。

2.1.3若合同文件说明整个工程调试,则专业分包人须负责按合同文件规定对整个工程进行调试。

2.1.4若合同文件说明整个工程包含保修之外的保养,则专业分包人须提交保养说明书给发包人审批并负责按已批的保养说明书进行保养。

2.1.5专业分包人须自费负责一切物料的所有损耗、遗失、由于专业分包人的错误而引起的损坏、保修及保养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

2.1.6若合同说明发包方委托一供应单位负责供应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或部分物料及提供技术指导,则专业分包人不必负责提供那些由供应单位负责的物料及工作,其他本工程不可或缺的物料及工作仍由专业分包人全面负责。

专业分包人应了解并清楚明白供应单位的物料供应及工作范围。

2.2质量责任

专业分包人须对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但属于非专业分包人负责的设计错误造成的本分包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2.3专业分包人对发包人、总承包人的责任

专业分包人须为其违反分包合同对发包人、总承包人负上全责。

此等责任包括因分包人的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而引致发包人、总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工程合同和其他分包合同而需向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其他分包人所负的责任。

2.4专业分包人的保障

由发包人、总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的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而引致的问题,则专业分包人无需为此等事项负责。

造成专业分包人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2.5发包人、总承包人对专业分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总承包人须为其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向专业分包人负责。

2.6发包人、总承包人的保障

专业分包人应保障发包人、总承包人不须因专业分包人的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等而向发包人、总承包人、其他分包人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负责。

3.合同文件

3.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应如合同协议条款所述。

但在任何时候,专业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随后的议标文件、或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发包人批准的资料,如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与发包人的指令或本意不符,而发包人又未作说明的,则不能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或认可。

专业分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发包人的指令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3.1.2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3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专业分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4工程量清单按本合同文件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规定编制。

但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于本合同只作参考性质,清单内任何字眼上或数量上的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本合同无效,亦不会免除专业分包人按照合同图纸和工程规范执行全部或部份工程,或解除或减轻专业分包人按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或授权机构发布的规定。

需要特别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3.3.1双方可在协议条款内约定本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未有约定的,按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执行。

3.3.2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发包人有权指示专业分包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或延长专业分包人的工期。

3.4图纸

3.4.1发包人应按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向专业分包人提供施工图纸2套。

专业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如由发包人代为复制,则费用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3.4.2专业分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本工程竣工后,专业分包人应按协议条款规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3.4.3专业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合同总价性质

4.1项目和数量

合同总价以图纸、工程承包范围(本合同文件中已说明不包括的项目除外)及工程规范要求为准,工程量清单项目只作为对上述文件的参考、解释或补充性质,工程量清单之数量、单价、总价的任何错误、遗漏皆为专业分包人之风险,不作调整。

但下述项目,暂以工程量清单所载的资料及数量为准并作为工程变更计价的基础,即使图纸未包括此等项目或显示的数量存有差异:

4.1.1所有暂定项目;

4.1.2所有暂定数量项目;

4.1.3所有注有“暂定物料单价”或“工料值”项目

4.1.4所有清单载有而招标图纸遗漏的项目。

上述四项其载于清单内的项目或数量虽已包括在本合同之内,但最终需按实际施工的数量进行调整。

4.2单价包干

除非另有说明,任何项目单价或整项费用均为包干性质,即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工具费、检测试验费、施工管理费、公司经营管理费、保险、利润、国家及地方政府税收及收费、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发生变化,在限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项目及至整项专业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等所有所需工程费用。

4.3单价水平一致性

所有项目的单价或整项费用均视为正确无误,并且含有相同的费用计算标准和利润水平,在清单项目的数量发生不利于专业分包人的变化时,专业分包人不得寻找借口要求发包人调整相关项目单价。

4.4总价包干

除非另有规定,专业分包人签订的合同总价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描述的本专业承包工程及其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否预料到。

4.5增减工作

发包人有权因工程实际需要或设计单位指示,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专业分包人应按本条款执行,并按实结算相应的工程款项,发包人不会因增减专业分包人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而给予专业分包人额外的利润补偿。

5.工程量清单 

5.1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的工程的品质和数量乃以合同图纸或合同规范为准。

工程量清单所说明的只作为解释或补充之用。

5.2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如非说明是“暂定数”的,便全都是确定数量,在结算时不再重新量度。

工程量清单内注明是“暂定数”的项目在结算时按最后发出之图纸量度,并按有关的合同单价计价。

暂定数只为估计,其准确性不获保证。

若最后的工程数量与原本暂定数量有所差别,用于计价之合同单价不会调整,工期亦不会调整。

5.3若合同图纸和工程规范、工程量清单互相之间有矛盾,在解释本合同总价所含的内容时,以合同图纸和合同规范为准,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解释或补充之用。

承包方若发现矛盾或错误时,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方,由发包人澄清,并按发包人指示执行。

工程量清单或合同图纸或合同规范的任何字眼上或数字上的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本合同失效,亦不会全部或部分免除承承包方按照合同文件所承担的工作或责任。

5.4清单完整性

5.4.1工程量清单内容依据本专业工程的承包范围编制。

承包范围以招标图纸、工程规范和工程承包范围文字描述确定,清单内的项目即使有遗漏,专业分包人亦必须按承包范围完成本工程。

5.4.2不论设计文件是否说明,承包范围如何界定,亦不论工程量清单是否包括,按现行工程规范之强制性条款规定的工作项目视为已包括于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之内,专业分包人必须完成。

5.4.3工作内容是否属于承包范围的判定原则

a.承包范围已说明包括、而招标图纸未有显示、但工程量清单已列入的项目,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

b.承包范围已说明包括,而招标图纸亦有显示、但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项目,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

c.承包范围未明确说明包括,而招标图纸却有显示、且工程量清单已列入的项目,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

5.5工程数量性质

除4.1.1至4.1.4条款所述项目外,其余所有项目的数量,不论由发包人或专业分包人计算,亦不论该数量与合同图纸显示的实际数量有无差异,如无发包人变更指令,则视为固定数量,结算时均不再调整。

若有以‘项'为单位的项目,此等项目在结算时将不会重新量度,项目的价款将会整笔包括在计算重新量度工程量的价值之内。

惟若此等项目所说明的工程不需要执行时,项目的价款将会在计算重新量度工程量的价值内删除。

5.6工程数量减少

如工程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减少或直接取消该项目,则减少的数量应按合同图纸重新计算,而不论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包含此项目,亦不论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是多于还是少于工程量清单内该项目的数量,发包人将在合同总价中扣除按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乘以相应项目合同单价计算的金额。

5.7工程数量增加

如工程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有所增加,则增加的数量仅根据变更指令与合同图纸之间的差异部分计算,而不是将相应项目重新计算得出。

6.法定责任

6.1遵行法定要求

6.1.1专业分包人须遵从政府、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规章、条例和通知,并向其提交所需的报告、申请和支付因承包本工程而须缴纳之有关法定费用、税项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

6.1.2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未缴交其应缴纳的法定费用或税项或按法例规定而需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所有费用及损失。

6.1.3若本工程因遵从法律或其他条例而需要变更,专业分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详加解释。

专业分包人在发出通知7天后收不到任何指令,便须遵从有关法例而变更,此等变更视为工程变更处理。

6.1.4专业分包人需遵从法律或其他条例之改变及免除发包人因此等改变而引起之诉讼。

但合同总价及工期将不会因此等改变而调整(惟上述工程变更除外)。

6.2合同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

若专业分包人发现本合同或指令与法定要求有抵触时,应立刻发文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自行发现有抵触地方时或在收到专业分包人通知7天内,应发出指令澄清。

6.3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下,在未收到发包人指令前,专业分包人亦可遵行法定要求。

与此同时,专业分包人应立刻将有关事项口头通知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并在2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有关的材料及工作则视作为工程变更。

6.4专业分包人责任免除

专业分包人只要履行通知义务,按合同文件及指令进行本工程及已经提供了所需的设施及服务,则不需为本工程不遵守法定要求而负责任。

7.开工及工期延误

7.1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由发包人在《中标通知书》中说明或在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中说明。

专业分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准时进行及完成合同工程。

发包人有权决定合同工程分批开工,并分别确定开工和完工日期。

7.2工期

7.2.1工期为自开工日期始,至专业分包人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和完成永久性工程后继续照管,直至将本合同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的时间。

7.2.2如果专业分包人于工厂内加工制作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运输所需时间计入工期,则专业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占用工地和工作空间的日期应作特别说明。

7.3阶段工期

各阶段工期由发包人在协议条款或中标通知书中确定。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工程和其他各项专业承包工程的工期目标和实际进度,适当调整本合同工程的各阶段工期目标,专业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

7.4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其他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其他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的行动、遗漏、犯错造成专业分包人工期延误,发包人给予工期延长,但停工、窝工、机具停止运转、租赁材料设备租期延长等损失发包人不予补偿。

造成专业分包人连续停工14天或一个月内累计停工14天以上的,专业分包人损失补偿按“8.2条--停工”处理。

7.5专业分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防止工期延误及避免经济损失

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其他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的行动、遗漏、犯错造成专业分包人工期延误,专业分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避免、减少工期延误及由此引致的经济损失。

发包人在审核工期延长或经济补偿申请(不包括上款所述)时,将考虑专业分包人是否尽最大努力去防止延误和避免损失。

7.6构成工期延长的事项

在发生下述事项时,专业分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长申请:

7.6.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其他专业分包人引起的爆炸、火灾等意外灾害。

7.6.2发包人发出的指令,包括对合同工程内任何部分工程的缓期执行、改变施工次序或执行时间的要求。

7.6.3其他非专业分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延误,而专业分包人已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去避免或减少延误。

7.6.4发包人、监理单位对已掩蔽的工程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进行测试(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此等检查或测试证明有关的工作或物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7.7审定工期延长的期限

7.7.1发包人在收到专业分包人书面工期延长申请及所需资料后,28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7.7.2专业分包人应对其书面申请的严肃性负责,任何明显不合理的申请,发包人将拒绝接收。

7.8减少工作或责任

发包人发出的指令如涉及减少专业分包人的工作或责任,发包人将在与专业分包人协商的前提下修订合同工程竣工日期,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较短的工期,或在审定工期延长时,考虑此种因素确定一个较短的工期延长。

7.9缩短合同工期的限制事项

除非发包人要求专业分包人加快施工进度或改变施工顺序以求缩短工期,或发出减少工作或责任的指令,否则不得缩短协议条款确定的合同工期。

7.10逾期竣工与赔偿

如专业分包人在合同竣工日或修订后的合同竣工日仍未能竣工,则专业分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总承包人的损失,而不论逾期竣工是否实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

赔偿额按附表所列的逾期赔偿率乘以实际竣工日与修订后的合同竣工日(如有修订)相差的天数计算。

赔偿额由发包人在应付专业分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7.11阶段工期未能完成

任何阶段工期的执行均适用于“逾期竣工与赔偿”条款。

阶段工期未能完成,发包人有权按照该款规定计算赔偿额,并在专业分包人应得的中期付款中暂时扣除。

所有暂扣的逾期赔偿额均可在下一阶段工程按期完成时得到清算,以决定发包人退还全部、部分或补足逾期赔偿额。

7.12实际竣工日

专业分包人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经向发包人申请,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共同验收,质量等级达到或高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时,专业分包人向总承包人申请的日期视为实际竣工日。

8.施工进度

8.1工程连续均衡、有节奏施工受到影响

专业分包人必须对合同工程受总承包人、其他专业分包人实际进度影响导致无法实现连续均衡、有节奏施工有所预计,并在合同工程受到影响时及时调整人工和机具设备数量,以避免自身遭受损失,或加快进度以保证合同工程和项目工程及时完工、竣工。

8.2停工

8.2.1因非专业分包人原因使得工程连续停工14天以上的,专业分包人可以将其人员和设备撤离工地。

如果发包人不同意专业分包人撤离的,则应补偿专业分包人停工损失。

撤离工地后工程复工的,专业分包人应获得不少于7天的复工准备期。

8.2.2因非专业分包人原因使得工程在一个月的周期内停工天数累计达14天以上的,专业分包人可以减少执行本工程的人员和设备。

如果发包人不同意专业分包人减少人员和设备的,则应补偿专业分包人窝工人员和停止运转设备的损失。

在本工程具备恢复正常施工条件后,专业分包人应获得不少于7天的复工准备期。

8.2.3不论是何种原因,使得本工程连续停工或在一个月周期内停工天数在14天以内的,专业分包人应自行承担停工、窝工损失,且不能获得复工准备期。

8.3加快施工进度及相关责任

如果发包人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阻碍其他专业分包人正常进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专业分包人加快进度,或改变施工顺序,专业分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如果专业分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专业分包人虽然采取了措施,但预计仍无法按期竣工,则发包人可终止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

专业分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批准

9.1施工组织设计

不论专业分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如何编写及发包人如何批复,专业分包人所用于或将要用于本合同工程的人力、机具、周转材料等均应满足本合同的规定。

即使发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发现专业分包人所提供的人力、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不足以满足工程进度需要,专业分包人必须无条件地增加人力、机械设备(或使用更高一级规格)、周转材料等。

9.2其他投标文件

发包人认为专业分包人在投标时已完全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承诺。

不论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如何确定,如发包人未特别说明,任何投标文件中显示的、隐含的与招标文件不符的内容均不能视为发包人已默认或接受。

9.3专业分包人提供的资料

由专业分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请求,涉及施工方法、顺序、材料替换、基本措施、工期变化的,发包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专业分包人按本合同的原意应承担的合同及专业责任;如无特别说明,亦不表示或默认对专业分包人有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含意。

9.4专业分包人建议工程变更

专业分包人建议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批准。

如变更引起费用增加,发包人不会给予补偿。

如变更导致本工程不能完全实现原设计意图或降低了原有功能,且发包人同意,则节省的费用应从本合同总价中扣回。

如变更不影响原设计意图或未降低原有功能,则节省的费用由发包人与专业分包人平等分享。

9.5专业分包人的专业职责

9.5.1发包人认为专业分包人是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及丰富的施工经验的,专业分包人判断如按已取得的图纸、资料、说明、或指令施工将要发生质量缺陷的,应停止或减缓施工,同时将此情况立即报告发包人请求决定。

如发包人决定按原要求施工,专业分包人应予以执行,但不必为此负责。

如作为一个专业的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本应发现上述疑问或错漏而未发现,或已发现却隐瞒不报,并恶意地继续施工,导致质量缺陷、返工修复、工期延误、以及发包人和其他专业分包人经济损失与工期延误,概由专业分包人负责。

9.5.2专业分包人因自身失误,导致施工项目遗漏,并被其他工序覆盖的,则弥补遗漏项目导致其他专业分包人返工的损失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9.5.3未经发包人协调,未与其他专业分包人配合,抢先施工,导致其他专业分包人返工的损失,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10.工程指令与执行指令

10.1专业分包人的负责人

专业分包人应任命一位称职的负责人长驻工地,此负责人的人选应经发包人审批。

任何发给此负责人的指令将视为已有效地发给专业分包人。

10.2补充资料

在有需要时,发包人应向专业分包人提供指令、补充图纸、规范、资料、细节或其他本合同文件以外的资料,作为解释和详述本合同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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