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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

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做好我省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提高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全社会参与程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为辖区内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村民组(居民小区)食品安全工作应该达到的最低标准。

第三条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达到这一标准。

2017年,14个市、100个县(市)区全部达到标准;不少于1/2的乡(镇、街道),不少于1/3的村(社区)及村民组(居民小区)达到标准;2018年,市、县(市)区继续巩固、提高,全部乡(镇、街道)达到标准;不少于2/3的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达到标准;2013年,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全面达到本标准。

第四条本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修订。

第五条村民组、居民小区的基本标准

(一)有食品安全的工作组织;有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记录;

(二)掌握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同时,每年至少检查4次;

(三)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

(四)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五)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

第六条村、社区的基本标准

(一)有食品安全的工作组织;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记录;

(二)掌握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每年至少检查2次;

(三)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

(四)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五)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

(六)掌握村民组、居民小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进行1次指导、检查;

(七)区域内的村民组、居民小区能够按要求的比例及以上达到基本标准。

第七条乡(镇)、街道的基本标准

(一)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

(二)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的办事机构,有专、兼职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

(三)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1次;区域内各级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县(市)区报告;

(四)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

(五)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六)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

(七)本辖区内学校全部开展食品安全常识教育,学生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55%以上;

(八)掌握村、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1次督导、检查;

(九)区域内的村、社区按要求的比例及以上达到基本标准;

(十)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专业队伍机构基本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县(市)区的基本标准

(一)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按工作规则开展工作,食品安全工作明确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年度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

(二)明确食品安全办事机构,有专职人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三)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机构、人员、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半年进行督导、检查、评议、考核;

(四)准确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5%及以上,并将本级及各级检查结果及时报告;检查发现问题能及时整改或查处;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将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所公示;

(五)掌握辖区内各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1次督导、检查;

(六)辖区内新闻媒体应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不做违法食品广告,要公布咨询、投诉、举报方式,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率、及时有效处置率达100%;无因未履责而引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八)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率达100%;处理满意率达90%以上;

(九)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档率达100%;

(十)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

(十一)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十二)本辖区内学校全部开展食品安全常识教育,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55%以上;

(十三)按要求及时准确报告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十四)区域内的乡(镇)、街道按要求的比例及以上达到基本标准。

第九条设区的市基本标准

(一)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按工作规则开展工作,食品安全工作明确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年度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

(二)明确食品安全办事机构,有专职人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三)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各分管部门机构、人员、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半年进行督导、检查、评议、考核;

(四)准确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及以上,并将各级检查结果及时报告;检查发现问题能及时整改或查处;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将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所公示;

(五)掌握辖区内各县(市)区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1次督导、检查;

(六)辖区内新闻媒体应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不做违法食品广告,公布咨询、投诉、举报方式,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率、及时有效处置率达100%;无未履责而引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八)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率达100%;处理满意率达90%以上;

(九)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档率达100%;

(十)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

(十一)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十二)本辖区内学校全部开展食品安全常识教育,学生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55%以上;

(十三)按要求及时、准确报告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十四)区域内的县(市)区按要求的比例及以上达到基本标准。

(十五)区域内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组织企业开展自律活动。

第十条本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收集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建立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信息沟通机制,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办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单位信息报送工作的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条报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实行联络员制度。

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办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办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定期报送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本级食品安全办、下级食品安全办向上级食品安全办每月5日前至少一次报送上月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重要信息随有随报。

第五条省食品安全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各市、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每月编发一期《辽宁食品安全工作简报》。

第六条报送的信息应当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本市、本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领导批示、指示的情况;

(二)本市、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动态。

主要反映以下内容:

1、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的完成进度情况;

2、对下级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情况;

3、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4、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5、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6、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

7、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监督抽检情况;

8、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执行情况及示范建设情况;

9、食品安全工作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情况;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三)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件)的处置情况;

(五)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

(六)本市、本部门收集整理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度内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省食品安全办。

第八条市级食品安全办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本机构、本部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和年度统计情况,撰写本市、本系统年度食品安全分析报告,于每年12月15前日报省食品安全办。

第九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办报告。

第十条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避免信息失真,防止产生工作上的偏差。

第十一条各市、各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报送省食品安全办信息组。

对于暂时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设定密级的,须设定密级后报送。

第十二条省食品安全办应当定期汇总各市食品安全办、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信息报送情况,并上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三条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市级食品安全办、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情况列入对各市、各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食品安全工作信息联络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

(单位名称)食品安全工作信息联络员信息登记表

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备注:

上述信息请填写完整,并于4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反馈省食品安全办。

联系人:

薛慧周海燕

Email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0号301室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走访、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相关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公正、有效;

(三)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宣传相结合。

第四条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保护,人身安全应该得到保证。

第五条各级食品安全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构,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食品安全办应当统一负责向社会公布本机构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投诉举报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信息(附件1)。

上述信息应由各市食品安全办报省食品安全办备案。

第七条各级食品安全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接受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明确投诉举报事项的管辖地、责任机构和部门,并填写《投诉举报信息登记表》(附件2)。

对属于本机构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受理。

对不属于本机构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投诉举报案件转办单》(附件3),将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构或部门。

案件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送的,同时将《投诉举报案件转办单》报本级食品安全办。

收到《投诉举报案件转办单》的机构和部门认为案件应当由本机构或本部门受理的,填写《投诉举报案件转办签收单》(附件4),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交转办机构或部门。

案件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同时将《投诉举报案件转办签收单》报本级食品安全办。

第八条对诉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政策依据的,接受投诉举报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九条涉及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受理有争议的,有关机构和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请示单》(附件5),报同级或上级食品安全办,由同级或上级食品安全办指定部门进行处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对于重大或者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管辖地、责任部门不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投诉举报案件,接到投诉举报的机构或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办、省级食品监管部门的,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食品安全办。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构或部门为县级食品安全办、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办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食品安全办。

接到投诉举报的为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办,本级食品安全办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安全办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食品安全办。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举报信息来源;

(二)事故、事件单位名称、事故时间、地点及可能涉及的范围;

(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发病和死亡人数;

(四)已采取的控制和处理措施;

(五)认为需要通报的与事故相关的其他信息;

(六)事故、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

省、市食品安全办接到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的受理机构或部门。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确定。

各级食品安全办受理本辖区内重大疑难或者多次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未果的食品安全案件。

第十二条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无具体联系方式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对因案情复杂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案件的,办理机构和部门为市食品安全办、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应当报省食品安全办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由省食品安全办确定延长期限。

办理机构和部门为县级食品安全办以及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应当报市食品安全办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由市食品安全办确定延长期限。

第十四条承办由上级部门或者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的重大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原因。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中,发现涉及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级食品安全办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食品安全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时,与投诉人或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办结案件要形成规范的调查处理报告。

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的,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本级食品安全办;由食品安全办办理的,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食品安全办。

调查处理报告应写明投诉举报案件的来源、编号、投诉反映的问题、受理机构或部门、调查过程、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各级食品安全办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省食品安全办定期汇集全省各市、各部门的投诉举报信息,定期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督查督办情况。

第十八条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发现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下级食品安全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办应当下达《督办意见书》(附件6),提出督办意见或建议:

(一)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报告、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反馈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

(四)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建议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下级食品安全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落实督办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下级食品安全办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无正当理由未采纳督办意见的,食品安全办应当下达《督办批评书》(附件7),同时报省食品安全办。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应填写《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汇总表》(附件8)报本级食品安全办,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

各市食品安全办每月填写本辖区《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汇总表》报省食品安全办。

省食品安全办定期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举报投诉案件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市级食品安全办、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列入本市、本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级食品安全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造成群众上访等不良影响或其他后果的,泄露举报人隐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食品安全办应设立投诉举报奖励资金,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建立投诉举报档案专人负责制,对受理需归档的投诉举报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暂存备查的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对留存的群众来信保存期限为1年,来访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5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2、投诉举报信息登记表

3、投诉举报案件转办单

4、投诉举报案件转办签收单

5、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请示单

6、督办意见书

7、督办批评书

8、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单位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电子信箱

短信号码

其他

通信地址

及邮编

投诉举报

处理程序

查询投诉

举报处理

进展及结

果的方式

报表联系方式:

附件2

投诉举报信息登记表

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单位

投诉时间

投诉信息来源

投诉案件发生时间

投诉案件发生地点

投诉案件摘要

管辖地及责任单位

初步判定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单位:

年月日

附件3

投诉举报案件转办单

编号:

本单位于年月日受理的群众投诉举报件,因为,根据的规定,应当由你单位处理。

现将下列材料移送你单位,并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本单位。

移送的材料目录:

(移送单位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本转办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交转办单位,一份交辖区食品安全办公室。

附件4

投诉举报案件转办签收单

编号:

本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年月日移送的编号为《投诉举报案件转送单》。

根据的规定,群众投诉的件,应当由我单位处理。

案件办结后我单位将处理结果函告你单位。

(签收单位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本签收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交移送单位,一份交辖区食品安全办。

附件5

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请示单

编号: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本单位于年月日受理的群众投诉举报件,因为,根据的规定,现将下列材料移送你单位,请你单位协调办理。

移送的材料目录:

(移送单位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本转办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备案,一份交辖区食品安全办。

附件6

督办意见书

由于你单位在办理投诉举报件中存在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如下督办意见: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本移送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备案,第二份交受移送单位。

附件7

督办批评书

由于你单位在办理投诉举报件中存在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如下督办批评: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本移送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备案,第二份交受移送单位。

附件8

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汇总表

年月日

投诉总数

办理数

转办数

投诉来源

电话

短信

电子邮件

网络

来访

投诉情况

事件

咨询

求助

意见

建议

投诉办理情况

处罚

罚款金额

反馈

奖励

奖金

投诉反映

的热点问题

投诉工作的典型经验或建议

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执行能力和管理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委)领导对各市人民政府、省管县和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办)具体负责督查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规则的规定,开展督查工作。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不走过场,督必果、查必实。

第四条督查的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的部署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省食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议定和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较广、性质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

(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监督抽检的情况。

第五条督查的方式

(一)信函、电话督查。

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一般事项,由省食品安全办以书面通知、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市或相关部门按时办理,并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

(二)实地督查。

对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批示,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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