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据可以入账和税前扣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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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据可以入账和税前扣除

哪些收据可以入账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收据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至于能否入账和税前扣除,则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凡属往来性收据性质的,均不得记入成本费用;凡属发票性收据性质,除单位内部费用收付外,均必须套印主管财政机关的监制章,否则不得作为发票性收据使用或收受,违者税务机关将不予在税前扣除。

发票性收据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性收据只限用于规费性收款和非营利性行政事业单位代办费收款‚即非应税业务。

财政票据中出现涉税问题,作为税前扣除凭据,问题集中反映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上。

为了减少由此带来的税前扣除风险,纳税人有必要了解财政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和不得开具行为。

  一、按内外关系收据可以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

外部收据又分为税务部门监制、财务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

1、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收费票据使用没有监制章的内部往来结算收据,没有提供发票,不能给予税前抵扣。

企业内部使用的收款收据不能作为扣税凭据。

2、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

税务收据,是税务局监制的收据,证明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不能作为合法凭据税前列支的。

 

  3、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4、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这种收据也是合法的凭据,可以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部队开办的宾馆、酒店、招待所,对企业提供服务也应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企业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

如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只能取得部队开具的服务性收据的,相关支出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收据:

企业租赁解放军单位空余房产,可凭《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收据》、《解放军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作为租金的税前扣除凭证。

(解放军单位对外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的,只能以地税局监制的服务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二、财政票据分三类:

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

①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②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③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仅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包括: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为: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是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是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三、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依照上述规定,如果其他单位为企业提供了上述应开具发票的行为而未开具发票并以财政部监制章的收据作为代替,企业应向相关单位索取相应的发票,凭财政收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上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在税务机关领购的相关发票。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支付社会组织会员费:

以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发生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支出:

以《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支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以《专用收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

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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