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锐湿疣河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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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锐湿疣河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淋病
一、定义
淋病(gonorrhea)是淋菌性尿道炎的简称,是淋病奈瑟菌(neisseriagonorrhoeae)。
通过性接触而传播所引起的生殖器黏膜炎症的传染性疾病。
主要临床表现为泌尿生殖道的化脓性感染,如延误治疗,淋球菌可侵入泌尿生殖器的其他部位,引起尿道旁腺炎、附睾炎、前列腺炎、前庭大腺炎、输卵管炎和盆腔炎等,甚至可经血液传播到全身的其他部位,形成淋菌性关节炎、踺鞘炎、心内膜炎和脑膜炎等。
二、诊断
(一)诊断原则
根据病史、体检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慎重作出诊断。
(二)诊断依据
1.流行病学史 有婚外或婚前性行为,性伴感染史,或与淋病患者共用物品史,或新生儿的母亲有淋病史等。
淋病潜伏期1~10天,平均3~5天。
2.临床表现
(1)男性:
尿痛、尿道口红肿、溢脓,可有尿急,尿频及伴有全身不适。
(2)女性:
白带增多、脓性;有腰痛、下腹痛、子宫颈红肿、宫颈口糜烂、有脓性分泌物。
前庭大腺部位可发生红肿及疼痛。
可有较轻的尿急、尿频、尿痛、尿道口红肿及脓性分泌物。
幼女可有外阴阴道炎、外阴及肛门周围皮肤粘膜红肿,阴道溢脓。
(3)合并症的淋病:
男性可出现前列腺炎、精囊炎、附睾炎、尿道狭窄;女性可出现输卵管炎、盆腔炎;严重时发生播散性感染,表现为寒战、高烧、皮疹、关节炎、心包炎、心内膜炎等全身症状。
(4)其他部位淋病:
淋菌性眼结膜炎:
结膜充血水肿,有大量脓性分泌物。
新生儿淋菌性结膜炎大部分是分娩时经患淋病的母亲产道所感染,多为双侧。
成人结膜炎常是患者自身或性伴的泌尿生殖道淋球菌感染的分泌物,通过手指或毛巾等污染眼睛被感染,多为单侧。
淋菌性咽炎和直肠淋病与淋病患者有口交或肛交行为而感染。
3.实验室检查
(1)涂片:
取尿道或宫颈脓性分泌物涂片作革兰氏染色,镜下可见大量多形核白细胞。
多个多形核白细胞内可见数量多少不等的革兰阴性双球菌。
此法对女性患者检出率低,可有假阴性,必要时应作培养。
(2)培养:
标本在选择性培养基上培养,可出现典型菌落。
氧化酶试验阳性。
取典型菌落作细菌涂片可见到革兰阴性双球菌。
(三)诊断标准
1.男性淋病具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
(1)+实验室检查
(1)、
(2)中之一者。
2.女性淋病具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
(2)+实验室检查
(1)、
(2)中之一者。
3.合并症淋病具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
(1)或
(2)及(3)+实验室检查
(1)、
(2)中之一者。
4.其他部位淋病具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4)+实验室检查
(1)、
(2)中之一者。
如标本取自生殖器以外部位、儿童或在法医学上有重要意义时,则必须对培养的菌株经糖发酵试验,荧光抗体试验进一步鉴定确证。
三、治疗
(一)治疗方案
1.性尿道炎、宫颈炎、直肠炎头孢曲松250mg,一次肌注;或大观霉素2g(宫颈炎4g),一次肌注;或环丙沙星500mg,一次口服;或氧氟沙星400mg,一次口服;或头孢噻肟1g,一次肌注。
2.淋菌性咽炎头孢曲松250mg,一次肌注;或环丙沙星500mg,一次口服;或氧氟沙星400mg,一次口服。
注:
大观霉素对淋菌性咽炎疗效较差。
3.淋菌性眼炎
(1)新生儿:
头孢曲松25~50mg/kg(单剂不超过125mg),静脉或肌注,1次/日,连续7天。
或大观霉素40mg/kg肌注,1次/日,连续7天。
(2)成人:
头孢曲松1g,肌注,1次/日,连续7天。
或大观霉素2g,肌注,1次/日,连续7天.
注:
同时应用生理盐水冲洗眼部,每小时1次。
4.妊娠期淋病头孢曲松250mg,一次肌注;或大观霉素4g,一次肌注。
注:
孕妇禁用氟喹诺酮类和四环素类药物。
5.儿童淋病头孢曲松125mg,一次肌注;或大观霉素40mg/kg,一次肌注。
体重大于45kg者按成人方案治疗。
6.淋菌性附睾炎头孢曲松250mg~500mg,1次/日,肌注,连续10天;或大观霉素2g,1次/日,肌注,连续10天。
7.淋菌性盆腔炎头孢曲松500mg,1次/日,肌注,连续10天;或大观霉素2g,1次/日,肌注,连续10天。
应加服甲硝唑400mg,2次/日,口服,连续10天或多四环素100mg,2次/日,口服,连服10天。
8.播散性淋病头孢曲松1g肌注或静脉注射,连续10天以上。
或大观霉素2g肌注,2次/日,连续10天以上。
淋菌性脑膜炎疗程约2周,心内膜炎疗程要4周以上。
若考虑同时有衣原体或支原体感染时,应在上述药物治疗中加用多四环素100mg,2次/日,口服,连服7天以上;或阿奇霉素1g,一次口服,并作随访。
(二)判愈和愈后
治疗结束后2周内,在无性接触史情况下符合如下标准为治愈:
①症状和体征全部消失;②在治疗结束后4~7天作淋球菌复查阴性。
淋病患者若能早期、及时、适当治疗,一般预后良好,但若延误治疗时机或治疗不当,亦可产生合并症或播散性淋病,造成严重后果。
四、标本的采集、运送、保存
(一)采集
在对男性患者取材作涂片时,应先用灭菌等渗盐水洗净尿道口,然后用手指由后方向前挤出脓液,用棉拭子或接种环蘸取脓液后轻轻涂布于载玻片上,待自然干燥后作染色。
取材作培养时,应用小棉拭子深入到阴道口3~4cm处,轻轻转动并停留数秒钟,取出的分泌物应带有黏膜细胞,然后尽快接种到培养基中。
从女性尿道取材时,用一手指播入阴道内,沿尿道口方向挤压尿道,尿道口见到分泌物时,以棉拭子或接种环沾取分泌物。
从宫颈取材时,应先用一棉拭子揩去宫颈口堆积的脓液,再将棉拭子插入宫颈管1~1.5cm,转动并停留20~30秒钟,让棉拭子充分吸附分泌物。
对怀疑是淋菌性直肠炎的患者取材时,应将棉拭子插入肛门2.5cm以上,从紧靠肛环的隐窝中取材,如果棉拭子碰到粪便时应重取。
检查淋菌性咽炎时应从扁桃体或扁桃体窝或咽后壁取材。
(二)运送和保存
为了保证培养成功,取材后应立即接种,标本离体的时间越短越好。
如果取材处离实验室较远,可将标本置于无营养的Stuart或Amies运送培养基或营养运送培养基如Transgrow中运送到实验室。
(三)处理
1.按照国标《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二级生物安全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处理标本。
2.使用后的涂片经1%的次氯酸钠、75%乙醇或2%戊二醛浸泡20~30分钟,然后121℃高压蒸汽消毒15~20分钟后冲洗弃去。
3.废弃培养基采用121℃高压蒸汽消毒15~20分钟后弃去或焚烧。
五、预防控制
淋病的预防原则和措施,可参考梅毒一节,但应特别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年人的预防措施
1.加强健康教育,避免婚外性行为,提倡安全性行为,推广使用安全套。
2.注意隔离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3.认真做好病人性伴的随访工作,及时进行检查和治疗。
4.开展对孕妇的性病检查。
5.对一些高危人群定期检查,以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消除隐匿的传染源。
(二)新生儿的预防措施
1.建立新生儿监测制度新生儿必须进行预防性滴眼。
滴管或安瓿最好一次性使用,而不要重复使用。
2.药物预防对所有新生儿使用预防药物滴眼来预防新生儿淋球菌性眼结膜炎,用10%硝酸眼药水,用药1次,或0.5%红霉素眼膏,用药1次;或1%四环素眼膏,用药1次。
梅毒
一、定义
梅毒(syphilis)是由苍白螺旋体引起的、以性行为为主要传播方式的慢性传染性疾病,感染者是唯一传染源。
二、诊断
(一)诊断原则 梅毒诊断必须根据病史、临床症状、体检及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慎重作出诊断。
(二)分期诊断标准
1.一期梅毒
1)依据
(1)病史:
有感染史,潜伏期一般为2-3周。
(2)临床表现
①典型硬下疳,一般单发,1~2cm大小,圆形或椭圆形,稍高出皮面,呈肉红色的糜烂面或潜在性溃疡。
创面清洁,分泌物少,周边及基底浸润明显具软骨样硬度,无痛。
多发生于外生殖器,也可见于肛门、宫颈、口唇、乳房等部位。
②腹股沟或患部近位淋巴结可肿大,常为数个,大小不等,质硬,不粘连,不破溃,无痛。
(3)实验室检查
①暗视野显微镜检查皮肤粘膜损害或淋巴结穿刺液可见梅毒螺旋体。
②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
如感染不足2-3周,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可为阴性。
应于感染4周后复查。
2)标准
(1)疑似病例:
具备病史+临床表现者。
(2)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实验室检查中任何一项者。
2.二期梅毒
1)依据
(1)病史:
有感染史,可有一期梅毒史,病期2年以内。
(2)临床表现
①皮疹为多形态,包括斑疹、斑丘疹、丘疹、鳞屑性皮疹及脓疱疹等,常泛发对称;掌、趾易见暗红斑及脱屑性斑丘疹;外阴及肛周皮疹多为湿丘疹及扁平湿疣等,不痛可有瘙痒。
头部可出现虫蛀样脱发。
二期复发梅毒,皮损局限,数目较少,尚可见环型皮疹。
②口腔可发生粘膜斑,尚可出现眼损害、骨损害、内脏及神经系统损害等。
③全身可出现轻微不适及浅表淋巴结肿大。
(3)实验室检查
①暗视野显微镜检查:
二期皮疹尤其扁平湿疣、湿丘疹及粘膜斑,易查见梅毒螺旋体。
②血清学检查:
梅毒血清学试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及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为强阳性。
2)标准
(1)疑似病例:
具备病史+临床表现者。
(2)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实验室检查中任何一项者。
3.三期梅毒(晚期梅毒)
1)依据
(1)病史:
有感染史,可有一期或二期梅毒史。
病期2年以上。
(2)临床表现:
常见结节性皮疹、近关节结节及皮肤、粘膜、骨骼树胶肿等。
心脏血管系统受累以梅毒性脑膜炎、脊髓痨和麻痹性痴呆多见。
(3)实验室检查
①梅毒血清学试验: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大多阳性,亦可阴性,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为阴性。
②组织病理检查:
三有期梅毒的组织病理变化。
③脑脊液检查:
神经梅毒:
淋巴细胞≥10×106/L,蛋白量>50mg/dL,VDRL试验阳性。
2)标准
(1)疑似病例:
具备病史+临床表现者。
(2)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实验室检查中任何一项者。
4.潜伏梅毒(隐性梅毒)
1)依据
(1)病史:
可有一期、二期、或三期梅毒病史。
(2)临床表现:
无任何梅毒性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3)实验室检查
①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2次以上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阳性(需排除生物学假阳性)。
②脑脊液检查阴性。
2)标准
(1)早期潜伏梅毒:
具备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病期2年内者。
(2)晚期潜伏梅毒:
具备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病期2年以上者。
5.先天梅毒(胎传梅毒)
1)依据
(1)病史:
生母为梅毒患者。
(2)临床表现
①相似获得性二期梅毒,但皮损常有红斑、丘疹、糜烂、水疱、大疱、皲裂和软骨骨炎、骨炎及骨膜炎,可有梅毒性鼻炎及喉炎、淋巴结肿大、肝脾肿大、贫血等。
②相似获得性三期梅毒,但以间质性角膜炎、赫秦生齿、马鞍鼻、神经性耳聋等较常见的特征,还可出现皮肤、粘膜树胶肿及骨膜炎等。
③除感染源于母体外,余同获得性潜伏梅毒。
(3)实验室检查
①早期先天梅毒皮肤及粘膜损害中可查到梅毒螺旋体。
②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
3)标准
(1)早期先天梅毒(2岁以内):
具备病史+临床表现
(1)+实验室检查中①、②之一者。
(2)晚期先天梅毒(2岁以上):
具备病史+临床表现
(2)+实验室检查中①、②之一者。
(3)先天潜伏梅毒:
具备病史+临床表现(3)+实验室检查中①、②之一者。
6.妊娠梅毒 孕期发生或发现的活动性梅毒或潜伏梅毒称妊娠梅毒。
三、治疗
(一)早期梅毒(包括一期、二期及早期潜伏梅毒)
1.青霉素苄星青霉素G(长效西林)240万U,分两侧臀部肌注,1次/周,共2~3次;或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1次/日,肌注,连续10~15天,总量800~1200万U。
2.对青霉素过敏者盐酸四环素500mg,4次/日(2g/日),口服,连续15天;或多四环素100mg,2次/日,口服,连续15天;或红霉素,用法同盐酸四环素。
(二)晚期梅毒(包括三期皮肤、粘膜、骨骼梅毒,晚期潜伏梅毒或不能确定病期的潜伏梅毒)及二期复发梅毒。
1.青霉素苄星青霉素G,240万U,分两侧臀部肌注,1次/周,连续3周,共3次,总量720万U;或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1次/日,肌注,连续20天为一疗程。
也可根据情况休药,2周后进行第2个疗程。
2.对青霉素过敏者盐酸四环素,500mg,4次/日,口服,连续30天;或多四环素,100mg,2次/日,口服,连续30天;或红霉素,用法同四环素。
(三)心血管梅毒
应住院治疗,如有心力衰竭,应予以控制后,再开始抗梅治疗。
不用苄星青霉素。
为避免吉海反应的发生,青霉素注射前一天口服泼尼松,10mg/次,2次/日,连续3天。
水剂青霉素G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
首日10万U,1次/日,肌注;次日10万U,2次/日,肌注;第三日20万U,2次/日,肌注;自第四日用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肌注,1次/日,连续15天为一疗程,总量1200万U,共两个疗程,疗程间休药2周。
必要时可给予多个疗程。
对青霉素过敏者,选和下列方案治疗,但疗效不如青霉素可靠。
1.盐酸四环素,500mg,4次/日,口服,连续30天;或
2.多四环素,100mg,口服,每日2次,连服30天;或
3.红霉素,用法同四环素。
(四)神经梅毒
水剂青霉素G,每日1200~2400万U,静脉滴注,即每次200~400万U,每4小时一次,连续10~14天。
继以苄星青霉素G240万U,1次/周,肌注,连续3次。
或普鲁卡因青霉素G,240万U,1次/日,同时口服丙磺舒每次0.5g,4次/日,共10~14天。
继以苄星青霉素G240万,1次/周,肌注,连续3次。
对青霉素过敏者,可选用下列方案,但疗效不如青霉素。
1.盐酸四环素500mg,4次/日,口服,连续30天;或
2.多四环素100mg,2次/日,口服,连续30天;或
3.红霉素,用法同盐酸四环素。
(五)妊娠梅毒
1.根据孕妇梅毒的分期不同,采用相应合适的青霉素方案进行治疗,用法及用量与同期其他梅毒患者相同(禁服四环素、多四环素),必要时可增加疗程。
2.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日,肌注,连续10天。
妊娠初3个月内,注射一个疗程,妊娠末3个月注射一个疗程。
3.对青霉素过敏者,只选和红霉素治疗,每次500mg,4次/日,早期梅毒连服15天,二期复发及晚期妊娠末3个月各进行一个疗程。
但其所生婴儿应用青霉素补治。
(六)先天梅毒(胎传梅毒)
1.早期先天梅毒(2岁以内)
(1)脑脊液异常者:
水剂青霉素G,10~15万U/kg/日,出生后7日以内的新生儿,以5万U/kg/次,静脉注射每12小时1次;出生7天以后的婴儿每8小时1次,直至总疗程10~14日。
或普鲁卡因青霉素G,5万U/kg/日,肌注,1次/日,连续10~14日。
(2)脑脊液正常者:
苄星青霉素G,5万U/kg/日,1次分两臀肌注。
如无条件检查脑脊液者,可按脑脊液异常者进行治疗。
2.晚期先天梅毒(2岁以上)
(1)水剂青霉素G,20~30万U/kg/日,每4~6小时1次,静脉注射或肌注,连续10~14日。
或普鲁卡因青霉素G,5万U/kg/日,肌注,连续10~14天为一疗程。
可考虑给第二个疗程。
对较大儿童青霉素用量,不应该超过成人同期患者的治疗用量。
(2)对青霉素过敏者,可用红霉素治疗,7.5~12.5mg/kg/日,分4次口服,连服30天。
8岁以下儿童禁用四环素。
(七)HIV感染者梅毒
苄星青霉素G240万U肌注,1次/周,共3次;或苄星青霉素G240万U肌注一次,同时加用其他有效的抗生素。
(八)疗后随访及判愈标准
1.随访梅毒经足量规则治疗后,应定期随访观察,包括全身体检和复查非梅毒螺旋抗原血清学试验滴度,以了解是否治愈或复发。
(1)早期梅毒:
随访2~3年,第1年每3个月复查1次,以后每半年复查1次。
如血清反应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滴度升高4倍以上,属血清复发;或有临床症状复发,均应加倍量复治。
通常一期梅毒在1年内,二期梅毒在2年内,血清可阴转。
对于血清固定者,如无临床症状复发,是否再治疗可视具体病情而定;但应作神经系统检查及脑脊液检查,以及时发现无症状神经梅毒。
(2)晚期梅毒:
需随访3年,第1年每3个月1次,以后每半年1次。
对血清固定者,如临床上无复发表现,并除外神经、心血管及其他内脏梅毒,可不必再治疗,但要定期复查血清反应滴度,随访3年以上再判断是否终止观察。
(3)心血管梅毒及神经梅毒:
需随访3年以上,除定期作血清学检查外,还应由专科医师终身随访,根据临床症状进行相应处理。
神经梅毒治疗后3个月第1次检查,包括脑脊液检查,以后每6个月1次,直到脑脊液正常。
此后每年复查1次,至少3年。
无症状性神经梅毒、梅毒性单纯性主动脉炎可完全治愈;但梅毒主动脉瓣闭锁不全、冠状动脉狭窄、梅毒性主动脉瘤及有症状的神经梅毒等,虽经充分治疗,其症状和体征也难以完全改善。
(4)妊娠梅毒:
治疗后至分娩前每月复查梅毒血清反应,分娩后随访同其他梅毒。
(5)梅毒孕妇的婴儿
①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婴儿。
婴儿出生时,如血清反应阳性,应每月复查1次;8个月时,如呈阴性,且无先天梅毒的临床表现,可停止观察。
婴儿出生时,如血清反应阴性,应于出生后1个月、2个月、3个月及6个月复查,至6个月时仍为阴性,且无先天梅毒的临床表现,可除外梅毒。
在随访期间出现滴度逐渐上升,或出现先天梅毒的临床表现,应立即予以治疗。
②未经充分治疗或未用青霉素治疗的孕妇所生婴儿,或无条件对婴儿进行随访者,可对婴儿进行预防性抗梅毒治疗,对孕妇进行补充治疗。
2.判愈标准
(1)临床治愈:
一期梅毒(硬下疳)、二期梅毒及三期梅毒(包括皮肤、黏膜、骨骼、眼、鼻等)损害愈合消退,症状消失。
以下情况不影响临床判愈。
①继发或遗留功能障碍(视力减退等)。
②遗留瘢痕或组织缺损(马鞍鼻、牙齿发育不良等)。
③梅毒损害愈合或消退,梅毒血清学反应仍阳性。
(2)血清治愈:
抗梅毒治疗后2年以内梅毒血清反应(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由阳性转变为阴性,脑脊液检查阴性。
(九)治疗注意事项
1.药物选择
(1)青霉素是所有类型梅毒的首选和最有效治疗药物,只有在青霉素过敏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其他抗生素。
(2)四环素、多西环素、红霉素作为替代治疗药物,因需用要多次用药,患者的依从性是治疗成功与否的关键。
(3)米诺环素、头孢曲松、阿奇霉素对部分梅毒有效,但现有资料及临床经验有限,其远期疗效不明确。
2.治疗矛盾晚期梅毒抗梅毒治疗可使肉芽肿吸收,代替以结缔组织,形成瘢痕,如在重要器官中则影响其功能。
因此,晚期梅毒患者在治疗后,可能会出现自觉症状加重和功能障碍。
3.吉海(Jarisch-Herxheimer)反应又称疗后剧增反应,常发生于首剂抗梅毒药物治疗后数小时,并在24h内消退。
全身反应似流感样,包括发热、怕冷、全身不适、头痛、肌肉骨骼痛、恶心和心悸等。
此反应常见于早期梅毒,反应时硬下疳可肿胀,二期梅毒疹可加重。
在晚期梅毒中发生率虽不高,但反应较严重,特别是在心血管梅毒和神经梅毒患者中可危及生命。
为减轻此反应,可于治疗前口服泼尼松。
此反应还可致孕妇早产或胎儿子宫内窒息,应给予必要的医疗监护和处理,但不应就此不治疗或推迟治疗。
四、标本的采集
(一)用于显微镜检查的标本
1.皮肤黏膜损害在皮损处取无细胞的组织液,加一滴等渗盐水与渗出液混合成混悬液后加盖玻片,并立即检测。
2.宫颈或阴道损害取材前,用灭菌棉拭子擦取黏膜表面的分泌物,然后用接种环蘸取渗出液。
必要时,用镊子挤压溃疡处,使其产生渗出液。
其他步骤同皮肤损害取材。
3.淋巴结取材消毒淋巴结表面的皮肤,用无菌注射器配12号针头,吸取无菌等渗盐水0.25~5ml,无菌操作穿刺淋巴结并注入盐水,再吸入注射器内,如此反复2~3次后,取少量的淋巴液直接注于载玻片上,加盖玻片后,立即置于显微镜检查。
4.羊膜穿刺术梅毒孕妇的羊膜穿刺术应由专业人员操作,获得羊水直接滴于载玻片上,加上盖玻片后立即置显微镜检查。
(二)用于血清学检查的标本
1.血清标本抽取静脉血2~5ml,室温静置凝固后,分离新鲜血清。
2.血浆标本血库血浆以及EDTA抗凝血浆同样可用于梅毒血清学试验(一般仅用于RPR试验),但易出现假阳性反应(需用血清复试),如用其他抗凝剂应首先评价后使用。
3.脑脊液标本一般以腰椎穿刺术获得,采集的标本应尽量避免混入血液,离心后取上清备用。
五、预防控制
(一)建立健全防治网络,及时发现传染源和全面防治性病
首先,要建立健全和巩固性病省、市、县三级专项防治管理网络,三级防治网络是行之有效的性病防治组织,这个组织的任务是对性病进行监测、预防、治疗、科研、情报及宣传等功能的独立机构,通过这个网络、系统地、连续地观察性病的发生、流行规律、影响因素,以及考核防治效果。
(二)控制传染源,规范治疗病人
治愈性病病人就可控制其传染性。
坚持国家颁布的性病治疗方案(2000年卫生部颁布的),进行正规治疗。
1.梅毒患者隔离原则对现症性病患者要采取适当的“隔离”,只要不发生性行为,即起“隔离”的作用,在控制传染源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
夫妻一方有了性病,最好在治愈前不发生性行为,未愈前或有不洁性行为时可使用安全套,每次性行为使用安全套是目前预防性病的主要措施之一。
2.梅毒患者性伴处理原则与患者任何阶段梅毒的患者有过性接触的对象,均应按下述原则,作临床及血清学评价。
(1)在一期、二期或早期潜伏梅毒确诊之前的90天内,与此患者有过性接触的对象,尽管血清学试验阴性,仍可能已感染;因此,这类对象应予试验性治疗。
(2)在一期、二期或早期潜伏梅毒确诊之前的90天以前,与此患者有过性接触的对象,如果血清学试验结果不能马上得到,或不能保证随访,应予试验性治疗。
(3)为对已有性接触的性伴进行追踪及试验性治疗起见,对于病期不明但螺旋体试验滴度高(即:
≥1:
32)的患者,均视为早期梅毒。
然而,血清学试验滴渡不能用来区别早期与晚期潜伏梅毒,并决定治疗的选择(见“潜伏梅毒”的治疗部分)。
(4)晚期梅毒患者的长期性伴必须作梅毒临床及血清学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治疗。
用于评价性伴是否处于危险,其时间范围划分,对一期梅毒来说是3个月加症状持续时间,对二期梅毒来说是6个月加症状持续时间,对早期潜伏梅毒来说是1年。
3.梅毒患者的婚姻和生育情况处理原则决定病人是否可以结婚和生育,要依其病期长短,所受治疗多少,病情轻重及性别而论。
(1)对早期梅毒病人应经足量、正规驱梅治疗,治疗后追踪二年无复发者方可结婚。
(2)晚期梅毒病人经足量驱梅治疗,如无神经系统梅毒或心血管系统梅毒时,即能结婚。
血清反应阳性或阴性均无关系,但脑脊液必须正常。
若治疗后血清反应阳性仍固定不变,可婚后每年复查一次。
(3)病人的病情严重,如患神经系统梅毒、心血管系统梅毒或粘膜复发梅毒,可按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并观察2~3年,病情稳定者可结婚。
(4)女病人早期梅毒如不治疗,或治疗量不足,妊娠后可传给胎儿,并具有传染性,可传染配偶,病情复发时症状不明显,不易觉察,故应更彻底治疗后才能结婚。
(5)凡经过足量驱梅治疗后的孕妇可以生育。
(三)开展广泛的健康教育
开展性知识、性病知识教育,了解有关性病的病因、传播途径、防治方法等科学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四)消除传染源,多部门合作,综合治理卖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