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杭州海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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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杭州海关
事项编码:
0129022000TE321312312314555502330000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杭州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适用于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适用对象:
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四、受理机构
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
五、决定机构
杭州海关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条件。
1.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3)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4)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二)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条件。
1.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2.保税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5)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6)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7)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出具单位
备注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格
电子
必要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0571-12360
办公地址:
杭州海关富春路办公区(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富春路126号)1126室;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地点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
出口监管仓库办理流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30个工作日
综合处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仓库所在地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可派员到出口监管仓库现场进行验核,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附表1)后,将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
仓库所在地海关应留存企业申请材料一套,以备建档;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设立的,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仓库经营企业提交验收的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同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随附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
申请验收时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验收通过的,制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仓库经营企业;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2.许可的变更。
出口监管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同意,企业应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仓库主管海关应对仓库经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
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主管海关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变更文件资料复印件。
仓库主管海关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自收到企业变更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
3.许可的延续。
《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直属海关准予延期的,换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由直属海关或直属海关授权的主管海关在《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上签注。
海关对不再具备仓库设立许可条件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4.许可的撤销。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以隐瞒申请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行政许可的,由仓库主管海关报告直属海关,经审核通过后撤销企业的经营资格。
仓库主管海关应在撤销出口监管仓库前要求企业办结库存货物的征税、退仓、出仓离境或销毁手续。
5.许可的注销。
出口监管仓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相关资料,向直属海关提交注销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报告,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1)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2)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3)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4)仓库经营企业,丧失规定的条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对有库存货物的,仓库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办结库存货物的征税、退仓、出仓离境或销毁等手续后方能注销。
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并出具行政许可文书。
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上交直属海关,确因特殊情况未能收回的应予注明。
填制《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海关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仓库办理流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30个工作日
综合处
1.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仓库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
仓库主管海关应留存企业申请材料一套,以备建档;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设立的,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保税仓库项目)》;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保税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验收结束后,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同时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报直属海关审核。
申请验收时的保税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仓库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验收通过的,应予以批注,制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仓库经营企业;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2.许可的变更。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和直属海关审批同意,企业应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仓库主管海关受理企业变更申请后,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仓库主管海关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审查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主管海关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保税仓库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应向经营企业出具《海关保税仓库变更/货物延期通知书》。
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经批准变更地址、仓储面(容)积的保税仓库,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进行验收。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变更文件资料复印件。
仓库主管海关自收到企业变更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
上述事项的变更不得改变仓库经营企业的主体,变更后仍需满足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设立许可时需要具备的条件。
3.许可的延续。
《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续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保税仓库延期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将审查意见和企业相关材料上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将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换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由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主管海关在《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上签注。
海关对不再具备保税仓库设立许可条件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4.许可的撤销。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以隐瞒申请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保税仓库行政许可的,由仓库主管海关书面报告直属海关,经审核通过后撤销企业的经营资格。
仓库主管海关应在撤销保税仓库前要求企业办结库存货物的征税、复运出境或销毁手续。
5.许可的注销。
保税仓库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海关应报直属海关依法办理保税仓库注销手续,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仓库主管海关应在注销保税仓库前要求企业办结库存货物的征税、复运出境或销毁手续。
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办结库存货物海关手续后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
仓库主管海关收到注销申请后,应核实保税仓库是否有库存货物,是否有其他遗留问题。
保税仓库有库存货物的,应要求企业办结库存货物的征税、复运出境或销毁手续。
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审查意见和企业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审核准予注销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填制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海关保税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工作日
时限说明: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五、审批结果
《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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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详见杭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详见杭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杭州海关富春路办公区(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富春路126号)1126室
办公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7:
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
详见杭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网上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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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流程图
附录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保税仓库申请书》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是否必须手工填写?
是否要加盖公章?
解答:
手工填写或电脑打印均可,并要求加盖公章。
2、问题:
如何获得《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保税仓库申请书》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解答:
企业可以从海关门户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