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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入库招标文件

东莞市财政局入库招标文件

东莞市政府采购

招标编号:

东采公〔2011〕229号

项目名称: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供货资格(补充)

东莞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一投标邀请函

东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受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现就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供货资格(补充)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有实施能力和资质的国内供应商参加投标。

1.项目名称: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供货资格(补充),招标编号:

东采公〔2011〕229号

2.招标内容: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服务协议供货单位2家。

3.服务期限:

3年。

4.购买招标文件(报名)时间:

2011年5月19日至2011年6月7日(公休节假日除外)。

5.购买招标文件地点:

东莞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四层B区410。

6.招标文件售价:

人民币150元/份(售后不退)。

7.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地址及事宜: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

2011年6月8日10:

00-10:

30。

递交投标文件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三层B区东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三室。

递交投标文件事宜:

所有投标人都必须提交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元)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必须到达东莞市会计核算中心(采购中心)账户上。

投标保证金的有关事项按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投标人向东莞市会计核算中心缴纳“投标保证金”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

东莞市会计核算中心(采购中心)

收款单位开户行:

建行东莞市分行营业部

联系人:

注明:

投标人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缴交,以其它形式或委托分支机构汇入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处理。

各投标人在汇投标保证金时应在用途栏上写明采购编号。

8.开标时间、地点及事宜:

开标时间:

2011年6月8日10:

30。

开标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三层B区东莞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三室。

开标事宜:

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出席开标会。

9.市采购中心、招标人不负责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10.有关本次招标之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形式查询:

单位名称:

东莞市政府采购中心

详细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四层B区410

联系人:

传真:

0769-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

本次招标标的为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供货资格(补充),详细要求见《用户需求书》。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2.定义

招标人:

东莞市财政局。

投标人:

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其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日期:

指公历日。

时间:

指北京时间。

合同:

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招标文件中所规定“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方式,通讯方式包括专人面交或传真发送。

3.合格的投标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参与投标投标人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甲级资格证书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并已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建立信用档案(系统呈可用状态)。

公司注册地在东莞市以外地区的投标人,需承诺取得中标资格后一个月内成立东莞分公司。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本次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

①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②为同一股东控股的;③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

投标人(含其授权的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在投标前三年内有受到各级管理部门处分或处罚的,须主动填报受处分或处罚的记录,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合格的服务

中标人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为政府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依法地开展编制(或审核)概算、预算(含最高限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款及结算等工作,按采购人的要求,独立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审核结果。

中标人所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保证咨询工作质量,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及相关业务。

预结算人员必须在其成果文件上签署其预算员资格证书号码或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号码,复核人员必须签署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中标后拟派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人员需更换时应征得财政部门的许可,更换人员的技术职称不得低于拟派人员的技术职称。

如没经同意擅自变更的,将取消其在二次接受分配任务的资格。

拟派人员必须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专业工程的造价咨询工作,不得跨专业。

5.投标费用

市采购中心、招标人不负责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递交招标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东莞市政府采购中心不收取中标服务费。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

6.1.1投标邀请函;

6.1.2投标人须知;

6.1.3合同书格式;

6.1.4用户需求书;

6.1.5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5日以书面形式(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向市采购中心提出书面澄清要求,送至市采购中心,逾期则视为接受招标文件所有内容。

无论是市采购中心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市采购中心都将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市采购中心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市采购中心将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市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书写。

对于任何非中文的资料,都应提供简体中文翻译本,有矛盾时以简体中文翻译本为准。

在投标文件中以及所有投标人与市采购中心和招标人往来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和规格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公制标准。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0.1.1价格部分文件

(1)开标一览表。

10.1.2商务部分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5)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业绩表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提供一份即可,与投标文件正本密封。

);

(6)商务差异表。

10.1.3技术部分文件

(1)投标人声明;

(2)服务方案;

(3)服务方案差异表;

(4)技术人员情况表。

10.1.4唱标信封

(1)投标函复印件;

(2)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复印件;

(4)开标一览表复印件。

供应商须如实详细提供第款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对招标文件“用户需求”部分作出书面响应,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时主要服务需求等。

11.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投标人应提交一套正本(包括价格部分文件、商务部分文件、技术部分文件和业绩表电子文档)、七套副本(包括价格部分文件、商务部分文件和技术部分文件)和一份唱标信封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正本均须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的所有资料都可以用投标文件的正本复印而成,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正本主要内容(招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内容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应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或由授权委托人签字。

传真或电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3.投标报价说明

投标人必须以招标文件第45页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咨询费的计费标准》下浮20%进行报价。

投标人须就所有项目报价,少报无效。

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招标所有服务内容的费用(包括各种税务费、必须的辅助材料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若报价小写与大写存在差异,以大写为准。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投标价不是固定价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中标后签定协议必须由投标单位名义进行签定。

14.投标货币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和服务价格必须用人民币报价。

15.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90天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期限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标而予以拒绝。

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市采购中心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市采购中心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投标人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6.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必须提供一份投标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元)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市采购中心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市采购中心、招标人在因为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以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缴交,以其它形式或委托分支机构汇入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处理。

各投标人在汇投标保证金时应在用途栏上写明采购编号。

提交保证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6.4.1收款单位名称:

东莞市会计核算中心(采购中心)

收款单位开户行:

建行东莞市分行营业部

联系人:

叶先生

16.4.2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必须到达东莞市会计核算中心(采购中心)账户上。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市采购中心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没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结果公示完毕后办理退款手续(不计利息)。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办理退款手续(不计利息)。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8.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修正标价;

16.8.2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

16.8.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或未能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成册,出现掉页和漏页的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唱标信封分开单独密封包装,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唱标信封”,并在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标明以下内容:

(1)采购编号:

(2)项目名称:

(3)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和文件的种类(如价格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唱标信封等)。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报价须知第~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市采购中心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18.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本次招标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8日10:

30(北京时间);

市采购中心可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

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市采购中心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市采购中心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市采购中心在本须知第18条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并退回给投标人。

20.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7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

市采购中心按本须知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按规定提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开标程序:

21.3.1开标由市采购中心主持开标会,投标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准时参加开标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投标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1.3.2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市采购中心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或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1.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率)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市采购中心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市采购中心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2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并将其投标文件退回:

22.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7条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22.1.2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账户或提交金额不足的。

22.1.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购买招标文件(报名)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的。

23.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

23.1.1本次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2评标委员会依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23.2.1评标原则:

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3.2.2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23.2.3评标办法:

按照评标程序的规定和依据评分标准,各评委就每个投标人的技术状况、商务状况及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评出其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

对各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余下各评委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

将技术评分、商务评分相加得出综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按综合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

得分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写出本次招标的评审报告,按照排列顺序向采购人推荐中标供应商。

23.2.4评标步骤:

先进行初步评审,再进行的技术、商务评审。

24.投标文件的评审

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如主要内容不满足用户需求书的要求,以及重要指标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递交投标文件份数不足或未按照本须知第17条的要求进行装订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3)所提供的必要资格证明资料无效或不齐全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0点规定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签署和盖章的;

(6)主要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要求,或重要指标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7)投标报价下浮率不是固定20%的或投标方案是可选择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文件的澄清。

根据本须知第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审项目

初定配分

评分细则 

1、企业资质

(5分)

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分)

企业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得2分,无得0分。

工作经验(2分)

以企业从事工作年限(营业执照的企业成立时间)来计算得分:

8年或以上得2分,8年以下得1分

司法鉴证资质(1分)

获得省司法鉴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司法鉴证资质的或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司法鉴证业务的,得1分。

2、相关人员

(20分)

拟派从事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人员情况(20分)

1)拟派人员15名或以上,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10名或以上、高级工程师2名或以上,得20分;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人数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扣减相应分数(注册造价工程师2分、高级工程师1分,下同);

2)拟派人员12名或以上,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8名或以上、高级工程师1名或以上,得15分;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人数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扣减相应分数;

3)拟派人员8名或以上,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5名或以上、高级工程师1名或以上,得10分;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人数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扣减相应分数;

4)拟派人员5名或以上,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2名或以上,得5分。

5)拟派人员5名以下,得1分。

6)上述拟派人员中必须包括房建、市政、公路、水利、安装专业工程造价执业或从业资格的技术人员,每缺一个专业扣减1分。

说明:

上述人员必须在本企业从事本项工作1年以上,且该人员必须记录在东莞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网站的“信用档案”内,以该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和资格证、身份证、评标时东莞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网站的“信用档案”记录为准。

3、企业业绩(37分)

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总业绩(15分)

以各投标单位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概、预、结算编审业绩评定。

(业绩均指概、预、结算编审部分)。

其中编审总额在100亿元及以上的,得15分;100亿元以下的,每递减10亿元减2分;30亿元以下的,得1分。

不同类型工程编审业绩(7分)

按各投标单位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曾经开展的不同类型工程编审业绩计分(共分为12种专业类型:

1、土建、2、安装、3、装饰、4、园林绿化、5、市政桥梁、6、公路桥梁、7、水利、8、港口码头、9、城市轨道交通、10、铁路、11、污水处理(指设备及管网部分)、12、其他专业),每一种类型专业得1分,总分最高得7分。

东莞地区业绩(15分)

2010年承接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项目总造价在45亿元及以上的,得15分;在35-45(不含)亿元的,得13分;在25-35(不含)亿元的,得11分;在15-25(不含)亿元以上的,得9分;在5-15(不含)亿元的,得6分;在1-5(不含)亿元的,得3分;1亿元以下的,得2分;没有开展业务的,得0分。

业绩要求说明

1、业绩须以同时提供的合同和验收资料复印件为准,否则在评审时该项项目业绩无效。

业绩的签订合同时间和验收资料时间均在所要求的时间范围内才算有效业绩,

2、验收资料须满足以下其中一点内的所有要求:

(1)经业主盖章的委托方评价意见(包含工程名称、委托内容、工程造价和完成时间等内容)和成果报告文件(主要内容部分);

(2)经业主盖章确认的成果报告文件(上述资料需包含工程名称、审查事项和内容、审核造价及相关单位公章等内容);(3)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或最高报价值评审情况表或工程项目评审汇总对比表等(上述资料需包含工程名称、审查事项和内容、审核造价及相关单位公章等内容),再加上成果报告文件(主要内容部分)。

3、如因特殊情况没及时签订合同的,应提供政府采购通知书及成果报告文件(主要内容)复印件,但没有开展工作的不作为业绩。

对于只有框架协议合同,没有具体项目合同或政府采购通知书时,可使用框架协议合同代替。

4、企业诚信经营情况(5分)

企业诚信经营情况(5分)

评分条件:

2008-2010年获得省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的,每提供一份企业所在省建设或工商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证书得1分,最高得5分。

5、服务质量保证和承诺(2分)

能够承诺保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托的评审业务,提供优质服务,并制订管理质量控制措施,作出违约责任、以经济赔偿大小的承诺,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建立三级复核制度。

6、企业财务状况(15分)

1、企业财务状况:

2008-2010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合计1500万元或以上。

得10分;合计1000-1500(不含)万元,得8-9分(每递减250万元扣减1分,下同);合计500-1000(不含)万元,得6-7分;合计200-500(不含)万元,得4-5分;其余得1分。

2、盈利情况:

2008-2010年连续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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