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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国际结算最完整资料

国际结算课件+笔记+补充说明+适当解释

第1章国际结算概述

第一节国际结算含义及主要内容

1、定义InternationalSettlement

指在不同国家之间发生的货币支付业务

货币:

可兑换货币——广泛接受,可流通,币值稳定

产生国际结算的原因1.有形的贸易结算(商品贸易)

2.无形贸易结算或非贸易结算(服务贸易、战争赔款、投资红利汇回、国际借贷、侨民汇款、旅游开支等)

国际结算特点:

业务复杂、当事人多、单据多、时间长、环节多、业务错综复杂

经营国际结算业务的主体:

经营国际结算业务的只能是国内有权经营国际业务的银行(外汇银行),还有外资银行。

(我国“中行”做得最大)

2、主要内容

1.结算工具:

票据(本票、汇票、支票),电讯工具或邮寄支付凭证等

2.结算凭证:

单据(提单、发票、保单、原产地证明、检验证书)

单据与票据的区别:

票据是金钱工具,与物无关;单据是与物联系,体现物的特征。

3.结算方式(与融资相互结合)

1)汇款

2)托收(光票、跟单(D/P、D/A))

3)信用证

4)国际保理、福费廷、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银行介入程度较浅、手续相对简便、在欧洲发展较快)

4.结算法律基础

1)各国票据法:

英1882《票据法》

美1896《统一流通票据法》,1952年制订、1962年修定《统一商法典》

(以英国法典为基础,二者形成英美法系)

中1996.1.1实施票据法按大陆法系结构,英美法系内容

2)日内瓦票据法统一公约——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等国际联盟组织制定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ULB1930.6.7)

《统一支票法公约》(ULC1931.3.19)

ULB:

UniformLawForBillsofExchangeAndPromissoryNotes

ULC:

UniformLawForCheques

*票据法——英美法系,代表:

《英国票据法》

——大陆法系,代表:

《日内瓦统一法》(主要内容是两个公约)

3)国际商会(ICC)制定的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URCNO.52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NO.600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NO.525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NO.4581993.1.1

URC:

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

UCP:

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

URR:

UniformRulesforbank-to-bankreimbursementsunderdocumentarycredits

URDG:

UniformRulesForDemandGuarantee

第2节发展

1、从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工具)

物物交换→黄金、白银、铜结算→商业汇票→货币兑换商→外汇银行→伦敦出现国际金融中心→银行帐户划拔进行结算(非现金结算)

2、从货物买卖→单据买卖(凭证)

从实际交付发展到象征性交付(提单出现)

3、买卖双方直接结算→通过银行结算(主体)

意味着由商业信用(规模小、风险大、资信调查成本高)转变到银行信用(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

4、简单的贸易条件→交货与付款相结合的比较完善的贸易条件

          (主要得益于提单和保险单的出现)

第3节当代国际结算特点及发展趋势

1、特点

1.凭单付款:

提单和保险单的出现使凭单付款成为当代国际贸易结算最主要的特征。

*信用证特点:

1.单据买卖2.独立于合同自主性文件3.银行信用

2.票据结算

票据功能的完善,立法的完善以及电子货币的出现进一步促使现金退出流通领域。

*票据功能:

结算、融资、作信用保证等

3.以银行为中心:

国际银行业务网(代理行、帐户行+财务电讯系统);

国际结算本质:

通过银行汇兑,银行进行资金融通,银行提供信用保证,来结清跨国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

4.结算单据多样化:

使凭单付款更安全

2、发展趋势

1.结算单据多样化、复杂化,结算工作难度加大——是非关税壁垒加强的一种侧面反映

*90年代提出的贸易多元化,至今收效甚微。

2.贸易结算与国际信贷结合,促进大额交易的发展

 如出口信贷、打包贷款、议付、贴现、保理、信托收据、买方远期信用证

*出口信贷:

买方信贷、卖方信贷

3.业务操作日益现代化,主要体现为电子化、网络化

1)SWIFT:

SocietyforWorldwideInterbankFinancialTelecommunication

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环银电协)

1973.5成立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由由北美和西欧15国的239家银行发起,

目的:

利用高度尖端的通讯系统在会员间从事传递信息、账单、头寸划拨等银行业务

特点:

每周7天,每天24小时运转;安全、可靠、快速、标准化、自动化、低成本,会员众多(全世界共有会员银行2044个),日处理SWIFT电讯150万笔

MT7XX与信用证相关

*MT:

MessageTypeMT1XX与汇票相关

2)CHIPS:

ClearingHouseofInterbankPaymentSystem

银行同业支付清算系统(美元)

3)CHAPS:

ClearingHouseOfAutomaticPaymentSystem

伦敦自动支付清算系统(英镑)

4.采用EDI(电子数据交换),简化中间环节,降低成本,迅速、准确、安全(“无纸化贸易”)

5.结算中使用的货币分散:

以美元为主、欧、日元也占一定比例。

*汇兑风险:

本币外币、浮动汇率、时间

第2章国际结算工具——票据

第1节概述(主要参照英美法系)

1、票据定义英国1882年票据法:

流通票据是一种权利财产。

——解释了票据的实质

这种财产的完全合法权利可以仅凭交付(或许要有转让人的背书)票据来转让。

——解释了流通的形式

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且支付对价给转让人。

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而不受其它权益的约束。

——解释了流通的内涵

——权利财产:

choseinaction:

指非实际占有(以价值形态表示)的一种权利或权益。

相对于占有财产(choseinpossession)即以实物形态实际占有。

——其它权益:

Equities又称平衡权益。

是指:

A.受益人在委托书如遗嘱或财产授予文书项下的权益

B.抵销权或反索权

C.合法财产的返还要求权

*受让人不会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2、票据历史概述(略)

3、票据性质

1.流通性Negotiability

指持票人有权把票据流通转让给他人而无须通知原债务人,是流通票据最重要的性质。

流通转让:

1)【形式】转让人经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地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交付:

交付给受款人是使承诺不可撤销的,使背书等生效的行为)

*(出票:

对受票人是命令;对受款人是承诺)

2)【内容】受让人取得票据,即可取得它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实质】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优于前手权利。

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全转让、全流通(提单为‘半流通’))

4)【程序】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采用流通转让的有:

汇票、本票、支票、国库券、大额定期存单、不记名债券等。

过户转让(Assignment):

1)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

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

2)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

它不因债权人更换而解除其债务

3)受让人获得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4)三个当事人即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以及原债务人之间完成转让行为

采用过户转让的:

股票、人寿保险单等

交付转让(Transfer)

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转让票据

2)全部权利可用自己的名义起诉

3)受权利缺陷影响

4)双边转让

采用交付转让:

提单、仓单、写明不可流通的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

*三者主要区别:

受让人权利和转让方式不同

2.

无因性(Non-causativeNature)使票据得以流通

指不用过问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原因,也不管其原因是否合法,都不影响票据效力。

票据原因包括1)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

2)出票人与受款人以及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

3.要式性(RequisiteinForm)又称书面形式要件,

即记载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必要项目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才产生效力。

4.提示性(Presentment)票据权利是由票据本身所证明的。

所以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证明其权利。

若提示超过提示期限,则付款人的责任即被解除。

若不能提示票据,则不能享受票据权利。

5.返还性(Returnability)票据的持票人拿到票款时,应将票据返还给付款人,作为收款的凭证。

——由于返还性,票据不能无限期流通,这是票据区别于货币的局限性。

6.其它:

文义性(决定了提示性)、设权性、金钱债券、债权证券

4、票据作用

1.结算支付

单边支付:

可起到货币的支付功能和结算作用

多边支付:

可抵销交叉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对债权和债务的清算作用与票据行为的完成不尽相同。

票据的行为完成在于票据取得兑现,获得款项。

例如:

ABCE票据行为的完成:

所有人解除债权债务关系(被付款或过期)

清偿

清偿

清偿

2.信用作用:

票据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出票人出票相当于在票据上立下书面的支付信用保证

受票人承兑相当于同意自己的付款义务,也是一种支付保证

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加上自己的背书,则票据流通时更受欢迎。

因为受让人若持票据被拒付,他可以向背书人追索,所以背书人在背书时也加上了自己的信用。

——信用作用是票据最本质的作用,是各种作用的基础

3.流通作用:

票据可经过交付或背书转让给他人,并能连续多次转让。

背书转让使得票据在市场上广泛地流通,成为一种流通工具,节约了现金的使用,扩大了流通的手段。

*从票据债权债务人来看,汇票的出票人是债权人,从票据产生的原因看是债务人。

*一般只有承兑时间与付款时间相联系的,如“见票后30天付款”时,承兑才是必要的。

*汇票:

出票人和受票人、受款人和受票人不能是同一人。

但出票人和受款人可以为同一人。

*支票是由银行作为受票人的即期汇票。

第2节票据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1.出票人(Drawer):

签发票据之人

*汇票是支付的命令,汇票上“出票人”:

债权人。

本票是支付的承诺。

本票上“出票人”:

债务人。

*远期汇票被承兑前,即期汇票被付款前出票人都是主债务人。

远期汇票被承兑之后,承兑人即成了主债务人,出票人即是从债务人。

义务:

1.担保承兑义务——我国规定必须承担该义务,有的国家规定可以自行免除

2.担保付款的义务

*票据的价值和流通性取决于出票人的资信。

2.受票人(Drawee):

被命令付款之人,一般为进口商或开证行,对票据承担付款责任。

在对票据进行承兑后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但受款人或持票人不能强迫受票人到期付款。

*受票人只有在做出付款行为后才是付款人

格式是否合法

是否被挂失止付

义务:

1.付款2.承兑3.收到止付通知时立即停止付款4.审查

对票据票面的形式审查

审查对持票人资格的形式审查

对票据文义的形式审查——包括背书连续性等

权利:

1.不付款(不能提供票据原件时)

2.追索(支付后若发现票据伪造等要求收款人退还)

3.付款后有收回票据的权利(当票据转移后票据上的权利可转移)

4.可拒绝承兑,拒绝付款(任何情况都可以)(受票人承兑后才有义务)

票据

汇票

本票

支票

受票人

为出票人要求付款的第三人

为出票人本人

为被要求付款的银行

3.受款人(Payee)收取票款之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也是第一个持票人

1)受款人有权向受票人要求付款,如遭拒付,有权向出票人追索;可将汇票转让给他人,如是记名汇票则须背书

2)受款人背书转让汇票后成为汇票的第一背书人;背书人与受票人同样承担票据的付款责任或承兑的保证责任,票据遭拒付遭到持票人的追索时,受款人应负责偿还票款,然后再向出票人追索。

汇票的受款人通常称为“抬头”:

记名式限制性持票人抬头

权利:

1.追索权(受票人、出票人)2.转让

三类全称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受票人

受款人

L/C信用证

Exporter

IssuingBank开证行

(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

Exporter

NegotiatingBank议付行

D/P托收

Exporter

Importer

Exporter

托收行/代收行

D/D汇款票汇

汇出行

汇入行

Exporter

*信用证中,汇票签发的依据是发票;所以只有出口商才能签发,且提示方便。

(若由进口商签发则会有汇票不符或不签汇票则会单据不符。

4.背书人(Endorser/Indorser)在汇票背面签字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持票人

背书意味着背书人对继他之后成为汇票当事人的各有关方及持票人承担责任,即当受票人拒付时应受追索。

背书的另一意义在于对于其后手的任何正式持票人担保其前手的全部背书都是真实的。

背书人若想免除自己的责任,可在背书时加注:

“不受追索”(withoutrecoursetome),但此加注会妨碍票据的流通性

5.承兑人(Acceptor)受票人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命令并在票据正面承兑,成为承兑人

远期汇票才有承兑人

义务:

1.付款责任是第一位的(第一债务人)

(一经承兑,承兑人就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出票人退居从债务人地位)

2.付款责任是绝对责任(承兑就必须付款)

1)保证按所承兑的文义付款

2)不得对正式持票人否认(在票据法中称为“禁止承兑人翻案”):

●出票人的存在、出票人签字的真实性以及他签发汇票的能力和授权(即不能以这些理由拒绝对正式持票人付款)

●倘若汇票是付给出票人所指定之人的,承兑人不能否认出票人当时的背书能力,但不包括其背书的真实性或有效性

●倘若汇票是付给第三者所指定之人的,承兑人不能否认受款人的存在以及他当时的背书能力,但不包括其背书的真实性或有效性

6.持票人(Holder)占有票据的受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人

权利:

请求付款、承兑、遭退票时追索、转让

根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方式可分为对价持票人和正式持票人,其权利大小不同。

7.对价持票人(HolderForValue)

不论其是否付出过对价,只要某一前手付过对价,该持票人即为对价持票人,但须持有票据。

若票据丢失,其权利也丧失。

法律并不要求付出的对价是十足的对价,对价不足并不影响一个人对汇票的权利,除非不足反映出缺乏善意

8.正式持票人(HolderInDueCourse)又称善意持票人(Bona-fideholder)

条件:

1)票面完整而合格(必要项目都具备;可流通)(限制性抬头不可流通)

2)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

3)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善意)

4)善意地支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

5)在票据流通转让给他时,他不知道转让人对该票据的权利有任何缺陷

6)前手的背书时真实的

——受款人不是正式持票人,因其并非通过流通而取得汇票,而且出票人为了偿付债务而出票给受款人,受款人不需要支付对价

——银行的第6点可适当放松,因其只能在形式上审核而个人有义务认识其前手,银行无法逐一认证。

银行可为善意持票人。

权利:

正式持票人的权利优先于其前手,不受前手“其他权益”或权利缺陷的影响,其权利是完全的和无可争议的

1)不受其他权益或请求的约束

2)不受相对抗辩的约束

其充分权利如下:

1)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

2)汇票转让他人

3)背书权

4)发出退票通知给前手当事人

5)向前手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6)用自己名字起诉的权利

7)丢失汇票后获得副本权(汇票通常为一式两份)

8)在支票或银行即期汇票上划线的权利和委托一家银行托收票款的权利

9.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

被拒付、拒绝承兑并已作出拒绝证书后,由出票人或背书人找到另一人(可是当事人之一或局外人)出面参加承兑或付款以免被追索,挽回信誉。

10.保证人或保付人

(对汇票金额全部或部分保证付款的人

一般为汇票责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或在汇票上签字的当事人

*责任当事人指出票人受票人,不可作为保付人

*保证对象是主债务人(一般为出票人)

*若汇票除受款人或出票人的背书外,正面还有第三者签名,则此签名为保证付款,保证可对出票人、背书人或承兑人进行,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样责任)

第3节票据行为

1、概念

狭义:

以成立票据关系、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需要式的法律行为,也可称为基本行为

包括:

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其中出票为主票据行为,其他为附属票据行为

广义:

票据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失所需的法律行为

除狭义行为外,还包括提示、付款、参加付款、退票以及行使追索权

票据开出是要式的,票据行为也是要式的。

2、票据行为

1.出票(ISSUE)包括两动作写成汇票并签字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直接交付、推定交付)

实际交付:

将汇票交至受款人手里(直接交付)

推定交付:

以电话等形式通知交付

出票:

一张形式完整的汇票首次被交付给一人,此人取得后成为持票人。

交付:

指实际的或推定的所有权从一个人转移至另一个人的行为。

2.背书(Endorsement)指汇票背面的签字,是记名汇票转让时的必要手续。

包括两个动作:

在汇票背面签字交付给被背书人

汇票正面的签名:

出票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和保付人

汇票背面的签名:

背书人

PaytoA正面:

受款人

背面:

被背书人

1)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空白背书的受让人可以不需背书,仅凭交付再行转让(相当于来人抬头汇票)

2)记名背书:

写明向某人或其指定之人付款,例如:

PaytotheorderofABCBankpaytoB

ForBOCForBOC

(signature)(signature)

背书PaytoB=PaytoBororder即可以由B再次转让

背书PaytoBonlyB就不能再转让

3)限制性背书:

背书时加限制性条款。

禁止汇票再次被流通转让或载明背书只是授权按既定指示处理汇票而不是转让汇票的所有权。

作限制性背书后,受让人无权再次转让该汇票,其流通性消失,只能凭票取款。

如:

PaytoBankAonly

PaytojohnforaccountofA(付给JOHN,记入A的账户)

只能对JOHN付款,不能再转给其他人

Paytojohnororderforcollection(付给JOHN或其指定人作为托收款)

Paytojohn,notnegotiable(不可流通)

4)附带条件的背书:

受票人或承兑人在凭票付款时可不理会这些条件。

只要付款给持票人,其责任即解除,但背书规定的条件有可能并未得到满足。

附带条件仅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有约束作用,与付款人、出票人无关。

——不能部分背书,就汇票的部分金额进行背书,不发生效力

——背书人可禁止再背书,对禁止再背书之后经由背书取得票据的人,不负责任。

——记名汇票经空白背书就变成来人汇票,来人汇票无论经过多少次背书都是付给来人的。

*来人抬头汇票无法通过背书改变其来人性质

*空白背书,可再变成来人汇票,则可通过背书结束来人性质

*未背书,则不受追索

3.提示(presentation):

受款人或经转让后的受让人持票据交给受票人,请求承兑或付款。

包括:

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即期汇票作付款提示,远期汇票作两次提示:

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二者适用票据不同,目的不同(承兑提示是为了明确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付款提示是为了了结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4.承兑(acceptance):

受票人同意执行出票人的付款命令的表示。

须符合下列条件:

1)写在汇票正面,由受票人签字

2)不得表明受票人将以付款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来履行其承诺

3)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交还”这一动作表明承诺已经生效,并且不可撤消)

在信用证项下,承兑后,开证行往往发一份承兑通知书而不寄回承兑汇票,但其效力与承兑汇票是一样的。

(可以凭承兑通知书进行贴现。

见票后若干天付款的汇票,承兑日就是见票日。

分类:

一般性承兑/普通承兑:

generalacceptance

限制性承兑/限制承兑:

qualifiedacceptance

出票人支付命令:

受票人、付款时间、受款人、付款金额、付款地点、无条件

普通/一般性承兑:

没有限制地同意出票人的命令

1)受票人签字:

A

2)签字+日期:

A2009.09.30

3)签字+Accepted(已承兑)

4)签字+Accepted+日期

5)上述任意一种+payatxxbankxxbranch(在XX银行XX分行付款)【只是一种建议,在其他地方付款也可以】【但若是“在XX银行XX分行付款only”,则为限制性承兑】

——由于承兑日期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一般承兑应记载承兑日期,如未记明,为了保留追索权,应作成拒绝证书,表明承兑日期未记载。

限制性承兑:

部分或全部地改变了出票人命令——限制性承兑都视为拒绝承兑?

1)有条件承兑(conditionalacceptance):

“已承兑,如货物符合XX标准即予付款”

——有条件(不单纯)承兑*我国认为不合法

2)部分承兑(partialacceptance):

80/100(即仅承兑80镑,其余未获承兑部分,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

3)地方性承兑(localacceptance):

“已承兑,只在香港汇丰银行付款”(……only)

4)改变付款时间承兑(timequalifiedacceptance):

“已承兑,出票日后6个月付款”

5)改变当事人承兑(partiesqualifiedacceptance):

受票人不止一个,但承兑时仅有部分承兑,有些人没有承兑

——持票人可拒绝接受限制承兑。

见票定期付款汇票曾由于不获承兑而遭退票,后又被承兑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将首次向受票人提示之日作为承兑日。

——在信用证业务中,若第一次因单证有缺陷被拒付后,出口方和进口方协商后同意付款,则再次接受承兑后,以第二次为承兑日。

涂销承兑视为拒绝承兑;承兑变更汇票之主旨者,视为拒绝承兑,但承兑人仍依所附条件负其责任

1)对承兑人来说,过期承兑与到期内承兑有同样的效力?

2)在拒绝承兑时,对持票人:

若在提示承兑期内,持票人可依法作成拒绝证明并行使追索权;若在提示期限后,持票人不能再作成拒绝证明。

则可能因此丧失其追索权。

可因买卖合同进行追索。

5.正式付款Paymentinduecourse

1)由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而不是由出票人或背书人支付——支付主体

2)在到期日那天或以后付款,而不能在到期日之前付款(可能出现其它债权人,即可能会被要求再次付款)——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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