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白对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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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白对照

《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白话译文

二十年四月初二日,南郡郡守腾通告各县,道负责官吏:

过去,百姓各有不同的习俗,他们所爱好和厌恶的都不一样,有的不利于百姓,有害于国家。

因此圣上制定了法律用以纠正百姓的思想,去掉邪恶的行为,清除坏的习俗。

由于法律不够完备,百姓中多诡诈取巧,所以后来有干扰法令的。

所有法律令、都是教导百姓,去掉淫恶的行为,清除坏的习俗,使他们能够行善。

现在法令已经具备了,仍有一些官吏、百姓不加遵守,习俗淫侈放恣的人未能收敛,这是不执行君上的大法,助长邪恶淫侈的人,很有害于国家,不利于百姓。

所以我把法律令、田令和惩办奸私的法规整理出来,命官吏公布于众,使官吏、百姓都清楚了解,不要违法犯罪。

现在法令已经公布,听说官吏、百姓犯法有奸私行为的尚未敛迹,私自的爱好和旧有的习俗仍不改变,从县令、丞以下的官员明明知道而不加检举处罪,这是公然违背君上的大法,包庇邪恶的人。

这样,作为人臣就是不忠。

如果不知道,是不称职、不明智;如果知道而不敢处罪,就是不正直。

这些都是大罪,而县令、丞还不清楚了解,是很不应该的。

现在我要派人去巡视,检举是不服从法令的人,依法论处,对令、丞也要处分。

还要考核各县官吏,哪一县官吏有犯令而令、丞没有察处的,要将令、丞上报处理。

本文书在各县依次传阅;另抄送江陵公布,由驿站派送。

凡良吏都通晓法律令,没有不能办理的事务;廉洁、忠诚老实而能为君上效力;他们知道一曹的事务不能独断独行,所以有公正之心;又能够纠正自己,不愿与别人分开处理事务,因此不会在办事中争竞。

恶吏则不懂法律令,不通习事务,不廉洁,不能为君上效力,苟且懒惰,遇事推脱,容易搬弄是非,不知羞耻,轻率地口出恶言而侮辱别人,没有公正之心,而有冒犯的行为,因此善于争辩,喜欢在办事时争竞。

争竞的时候,就假装瞪起眼睛、握住手腕,显示自己勇敢;说种种假话,抬高语音,显示自己善于治理;说违背事理的话,装作愧悔和无知,显示能约束自己;自高自大,蛮横倔强,显示自己强干,而上司还认为他们有才能。

这种人不能不予以惩罚。

各县、道收到本文书,应发文书到所属各曹,属曹如不受命,县、道要向郡报告,由郡官命郡的属曹进行责处。

过失最多的吏,所在的曹向令、丞申报,令、丞认为该吏不公正,由郡官记录在薄藉上向全郡通报,作为恶吏。

原文: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

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

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

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闲令下者。

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

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也),而长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

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闲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于罪。

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闲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

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

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智(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也)。

此皆大罪(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

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

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

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有(又)廉絜(洁)敦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也),而恶与人辨治,是以不争书。

?

恶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洁),毋(无)以佐上,緰(偷)随(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轻恶言而易病人,毋(无)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诉)事,喜争书。

争书,因恙(佯)瞋目扼(腕)以视(示)力,吁询疾言以视(示)治,丑言麃斫以视(示)险,坑阆强肮(伉)以视(示)强,而上犹智之(也)。

故如此者不可不为罚。

发书,移书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画之。

其画最多者,当居曹奏令、丞,令、丞以为不直,志千里使有籍书之,以为恶吏。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田律》白话译文

下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末耕种田地顷数。

禾稼生长期下雨,也要立即报告降雨量和受益田地顷数。

如有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虫害等损伤了禾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

距离近的县,由走得快的人专送报告,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在八月底以前送达。

原文:

雨为〈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毋(无)稼者顷数。

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

早〈旱〉及暴风雨、水潦、(螽)、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

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

 田律。

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井和纲罟,到七月才解除禁令。

只有因死亡而需要伐木制造棺椁的才不受季节限制。

居邑靠近牛马的皂和其它禁苑的,幼兽繁殖时不准带着狗去狩猎。

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和捕兽的,不准打死;如追兽和捕兽的要打死。

在专门设置的警戒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上缴官府,其它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狗肉而上缴狗皮。

原文: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

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罔(网),到七月而纵之。

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

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

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

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田律。

每顷田地应缴的刍(喂牲畜的草——录者注)稾(谷类植物的茎杆——录者注),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垦种与否,每顷缴刍三石,稾二石,干叶和乱草够束以上均收,缴纳时,可以运来称量。

原文:

入顷刍,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二石。

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

入刍,相输度,可(也)。

   田律。

谷物、刍稾撤下来的木头的草垫,应即向县廷报告粮草石数,木头和草垫不要移作他用,要用来垫盖粮草。

原文:

禾、刍彻(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

勿用,复以荐盖。

   田律。

驾车牛马的饲料,过期两个月没有领取或发送的,都截止不再领发,向大田领取而未设固定帐目的,按其领取凭证所到日期发给,不得超过凭证的规定。

原文:

乘马服牛禀,过二月弗禀、弗致者,皆止,勿禀、致。

禀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禀之,勿深致。

   田律。

居住在农村的百姓不准卖酒,田啬夫及部佐应严加禁止,违反法令的有罪。

原文: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

田律。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白话译文

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三十天;成绩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资劳两个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

又在乡里进行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里典资劳十天,成绩低劣的笞打三十下。

原文: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

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

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

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厩苑律。

借用铁制家具,因破旧不堪使用而损坏的,以文书上报损耗,收下原物而不令赔偿。

原文:

(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

   厩苑。

率领放牧官有的牛马,牛马有残废的应急向牛马死亡所在县呈报,由县加以检验后将已死牛马上缴。

如因不及时而使死牛马腐败,则令按未腐败时的价格赔偿。

如小隶臣病死,应告其……处理;如小隶臣不是因病而死亡,应将检验文书报告主管官府论处。

如系大厩、中厩、宫厩的牛马,应以其筋、皮、角和肉的价钱呈缴,由这个率领放牧的人送该官府。

驾用官牛马而牛马死于某县,应由该县将肉全部卖出,然后上缴其筋、皮、角,并将所卖的价钱全部上缴,所卖钱如少于规定数目,令该驾用牛马的人补赔而向主管官府报告,由主管官府通知卖牛马的县销帐。

现在每年对各县各都官的官有驾车用牛考核一次,有十头以上,一年间死了三分之一,不满十头的以及领用牛一年间死了三头以上,主管牛的吏、饲牛的徒、令、丞都有罪。

由内史考核各县、太仓,考核各都官和领用牛的人。

原文:

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值)赏(偿)之。

其小隶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诊书告官论之。

其大厩、中厩、宫厩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贾(价)钱效,其人诣其官。

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而杂买(卖)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贾(价)钱。

钱少律者,令其人备之而告官,官告马牛县出之。

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

内史课县,大(太)仓课都官及受服者。

□□。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仓律》白话译文

谷物入仓,以一万石为一积而隔以荆笆,设置仓门。

由县啬夫或丞和仓、乡主管人员共同封缄,而给仓啬夫和乡主管禀给的仓佐各一门,以便发放粮食,由他们独自封印,就可以出仓,到仓中没有剩余时才再给他们开另一仓门。

啬夫免职,对仓进行核验的人开仓,验视共同的封缄,不必称量,只称量原由仓主管人员独自封印的仓。

谷物出仓,如果不是原入仓人员来出仓,要令加称量,称量结果与题识符合,即令出仓。

此后如有不足数,由出仓者赔偿;如有剩余,则应上缴。

共同出仓的人员中途不要更换。

谷物入仓不满万石而要增积的,由原来入仓的人增积,是可以的;其他人要赠积,增积者必须先称量原积谷物,与题识符合,然后入仓。

此后如有不足数,由后来入仓者单独赔偿;要把入仓增积者的姓名、职务、籍贯记在仓的簿册上。

已满万石的积和虽未满万石但正在零散出仓的,不准增积。

在栎阳,以二万石为一积,在咸阳,以十万石为一积,其出仓、入仓和增积的手续,均同上述律文规定。

长吏共同入仓和开仓,如发现有小虫到了粮堆上,应重加堆积,不要使谷物败坏。

原文:

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

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

啬夫免,效者发,见杂封者,以堤(题)效之,而复杂封之,勿度县,唯仓自封印者是度县。

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当堤(题),令出之。

其不备,出者负之;其赢者,入之。

杂出禾者勿更。

入禾未盈万石而欲增积焉,其前入者是增积,可(也);其它人是增积,积者必先度故积,当堤(题),乃入焉。

后节(即)不备,后入者独负之;而书入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廥籍。

万石之积及未盈万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积。

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其出入禾、增积如律令。

长吏相杂以入禾仓及发,见之粟积,义积之,勿令败。

  仓

谷物,刍稾入仓,就要记入仓的薄籍上报内史,刍稾都以万石一积。

在咸阳以二万石一积。

其出仓,入仓、增积和核验均同上条关于谷物的规定。

原文:

入禾稼、刍,辄为廥籍,上内史。

刍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

  仓

一积谷物,刍稾出尽和时候,应向县迁上报多余或不足之数。

如未出尽而数额已足,应报告县廷,由县廷命长吏会同一起将仓封缄,并参预出仓,向县庭报告所出的数量,如余数较少可以整个称量。

仓如在都邑,应由……参预共同出仓。

原文:

禾、刍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

出之未(索)而已备者,言县廷,廷令长吏杂封其廥,与出之,辄上数廷;其少,欲一县之,可(也)。

廥才(在)都邑,当□□□□□□□□者与杂出之。

  仓

……不足数,令原任的吏和新任的吏一起将仓出尽。

如原任的吏不同意,不要勉强。

如没有原任的吏,则令有秩的吏,令史主管和……共同出仓,出尽后再处理不足数的问题。

共同出仓的人员中途不要更换,如更换而出现不足数的情况,要责令令、丞同他们一起赔偿。

原文:

□□□□□不备,令其故吏与新吏杂先(索)出之。

其故吏弗欲,勿强。

其毋(无)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史主,与仓□杂出之,(索)而论不备。

杂者勿更;更之而不备,令令、丞与赏(偿)不备。

  仓

计量谷子,黍子……要以文书其产年,分别记数,以便发放给人。

原文:

程禾、黍□□□□以书言年,别其数,以禀人。

  仓

算谷子的帐,要把黄、白、青三种区别开来,黏谷不要发放给人。

原文:

计禾,别黄、白、青。

(秫)勿以禀人。

  仓

稻如在谷子之后成熟,应把稻计算在下一年的帐上,收获后上报产量时,应将籼稻和糯稻区别开来,要把用以酿酒的籼稻和糯稻区别开来,每年单独贮积,不要增积,用来供给宾客。

到十月用牍写明数量,上报内史。

原文:

稻后禾孰(熟),计稻后年。

已获上数,别粲、(糯)()稻。

别粲、(糯)之襄(酿),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

  仓

各县太仓上报领取口粮人员的名藉和其它费用,就与每年的帐簿同时缴送,都官应在每年结帐时核对领取口粮人员的名藉。

原文:

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与计偕。

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

  仓

种子,稻、麻每亩用二又三分之二斗,谷子、麦子每亩一斗,黍子、小豆每亩三分之二斗,大豆每亩半斗,如果是良田用不到这样的数量,也是可以的。

田中已有作物,可酌情播种。

原文:

种:

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

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

其有本者,称议种之。

  仓

各县留作种子的麦子,应和谷子一样收藏。

原文:

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

  仓

谷子一石又三分之二斗舂成粝米一石,粝米一石舂成凿米九斗,凿米九斗舂成毇米八斗。

有赏赐的米或向官府领取谷物,到九月底该人尚未领取,不再发给。

原文:

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粝)米一石为凿()米九斗;九斗为毁(毇)米八斗。

稻禾一石。

有米委赐,禀禾稼公,尽九月,其人弗取之,勿鼠(予)。

  仓

稻谷二十斗,舂成米十斗,十斗的粲舂成毇米六又三分之二斗。

麦十斗出(此字为“左麦右商”,(注:

《说文解字》云:

“‘左麦右商’,麦核屑也。

”——录者注)三斗。

大豆、小豆、麻以十五斗为一石,领取毇、粺的,以十斗为一石。

原文:

为粟廿斗,舂为米十斗;十斗粲,毁(毇)米六斗大半斗。

麦十斗,为三斗。

叔(菽)、荅、麻十五斗为一石。

?

禀毁(毇)粺者,以十斗为石。

  仓

宦者,都官的吏或都官的一般人员为朝廷办事而来督送,令所到县垫发口粮,应即用文书通知原发这些人粮食的县,据以扣除他们的粮食。

如在原发粮食的县已经领过了,应以文书通知所到的县责令赔偿。

原文: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令县貣(贷)之,辄移其禀县,禀县以其禀。

已禀者,移居县责之。

  仓

到军中或属县办事的,应自带口粮,不得发符传向所到的县借取。

原文:

有事军及下县者,赍食,毋以传貣(贷)县。

  仓

按月领取口粮的人员,粮食已经发给而因公出差,由沿途驿站供给饭食。

以及休假到月底仍不归来的,应停发其口粮,直到回来的时候再行发给,有秩的吏则不停发。

原文:

月食者已致禀而公使有传食,及告归尽月不来者,止其后朔食,而以其来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仓

每次驾用传马,喂饲二次粮食,回程再喂饲一次粮食,都要八匹马一起喂。

如果连驾九次,不得超过每天饲粮一次。

如驾车路远,马疲劳了,可再加喂一次。

原文:

驾传马,一食禾,其顾来有(又)一食禾,皆八马共。

其数驾,毋过日一食。

驾县马劳,有(又)益壶〈壹〉禾之。

  仓律

未到役使年龄而由官府给予衣食的妾,如有百姓要借,可以借给,叫妾到他那里取得衣服,此后官吏就不再役使。

原文: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假)者,(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辄柀事之。

  仓律

隶臣妾为官府服役,隶臣每月发粮二石,隶妾一石半。

如不服役,不得发给。

小城旦或隶臣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半,不能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

小城旦、隶妾或舂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二斗半,不能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

没有母亲的婴儿每人发粮半石,虽有母亲而随其母为官府服役的,也发给粮食,每月半石。

隶臣作农业劳动的,从二月起每月发粮二石半,到九月底停发其中加发的半石。

舂每月发一石半,隶臣、城旦身高不满六尺五寸,隶妾、舂身高不满六尺二寸,都属于小。

身高达到五尺二才,都要劳作

原文: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

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

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

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

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

舂,月一石半石。

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仓

小隶臣成年,在八月登记为大隶臣,从十月起加发口粮。

原文:

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

  仓

更隶妾若有紧急差役,集合起来,应按法律规定发给口粮,不急勿需集合。

原文:

更隶妾节(即)有急事,总冗,以律禀食;不急勿总。

  仓

城旦筑墙和作其它与筑墙相当的劳作,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站岗和作其它事的,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

有病的,酌情给予口粮,由吏主管。

城旦、舂、舂司寇,白粲作土工,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不作土工,按法律规定给予口粮。

原文: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

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

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仓

应按天发给城旦口粮,到月底将剩余的粮食移作九月的口粮,城旦作轻劳作而增加口粮,应按犯令的法律对主管的吏进行论处。

舂、城旦服役不满月,其口粮应予扣除。

原文:

日食城旦,尽月而以其余益为后九月禀所。

城旦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论吏主者。

舂城旦月不盈之禀。

  仓

免隶臣,隶臣妾筑墙和作其他与筑墙相当劳作的,给予男子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

原文:

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参,女子参。

  仓

给受饥饿惩罚的囚犯每天三分之一斗。

原文:

食囚,日少半斗。

  仓

要求以壮年二人赎一个隶臣,可以允许。

要求以壮年一人赎一个已当免老的老年隶臣、身高在五尺以下的小隶臣及妻子,可以允许。

用来赎的必须是男子,就用赎的人作隶臣。

从事文绣女红和制作衣服的女子不准赎,原籍在边远县的被赎后应将户籍迁回原籍。

原文:

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

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

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

女子操红及服者,不得赎。

边县者,复数其县。

  仓

养鸡应离开粮仓,用狗的所养的狗以够用为度。

小猪、小鸡不需用的应卖掉,单独记帐。

原文:

畜离仓。

用犬者,畜犬期足。

、之息子不用者,买(卖)之,别计其钱。

  仓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白话译文

官府收入银币,以一千钱装为一畚,用其令、丞的印封缄。

钱数不满一千的,也应封缄。

钱质好的和不好的,应装在一起。

出钱时,要把印封呈献令,丞验视,然后启封使用。

百姓在交易时使用钱币,质量好坏一起通用,不准选择。

原文:

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

不盈千者,亦封印之。

钱善不善,杂实之。

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

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

   金布。

布长八尺,幅宽二尺五寸。

布的质量不好,长宽不合标准的,不得流通。

原文: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

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金布。

十一钱折合一布。

如出入钱来折合黄金或布,应按法律规定。

原文:

钱十一当一布。

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

   金布。

市肆中的商买和官家府库的吏,都不准对钱和布两种货币有所选择;而列伍长不告发,吏检查不严,都有罪。

原文: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金布。

有所买卖,应分别系木签标明价格;小件物品每件值不到一钱的,不必系签。

原文:

有买(卖)及买(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

   金布。

官府输送物品,应以文书通知其出账的年份,接受者按收到的时间记帐。

如在八月、九月中输送,估计所运处所的距离,不能赶上所运处的结账,……改计入下一年帐内,双方帐目不要矛盾。

工匠向官府上缴产品,都应固定按其产年计帐。

原文:

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

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移计其后年,计毋相缪。

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

   金布律

都官的有秩吏及其分机构的啬夫,每人分配做饭的一人,他们的佐、史、他们一起使用;每十人,分配牛车一辆,看牛的一人。

都官的佐、史人数多的,每十人分配作饭的一人;每十五人,分配牛车一辆,看牛的一人;不满十人的,各自与的官长共享做饭的和牛车。

都官的佐、史不满十五人的,七人以上分配牛车和赶车的,不满七人的,三人以上分配做饭的一人;不设啬夫的小机构,按此标准配予赶车的牛车。

牛产仔困难,每天饲给母牛粮谷一斗,至十五天截止,分开喂养以备借出使用。

原文:

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其佐、史与共养;十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

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养一人;十五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与其官长共养、车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车牛、仆,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养一人;小官毋(无)啬夫者,以此鼠(予)仆、车牛。

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别以(假)之。

   金布律。

欠官府债和被判处赀、赎者住在另一县,应即发文书到所住的县,由该县索缴。

官府欠百姓债而未偿还,也应发文书给百姓所在的县,由该县偿还。

原文:

有责(债)于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

公有责(债)百姓未赏(偿),亦移其县,县赏(偿)。

   金布律。

百姓借用官府器物和负债未还,时间足够收回,而未加收回,该人死亡,令该官府啬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为赔偿。

隶臣妾有丢失官府器物或牲畜的,应从丢失之日起按月扣除隶臣妾的衣食,但不能超过衣食的三分之一,若所丢失数多,算起来隶臣妾整年衣食还不够全部赔偿,应令隶臣妾居作,如果不令居作,该人死亡,令该官府啬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为赔偿。

原文:

百姓(假)公器及有责(债)未赏(偿),其日()以收责之,而弗收责,其人死亡;及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其衣食,毋过三分取一,其所亡众,计之,终岁衣食不()以稍赏(偿),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啬夫及吏主者代赏(偿)之。

   金布

县、都官在点验或会计中有罪而应赔偿者,经判处后,有关官府啬夫即将其应偿钱数分摊给其官长和吏,发给每人一份木券,以便向少内(掖庭主管府藏的官——录者注)缴纳,少内凭券收取。

如有盈余应上缴的,也由官府发给木券,以便上缴。

欠债不得超过当年,如超过当年仍不缴纳,以及不按法令规定缴纳的,均依法论处。

原文:

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

其入赢者,亦官与辨券,入之。

其责(债)毋敢隃(逾)岁,隃(逾)岁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论之。

   金布

机构的啬夫免职,以后又任啬夫,由于前任时间有罪应缴钱财赔偿,以及有其他债务,而因贫困无力偿还的,应分期扣除其俸禄和口粮作为赔偿,不得令他居作;尚未分担而死去,以及因有罪而被捕,应免去其所分担的一份。

如已分担而死去,以及为官府经营手工业而负债,或放牧官有牲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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