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铁烘缸监督检验实施细则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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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烘缸监督检验实施细则标准版

 

铸铁烘缸监督检验实施细则(标准版)

Whenthelivesofemployeesornationalpropertyareendangered,productionactivitiesarestoppedtorectifyandeliminatedangerous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铸铁烘缸监督检验实施细则(标准版)

导语:

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总则

  1.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检验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检验检测细则适用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制造的铸铁烘缸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2检验依据

  本工艺引用标准未注年号的,应使用最新版本。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3《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

  2.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2.5《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2.7《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2.8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3检验前准备

  3.1检验时机

  3.1.1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3.1.2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对实施监检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3.1.3境外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3.1.4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监检员应当按时到场。

  3.1.5受检企业应当提前向监检项目组提供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

  

(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2)从事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3)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

  (4)压力容器产品的月生产计划。

  (5)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试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受检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3.1.6监检项目组与受检企业联系渠道应保证畅通,双方加强协调,协商工作,以确保受检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和生产计划圆满完成。

  3.2现场条件

  3.2.1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监检员应当按时到场。

  3.2.2监督检验中阶段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3.3人员要求

  3.3.1监检员应当持有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

  3.3.2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在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3.4设备要求

  需配备与监检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设备

  4监检流程

  4.1检验员应如实逐台填写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2监检流程图见图1。

  图1监检流程图

  5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

  5.1监检内容及要求一览表:

见表1。

  表1监检内容及要求一览表

  监检项目

  类别

  监检内容及要求

  确认签字要求

  图

  样

  审

  查

  设计单位资格

  B

  图样审查:

设计总图上应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并应有设计、校对、审核等有关人员的签字。

  图纸审查记录

  容器类别划分

  B

  铸铁烘缸的类别划分应符合《容规》的规定。

  制造和检验标准

  B

  设计图样所选用的标准应为现行标准,不能使用已废止的标准。

  设计文件变更

  B

  审查设计变更文件的符合性。

受检单位改变铸铁烘缸的结构(或材料)时,必须有原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证明。

设计图样符合要求,监检员在见证文件上签字确认。

  材料

  主要受压元件证明、复验报告

  B

  材料:

  1缸体、罐盖铸造时,试棒应符合以下规定。

  

(1)浇注缸体时,应至少浇三根单铸试棒浇铸,单铸试棒的制备应符合GB9439《灰铸铁件》的规定,拉力试样采用GB977规定的B型试样。

  

(2)每个烘缸至少进行一根试样的拉力试验,检验标准按GB9439的规定执行,若三根拉力试样均因有铸造缺陷使试验无效时,应从冒口上取三根拉力试样重新试验。

  (3)铸造单位应按炉进行化学成份分析,并出具化验分析报告。

  2检查烘缸各部件的时效处理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3所有紧固件应符合设计图样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进行发黑处理。

  试验报告上签字

  材料标记移植

  B

  材料标记要清晰,监检员应核对烘缸部件上材料标记,是否齐全。

  审查主要受压件检查记录

  部件检查

  铸造、加工质量

  B

  1抽查各部件在铸造过程中的工艺执行情况。

  2检查缸面的补孔质量,应满足QB2551-2002《造纸机械用铸铁烘缸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3缸体加工后,缸面硬度应达到HB170—240。

  4检查烘缸的加工质量应符合“QB2551-2002”的有关规定。

  检查检验记录

  平衡试验

  静、动平衡试验

  B

  外径≤2000mm时,当车速≤300mm/min时,以及直径>2000mm时的烘缸,当转速≤100r/min时,应进行静平衡校核,其剩余不平衡量应不超过烘缸自重的0.0005

  试验记录

  B

  外径≤2000mm时,当车速≤300mm/min时,以及直径>2000mm时的烘缸,当转速>100r/min时,必须进行动平衡试验,平衡品质不低于QB/T3917-1999规定的G4级。

  试验记录

  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

  A

  1监检人员必须确认需要监检的项目均已监检合格,受检单位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

  2监检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试验装置、试验程序、环境条件等,试验结果应符合《容规》等有关规定,合格后,监检员应在厂方有关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并填写《水压试验监检记录表》。

  压力试验检验报告上签字确认

  出厂资料

  出厂资料

  B

  监检员审查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正确、齐全,各责任人员均履行了签字手续,竣工图能反映该产品的实际制造情况。

如竣工图有修改,签字手续应齐全。

  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上盖监检员章

  铭牌

  铭牌

  B

  监检员检查产品铭牌的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监检证书

  监检证书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铸铁烘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

  监检证书一式三份,两份发送受检单位,一份存档。

  加盖“检验专用章”后正式生效

  对工厂质保体系运转情况的评价

  检查工厂在制造过程中质保体系是否运转正常,记载是否有应整改和加强的问题。

  5.2监督检验项目类别说明:

  5.2.1监检项目分类:

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

  

(1)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2)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6判定准则判定依据

  6.1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6.2企业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并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

  6.3在监检过程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申诉。

  6.4监检人员应监督检查受检单位进行问题整改,确认整改结果,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反馈。

  7记录与报告

  7.1铸铁烘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SDTJ/XZ-RQ-028-01

  7.2水压试验监检记录表SDTJ/XZ-RQ-028-02

  7.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SDTJ/JLJ-RQ-001-02;

  7.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SDTJ/JLJ-RQ-001-03

  7.5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SDTJ/JLJ-RQ-001-04

  8后处理

  8.1受检单位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8.2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

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起草:

审核:

批准:

XX设计有限公司

YourNameDesign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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