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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铁通陕西分公司“安全生产法”知识试卷

单位:

姓名:

得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年月日施行。

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坚持、、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和安全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4.生产经营单位的对本单位的全面负责。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______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6.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7.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活动。

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和等内容。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的落实。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1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和,掌握本岗位的,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和的教育和培训。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和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6.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特性,采取有效的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和培训。

1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8.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负责。

2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2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的工艺、设备。

23.生产经营单位对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或者要求。

2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6.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的遵守和的落实。

2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以及措施。

2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或者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9.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在案。

3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和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2.从业人员发现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3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和,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用品。

34.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知识,提高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5.从业人员发现或者其他,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6.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37.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38.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9.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障安全的,应当责令,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提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或者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4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事故现场、有关证据。

4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加强,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和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4.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5.任何单位和个人和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46.生产经营单位的、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4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上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4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或者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安全生产法”知识试题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施行。

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全面负责。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6.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7.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6.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8.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2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2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6.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3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地、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2.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3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4.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5.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6.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37.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38.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9.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障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提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4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3.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4.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46.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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