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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卫生监督

于艳玲

第一部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第一章公共场所卫生概论

一、公共场所的概念与种类

公共场所概念:

公共场所是人类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种场所。

公众是指不同年龄、性别、职业、民族或国籍、不同健康状况、不同人际关系的个体组成的人群。

公共场所:

是在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根据公众生活和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和一定维护结构的公共设施,供公众进行学习、工作、旅游、娱乐、购物、美容等活动的临时性生活环境。

二、公共场所环境特征与卫生管理

公共场所的环境特征:

由于公共场所在一定的空间内接纳和聚集的人群数量比较大;在一定范围内,人们在公共场所停留时间比较短,人群流动和交换比较快;进出公共场所的人群组成比较复杂,不仅仅文化程度不同,而且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也有很大的差别。

所以,公共场所的环境非常复杂,要接受多种多样因素的影响,通过人群的活动,把生物的、物理的、化学的各种因素带进公共场所,影响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

公共场所的环境因素与致病因素:

1、物理性因素

包括气温、气湿、气流、辐射、采光、照明、噪声、振动等;

影响人体神经、循环、呼吸、消化、皮肤等系统的功能状态;

影响室内空气的清洁度,降低空气的卫生质量。

2、化学性因素

主要有颗粒物(尘、烟、雾)、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甲醛、合成洗涤剂、消毒剂等;

影响人体呼吸、循环、神经、消化等系统,产生急性作用(一氧化碳),慢性作用(颗粒物、一氧化碳、合成洗涤剂),致癌作用(甲醛、香烟烟雾中的多环芳烃)。

3、生物性因素

细菌、病毒、真菌、病媒生物(苍蝇、蚊子、蟑螂、螨虫、老鼠等)等;

它们可通过病人或病原携带者(顾客以及从业人员中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携带者),通过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等传播传染病。

公共场所的环境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特点:

1、人群密集,流动性大,易混杂各种污染源,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

2、经营单位多,分布广,基本条件相差较大;

3、设备及物品供人群重复使用,易造成玷污;

4、从业人员的卫生水平低,卫生制度不健全;

5、建筑和布局不合理。

公共场所种类:

1、住宿与交际场所:

有8种,分别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

有3种,分别为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文化娱乐场所:

有5种,分别为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

有3种,分别为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

有4种,分别为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

有2种,分别为商场(店)、书店

7、就诊与交通场所:

有3种,分别为候诊室、候车(船、机)室、公共交通工具(指飞机、轮船、火车客运车厢)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内容

(一)卫生监督与卫生监测的概念与目的

1、卫生监督

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卫生防病工作的需要,为消除或者减轻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负荷,强制推行保障人体健康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的手段。

目的:

消除或者减轻影响人体健康的危险因素的危害,预防和控制疾病,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

方法:

现场卫生检查、卫生调查、卫生监测、索取有关资料、查询有关人员、现场记录(笔录、拍照、录象、录音等)、行政处罚等方式加以实施。

职责:

由有关卫生法规、国家权力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卫生监督机构和生监督员履行。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是指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履行《条例》和《细则》规定的职责,检查其履行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对发现的卫生问题,责令其制定改进措施,迅速贯彻落实。

对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卫生监测

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为履行卫生监督职责,在现场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卫生监测点,收集样品,采用科学的方法,定量测定某种或某些污染物的实际浓度,以阐明和揭示污染物的性质与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程度的手段。

卫生监测是实施卫生监督、制定控制和消除污染危害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卫生改进措施的科学根据,是评价上述措施实际效果的科学依据。

目的:

确定污染物的浓度揭示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性质与程度,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污染危害提供科学依据。

方法:

现场与实验室相结合的方法。

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卫生监测指标,设置卫生监测点;应按卫生监测指标规定的时间和方法,采集样品;应采用先进的检验方法,定量测定污染物的含量。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是依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对公共场所的不同功能部位,采用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学的先进方法,准确确定所测污染物的含量水平,并按《标准》所规定的允许浓度(或者限值),进行卫生评价,提出实施卫生监督的具体措施。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的内容

1.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和微小气候、水质、采光和照明、噪声、公共用品和卫生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2.管理和核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监督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4.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像等),进行核对、验证;

5.监督公共场所中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处理和管理;

6.监督公共场所卫生(消毒)设备、设施的使用和运转情况,以及卫生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1)采暖系统的要求:

保证室内气温恒定,昼夜温差适宜;分散采暖应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设施。

(2)采光和照明的要求:

自然采光应保证室内光线充足、柔和,防止过热;人工照明应保证室内温度足够、稳定、舒适,防止眩目。

(3)供水系统的要求:

贮水设备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清洗、消毒,每日检测水质余氯;自建集中式供水水源应有净化和消毒设备,应有对水质进行卫生指标测定的化验设备和设施,记录完整;末梢水质的余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消毒设备与设施的要求:

包括客房、理发(美容)店、歌舞厅、游泳池等的公共用具和物品的消毒设备,如专用消毒间、消毒容器、消毒药剂、消毒器具(箱、柜)等的配备情况和运转情况等。

(5)卫生管理制度的要求:

包括不同岗位的卫生责任制,考核标准,奖惩制度的执行情况。

7.对场所内的空调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监督。

空调通风系统的要求:

应能保证排除室内污染物,改善室内微小气候,保证人体健康、舒适;机械通风应保持有足够的新风量,空调系统无致病微生物、颗粒物污染,过滤和净化设备及时清理和更换。

8.对违反《条例》等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现状

自《条例》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下,各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细则》和《标准》,经过近20多年的卫生监督、监测和检查工作,全国公共场所整体卫生状况是好的。

主要表现在:

1、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指标合格率逐年提高,整体卫生状况不断改善;

2、由于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和深入,公共场所经营单业和从业人员对遵守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的意识有明显提高,认识到卫生质量的好坏与单位的经济效益有密切关系,因此大多数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能够自觉执行公共场所卫生法规,从而保证了公共场所整体卫生水平改善和提高。

2002年国家卫生部组织开展了全国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对中小旅店、洗浴场所用品的消毒效果和客用化妆品的索证、产品标签情况及游泳场所水质等进行重点检查。

根据29个省市的报告,此次共抽查25314家公共场所,其中,中小旅店15597户,洗浴场所7621户,游泳场所2096户;累计抽检各种公共用品用具和客用化妆品271550件。

从抽检结果看出,随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加强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绝大多数公共场所都建立了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了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

中小旅店、游泳场所、洗浴场所等公共场所整体卫生状况是较好的,其卫生管理措施和卫生消毒设施基本上能保障广大群众在公共场所内的身体健康。

近几年来,随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加大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使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不断改善。

从全国的抽检结果看出,目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公共用品、用具的卫生消毒措施不完善。

抽检中发现有的公共场所不按要求配备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设施;已配备的消毒设施不按要求正确使用,甚至闲置不用,使消毒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2.客用化妆品的卫生管理有待加强。

检查中发现部分管理人员的化妆品卫生法律意识淡薄,购置产品时不重视产品质量和产品索证,有的旅店客用化妆品包装上无批准文号,无保质期和无厂商名称等,违反化妆品卫生管理规定。

3.游泳场所池水消毒不规范。

为了减少成本,有的游泳场所的游泳池水循环消毒系统未正常运转,造成水质下降;部分游泳场所消毒剂的使用方法不规范,造成游泳池水中游离性余氯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规定。

4.预防性卫生监督未能有效实施。

抽检中发现不少公共场所在新、改、扩建项目时,事前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因而在其设计、施工、建成营业后导致许多场所缺乏基本卫生设施或卫生设施设置不合理,无法满足卫生要求,如无消毒设施、无机械通风设备、无专用吸烟场所等,影响公共场所的整体卫生质量。

5、部分商场(超市)空调系统清洗不全面,一般仅限于机组过滤网的清洗,尚未涉及通风系统的表冷器、加湿器、新风机组、冷凝水盘等部件和风管;

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设计上存在缺陷,没有考虑卫生管理问题,新风口位置设计不合理,送、回风口不能拆卸,送风主管道没有预留检修口,无法进行管道积尘采样和日常的清洗消毒,导致送风质量较低,军团菌检出率高。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法规

一、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3

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实施

5、游泳场所卫生规范2007.6.21

6、住宿业卫生规范2007.6.25

7、沐浴场所卫生规范2007.6.25

8、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2007.6.25

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1、《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

2、《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

3、《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1-18204.30-2000

4、《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行业标准WS/T205-2001,

5、《公共场所卫生综合评价方法》行业标准WS/T199-2001,

6、《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5章19条。

章节有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和附则。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为7类28种公共场所,是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许可和监管的范围。

(二)《条例》规定了公共场所的5个方面即:

1、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2、水质(生活饮用水、游泳水、二次供水、洗浴用水等);3、采光和照明、噪声;4、顾客用具;5、卫生设施(盥洗、消毒、通风换气、供水、供暖、供冷设备等)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实施《条例》的责任主体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并进行经常性检查。

公共场所管理和经营单位在卫生管理中的职责:

1、公共场所及其主管部门,应由专职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岗位责任制,列入服务质量考核内容。

2、公共场所的各主要卫生项目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卫生监督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办理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营业后的单位按时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复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

3、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新参加工作人员须经卫生知识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4、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型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友碍公共卫生疾病者,至于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5、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和传播传染病。

一旦发生,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

报告范围:

(1)因为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

(2)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暴发。

(3)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

(4)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性视力损害。

(5)饮用水污染(活饮用水不卫生),造成的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

(6)共公用具和卫生设施污染,造成肠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

(7)因游泳用水污染,造成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皮肤病、肠道传染病等爆发。

(8)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

(9)造成较严重和较大范围的环境恶化,污染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等。

(10)虽未造成明显的危害健康事故,但存在潜在性危害因素的。

公共场所管理和经营单位在卫生管理中的义务:

1、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设计和选址,主管部门必须向卫生部门申请进行卫生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已竣工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3、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卫生部门申请复核《卫生许可证》。

4、经营单位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卫生监督与卫生监测,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执法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

5、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像等,金营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6、公共场所发生传染病或危害健康事故,经营单位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7、经营单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8、经营单位接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9、经营单位接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和抽检。

10、对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的卫生质量控制决定,经营单位必须执行。

对造成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事故和中毒,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四)《条例》规定了对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的体制。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民航、铁路、交通及工矿企业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监督,并接受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

(五)《条例》规定了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是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是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条例》规定了违反《条例》的处罚措施。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程序

(一)经营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1.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2.申请人到卫生行政部门咨询、领取或从网上下载《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办理须知。

3.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开办娱乐场所的应提供文化和公安部门的“企业预先审核证明材料”;

(3)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平面图(比例1:

100);

(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

(5)法人或负责人资质证明;

(6)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申报许可项目:

应按申报服务功能分项:

如“美容、理发”、“游泳馆”或“商场”等功能填写;

(8)卫生管理制度;

(9)“卫生设施”应填写为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采用的各种设施设备,如消毒、清洗、更衣、通风、照明、空气净化、防尘、防鼠、防蝇等内容填写;

(10)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11)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结果和评价报告;

(12)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

(13)主管部门意见:

如有上级单位应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4.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受理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6条及相关卫生标准,申请人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设计审查取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并按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向验收合格者制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前(施工阶段)的时限和检验、检测时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按标准审核全部书面材料,并经现场监督检查符合标准的,由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并于材料受理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意见,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交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四)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五)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

(共计20个工作日)

(六)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提交材料:

1.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3)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2.变更地址

凡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3.变更许可项目

原则上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但原生产经营条件可满足新项目要求的除外,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理由并提交原卫生许可

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程序: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移交审核人员。

由审核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出具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如原生产经营条件可满足变更的许可项目,监督员可依据情况不去现场审核,但必须提交卫生监督意见书,表明拟同意的卫生许可项目,填写核准变更后卫生许可证项目并签署意见,并交由复审人员签署意见。

(七)核发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核发。

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卫生许可证》。

对不符合标准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登记后通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

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在公共场所经营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对其卫生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卫生监测、卫生检查、卫生技术指导、卫生行政处罚等工作的总称。

其中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是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重要内容。

(一)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关键环节

1.室内空气质量:

强排式机械排风、空调系统;

2.消毒效果:

公共用品用具、泳(浴)池水;

3.从业人员:

体检、培训;

4.强化管理相对人的自律行为。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

1、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基本方法

1)现场观察

现场观察是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重要检查方法。

公共场所基本卫生状况可通过现场观察获得大体印象。

通过观察可以了解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现场环境卫生状况;卫生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与使用状况;“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状况等。

2)询问调查

询问调查是在现场察看的基础上,通过对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及顾客进行询问,对发现的卫生问题作进一步深入的了解和验证,是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手段。

如询问卫生制度执行状况;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和相关卫生知识掌握状况;卫生事故发生的过程。

询问顾客对卫生条件、卫生状况的印象和体验等。

3)卫生监测

卫生监测是通过科学仪器和检测方法作出对公共场所卫生学指标进行定量的科学测定。

卫生检测的项目、地点、频次均须执行相关的卫生标准和检测检查规范。

卫生监测应严密组织和准备,以保证获得数据的准确性。

卫生监测的布点数量和监测频率,应遵循抽样调查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以最小工作量满足监测目的,避免卫生资源的浪费或增加经营单位的负担。

4)现场记录

在现场对观察、询问、监测等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采用文字的形式准确记录,以便作为档案管理、科学研究和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的证物。

监督文书的制作是经常性卫生监督记录的最常用方法,应正确使用卫生部统一的现场监督笔录。

照相、录像取证时,要注意在画面上同时存在被监督单位的标志或陪检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增强政务的特指性和关联性。

5)监督指导

对不符合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规定所存在的卫生问题,给予卫生技术指导,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进。

对存在违法行为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卫生监督指导中卫生监督员要注意把相关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运用到实践中去,一切从实际出发。

对非原则性的问题和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要坚持按自己的意愿去改进。

要利用“卫生许可证”换证和复核的时机,对经营单位提出相对从严的改进意见,以利逐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

(三)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

1、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是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凭证。

在卫生监督过程中,要注意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获得“卫生许可证”以及“许可的内容”。

还应检查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经营场所和经营内容是否更改和增减。

在经营过程中,经营单位可能扩大了经营场所,增加了新的经营项目,而没有主动申报接受预防性卫生监督,更改“卫生许可证”上的相关项目;或者更换了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没有及时申报更改等。

通过监督检查,可以强化预防性卫生监督及加强“卫生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2、卫生管理制度

具备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度上墙,并有专人负责,注意卫生制度落实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个人卫生知识和卫生知识培训监督

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经常性卫生监督:

(1)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上岗。

注意健康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被涂改等。

(2)检查从业人员中禁忌疾病患者,是否已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的经常性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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