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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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审批单位:

AA市AA区公路局、AA市交通运输局编号:

大项编码

NH16A003

小项编码

NH16A003-03

事项名称

占用、挖掘公路审批

二级事项名称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三级事项名称

颁发的证件名称

《路政管理许可证》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施工期限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许可。

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

涉及到经营性公路的,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

数量限制

□有√无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3、《AA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4、《AA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第十条、附件9路政许可条件第一点、第二点、第三点、第四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

5、《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全文

6、《AA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审批条件

一、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新建或改建油气管道需要穿(跨)越既有公路的,宜选择在非桥梁结构的公路路基地段,采用埋设方式从路基下方穿越通过,或采用架设方式从公路上方跨越通过。

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必须与公路桥梁交叉的,可采用埋设方式从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通过。

禁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公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管道。

2、油气管道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时,必须严格遵循《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

(二)油气管道与两侧桥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

(三)交叉角度以垂直为宜。

必须斜交时,应不小于30°。

(四)油气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米,管顶上方应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3米,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5米,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4~6倍。

3、新建或改建公路与既有油气管道交叉时,应选择在管道埋地敷设地段,采用涵洞方式跨越管道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桥梁方式跨越管道通过。

采用涵洞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30°;采用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15°。

桥梁下墩台离开管道的净距、对埋地管道的保护措施(钢筋混凝土盖板、地面标识)依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4、油气管道穿(跨)越公路和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以及公路跨越油气管道前,各地公路管理机构或油气管道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技术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5、其他设施专用管道以及电缆穿越公路桥下空间的问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6、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依据《AA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附件9路政许可条件第一点,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各种构造物和设施跨越既有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等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还应满足其对既有公路远期规划、公路建筑限界、安全视距、交叉角度和墩柱设置位置的要求以及不影响既有公路养护和功能发挥。

3、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属于内部技术审查把关的涉路工程,应当由具有技术审核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查并出具了同意意见的书面报告。

4、跨越公路的各种构造物和设施底面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当考虑今后公路改扩建和大修,路面可能升高等诸因素,跨越公路的构造物底面与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m。

5、铁路跨越公路,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净高必须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净高值最少不得小于5.5m。

(2)铁路跨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严禁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跨越四车道高速公路时,不得在中间带设置中墩;跨越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时,若须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防撞护栏,并留足设置防撞护栏和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

(3)铁路跨线桥所跨越的宽度应包括该路段公路标准横断面宽度及其所附属的变速车道、爬坡车道、边沟等的宽度。

(4)两侧墩位置应离开公路用地设置。

受条件限制,最少应离开公路边沟以外设置。

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留有足够的侧向余宽,不得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并满足公路视距和对前方公路识别的要求。

不能满足公路视距与对前方公路识别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5)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范围内的公路视距,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满足停车视距;二、三、四级公路应满足会车视距。

(6)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公路引道范围内,不得设置公路平面交叉。

(7)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其铁路跨线桥应设置防落网。

(8)铁路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排除,跨线桥桥面雨水不得直接排至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

(9)铁路跨越公路,以垂直交叉为宜。

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

6、公路跨线桥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跨线桥的桥长和布孔必须满足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的建筑限界(净高值最少不得小于5.5m)、视距和对前方公路识别、通视的要求。

主孔宜一孔跨越公路全断面,除主孔外应有适当长度的边孔。

(2)跨线桥下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中间带较宽或为四车道以上高速公路,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的余地。

不得在局部范围内改变中间带宽度而使行车道扭曲。

(3)跨线桥下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附有以边分隔带分离的慢车道、集散车道、附加车道、非机动车道时,可在边分隔带上设置桥墩。

当边分隔带较窄时,应在桥墩前后一定范围内加宽,并宜在右方作变窄过渡。

(4)跨线桥前方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有出、入口或平面交叉时,跨线桥应增设供通视用辅助桥孔;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为曲线时,应满足载重汽车停车视距的要求。

(5)跨线桥下为路堑时,若路堑不深,宜将桥台置于坡顶之外;若路堑较深或边坡缓而长而需在边坡上设置桥台时,则应将桥台置于坡顶附近,不得布置于坡脚处。

(6)主要公路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

跨线桥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和防护网。

(7)跨线桥与公路交叉,应以正交或接近正交为宜。

7、渡槽跨越公路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渡槽底面与路面的最小净高值不得小于5.5m。

(2)渡槽墩柱,一般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必须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的余地。

(3)渡槽与公路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锐角应大于45°。

(4)渡槽应有可靠的密封,不得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

8、跨越公路的构造物上,一般不宜设置商业广告和与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宣传栏目。

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需悬挂的,跨线桥上悬挂交通标志时,不宜采用通栏式的,且上下边缘不得超出护栏顶部和边梁外缘底线。

跨越公路的构造物处于公路中间带和靠公路两侧的墩台朝行车方向一面,应按GB5768的规定,设置明显黑黄相间线条的立面警示标志。

9、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明确、观点直接、结构完整、报告名称正确。

10、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

11、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依据《AA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附件9路政许可条件第二点,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许可申请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各种构造物和设施穿越既有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等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还应满足其对既有公路远期规划、公路建筑限界、安全视距、交叉角度和墩柱设置位置的要求以及不影响既有公路养护和功能发挥。

3、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属于内部技术审查把关的涉路工程,应当由具有技术审核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查并出具了同意意见的书面报告。

4、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明确、观点直接、结构完整、报告名称正确。

5、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

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四、依据《AA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附件9公路路政许可条件第三点,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埋设管道、管线等设施穿越(或并行)既有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等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还应满足其对既有公路远期规划以及不影响既有公路养护和功能发挥。

3、埋设管道、电缆埋设的原则:

可以不在公路上埋设设置的,应当离开公路埋设;能离开建筑控制区埋设的,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埋设;公路边沟、桥梁、隧道不准设置管道管线,公路边沟下严格限制埋设;管道管线以及管线走廊的检查井禁止在公路路面上设置;输油、输气管道除必须穿越公路外,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埋设。

4、电力、通信等电缆在公路上埋设的,应当用套管进行保护,保护套管顶面与路面基底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0m,受条件限制时应当不小于0.8m;距公路边沟底应当不小于0.5m。

5、电缆穿越公路时,应尽量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受条件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

6、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应采用穿越方式,埋置地下专用通道;专用通道的埋设深度,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荷载相关规定。

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应当埋置保护套管,管道顶距路面基底应当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当不小于0.5m。

7、原油、天然气管道沿既有公路平行埋设的,原油、天然气管道的防护带至公路用地范围边缘的距离:

原油管道应大于10m,天然气管道应大于20m。

地形受限制地段或四级公路,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

地形特别困难的个别地段,当对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最小不得少于1m。

另外,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特大桥、大桥、中桥、水下隧道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离小桥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同时应当区分管道的施工工艺状态下的距离取舍(在旱桥段进行上述设计施工的不受此限制)

8、原油、天然气管道确需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的,应当满足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管道与两侧桥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管道与既有公路、桥梁交叉角度以垂直为宜。

必须斜交时,应不小于30°;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米,管顶上方应当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3米,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5米,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4~6倍。

9、供水和排污管道在公路上埋设,管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供水、污水等管道应有可靠防漏措施,不得因渗漏而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

10、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内部技术审查把关的涉路工程,应当由具有技术审核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查并出具了同意意见的书面报告。

11、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明确、观点直接、结构完整、报告名称正确。

12、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

13、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五、依据《AA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附件9公路路政许可条件第四点,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架设电力、通信等线路跨越(或并行)既有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等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还应满足其对既有公路远期规划以及不影响既有公路养护和功能发挥。

3、电力、通信等线路架设的基本原则:

电力、通信等线路沿公路平行架设,应离开建筑控制区;穿城路段确受条件限制的,应离开公路用地架设。

横跨、平行公路的线路,塔应当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

4、电力线跨越公路,线路导线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小于下列规定值:

配电线路1kv以下6m,1kv-10kv7m;送电线路35kv-110kv7m,154kv-220kv8m,330kv9m,500kv14m。

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杆外缘至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8m。

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时与树木之间的安全垂直距离:

3KV以下应不小于3.0m,3-10KV应不小3.0m,35-110KV应小于4.0m,154-220KV应不小于4.5m,330KV应不小于5.0m,500KV应不小于7.0m。

公路与架空送电线路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

必须架空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宜不小于45°。

5、通信线路跨越公路架设时,线路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小于5.5m;杆应设在公路用地以外;线路应尽量与公路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条件受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

线路沿公路平行架设,杆应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受条件限制时,杆外缘与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杆的高度。

6、油、气、水管道沿公路线路平行架设,应离开公路建筑控制区。

确受条件限制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并应有安全保障措施。

管线与公路交叉应当采用穿越方式。

必须跨越时,必须经专家进行技术和安全可行性论证。

7、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8、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明确、观点直接、结构完整、报告名称正确。

9、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

10、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申请资料

情形一、新增

依据《AA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AA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详见附表一

情形二、变更

依据《AA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详见附表二

情形三、延期

依据《AA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详见附表三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AA市AA区公路局公路路政

AA区桂城南新二路65号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审批决定机关

1、跨越、穿越市管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修建桥梁、渡槽等设施AA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其中跨越、穿越普通国省道修建桥梁、渡槽等设施服务前移,AA高新区行政区域除外);跨越、穿越市管高速公路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AA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2、跨越、穿越地方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等设施AA市AA区公路局审批;跨越、穿越普通国省道和地方公路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AA市AA区公路局审批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人员审查申请材料,不属本机关权限,当场作出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需补正。

3、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能够当场许可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

4、形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

5、不符合许可条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审批时限(说明)

5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有;□无

收费标准

1、粤价函[2004]506号

2、粤交路[1999]263号

3、粤交路[1998]38号

收费依据

1、《AA省物价局AA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

2、《AA省交通厅<关于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4]506号)

3、《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9]263号)

4、《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

《AA省发展改革委AA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审批表格

√有□无

《路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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