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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协议书4篇

个人股东协议书4篇

个人股东协议书篇1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通讯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

  为了防止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受让方必须考察转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

在实践中,必须审查:

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知悉可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

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况下,各形式的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

如何查看和保存证据,请咨询专业律师。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在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____%股权。

  3、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____%股权。

风险提示:

  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

  第三人转让。

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建议在线咨询律师),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

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

  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________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__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风险提示:

  由于股权转让过程长、事项繁杂,很多企业都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

律师提醒,在办完股权转让的同时,必须及时办好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患未然。

实践中,一方反悔的情况非常多,反悔出现的时间点也千差万别,所以要约定好各环节双方的义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声明1、甲方为本协议

  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四条乙方声明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

  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五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

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违约责任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

  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________%支付滞纳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保密条款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

  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

  第三方。

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争议解决条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生效条款及其他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

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转让方(签字盖章):

年____月____日

个人股东协议书篇2

  第一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________(以下简称企业)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

  第三章企业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企业名称为:

_________。

  第三条企业住所为:

_________。

  第四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

_________。

  第五条企业是依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企业。

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

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丙方:

_________。

  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企业的经营宗旨:

_________。

  第九条企业经营范围是:

_________。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企业股东。

企业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企业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企业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企业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企业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企业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企业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企业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企业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有关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及修改企业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十一条企业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利益。

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企业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企业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五)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擅自将企业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企业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企业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企业资产为企业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企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未经企业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企业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企业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企业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企业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企业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企业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企业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企业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企业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

企业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企业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企业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企业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__第四十三条第

(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企业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合同,致使企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企业负赔偿责任。

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企业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条<企业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总经理。

  第五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企业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企业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企业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企业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企业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企业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贷款与担保。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企业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企业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企业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监事

  第五十七条企业设监事会。

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五十八条<企业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合同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六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企业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六十五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企业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七条

  企业因前条第

(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企业因前条第

(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企业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企业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三条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企业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财产未按前款第

(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企业登记,并公告企业终止。

  第七十七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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