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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中共单县县委单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试行)》(菏发[2012]26号)精神,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坚定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信心

1、人口计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近年来,全县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示精神,创造性地开展人口计生工作,严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全面建立并严格落实了计划生育责任追究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大力实施合同化管理,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了大规模、解剖式的集中调查活动,初步建立了“乡指导、村为主”的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新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违法生育得到有效遏制,低生育水平得到持续稳定,进一步坚定了各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信心。

2、创出了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经验。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是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治保障;严格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严格奖惩兑现是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法宝;强化基层基础、创新体制机制是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在动力;利益导向政策是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队伍建设是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障。

二、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迫切重要性

3、当前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我县人口已达120多万,由于人口基数大、年龄构成轻,面临着人口持续增长的巨大压力。

群众的生育观念与生育政策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控制违法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依然艰巨;出生人口性别失调问题十分突出,综合治理性别比失调的任务非常繁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重道远。

4、打造鲁苏豫皖交界地区科学发展高地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打造交界地区科学发展高地的重要因素。

各级务必坚持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一手抓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到经济总量、人均占有“双提高”,为打造交界地区科学发展高地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5、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持执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不动摇,坚持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不动摇。

综合治理、严肃处理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和违法生育等违反政策的生育行为。

(2)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二胎及多胎的,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

(3)1993年8月16日以后违法生育二胎及多胎的,不能提拔重用,不能评聘高于现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得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工商联执委等各类代表候选人,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先进,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凡是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聘)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要把干部职工的生育情况纳入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干部职工要及时主动向单位报告个人计划生育信息。

(5)各级评先树优、选拔干部、推荐各类代表时,要将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情况作为考察的重要依据,经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审查后方可进入考察程序,组织、人社部门要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张榜公示计划生育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6、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

(1)成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大队,为正科级事业单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人员从县计生局内部调剂,负责对全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乡镇(办事处)设立行政执法中队,配备车辆和专门的办公设施,人员从乡镇(办事处)现有在编人员中统一招聘,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由县垂直管理,工资由县财政负责保障。

具体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

把行政执法中队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范围。

(2)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减免。

凡新超生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不足70%的,差额部分一律从县财政划拨。

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并予以公开曝光。

(3)人民法院要建立巡回法庭,及时受理、执行县人口计生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

(4)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合理安排使用,不再按统一比例向乡镇返还。

(5)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法定程序、不按标准征收及坐支挪用社会抚养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7、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

(1)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要把计划生育任务目标量化分解,层层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2)坚持和完善“三步走”工作法,通过季度孕情环情监测,排查锁定有违法生育倾向的人群,逐一落实包保责任人,限期内不能完成包保任务造成违法生育的,要严格问责。

(3)认真落实月访季查制度,督促育龄妇女落实安全有效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生育一孩的,90天之内(剖宫产的7个月之内)落实放环措施;生育二孩及以上的,90天之内(剖宫产的7个月之内)落实绝育措施。

8、大力做好外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1)充分发挥人口计生网络优势,落实教育、人社、司法、民政等职责部门职能优势,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权益保护,为留守家庭提供综合服务,进一步完善“一网四联”机制。

(2)本村留出外县居住、经商、务工超过30天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季度反馈一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体证明;在本村居住30天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纳入本村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按时参加季度查体。

(3)要实行外出人口合同化管理,乡镇(办事处)与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要找两名联系人,联系人要写出承诺书,负责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反馈真实有效的季度孕查信息。

(4)乡镇(办事处)要在外出人口集中的地区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提升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5)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规范使用省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反馈情况实行月通报制度,排名结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

9、加强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1)以人口管理为突破口,不断创新城市社会管理。

城市社区要把辖区内的所有居住人口纳入管理范围,实行一体化服务。

(2)各社区要成立由社区党支部书记担任组长,辖区单位分管负责人、社区民警、物业公司负责人、社区居委会其他干部为成员的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3)成立由社区党支部书记或社区主任任会长,单位专(兼)职计生干部、社区民警、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等人员为理事的计划生育协会,制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4)每个社区要建设集办公、宣传、培训、查体、服务于一体的计划生育服务室。

新建小区和旧城连片改造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他社区不少于150平方米。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用房、服务室、人口学校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满足计划生育开展日常性工作活动需要。

公开招聘社区计划生育专职主任,工资参照村专职副主任工资发放,由县乡财政统筹。

各社区要按照一职多能、一岗多责的原则招聘“网格员”,月工资不低于800元,县乡财政各负担50%。

每座住宅楼都要聘任楼长,楼长每月补贴不低于100元,单位家属楼楼长由单位选聘并落实补贴,其他住宅楼楼长由所在乡镇(办事处)负责落实待遇。

楼长负责协助驻地乡镇(办事处)、社区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接受驻地乡镇(办事处)、社区业务指导。

物业服务企业要确定专人兼管小区的计生工作,接受驻地乡镇的协调和指导。

(3)综治、公安、工商、卫生、民政、住房保障、人口计生及驻辖区单位要通力协作,加强社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实现社区共建和人口信息共享。

县乡财政按照菏办发[2007]9号文件规定,按5:

5的比例及时拨付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及工作人员的补助。

10、强化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

(1)各级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生工作人员,完善工作制度,与全体干部职工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2)对内退、长休、病休、进修和流出等已婚育龄干部职工实行重点监控。

凡逾期不参加查体或不寄回孕检证明的,所在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催促,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单位报到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所在单位结合人社部门按程序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居住地。

(3)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开展亲子鉴定等相关检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生育事实而拒不配合的,将以违法生育论处。

四、下大力整治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失衡

11、严格落实出生人口性别比目标管理责任制。

根据落户、接生等综合信息,依据省、市专项考核认定的结果,对未完成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目标的乡镇(办事处)和职责部门,实行问责。

12、严格实行接生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实名登记制度。

(1)接生单位必须查验入院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准确登记相关信息。

(2)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查验手术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县人口计生局的批准书,准确登记相关信息。

(3)凡无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的,应在24小时之内通报县人口计生部门。

(4)妇幼保健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要认真审核实名制登记记录和接生单位提供的有关证件和信息,手续不齐全的不予发放。

(5)不实名登记或不及时通报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13、严厉打击“两非”行为。

(1)县成立由纪检监察、公安、卫生、人口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大队,抽调专门人员,配备专门车辆,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实行集中办公,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行为。

(2)对查实的“两非”案件,依法处理到位,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3)实行有奖举报,积极发动群众举报“两非”案件线索,案件查实后,根据案件情节给予举报人1000-3000元现金奖励。

14、严格B超机及终止妊娠药物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全面审查登记卫生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B超机使用资格,由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共同颁发《B超机使用许可证》。

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加大对终止妊娠药物的监管力度,对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物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5、严格实行孕情监控。

以行政村为单位,对30周岁以上持《生育证》的育龄妇女建立孕情监控档案,签订孕情跟踪服务合同,村计生女专职单月随访到户,县里双月孕查到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终止妊娠的,收回《生育证》,不再安排生育计划。

鼓励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及时办理人口计划,不申请办理的,签订《承诺书》,不得发生计划外怀孕,每月参加一次孕情监控,违背承诺的,不再安排生育计划。

五、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16、建立完善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长效工作机制。

(1)严格推行乡指导、村为主的“三五”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2)乡镇要改革管理机制、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服务机制、强化奖惩机制、落实保障机制,主要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指导、提供保障、奖惩考核。

实行量化管理,对照设定的全年及阶段性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根据完成情况对有关人员落实奖惩。

(3)村要落实村“两委”任期承诺制、党员带头制、合同管理制、村务公开制、群众参与制,以村“两委”为主负责完成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通过努力,村计生工作要达到宣传教育群众化、月访季查制度化、节育措施经常化、信息管理规范化、生育关怀常态化。

17、建立部门配合联动机制。

(1)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计划生育职责,建立部门垂直负责体系,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资源共享,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

(2)组织、人社部门在干部提拔任用、评先树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要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认真审核计划生育情况。

(3)公安、卫生、民政、教育、工商、城建、人社、人口计生等部门的人口基础信息要实现在线共享。

(4)公安部门在办理出生婴儿落户手续时,要查验由乡镇(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违法生育的,一并查验社会抚养费征收单据;教育部门在办理学生入学入托手续时,要查验户籍证明以及由乡镇(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住房保障部门在办理房屋购买租赁手续时,要查验由乡镇(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并及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不审验证明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5)对调出、调入已婚育龄妇女干部职工,县委组织部、人社局、教育局必须认真核查干部职工调出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查体证明和调入单位出具的纳入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否则,不得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6)县法院、民政局重点把好离婚、非法婚姻治理、收养手续办理关口,在办理离婚、收养手续时,必须审验属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计生证明,属于离婚的,还要同时审验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孕检证明。

同时每季度将离婚及收养手续办理情况书面通报给县人口计生部门。

18、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1)大幅度提高独生子女奖励费标准,独生子女奖励费提高到每月100元,直到子女年满14周岁止。

(2)重奖农村符合政策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的家庭,经夫妇申请,签订《终身不再生育合同》并公证后,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享受其他法定奖励。

(3)重奖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绝育家庭,夫妻均为农村居民,按政策生育两女并落实绝育措施不再生育的,从落实措施的次月起,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年600元的奖励金,直至年满55周岁与奖扶政策对接为止。

(4)重奖无违法生育的模范村,自2012年起,当年无违法生育的行政村,奖励3万元;连续两年无违法生育的行政村,奖励6万元;连续三年无违法生育的行政村,奖励10万元,同时授予“人口和计划生育无违法生育行政村”荣誉称号;连续四年无违法生育的行政村,奖励15万元;连续5年无违法生育的行政村,奖励20万元;连续两届无违法生育的行政村除重奖外,为村支部书记、村计生女专职副主任免费办理养老保险。

奖励资金50%用于奖励村支部书记和计生女专职副主任,50%用于奖励其他村干部或用于村公益事业。

(5)以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由县乡财政统筹,一律以“一卡通”的形式,由县计生局统一发放到户。

(6)严厉惩处蓄意骗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行为,凡是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自愿放弃二孩奖励金等计划生育奖励后又出现生育的,严格按照单发[2009]23号文件规定,除收回获得的奖励外,处以所获奖励金额3-4倍罚款。

凡弄虚作假、故意瞒报漏报违法生育骗取无违法生育模范村奖励的,除收回获得的奖励外,另处以所得奖励2倍以上的罚款,同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积极探索独生子女父母、失独父母的社会化养老制度,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机构和开发大型养老社区,县乡要建设示范养老小区,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服务标准化。

19、完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机制。

(1)切实加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站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配齐相关设备,完善工作制度。

(2)村级要建立计划生育服务室,规范完善各项配套设施,能够承担宣传教育和基本的计划生育服务职能。

(3)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及生殖健康服务,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20、改进计划生育考核监督机制。

完善人口计生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在平时调查、案件查处、年终考核的基础上,完善解剖式集中调查制度,定期对乡镇实行集中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对工作较好的给予表扬,推广经验;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

六、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保障

21、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

(1)各级党政一把手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科学发展观考核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

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季度组织并参加一次集中调查活动。

(2)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每年年底要将本乡镇(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并进行专项述职。

领导干部向纪检监察部门年度述职时,要包含本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22、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1)切实加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

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2名以上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实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协管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一把手制度。

(2)县乡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县计生协会配备会长一名,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会长一名,副科级专职副会长2名,其中一名兼任秘书长;乡镇(办事处)计生协会会长由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兼任,明确一名副科级干部任专职副会长;村级要建立计划生育协会,配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协会小组长。

县乡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其工作经费按辖区内会员总数计算,县级为年人均5元,乡级为年人均10元。

专项经费按辖区内总人口计算,县级为年人均1元,乡级为年人均3元,并按财政收入情况,逐年递增。

(3)县乡计生部门新进工作人员一律从大专以上毕业生中考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重点充实医学院校毕业的技术服务人员,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并全部取得相应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资格。

(4)对政绩突出的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在重用、提拔、评先树优等方面,要优先安排。

对包庇违法生育、乱收费乱罚款、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并清除出人口计生队伍。

(5)强化村级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村党支部书记为计划生育第一责任人,兼任村计划生育协会会长,村“两委”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女专职主任负责做好具体业务工作。

凡是2000年3月2日以后本人或子女违法生育二胎、多胎的不能担任村“两委”干部。

女专职副主任年龄要在35岁以下,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够适应微机化办公要求,并实行村女专职副主任集中化办公,职业化管理,建立完善选拔聘用、待遇保障、学习培训、考核奖惩、解聘辞退机制,对不能够胜任工作要求的女专职副主任及时解聘。

(5)保障村级计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村支书的计生工作津贴每月不少于100元,村计生女专职主任月基本工资不低于400元,同时按人口规模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增发绩效工资,所需资金由县乡统筹,以“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到人。

每50名育龄妇女配备1名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补贴每月不少于50元,由乡镇(办事处)财政负责保障。

23、切实保障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1)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计划生育事业正常发展经费年增幅不低于10%,逐年加大县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承担比例。

(2)县财政部门设立乡镇计划生育经费核算中心,负责乡级计划生育经费的支出管理和核算工作,规范管理计生经费使用。

24、强化舆论氛围。

要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双进双建”活动。

宣传、文化广电、报社、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

各有关新闻媒体要免费设立计划生育工作专题或专栏。

25、严格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1)各级各部门要层层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完成责任目标较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奖金的50%用于奖励计划生育五职责任人。

(2)被纳入重点帮促的要限期整改,帮促期间计划生育五职责任人工作不能变动。

(3)被纳入黄牌警告,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诫勉一年,计生局长、计生办主任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黄牌警告期间计划生育五职责任人不提拔、不重用、不调动,单位不得提拔副科级以及上干部,取消单位和计划生育五职责任人年度各项评先树优资格,已获得精神文明单位称号的予以撤销。

(4)被纳入重点管理的,实行“一票否决”,给予五职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并就地免职、调离,两年内不得安排同级别及以上职务,取消单位和计划生育五职责任人年度各项评先树优资格,已获得精神文明单位称号的予以撤销,重点管理期间,单位不得提拔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共单县县委

单县人民政府

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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