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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ΧΧ公司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Χ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交通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驾驶员(不含厂内机动车驾驶员),是公司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并持有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司所管理车辆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公司所有及租赁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道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和公司管辖的厂区、生活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司内部道路。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综合办公室为公司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综合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公司关于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建立和完善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3.负责公司交通安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4.负责对公司较大及以上交通安全隐患的监督整改。

5.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结论基础上,组织对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并向公司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6.对一般事故A级以下交通责任事故进行备案,对事故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及时对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7.负责公司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并组织落实。

8.负责公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公司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

第十条 公司职责:

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交通安全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交通安全主管领导,建立并不断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

2.综合办公室必须指定专(兼)职管理岗位,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管理人员职责,全面管理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

3.配备给基层队(站)的车辆由基层队(站)行政第一责任人负管理责任。

4.安全总监对公司交通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建立和完善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2.按规定对公司驾车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督促落实车辆出、回厂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

4.建立健全车辆和驾驶员档案,完善各类交通安全管理台帐、报表资料,并按规定上报。

5.对驾驶员实施动态分析和定期考核。

6.组织交通安全检查,对交通违章人员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7.组织或协助上级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找事故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检查落实。

8.推广科学的交通安全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控制、监测技术,对安装了监控设施的车辆进行监控,确保GPS终端处于完好状态。

9.对长途车驾驶员进行出车前安全教育和道路风险识别,落实长途车辆出车前安全检查。

第三章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公司必须把全部驾驶人员(包括专职驾驶员、非专职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和租用车驾驶员)纳入交通安全教育范围,按本程序进行教育。

第十三条公司要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实施定期、定时的安全教育活动,节假日及特殊气候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公司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每月一次,车队(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活动,并要坚持出车前的安全讲话。

第十四条交通安全教育的对象:

1.车管干部、安全管理人员。

2.各种机动车驾驶人员。

3.其他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人员。

第十五条交通安全教育的内容:

1.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2.交通安全常识。

3.安全行车经验。

4.交通事故案例。

5.车辆行驶中的各类风险及削减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车队(班组)要保证交通安全教育的时间、人员及内容的落实,并做好记录,因故未能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的人员必须由活动组织者进行补课,确保每一名驾驶员都接受全面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公司要设置相对固定的安全教育场所,保证安全教育活动的落实。

第十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和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公司至少每月检查一次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不定期组织交通肇事或违章驾驶员学习班,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研究确定安全行车的保障和预防措施。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专职驾驶员是指以驾驶公司车辆为工作岗位,没有兼职其它岗位的驾驶员,经考核取得公司颁发的准驾证的驾驶员,包括按规定程序聘用的驾驶员。

第二十一条非专职驾驶员,是指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经考核取得公司颁发的准驾证,驾驶规定车辆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准驾证》制度,驾驶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驾驶培训学校专门培训后,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司人事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审查合格后,并进行内部注册,并报分公司统一申请办理后发放内部准驾证,取得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岗位工作用车。

严禁无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

第二十三条非专职驾驶员应按专职驾驶员的管理规定,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公司的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因工作缺席的要进行补课,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三次以上的,取消准驾资格。

第二十四条专职驾驶员应选用情绪稳定、技术熟练、安全经验丰富、待人热情的驾驶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必须经政府指定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驾驶。

第二十六条公司要建立完整的专职驾驶员档案,认真记录驾驶员的主要履历和安全行车状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专职驾驶员应实行动态管理,实施车队HSE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车管、安全、人事部门每年对驾驶员进行一次能力评价和身体状况评价,经医院体检,身体状况不符合驾驶车辆的人员,或在当年内多次出现严重违章以及发生事故的有责人员,给予调换工作岗位或取消内部准驾资格。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卡、养路费凭证、准驾证等有效证件,驾驶特种车或危险物品运输车须携带相关有效证件。

第三十条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提示或帮助乘车人系好安全带。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做到:

1.严禁酒后驾车。

2.谨慎驾驶,不准超速行驶,严禁强超抢会。

3.专职驾驶员驾驶的单位车辆不得交给他人驾驶。

4.不准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5.工作期间不准驾驶外单位的机动车。

6.不准在驾驶车辆时有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7.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8.未履行长途审批手续不准长途出车。

9.车辆超员、货运车超载不准驾驶。

10.不准搭载与执行任务无关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运输生产过程中,应坚持“谁操作、谁保证”的原则,驾驶员有权拒绝车辆使用单位的违章指挥,严禁违章作业,禁止从事各种非法活动,用车单位和乘车人要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要立即制止,保证运输生产平稳运行。

第三十三条非专职驾驶员在遵守第三十二条的同时还应做到:

1.非专职驾驶员保管使用的车辆,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行驶里程应委托有资质的车辆检验单位定期进行一、二级车辆维护。

2.非专职驾驶员确需从事公务长途,严格执行长途车审批手续。

第五章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车辆的行驶证等证件必须有效齐全,车辆性能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审验,取得审验合格证方可行驶。

未经审验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车辆的履历、历次大修时间、车辆事故损坏修复情况以及车辆运行状况等。

第三十七条公司要建立机动车维护保养制度,对车辆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十八条外部车辆不得挂靠公司从事各类营运活动。

第三十九条岗位工作用车必须在厂区指定的专门停放点停放,在生活基地停放时必须停在划有停车位的地点,停放车辆必须关闭电源、锁好车门,采取防火、防盗措施,严禁乱停乱放。

公司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车场或车库停放。

第四十条公司应建立车辆回场检查制度,及时消除设备隐患。

第四十一条公司租用及自有特种车辆须安装车载GPS监控设备,公务车辆宜安装车载GPS监控设备。

第六章外租车及聘用专职驾驶员管理

第四十二条外租车是指公司因工作需要租用外单位的机动车;聘用专职驾驶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按照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的原则,聘用到公司从事驾驶员岗位工作的短期劳务员工。

第四十三条车辆租入单位和租用单位负有对租入车辆和聘用专职驾驶员资质审查的责任,负有对相关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

外租车辆驾驶员和聘用专职驾驶员均有接受租入单位和聘用单位安全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保证行车安全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租用车辆的管理按照“谁租用、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出租方对租赁车辆及随车驾驶员资质审查和车辆技术状况负责,按合同规定定期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对车辆进行检测。

租用单位对车辆使用过程负有安全监督管理义务。

第四十五条用车单位要负起以下使用管理责任:

1.按照规定合理调派车辆。

2.对驾驶员的安全驾车情况及车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及处理意见。

3.对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差的驾驶员提出辞退意见和建议。

4.组织外租车驾驶员参加本单位交通安全会议,接受本单位交通安全教育。

第四十六条租入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卡等证件必须有效齐全,车辆性能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对外租车辆及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公司在调派车辆时,应根据其工作性质,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严禁超时行驶、疲劳驾驶,保证交通运输安全。

第四十八条公司聘用专职驾驶员驾驶企业车辆时,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正式驾驶执照,未发生过一般A级以上交通事故。

2.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或职高以上文化程度,经体检身体健康。

3.必须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并由单位人事部门进行资质和履历审查。

4.中、小型车辆驾驶员须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大型货车或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驾驶经历。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聘用驾驶员的资格考核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安全部门参加,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公司安全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公司必须与聘用专职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在交通安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违纪责任和事故责任等具体事项,聘用专职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一条公司车管部门须建立聘用专职驾驶员档案,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七章公务车长途审批派放

第五十二条公务长途是指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驾驶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的长途。

第五十三条公务长途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凡离开办公驻地行车单程超过200公里,必须履行长途审批手续;未履行长途审批手续的车辆禁止出车;公务长途车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因违规搭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安排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第五十四条长途行车,日行程不得超过600公里或日行驶不得超过10小时,每行驶150-200公里或连续驾驶1.5-2小时,须停车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并休息10分钟以上。

特殊情况日行车需超过600公里,且日行驶需超过10小时,须向长途车批准人请示并征得同意,批准人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日夜兼程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在道路上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五十五条遇大风、大雾、冰雪、沙尘暴等恶劣气候,对长途安全行车构成严重影响时,不得审批和派放长途车,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派车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凡涉及跨区用车的情况,公司需上报分公司生产运行部,由分公司生产运行部上报总公司总调度室审批备案,经总调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出车。

跨区派车审批采取审批单方式,以传真形式上传下达。

如遇突发事件可口头请示审批事后补办的方法。

第五十七条未办理长途审批手续的车辆发生事故,由驾驶员和派车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应急抢险车辆必须由工程部门调派,可不办理长途审批单。

第八章车辆行驶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根据不同行车环境,制定保障安全行车的制度和措施。

第六十条小型客车或商务车实行交通安全乘车人负责制,乘车人中职务最高者为安全负责人。

乘车人有监督和保障安全行车的义务,并要为安全行车创造条件,乘车人因违章指挥发生事故,要根据事故的性质,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职责范围内的车辆进行交通安全路检路查,驾驶员应服从检查。

第九章特殊天气交通安全

第六十二条遇大风、大雾、冰雪等特殊天气,原则上不允许各部门派车,严禁审批和派放长途车。

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派车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因生产抢修等紧急任务确需派车的由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派车,公务派车可以搭乘出租车、公交车方式代替。

第六十四条极端天气下,因突发天然气中断事件需调运CNG、LNG作为应急气源的,应充分考虑特殊天气、极端天气因素,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派车前进行风险识别与培训。

第六十五条针对特殊天气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提高驾驶员紧急情况下应对能力。

第十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六十六条发生交通事故须按下列规定向公司安全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1.事故现场人员立即电话报告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

2.公司安委会电话上报分公司生产运行部和质量安全环保部。

3.后续情况按照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按时报告信息。

第六十七条发生各类交通责任事故,须按照事故统计报表的上报规定,在当月24日向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填报。

第六十八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以下交通责任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处理,处理文件上报备案;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按照总公司事故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配合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等级大小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条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参照《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若为次要责任,则按事故级别降低一级进行责任追究,按所付责任比例进行处罚;若为同等责任,则按事故等级从轻进行责任追究,按所付责任比例进行处罚;若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按事故等级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章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安全责任的界定

第七十一条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是指员工在生产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路线)或经过公司批准,而驾驶自有车辆从事公务活动的情形。

其它情形均不属于员工驾驶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

第七十二条生产工作时间是指,始于到达岗位开始工作至离开岗位的时间。

特殊情况的生产工作时间认定以单位批准为准。

第七十三条生产工作区域(路线)是指,员工驾驶岗位工作用车完成岗位职责所必需经过的区域和路线。

特殊情况下生产工作区域(路线)的认定以单位批准为准。

第七十四条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发生事故的处理原则

1.公司把员工驾驶自有车辆从事公务活动发生事故纳入对公司的考核。

2.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发生事故,造成员工个人或其他由单位派出的工作人员伤害的,按照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和国家工伤管理规定处理。

其它与工作无关人员的伤害赔偿由事故责任者承担。

第七十五条公司对驾驶岗位工作用车从事公务活动的员工负有安全教育的责任,员工有接受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十一章处罚与奖励

第七十六条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中,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七条公司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交通违章处理相关规定。

有下列违章行为以及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应加重对驾驶员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一)无证(包括无驾驶证、无准驾证)驾车;

(二)酒后驾车、违反职业道德以及严重违章等;

(三)擅自驾驶车辆办理私事;

(四)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五)明知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十八条因下列情况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做出处理外,还应对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明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决定、规章制度的;

(三)管理松懈,明知车辆存在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消除的;

(四)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在一定时期内重复发生的;

(五)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六)违反本制度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其名称分类以国家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八十条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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