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局令第2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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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局令第23号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局令第23号)《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于

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局长:

xx

二○○○年十月十五日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以利于药品的运输、贮藏和使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

第三条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

第五条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

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

第六条药品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第七条提供药品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字迹应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八条药品的包装分内包装与外包装。

(一)内包装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如安瓿、注射剂瓶、铝箔等)。

内包装应能保证药品在生产、运输、贮藏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并便于医疗使用。

药品内包装材料、容器(药包材)的更改,应根据所选用药包材的材质,做稳定性试验,考察药包材与药品的相容性。

(二)外包装系指内包装以外的包装,按由里向外分为中包装和大包装。

外包装应根据药品的特性选用不易破损的包装,以保证药品在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的质量。

第九条药品的标签分为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

(一)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二)内包装标签可根据其尺寸的大小,尽可能包含药品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标示内容,但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

(三)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四)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以及使用说明书规定以外的必要内容,包括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等。

(五)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

有效期至×年×月。

(六)由于尺寸原因,中包装标签不能全部注明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的,均应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第十条原料药的包装参照本规定第八条第

(一)项执行,标签按制剂大包装标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药品的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第十二条药品说明书应包含有关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基本科学信息。

药品的说明书应列有以下内容:

药品名称(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化学名称、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复方制剂、生物制品应注明成分)、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药物相互作用和其他类型的相互作用,如烟、酒等)、药物过量(包括症状、急救措施、解毒药)、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包括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如某一项目尚不明确,应注明“尚不明确”字样;如明确无影响,应注明“无”。

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应用情况,并在必要时提出修改说明书的申请。

印制说明书,必须按照统一格式(说明书格式见附件一、二),其内容必须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一致。

第十三条药品的用法用量除单位含量标示外,还应使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如:

“一次×片,一日×次”,“一次×支,一日×次”等,以正确指导用药。

第十四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在其中包装、大包装和标签、说明书上必须印有符合规定的标志;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和说明书中注明。

第十五条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在申请该药品注册时依药品的不同类别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已注册上市的药品,凡修订或更改包装、标签或说明书的,均须按照原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更改其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收回已上市的不符合本规定的药品。

同时,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

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说明书格式

××××说明书

【药品名称】

通用名:

商品名:

xx:

汉语拼音:

本品主要成分及其化学名称为:

,其结构式为:

分子式:

分子量:

(注:

1.复方制剂应写为: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

2.生物制品本项内容为主要组成成分。

【性状】

【药理毒理】

【药代动力学】

【适应症】

【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

【禁忌症】

【注意事项】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儿童用药】

【老年患者用药】

【药物相互作用】

【药物过量】

【规格】

【有效期】

【贮藏】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地址、联系电话)

附件二:

中药说明书格式

××××说明书

【药品名称】

品名:

汉语拼音:

【性状】

【主要成份】

【药理作用】

【功能与主治】

【用法与用量】

【不良反应】

【禁忌症】

【注意事项】

【规格】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地址、联系电话)

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局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管理,确保《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总体要求

一、药品包装、标签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

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

药品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

二、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进口原料分装”、“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保险公司质量保险”、“公费报销”、“现代科技”、“名贵药材”等。

三、药品的商品名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包装、标签上使用。

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

商品名经商标注册后,仍须符合商品名管理的原则。

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

2(指面积)。

通用名字体大小应一致,不加括号。

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印刷在包装标签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用字。

四、同一企业,同一药品的相同规格品种(指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两种),其包装、标签的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不得使用不同的商标。

同一企业的相同品种如有不同规格,其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应明显区别或规格项应明显标注。

五、药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系指直接供上市药品的最小包装。

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在其大包装、中包装、最小销售单元和标签上必须印有符合规定的标志;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中注明。

七、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除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外,还应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包装、标签应标明原生产国或地区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及国内分包装企业名称等。

八、经批准异地生产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集团名称、生产企业、生产地点;经批准委托加工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加工地点。

九、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包装、标签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文字。

民族药可增加其民族文字。

企业根据需要在其药品包装上可使用条形码和外文对照;获我国专利的产品,亦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的种类。

十、包装标签有效期的表达方法,按年月顺序。

一般表达可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或只用数字表示。

如有效期至

2001年10月,或表达为有效期至

2001.10、、2001-10等形式。

年份要用四位数字表示,1至9月份数字前须加0以两位数表示月份。

各类药品包装、标签内容

一、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制剂:

(一)内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及【生产企业】。

由于包装尺寸的原因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可适当减少,但至少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三项(如安瓿、滴眼剂瓶、注射剂瓶等)。

(二)直接接触内包装的外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成份】、【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贮藏】、

【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包装】、【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及【生产企业】。

由于包装尺寸的原因而不能注明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均应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对预防性生物制品,上述【适应症】项均应列为【接种对象】。

(三)大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包装、【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

二、原料药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

【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

三、中药制剂:

(一)内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功能与主治】、【用法用量】、【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及【生产企业】。

因标签尺寸限制无法全部注明上述内容的,可适当减少,但至少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三项,如安瓿、注射剂瓶等。

中药蜜丸蜡壳至少须标注【药品名称】。

(二)直接接触内包装的外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成份】、【规格】、【功能与主治】、【用法用量】、【贮藏】、

【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包装】、【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及【生产企业】。

由于包装尺寸的原因而不能注明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均应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三)大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

【包装】、【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

本细则自颁布xx施行。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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