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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结算方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结算方法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主要结算方式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

 

1.按月结算。

即先预付部分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竣工后进行竣工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无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4.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分年度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二、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

工程预付款的具体事宜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有关工程预付款作了如下约定: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额度,各地区、各部门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主要是保证施工所需材料和构件的正常储备。

一般根据施工工期、建安工作量、主要材料和构件费用占建安工作量的比例以及材料储备周期等因素经测算来确定。

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工期长短、市场行情、供求规律等因素,招标时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

 

三、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其性质是预支。

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数额不断增加,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构件的用量逐渐减少,原已支付的预付款应以抵扣的方式予以陆续扣回,扣款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洽商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可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的方式。

也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造价较低,就无需分期扣还;有些工期较长,如跨年度工程,其预付款的占用时间很长,根据需要可以少扣或不扣。

2.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扣起,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扣抵工程价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

因此确定起扣点是工程预付款起扣的关键。

确定工程预付款起扣点的依据是:

未完施工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费用,等于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可按式(1Z202041)计算:

T=P—M/N          (1Z202041)

式中 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完成工程金额;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M工程预付款数额;

N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

【例1Z202041—1】 某工程合同总额200万元,工程预付款为24万,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为60%,问:

起扣点为多少万元?

           

【解】按起扣点计算公式:

T=P—M/N=200-24/160% 万元  

则当工程完成160万元时,本项工程预付款开始起扣。

四、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工程量的计量(参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二是单价的计算方法。

单价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事先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确定。

 

1.采用可调工料单价法计算工程进度款

当采用可调工料单价法计算工程进度款时,在确定已完工程量后,可按以下步骤计算工程进度款:

(1)根据已完工程量的项目名称、分项编号、单价得出合价;  

(2)将所完全部项目合价相加,得出直接工程费小计;      

(3)按规定计算措施费、间接费、利润;

(4)按规定计算主材差价或差价系数;

(5)按规定计算税金;

(6)累计应收工程进度款。

2.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法计算工程进度款

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法计算工程进度款比用可调工料单价法更方便、简单,工程量得到确认后,只要将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相乘得出合价,再累加即可完成工程进度款的计算工作。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款的支付也作出了相应的约定: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例1Z202041-2】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采用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混凝土分项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为446元/m3,直接费为350元/m3,间接费费率为12%,利润率为10%,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

施工合同约定:

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按月结算;工程量以监理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为准;工程保留金按工程进度款的3%逐月扣留;监理工程师每月签发进度款的最低限额为25万元。

施工过程中,按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提出了一项工程变更,施工单位认为该变更使混凝土分项工程量大幅减少,要求对合同中的单价作相应调整。

建设单位则认为应按原合同单价执行,双方意见分歧,要求监理单位调解。

经调解,各方达成如下共识:

若最终减少的该混凝土分项工程量超过原先计划工程量的15%,则该混凝土分项的全部工程量执行新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新的全费用综合单价的间接费和利润调整系数分别为1.1和1.2,其余数据不变。

该混凝土分项工程的计划工程量和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变更后实际工程量如表1Z202041-1(参看教材)所示。

问题:

1.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达成协议,监理单位将如何处理?

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什么为依据?

2.计算新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将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填人表1Z2020412相应的空格中。

3.每月的工程应付款是多少?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应是多少?

【解】

1.

(1)监理单位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2)经监理单位协调:

· 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达成一致,以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 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能达成一致,以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为依据。

2.计算新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见表1Z20Z041-2。

新的全费用综合单价  

注:

计税系数的计算方法也可表示为:

(1)完成工程款:

500×446=223000元;

(2)应付款:

223009×(1-3%)主216310元;

(3)216310元<250000元,不签发付款凭证。

  

二月:

(1)完成工程款:

1200×446=535200元;

(2)应付款:

535200×(1-3%)主519144元;

(3)519144+218310=73545+无>250000元;

一应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

735454元。

三月:

(1)完成工程款:

700×446=3L2200元;        

(2)应付款:

3L2200×(1-3%)主302834元;  

(3)302834元>250000元;

应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

302834元。

四月:

(1)最终累计完成工程量:

500+1200+700+800=3200m3  

较计划减少:

(4300-3200)/4300×100%=25.6%>15%;

(2)应付款:

3200×459×(1-3%)-735454-302834=386448元;

(3)应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

386448元。

1Z202042 熟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动态结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动态结算就是要把各种动态因素渗透到结算过程中,使结算大体能反映实际的消耗费用。

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动态结算办法。

  

一、按实际价格结算法

在我国,由于建筑材料需市场采购的范围越来越大,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办法。

工程承包人可凭发票按实报销。

这种方法方便。

但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人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为了避免副作用,造价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最高结算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选择更廉价的供应。

二、按主材计算价差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需要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表及其基期价格(一般采用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或结算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竣工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结算价,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基期价比较计算材料差价。

三、竣工调价系数法

按工程价格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及调价计算方法计算差价。

四、调值公式法(又称动态结算公式法)

即在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调值公式。

价格调整的计算工作比较复杂,其程序  

(—)确定计算物价指数的品种、

一般地说,品种不宜太多,只确定那些对工程款影响较大的因素,如水泥、钢材、木材和工资等,这样便于计算。

(二)要明确的两个问题

1.在合同价格条款中,应写明经双方商定的调整因素,在签订合同时要写明考核几种物价波动到何种程度才进行调整,一般都在±10%左右;二是考核的地点和时点,地点一般在工程所在地,或指定的某地市场价格;日寸点指的是某月某日的市场价格。

这里要确定两个时点价格,即基准日期的市场价格(基础价格)和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的时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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