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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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

篇一: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

评价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XX]26号)(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15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XX]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XX]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对学生评价的要求,实行多元化评价、突出过程性评价、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评价要充分发挥优化教育实践的功能,帮助教师不断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学方式;促进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逐步建立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需要的教学管理制度;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教育质量观,营造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氛围。

评价要遵循导向性、公平性、发展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评价的内容和标准

(一)评价内容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通知》中的有关要求为基本依据,从公民道德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

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

评价指标分为基础性发展目标、要素、主要行为表现等三级,具体内容见《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细目表》(以下简称《细目表》)。

(二)评价标准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个部分:

综合性评语和评定等级。

综合性评语主要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评价,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和潜质。

评定等级指每个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定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其中“公民道德素养”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他五个方面均分为a、B、c、d四个等级。

1、公民道德素养方面。

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合格。

达到合格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优秀。

(1)获校级以上(含校级,以下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

(2)在关心集体、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校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学校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

(2)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

2、交流与合作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

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在学校组织或认可的集体活动中起主要组织作用;

(2)积极参与学校组织或认可的辩论、演讲等活动并有突出表现;(3)学校组织或认可的活动中有与他人合作的突出表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长期不参加班级等集体活动;

(2)经常与他人发生冲突。

3、学习态度与能力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在语言(: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所有模块考试成绩优秀;

(2)研究性学习成果显著,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以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展评中获奖;(3)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学科竞赛并获市级三等奖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有经常性旷课、违反课堂纪律、不交作业等行为;

(2)未按规定参加研究性学习或研究性学习成绩不合格。

4、实践与创新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技术领域所有模块考试考查成绩优秀、理化生实验考查成绩优秀;

(2)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相关实践、创新类活动中获市级三等奖以上;(3)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作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未按规定参加综合实践活动、技术等领域课程学习或成绩不合格;

(2)理化生实验考查成绩不合格。

5、运动与健康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体育与健康所有模块考查成绩优秀;

(2)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3)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含集体比赛前六名的主力队员);(4)在生活、学习中表现出优秀的心理素质,在同学中产生积极影响并得到师生公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非身体伤残原因经常不参加“两操”等体育活动;

(2)非身体伤残原因达不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c等要求;(3)有吸毒、抽烟、酗酒、上网成瘾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4)心理有严重障碍且多次产生自虐、攻击他人等不良行为。

身体伤残学生的评价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说明并在

实证材料中予以记录。

6、审美与表现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艺术领域课程所有模块考查成绩优秀;

(2)有艺术特长并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被其认可的专业机构认证;(3)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得到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长期拒绝参加学校、班级文艺类活动;(3)经常传看含有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

以上六个方面除“公民道德素养”外,其他五个方面被评为B的学生数必须分别控制在被评学生数的50%。

将学生某一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为不合格或d应非常慎重,评为优秀或a要严格对照条件,这两方面的实证材料要经学校审核后填写在学年评价表中。

三、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一)评价组织

1、省教育厅设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项目组,负责制定、指导实施全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建立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数据中心,管理各地上报的评价数据。

2、各市要制定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方

篇二: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一、指导思想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对学生评价的要求,实行多元化评价、突出过程性评价、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评价要充分发挥优化教育实践的功能,帮助教师不断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学方式;促进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逐步建立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需要的教学管理制度;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教育质量观,营造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氛围。

评价要遵循导向性、公平性、发展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评价的内容和标准

(一)评价内容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通知》中的有关要求为基本依据,从公民道德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

评价指标分为基础性发展目标、要素、主要行为表现等三级,具体内容见《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细目表》(以下简称《细目表》)。

(二)评价标准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个部分:

综合性评语和评定等级。

综合性评语主要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评价,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和潜质。

评定等级指每个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定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其中“公民道德素养”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他五个方面均分为a、B、c、d四个等级。

1、公民道德素养方面

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合格。

达到合格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优秀。

(1)获校级以上(含校级,以下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

(2)在关心集体、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校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学校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

(2)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

2、交流与合作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在学校组织或认可的集体活动中起主要组织作用;

(2)积极参与学校组织或认可的辩论、演讲等活动并有突出表现;(3)学校组织或认可的活动中有与他人合作的突出表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长期不参加班级等集体活动;

(2)经常与他人发生冲突。

3、学习态度与能力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所有模块考试成绩优秀;

(2)研究性学习成果显著,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以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展评中获奖;(3)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学科竞赛并获市级三等奖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有经常性旷课、违反课堂纪律、不交作业等行为;

(2)未按规定参加研究性学习或研究性学习成绩不合格。

4、实践与创新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技术领域所有模块考试考查成绩优秀、理化生实验考查成绩优秀;

(2)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相关实践、创新类活动中获市级三等奖以上;(3)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作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未按规定参加综合实践活动、技术等领域课程学习或成绩不合格;

(2)理化生实验考查成绩不合格。

5、运动与健康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体育与健康所有模块考查成绩优秀;

(2)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3)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含集体比赛前六名的主力队员);(4)在生活、学习中表现出优秀的心理素质,在同学中产生积极影响并得到师生公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非身体伤残原因经常不参加“两操”等体育活动;

(2)非身体伤残原因达不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c等要求;(3)有吸毒、抽烟、酗酒、上网成瘾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4)心理有严重障碍且多次产生自虐、攻击他人等不良行为。

身体伤残学生的评价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说明并在实证材料中予以记录。

6、审美与表现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艺术领域课程所有模块考查成绩优秀;

(2)有艺术特长并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被其认可的专业机构认证;

(3)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得到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长期拒绝参加学校、班级文艺类活动;

(2)经常传看含有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

以上六个方面除“公民道德素养”外,其他五个方面被评为B的学生数必须分别控制在被评学生数的50%。

将学生某一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为不合格或d应非常慎重,评为优秀或a要严格对照条件,这两方面的实证材料要经学校审核后填写在学年评价表中。

篇三: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

评价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XX]26号)(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15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XX]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XX]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对学生评价的要求,实行多元化评价、突出过程性评价、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评价要充分发挥优化教育实践的功能,帮助教师不断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学方式;促进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逐步建立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需要的教学管理制度;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教育质量观,营造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氛围。

评价要遵循导向性、公平性、发展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评价的内容和标准

(一)评价内容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通知》中的有关要求为基本依据,从公民道德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

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

评价指标分为基础性发展目标、要素、主要行为表现等三级,具体内容见《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细目表》(以下简称《细目表》)。

(二)评价标准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个部分:

综合性评语和评定等级。

综合性评语主要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评价,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和潜质。

评定等级指每个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定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其中“公民道德素养”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他五个方面均分为a、B、c、d四个等级。

1、公民道德素养方面。

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合格。

达到合格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优秀。

(1)获校级以上(含校级,以下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

(2)在关心集体、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校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学校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

(2)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

2、交流与合作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

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在学校组织或认可的集体活动中起主要组织作用;

(2)积极参与学校组织或认可的辩论、演讲等活动并有突出表现;(3)学校组织或认可的活动中有与他人合作的突出表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长期不参加班级等集体活动;

(2)经常与他人发生冲突。

3、学习态度与能力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所有模块考试成绩优秀;

(2)研究性学习成果显著,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以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展评中获奖;(3)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学科竞赛并获市级三等奖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有经常性旷课、违反课堂纪律、不交作业等行为;

(2)未按规定参加研究性学习或研究性学习成绩不合格。

4、实践与创新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技术领域所有模块考试考查成绩优秀、理化生实验考查成绩优秀;

(2)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相关实践、创新类活动中获市级三等奖以上;(3)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作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未按规定参加综合实践活动、技术等领域课程学习或成绩不合格;

(2)理化生实验考查成绩不合格。

5、运动与健康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体育与健康所有模块考查成绩优秀;

(2)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3)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含集体比赛前六名的主力队员);(4)在生活、学习中表现出优秀的心理素质,在同学中产生积极影响并得到师生公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非身体伤残原因经常不参加“两操”等体育活动;

(2)非身体伤残原因达不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c等要求;(3)有吸毒、抽烟、酗酒、上网成瘾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4)心理有严重障碍且多次产生自虐、攻击他人等不良行为。

身体伤残学生的评价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说明并在

实证材料中予以记录。

6、审美与表现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

(1)艺术领域课程所有模块考查成绩优秀;

(2)有艺术特长并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被其认可的专业机构认证;(3)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得到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

(1)长期拒绝参加学校、班级文艺类活动;(3)经常传看含有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

以上六个方面除“公民道德素养”外,其他五个方面被评为B的学生数必须分别控制在被评学生数的50%。

将学生某一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为不合格或d应非常慎重,评为优秀或a要严格对照条件,这两方面的实证材料要经学校审核后填写在学年评价表中。

三、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一)评价组织

1、省教育厅设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项目组,负责制定、指导实施全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建立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数据中心,管理各地上报的评价数据。

2、各市要制定本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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