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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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四、水利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

水利综合统计

一、水利概况调查表

行政区划(行政辖区):

指基层填表单位(即综合统计年报的最小统计单元)所在的行政区划位置。

方格内填行政区划代码,下划线空白处填所在省、地、县级行政区划的标准汉字地名。

以国家民政局最新公布的行政区划名称和编码标准为准。

所属流域区划:

参见所属流域划分表。

土地面积:

指某一个国家、某一个地区或单位所辖范围内的全部陆地和水域面积。

包括耕地、荒山、荒地、林地、草原、道路、建筑物占地等陆地面积和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面积,以及湿地、苇地、滩涂总称为湿地的面积。

从使用上分包括已使用和未使用的面积,包括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三大类。

如我国的土地面积是960万平方公里,江苏省的土地面积是10万平方公里(1993年)。

各行政区域如当年没有行政区域归属变化,这个数字是不变的。

耕地:

指能够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

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还包括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

不包括专业性桑园、茶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草原地等,南方小于一米,北方小于两米宽的渠、路、田埂,以及25度以上种植农作物的坡地统计在内。

牧草地面积:

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

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蓄牧业的土地。

天然草地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䟽林、灌木面积。

改良草地指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肥、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人工草地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草的灌林地。

国内生产总值(GDP):

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成,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

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收入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减去货物和服务进口价值。

本报表制度中的该项指标直接引用当地统计局上年公布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数据。

地区生产总值指本地区的当年国内生产总值。

产业增加值:

产业增加值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产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指产业在统计年度内实现的净值,是总产值扣除成本以后的余值。

请参阅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指标解释。

本报表制度中的该项指标直接引用当地统计局上年公布的数据。

第一、二产业增加值分别指第一产业即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和第二产业(包括工业与建筑业)的增加值。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按管理渠道可分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个部分。

(年末)总人口:

指一定时点、一个地区范围内有生命的个人的总和。

年度统计的年末总人口数是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

年末乡村人口:

指该地区所有乡村户籍的人口。

一个地区所有人口扣除城镇人口即为乡村人口。

水利移民安置人口:

根据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报告)要求,基本完成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移民建房、移民搬迁、生产安置耕地调整划拨等专项工作,解决移民安置方案中制定的生产、生活条件的水利移民安置人口数量。

本年安置的水利移民现状人口:

指由于水库淹没、水利工程建设占地等原因通过划拔方式或出让方式使原使用该土地使用权的人口失去土地使用权而迁居被安置的人口。

本地现状是指本地区年末某时点的移民人口数。

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

指被调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得到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记账补贴后的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

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办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借款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

粮食作物播种面积:

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

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种植在非耕地上,均包括在农作物播种面积中。

在播种季节基本结束后,因遭灾而重新改种和补种的农作物面积,也包括在内。

目前,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包括粮食、油料、糖类、麻类、烟叶、蔬菜和瓜果、药材和其他农作物九大类。

粮食作物产量:

指全社会的粮食产量。

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

粮食除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杂粮外,还包括薯类和豆类。

经济区域:

是指为了分析研究和制定地区经济发展政策,按照经济区域内部性质具有相对的一致性,而外部性质具有较大差异性为标准来划分的经济区域。

经济区域的划分排除了地区内发展不平衡因素,有利于国家从总体上把握地区经济发展的基本走向,有助于正确处理国内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间的关系。

地区的政治法律环境、经济政策环境、交通条件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产业结构。

这些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决定了地区产业结构的现状和发展方向,同时也构成了经济区域产业结构优化的基础和途径。

主要地形:

主要是指调查单位所在区域的主要地理环境特征,可分为平原、丘陵和山区。

地区类别:

“边疆地区”指毗邻边境地区,“贫困地区”是指根据统计局城市和农村住户调查结果,人均年纯收入少于1000元的区域属于贫困地区。

“滨海地区”是指濒临大海(或有海岸线)的行政区域。

“大河大湖地区”是指滨湖地区或大江大河流经过的地区。

本报表制度中的大江大河指我国七大江河干流及其重要的一级支流。

水土流失防治区划:

指当前42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重点预防保护区16个、重点监督区7个、重点治理区19个。

重点防治区的具体名单参见《国家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区划》。

国家重点蓄滞洪区:

具体名单参见《国家重点蓄滞洪区目录》。

凡20%以上的行政区域面积位于国家重点蓄滞洪区内的市县均需填报。

具有防洪任务的城市或地区:

指我国具有不同防洪任务的城市或地区,可分为:

重点防洪城市、重要防洪城市和具有一般防洪任务的市县等类别,参见《防洪城市及地区目录》。

水功能区划:

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划,根据《水法》制定《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中水功能区划分的成果,其内容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

入河排污口登记监督制度: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实施。

《办法》规定:

新建、改扩建入河排污口审批,是《水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是水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

入河排污口登记监督制度依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试行)》及其论证结果执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进行普查,水利部组织检查。

现行入河排污口设置主要内容包括:

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放方式、排入水功能区、设计排污能力、污水处理方式、年(日)排放总量等。

灌溉定额:

指作物播种(水稻插秧)前及生育内各次灌水量之和。

作物的灌溉分若干次进行,播前及生育期内的每次灌水量称为灌水定额。

灌水定额和灌溉定额用单位灌溉面积的灌水量(m3/hm2)或灌水的水层深度(mm)表示。

由于作物的需水特性、土壤性质以及气象条件和灌溉用水方式的差异,不同种类作物的灌溉定额有很大的差别。

水稻的灌溉定额比旱作物的灌溉定额大,同一作物在干旱地区比湿润地区的灌溉定额大,强透水性土壤及干旱年份作物的灌溉定额大。

灌溉水量的分配,即灌水次数和每次的灌水定额随作物需水要求和灌溉方式、方法的不同而变化。

水稻和蔬菜灌水次数多,灌水定额较小;旱作物的灌水定额大,灌水次数少。

采用喷灌、微灌等灌水方法,灌水定额小,次数多;采用地面灌水方法则灌水定额大,次数少。

灌水定额与灌溉定额的数值请参考表1和表2。

 

表1中国北方主要旱作物的灌水定额和灌溉定额单位:

(m3/hm2)

作物

灌水定额

灌溉定额

干旱年份

中等年份

湿润年份

小麦

600-900

3000-4500

1800-3300

1350-2250

棉花

450-600

1200-2250

750-1500

450-1200

玉米

450-750

2250-3000

1500-2250

600-1500

表2中国南方水稻的灌水定额和灌溉定额单位:

(m3/hm2)

泡田定额

早稻

中稻

双季晚稻

一季晚稻

1050-1200

1200-1500

450-900

1050-1200

生育期灌水定额

150-300

200-300

200-300

200-300

灌溉定额

丰水年份

3000-3800

3800-5300

3000-3800

3800-5300

平水年份

3800-4500

5300-6000

3800-5300

5300-5800

干旱年份

4500-6000

6000-7500

5300-6800

6800-8300

工业用水定额:

是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中用水多寡的一种数量标准。

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创造单位产值所规定的用水的水量标准。

生活用水定额:

生活用水是指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城市除工业企业外的商业、饮食业、宾馆业、服务业、机关团体、医院、学校部队等用水都可以纳入生活用水的范围。

对居民生活用水来讲,生活用水定额是对居民家庭(个人)实行用水定额,超用实行阶梯水价。

对商业、宾馆、学校等来讲也是制定耗用标准即定额,实行多用即罚,超多重罚。

水利单位:

指水利系统中开展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和公益性服务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社团以及水行政机关。

水管单位:

指水利系统各工程(水库、灌区、闸坝、机电排灌站等)管理单位。

乡镇水利站:

指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乡镇水利站。

不包括归乡镇管理的水管站。

 

二、灌溉面积发展情况统计表

灌溉面积:

指一个地区当年农、林、牧等灌溉面积的总和。

总灌溉面积=有效灌溉面积(耕地)+林地灌溉面积+果园灌溉面积+牧草灌溉面积+其他灌溉面积。

本年灌溉面积达到是指本年年末实际达到的灌溉面积。

有效灌溉面积(农田或耕地灌溉面积):

指灌溉工程或设备已基本配套,有一定水源,土地比较平整,在一般年景可以进行正常灌溉的农田或耕地灌溉面积。

林地灌溉面积:

是指符合有效灌溉面积标准,正常年景能够进行灌溉的林地面积。

不包括居民点绿地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面积,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等。

园地灌溉面积:

是指有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进行灌溉的园地面积。

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和其他园地。

牧草地灌溉面积:

指有灌溉设施,能正常进行灌溉的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饲草基地等面积。

其他灌溉面积:

是指对其他农业用地进行灌溉的面积,包括畜禽饲养地(指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舍及相应的附属地)、设施农业用地(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坑塘(不含养殖水面)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

有效实灌面积:

指利用灌溉工程和设施,在有效灌溉面积中当年实际已进行正常(灌水一次以上)灌溉的耕地面积。

在同一亩耕地上,报告期内无论灌水几次,都应按一亩计算,而不应按灌溉亩次计算。

凡是肩挑、人抬、马拉抗旱点种的面积,一律不算实灌面积。

有效实灌面积≤有效灌溉面积

水田:

是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能够种植水稻或莲藕席草、荸荠、茨菇等水生植物的耕地。

水浇地:

水浇地是指旱地中有一定水源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灌溉的耕地。

旱涝保收面积:

指有效灌溉面积中,遇旱能灌,遇涝能排的面积。

灌溉设施的抗旱能力,按各地不同情况,应达到三十天到五十天,适宜发展双季稻的地方,应达到五十到七十天,除涝达到五年一遇以上标准,防洪一般达到二十年一遇标准的有效灌溉面积。

机电排灌面积:

是指由固定站、流动站、机电井、喷灌机械等所有机械、电动力设备进行排水、灌溉的耕地面积。

其中,只要有固定的机械排灌的设施,能够进行正常排灌,不论当年是否进行排灌,都应统计为机电排灌面积(含灌排结合面积)。

机电灌溉面积的指标关系如下:

机电灌溉面积=电力灌溉面积+机械灌溉面积

电力灌溉面积=井电灌+站电灌+机电灌+喷滴电灌

机械灌溉面积=井机灌+电机灌+机灌+喷滴机灌

机电灌溉面积=机电井灌面积+固定站灌面积+流动机灌面积+喷滴灌灌溉面积

纯排面积:

指在机电排灌面积中,机电设备只单纯用于排水(不需灌溉)的耕地面积。

一般地,这部分面积的灌溉往往通过自流方式灌溉,不需要机电灌溉设备来完成。

机电井灌溉面积:

用机电灌溉设备从井里抽取地下水源的水进行灌溉的耕地面积。

机电(站或机)提灌面积:

利用机械、电力从江河、湖泊、水库、塘坝等地面水源,通过闸、渠道等灌溉设备进行灌溉的耕地面积。

固定机电站灌溉面积:

指以水库、塘坝、江河、湖泊等地面水为水源,以电动机、柴油机或其他动力机械为动力,通过水泵提水,有渠系自成灌溉系统,机、泵、管、带、输变电工程配套,有固定的工作人员,在固定的范围内进行灌溉的耕地面积。

流动机灌溉面积:

指灌溉动力机械中既不属于固定机电灌溉站、机电井那样有固定的机房、渠系、水源及设备,又不同于喷灌系统的机、电灌溉系统。

流动机(可以是电动机或是柴油机等)在进行灌溉作业时往往不定点的安装在水源(河、渠、沟、塘)等边进行提水灌溉,灌溉没有或只有简易的渠系工程,灌溉的范围也不固定。

南方还有将动力与灌溉机械安装往船上向岸上的耕地抽水灌溉(称机动船)。

上述灌溉设备称流动机。

使用流动机进行灌溉的耕地面积称流动机灌溉面积。

喷滴灌灌溉面积:

使用喷灌、滴灌机械灌溉的耕地面积称喷滴灌灌溉面积。

上年有效灌溉面积达到:

是指本单位上年年报中上报的数字(上年的“本年灌溉面积达到”)。

因此数字上级机关已采用,即使现在发现上年上报数据有误,也不能在此栏处填修正数,只能填上年上报数。

本年有效灌溉面积新增:

新增有效面积,是指由于兴建新的水利设施或加强管理,在原来有效灌溉面积之外,扩大的“有效灌溉面积”。

这个面积,不能被理解为净增(或纯增)灌溉面积,因为,净增(或纯增)是新增数与减少数抵销以后的“实际增加数”。

所谓新增,就是以往年度还未具备有效灌溉面积条件,也未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而在报告期内新达到有效灌溉面积要求的耕地面积。

本年有效灌溉面积减少:

由于自然灾害(如大水、地震);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老化失修等造成工程设施报废、损坏;或由于天然降水减少,集水面积减少,上游修建截水工程截走水源,水源由原为农田服务转为城市生活、工业服务等原因造成长期无灌溉水源;国家城镇、道路、社会设施及住房建设;退耕养鱼、退耕还林还牧还生态等各种原因征占用有效灌溉面积,造成有效灌溉面积在报告期当年(日历年度)减少的面积。

有效灌溉面积减少原因:

水源不足:

指由于原水源(一般五年以上)自然来水量减少;机电井由于封井、限制抽取水量;地下水位下降等原因而减少的有效灌溉面积。

老化失修:

指因设备老化或未进行维修使其丧失功能而导致减少的有效灌溉面积。

毁损破坏:

指原完好的设施遭人为毁损及破坏而减少的有效灌溉面积。

转供工业、生活:

供水水源的水由供给农业转为供给城镇生活,转给工业生产。

建设占地:

城市建成区的扩大、铁路、公路、住房、厂矿建房、城市绿化、城市生态建设及农村乡镇建设、农民个人建设等原因而减少的有效灌溉面积。

退耕:

指由原为有效灌溉面积改为养鱼池,改种果林,还湖等而减少的面积。

其他:

是指上述其他原因以外的原因而实际减少的有效灌溉面积。

统计调整:

指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或者修正以往数据而设计的指标,起到保证数据平衡,真实反映当期实际情况的作用。

 

三、水利工程节水灌溉表

节水灌溉面积:

是指在给农作物进行灌溉时采用先进的设备和手段,在满足农作物需要用水的同时减少了用水。

一般要有水源保证,利用渠道防渗、管灌、喷滴灌等工程节水措施,当年已进行正常灌溉的农田、果园、林地、牧草等面积,不包括农作物种植方式、种植品种改变等非工程节水措施的灌溉面积。

节水灌溉面积包括渠道防渗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和其他工程节水灌溉面积。

在同一灌溉面积上,采用多种节水灌溉工程措施时,只能依主要工程或措施统计一种,不得重复计算。

本年节水灌溉面积达到是指本年年末实际达到的节水灌溉面积。

喷灌面积:

喷灌工程是将灌溉水通过由喷灌设备组成的管道式或机组式喷灌系统喷洒在土壤和作物表面,为作物生长提供必要水分的工程技术。

由喷灌系统对农用地实行灌溉的面积称喷灌面积。

微灌面积:

微灌溉工程是按照作物需水要求,通过低压管道系统与安装在末级管道上的特制灌水器,将灌溉水及养分以较小流量,均匀、准确输送到作物根部附近土壤表面或土层的一种局部灌溉工程技术,主要包括滴灌、微灌、小灌出流灌和渗灌。

由微灌系统对农用地进行灌溉的面积称微灌面积。

低压管道灌溉面积:

低压管道输水工程是以管道代替明渠,采用密闭低压将灌溉水输送到田间的一种工程形式。

采用低压管道输送灌溉用水灌溉农用地的面积称低压管道灌溉面积。

渠道防渗灌溉面积:

为减少渠道输水渗漏损失,提高灌溉效益,采用渠道防渗漏措施节水。

防渗方法有五种:

土料夯实防渗、三合土护面防渗、石料砖砌防渗、砼土衬砌防渗和塑料薄膜防渗。

采用防渗渠道灌溉的农用地面积称渠道防渗灌溉面积。

其他工程节水灌溉:

其他节水灌溉主要包括田间节水地面灌溉工程和集雨灌溉工程,田间节水地面灌溉包括平整土地、畦灌、沟灌、格田灌、波涌灌和田间闸管灌等地面灌溉工程措施,集雨灌溉工程是指采取人工措施,高效收集雨水,加以蓄存和调节用于灌溉的微型水利工程。

采用其他工程节水灌溉的农用地面积称其他工程节水灌溉面积。

 

四、除涝情况表

涝:

一些地区由于地势低洼,降雨径流不能及时排走,田间积水超过农作的耐淹能力,造成农业减少损失,即为涝。

形成的受淹农田面积称为易涝面积。

易涝耕地面积:

是指抗涝能力标准低的低洼涝耕地面积。

2003年年报开始只统计“十五”现状数,即2001年初的时点数,包括未治理的易涝耕地面积和排涝设施严重老化毁损的易涝面积。

除涝面积:

通过水利工程如围埝、抽水等对易涝面积进行治理,使易涝耕地免除淹涝称除涝面积。

按除涝的标准分为3-5年、5-10年和10年以上。

易涝面积虽经过治理,但标准尚未达到三年一遇标准的,不作为除涝面积统计。

除涝标准有一定的量化标准。

如3-5年是指除涝标准要达到三年一遇以上,还达不到五年一遇;5-10年和10年以上以此类推。

涝灾面积(受灾面积):

是指农作物因涝受灾面积,即因涝灾造成农作物比正常年份减产的播种面积(含成灾、绝收面积)。

同一块耕地在一季中遭受一次以上涝灾害时,只统计一次,不得重复计灾。

排涝减灾面积:

指通过各种措施排除洪涝灾害,使农作物受灾而未成灾的受灾面积。

成灾面积指因涝灾害造成农作物比正常年减少三成或(含三成)以上的播种面积。

农作物绝收面积是指因洪涝灾害造成的农作物比正常年减产八成(含八成)以上的播种面积。

五、水土保持表

水土流失:

是由于水力、重力、风力等外力引起的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遭到破坏和损失的现象。

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原因和人类活动原因两类。

遭到水土流失侵害和损失的农用地面积称水土流失面积。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又称水土保持面积):

是指在山丘地区水土流失面积上,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各种治理措施如:

水平梯土(田)、淤地坝、谷坊、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育草(指有早林、种草补植任务的)等,以及按小流域综合治理措施所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总和。

原有水土流失面积:

这是一个历史数据,指本地区历史上首次填报水土流失面积时的数字。

本年新增水土流失面积:

有两种情况

1.原来不是水土流失面积(即不是原有水土流失面积)的农用地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因素变为水土流失面积。

2.已治理过的水土流失面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重又产生水土流失面积的那一部分面积。

这部分面积需计入到本年水土流失面积中,也需要计如本年减少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中。

本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本年在水土流失地区,为保护、改良及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采用各种措施对水土流失面积进行治理,通过治理达到治理要求的水土流失面积称本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人为措施(农业技术措施、林草措施、工程措施)和自然措施(生态修复措施)两类。

水平梯田:

是指在水土流失面积中的坡耕地上沿等高线修成的台阶状水平田块,也包括南方的梯土和梯田。

沟坝地:

是指在水土流失地区的沟道内筑坝拦蓄泥沙或劈山填沟而造的地。

水土保持林(简称水保林):

是指在水土流失地区营造的乔木林、灌木林和封山育林的面积,其造林密度每亩应达到300株以上,成活率在80%以上。

未达到上述标准者,暂不统计,经补植抚育达到上述标准后再进行统计。

种草面积:

是指在水土流失地区种草的面积,要求覆盖度达到70%以上,仅统计当年的保存面积,不能累加。

其他治理措施:

是指农业措施的增加地面糙率,改变坡面微地形,在坡面上修筑区田等。

工程措施中的坡面治理、沟道治理等措施,经过这几类治理后达到治理要求的农用地面积。

封育保护面积(生态修复面积):

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和流域内,依靠生态系统本身的自我调节能力的单独作用,或依靠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与人工调控能力的复合作用,使部分或完全受损的生态系统恢复到相对健康状态的面积,采取的具体方法往往是政府用行政管理手段在水土流失的山林,采取封山、禁采林木、禁牧等。

小流域综合治理是我国各地封育保护的根本措施,封育保护必须实施封山禁牧,舍饲养畜,才能恢复保护植被。

淤地坝:

在水土流失地区,横筑于沟道,用以拦泥淤地的坝工建筑物。

可以控制河床下切,沟岸扩张,合理利用水资源,治理水土流失面积。

小流域治理面积:

是以小流域为单元,根据流域内的自然条件,按照土壤侵蚀的类型特点和农业区划方向,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农、林、牧、副各业用地,布置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林草措施与工程措施,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形成综合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

凡列入县级以上治理规划,并进行重点治理的,流域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的小流域治理面积均进行统计。

小流域也称荒溪流域,其集水面积我国定为一般大于5平方公里,小于50平方公里。

六、农村饮水安全表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分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

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水质:

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

水量:

每人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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