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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实务

实验一专利申请实务

第一节专利申请人一方的工作

一、申请决策实务

在发明创造完成后,需要对是否申请专利、申请何种类型的专利、何时申请专利、向哪些目标市场申请专利、是否提前公布技术方案等事项作出决策。

(一)是否申请决策

对技术方案的保护,既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但它们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保护措施。

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产生方式不同。

专利必须通过申请,由国家授权后,才受到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则不需申请,更无须授权。

权利人只要对其尚未公开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便随即产生。

2.专利和商业秘密的财产权性质不同。

专利是一种完全的财产权,它具有独占性,谁首先申请专利并得到批准,谁就对这项技术享有专有权。

未经专利人许可,其他人都不得使用。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则不具备这种独占性,商业秘密也不是一种完全的财产权,只要不是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同一项商业秘密,可以有若干权利人同时享有。

3.专利和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时限不同。

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该项技术不再受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不被泄露或由权利人自行公开,可以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4.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也不同。

专利是通过技术公开和限制使用的方式对专利技术实施法律保护的。

商业秘密则是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方式对专有技术实施保护的。

由于保护的方式不同,适用的范围也有所区别。

例如,能够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不宜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而要选择申请专利的保护方式。

不能通过反向工程等方法获取的技术,并且有长期保密价值的,更适宜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

5.保护专利和商业秘密的成本不同。

为取得和维持专利权必须向外支付费用,如专利年费、申请费等;商业秘密的取得和维持不需要支付相应费用,但维持商业秘密处于保密状态所需要的成本可能很高。

可见,申请人要善于根据对象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保护方式,不能一刀切。

到底是选择申请专利还是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要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专利法对专利客体的可专利性、专利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申请专利后很可能得不到授权,但发明内容已经被公开,给申请人带来损失。

因此,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应对其申请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进行评估,授权可能性较低的,则可以考虑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或干脆主动放弃而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2.技术解析的难易程度。

专利权和商业秘密在独占性上存在巨大区别,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他人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是法律所允许的。

因此,如果发明创造容易被别人所解析,就应尽量申请专利保护,反之,可考虑采用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3.技术生命周期的长短。

技术生命周期过短或过长都不适合申请专利保护,过短可能导致专利还未获得授权就已被新技术所淘汰,过长则可能出现专利到期后,该技术仍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就被迫进入公有领域。

因此,技术生命周期过短或过长的发明创造适宜优先采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4.技术经济价值的高低。

专利权的取得和维持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商业秘密不用,因此申请人应对发明创造应用后可能产生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如果大大高于取得和维持专利权的成本,就可以考虑通过专利来保护,否则,优先考虑商业秘密。

5.维权的难易程度。

由于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不同,发明创造内容被公开后,可能出现大量的专利侵权行为,而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需要花费一定的维权费用,如果专利维权成本远高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成本,则适宜采用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此外,技术方案除了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获得保护外,还可以主动选择放弃,使之成为公知技术。

主动放弃的情形主要是因为发明创造既不适宜用商业秘密保护,也没必要申请专利保护,而放弃公开可以防止别人将同样的技术申请为专利而对自己造成障碍。

名称

保护对象及范围

审查程序

保护期限

授权

时间

权利稳定性

申请费用

发明

可保护产品、方法、工艺等,保护的范围较宽

经过实质性审查,对创造性要求高,授权较难

20年

申请日起2.5-4年,各个领域会有所不同

申请和实审费3450元

实用新型

仅保护产品(形状、构造),保护范围较窄

不经过实质性审查,对创造性要求低,授权容易

10年

申请日起一年左右

较差

申请费500元

外观设计

保护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形状、图案与色彩的结合

不经过实质性审查,授权容易

10年

申请日起八个月左右

较差

申请费500元

(二)申请类型决策

在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主要分三种: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此三种专利申请的主要区别如上表。

申请人决定申请专利后,要考虑下列因素对申请专利的类型作出选择:

1.保护对象。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在保护产品方面有所重叠,但实用新型仅保护涉及形状及构造方面改进的产品。

对于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没有特定形状的产品(气态、液态等)以及以方法限定的产品不能申请实用新型;另外,对于系统或其它结构特别复杂的设备最好也不要以实用新型的方式进行保护。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在产品的形状及图案方面的保护是有所重叠的,但实用新型所保护的形状、图案,要求应当可以带来技术方面的效果。

而外观设计则要求要有美感。

2.保护力度。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长、权利稳定性好,对技术方案的保护力度大;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相对于发明专利来说,保护力度就要小很多。

因此,对哪些创造性高、经济价值大、市场前景看好的技术方案应选择发明专利。

当然,如果一项发明创造既可以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又可以用外观设计保护时,可以考虑同时申请几种不同类型专利的多重保护。

同样,当一项发明创造既可以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予以保护时,也可以同时提出两种类型专利的保护,但需要在提出申请时声明,并在发明专利授权时作出选择。

3.授权可能性。

相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实用新型专利对创造性的要求较低,审查周期短,授权快而深受发明人的喜爱。

因此,对于改进小,创造性不高或者是技术更新较快的项目一般优先考虑以实用新型的方式申请。

而且申请实用新型的费用也较申请发明专利的费用低。

(三)申请时机决策

专利申请类型决定后,那在哪一天提出申请为好呢?

通常而言,申请时机的选择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模式,应依据不同的发明创造成果的特点选择不同的申请时间。

但是,在确定适当的申请时机方面,以下原则是值得重视的:

1.充分考虑竞争对手的状况,特别是研究出相同发明创造的可能性

如果竞争对手目前还无力研究出同样的成果,那么不必急于申请,待竞争对手准备研制但尚未研制出来时再申请专利。

特别是对于高新技术产品而言,首先考虑的不是申请专利,而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当竞争对手已完成该产品的研发,准备批量投入生产时,此时立即申请专利保护是非常合适的。

对自己具有优势、竞争对手在短期内难以做出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可以推迟一点申请专利,一般可以等到竞争对手快要追上时再申请专利。

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了技术被过早地公开而给竞争对手以可乘之机,同时也延长了技术的保护期限。

但是,如果本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同时有多家企业或者其他主体在进行研制,那么应抢先申请。

特别是当竞争对手多,而市场需求又很强或者技术容易被模仿时,企业应毫不犹豫地尽快申请专利。

2.注意技术创新阶段的保密,以免技术被人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在界定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方面,采用申请日标准。

申请前的保密工作对确保新颖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而言,企业在申请专利前不宜急于召开新闻发布会、成果鉴定会,也不宜在一般展览会、报纸杂志等领域披露发明创造的细节。

如果他人对企业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感兴趣而需要许可使用该技术,则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

这样即使他人擅自泄露了发明创造的内容的,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该发明创造仍不丧失新颖性。

  3.防止专利过早申请

  专利先申请原则对专利的及时申请提出了要求,但是,申请专利的时间也并不是说越早越好。

过早申请也会存在一些缺陷。

例如,在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尚未成熟时过早申请专利,由于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而会影响专利权的获得;过早申请由于申请文件准备匆忙,可能影响专利申请的成功;过早申请等于是向竞争对手过早地暴露了自己的技术秘密,有可能使其在短时期内赶上甚至超过自己,使自己的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就被淘汰。

此外,过早申请也等于未来专利权的过早结束,因为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对专利权的期限计算上都是以申请日为起算日的。

  4.对于企业的基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时间,除考虑到基本发明本身的状况外,还要考虑其应用研究和周边研究的成熟度

  原则上,为防止其他企业或其他竞争对手以基本发明为基础展开外围研究,或者抢先申请应用发明专利覆盖自己的基本发明,企业一般应等到在基本发明的应用研究或周边研究大体成熟后再申请基本发明专利。

要考虑本企业基本发明与外围研究开发成果专利申请的协调,防止单纯申请基本专利公开技术方案后让竞争对手多头开发外围专利技术,反过来限制自己。

企业也应对围绕基本专利的周边技术或者对基本专利所做的改进及时申请外围专利,在基本专利外再形成一层“技术壁垒”,使竞争对手无法攻破。

否则,一旦被竞争对手所利用,申请基本发明专利的企业仍将处于被动地位。

  5.对于方法专利申请而言,可在提出实施方案并进行小试成功后,即着手办理产品配方主要工艺专利申请。

对于产品发明则应尽早提出专利申请。

(四)向外申请决策

专利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向国外或境外申请专利面临复杂的申请程序和授权条件,需要支付不少的费用。

因此,申请者没必要在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申请专利,可以在决定向外申请之前对其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申请地域、申请时机和申请途径:

1.向外申请的地域。

申请者应根据申请者所在国、产品生产国、目标市场国和竞争者所在国的不同有选择地进行申请。

申请者所在国通常是新技术方案形成地,同时往往也是产品生产国,在生产地申请专利保护有利于从源头遏制专利侵权产品的出现,控制维权成本。

目标市场国是申请者专利价值的主要实现地,也是侵权产品的主要出现地,在目标市场申请专利,可以阻止竞争者的肆意进入,进而提高市场占有率而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是向外申请中的重点地域。

竞争者所在国通常是潜在的侵权产品生产地和销售地,在竞争者所在国申请专利,既可以为竞争者的发展设置障碍,又可以为申请者占领潜在市场提供先机。

2.向外申请的时机。

目前,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制度分为申请在先和发明在先两种,但申请在先已为绝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因此,向外申请专利的一般原则是宜早不宜迟,对享有优先权的申请,应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

3.向外申请的途径。

向外申请专利可以通过《巴黎公约》和PCT条约(专利合作条约)两种途径进入各目标国或目标地区。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通过哪种途径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最终该项专利申请能否在这些国家真正被授予专利权,都要由这些国家根据自己的本国法律进行审查,授权与否同该申请是通过何种途径提交并无必然联系。

但是,采用何种途径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与申请人的经济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并且有些专利申请只能适用于其中的一种途径。

下面先简要介绍一下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和通过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各自的基本流程: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主要流程:

(1)向中国知识产权局就一项发明创造提交专利申请,该申请的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2)自上述优先权日起12月(发明、实用新型)或6个月(外观设计)内,由涉外代理机构将该项发明创造向申请人期望获得保护的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机构各提交一份单独的专利申请,然后由这些国家按照各自本国法律对该项发明创造进行审查,进而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

通过PCT途径请求外国专利保护的主要流程:

(1)向中国知识产权局就一项发明创造提交专利申请,该申请的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2)在上述优先权日起12月(发明、实用新型)内,向中国知识产权局PCT处或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即进入国际阶段。

在国际阶段完成国际申请的受理、检索、修改(可选)、公开和初步审查(可选)等工作。

(3)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申请人期望获得保护的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机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各种手续,然后由这些国家按照各自本国法律对该向发明创造进行审查,进而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

对比上述两种操作流程可知,两种途径操作流程中的

(1)步骤是完全相同的,由此产生的费用自然也相同(大约几千人民币);(3)步骤在操作的时间和手续上略有差别,但在希望获得保护的其他国家对该向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方面是相同的,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大致相同(各国收费不同,平均每个国家大约是5万左右人民币)。

显然,通过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在操作流程上比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多了一个步骤

(2),步骤

(2)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PCT国际费、检索费、传送费以及初步审查费(可选),大约合计1-2万人民币。

可见,巴黎公约途径具有迅速快捷、申请国家少时费用较低等优点,而PCT途径相对于巴黎公约具有以下优点:

(1)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中文或英文),在申请语言和申请地方面都比较友好;

(2)向中国专利局(或其他国际受理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即可确定申请日,且被认为是在同一天向各目标成员国提出了申请;

(3)在进入各国国家阶段前,可得到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据此可判断授权的前景;

(4)推迟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为申请人决策和筹措费用提供了时间。

当一项发明创造在国内已经提交过专利申请后,如果需要再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则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综合考虑采用何种途径更合适。

 其一:

考虑该项发明创造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类型。

就中国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定义而言,发明创造共分为三种:

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

巴黎公约对于这三种保护类型都适用,但是PCT不适用于外观设计,因此,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类型是外观设计,那么只能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类型是发明或实用新型,那么两种途径均可选择。

 其二:

考虑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其他国家(以下简称目标国)数目以及当前申请人的资金状况。

 由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需要在12个月内完成向各个目标国提交专利申请以及翻译等工作,相应的,也要缴纳

(1)、

(2)(3)步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根据前面介绍可知,(3)步骤所产生的费用相对其他步骤而言是巨大的,进一步,如果目标国家数目较多,(3)步骤所产生的费用将更加庞大,例如,目标国为7个,那么(3)步骤所产生的费用大约合计30多万人民币。

由此可知,当目标国数目较多时,申请人需要在短时间(12个月)内支付相当多的费用。

 而通过PCT途径,在临近30个月的时候才需要支付(3)步骤所产生的费用,在12月内只需支付

(1)和

(2)步骤所产生的费用(这两个步骤的费用相对(3)步骤而言少很多。

 由此可见,对于目标国数目较多、申请人当前资金又不十分充足的情况,选择PCT途径更适合一些。

另外,采用PCT途径(3)步骤费用的支付时间可以推迟到30个月左右,而非巴黎公约规定的12月,而推迟支付的(3)步骤费用在推迟的这段时间内为申请人所带来的利息已经相当于(甚至大于)

(2)步骤的费用了,因此,表面上看来PCT途径比巴黎公约途径多支付的

(2)步骤费用,如果考虑(3)步骤利息的话,实质上并不是多支付的。

  其三:

考虑发明创造本身的价值以及希望获得外国专利保护的时间紧迫性。

  由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专利申请在12月之内就进入了目标国的国家阶段审查,因此相对于PCT大约30个月进入目标国而言,专利申请接受实质性审查以及获得授权的时间通常会更早。

因此,如果某项发明创造急于进入国际市场,并且申请人对该项发明创造的价值(主要是创造性)比较有把握,则适宜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向目标国提交专利申请。

  相反,如果申请人对自身发明创造的价值把握不大,比如对其是否有创造性以及创造性大小把握不好,而且,该项发明创造涉及的产品并不急于进入国际市场,那么就适宜通过PCT途径向目标国提交专利申请。

因为通过PCT途径,在真正进入目标国的国家阶段之前,可以根据

(2)步骤所述的国际阶段中的国际检索以及国际初审(可选)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有更进一步的了解,然后再决定是否操作(3)步骤。

  一方面,申请人可以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审报告(可选)的内容,判断是否有必要再进入国家阶段。

因为,如果申请人以及代理人根据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审报告给出的意见以及检索到的对比文献,判断该国际申请确实不具有创造性,认为即使将该专利申请进入目标国的国家阶段,也很难被授权,那么申请人就可以不办理后续进入国家阶段的各种手续,由此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3)步骤不必要的浪费。

  另一方面,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审报告(可选)对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由于在国际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通过国内代理机构即可,而进入目标国的国家阶段后则需要通过目标国的代理机构进行修改,就目前而言,国内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远远低于国外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因此,通过在国际阶段对申请文件做修改比进入国家阶段后做修改在费用和精力上都要花费更低。

  其四:

考虑该项发明创造的具体国际市场是否已经或可以很快确定下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任何一件专利产品的潜在具体国际市场不是在短时间内可以确定下来的,有可能开始觉得潜在的国际市场是美国、欧洲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但是后来经过较长时间的市场调研发现该专利产品在发达国家可能并没有市场,而是在发展中国家有较好的市场。

如果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在12月之内就需要确定出具体的目标国并支付相应的(3)步骤费用;而通过PCT途径,则允许延期至30个月确定出具体的目标国即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目标国的盲目选定。

因此,对于较短时间(10个月左右)内可以准确的确定出具体目标国的专利申请,则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交;但是,如果在短时间内不能准确的确定具体目标国,或者希望能够多一些潜在国际市场的调研时间,则适宜通过PCT途径提交专利申请。

4.向外申请的保密审查。

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都是关于向外申请保密审查事项,保密审查是新法修改之后添加的条款,以前的规定是如果要向国外申请专利必要先申请国内专利,而保密审查其实是免除了这一硬性规定,可以直接向国外申请专利,不过事先要通过保密审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A)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B)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但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保密审查的对象仅限发明和实用新型。

●在向外申请专利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三个动作:

1、提出保密审查申请;2、国家专利局批准;3、向外国专利机构提出申请;不能同时进行,而是需要得到审批通过的通知才能去外国申请。

●保密审查的严格性,表现在一份已经做过保密审查的专利申请文件,如果在向国外专利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之前,做了分案或者添加了技术内容的,如果影响其实质内容或者超出了原始审查时技术说明书的方案的,需要再重新提起一个新的保密审查申请。

●保密审查的严肃性,表现在以保密审查存在缺陷,或者压根没有做过保密审查这一理由,对在国外申请了专利之后又在国内申请又获得授权的专利,可以不符合保密审查这一条款提出宣告无效请求。

(五)提前公布决策

我国发明专利实行延迟审查制度,专利局在收到申请后,经初审合格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但申请人也可要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因此,申请人还应是否早日公布进行决策。

1.提前公布的利弊。

提前公布的优点有:

第一,申请人尽早获得“临时保护”;第二,更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更快获得授权。

缺点有:

第一,提早公布后,竞争对手可更快获得技术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而申请新的专利,给申请人造成障碍;第二,技术方案一旦公开就不能用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了。

2.提前公布的考虑因素。

第一,技术成熟度。

成熟的技术方案再进行改进并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较小,可早日公开,否则,应在尽量完善外围技术的情况下再行公布。

第二,技术被解析或模仿的难易度。

难以被解析或模仿的技术,可先提出申请但不宜提前公开。

第三,申请人的竞争策略。

申请人为了隐瞒自己的竞争意图,不宜申请提前公开。

(六)是否聘请专利代理进行专利申请决策

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有申请专利的资格,当然可以自行办理申请专利及其他各种手续。

但对于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来讲,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其中,既有技术方面的问题,也有法律规定的手续和要求,更有授权后的推广和应用,因此,对于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而言,要全面地熟悉、了解、掌握和运用上述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内容,是十分不易的,有时也是不可能做到的。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获得某种帮助,以弥补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自身的上足,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因此,实行专利代理制度,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从根本上讲,是为了满足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需要,为了保护其合法利益,也是为了维护专利工作的正常秩序。

因此,是否聘请专利代理人进行专利实务要看申请人自己的人才储备、业务规模和性质。

有关专利代理的相关内容参见本章第二节专利代理委托部分的内容。

(七)如何选择合适的代理机构

挑选代理机构时,要考虑代理机构的资质、规模、特长、收费等因素。

1.代理资质。

我国实行代理资格指定制度,有些咨询机构自身没有代理资格,而是在接到委托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去做,其质量和服务时间很难得到保证,因此,应选择资质好的代理机构。

2.代理规模。

可以考察代理机构的规模和专业覆盖面,通常选择本领域代理人员多的代理机构。

3.代理特长。

不同的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不同,机械、电子或生化各有所长,或偏重国内申请,或注重国外申请,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挑选在该领域较擅长的代理机构。

4.代理收费。

同等质量下,费用当然越低越好,但不要一味追求低价,同时要注意代理的质量,好的委托代理能给你省去很多麻烦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八)如何选择合适的代理人

择合适的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就像需进行一项医疗手术找一个技术精湛、有医德的医生和口碑好的医院一样重要。

因为专利申请文件在撰写完成并提出申请后,就不能作任何超范围的修改了。

因此,寻找一个合适的专利代理人来完成作为最难写的法律文件之一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许多委托人和发明人的共同心愿。

委托人选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感悟能力

重要性:

专利代理文件,是一种技术与法律密切结合的表述某些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

因此,较短的时间内深入地理解整个技术方案,并从中透彻地把握本技术方案的创新点,是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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