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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贷款.docx

信托贷款

定义

2分类

3区别

4贷款新规的信贷流程

5主要业务

6基本特点

7贷款限制

8现状

9三大隐忧

1定义编辑

信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信托发行计划,募集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对自行审定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贷款。

在贷款信托担保关系中,存在委托人(贷款人)、受托人([1] 信托担保公司)和受益人(借款人)三方当事人。

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也独立于信托担保公司的财产。

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源于所有权的受益权。

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不同于债权的权利。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信托担保公司以信托财产偿还贷款。

2分类编辑

信托贷款按委托人是否提出特定要求为标准,可划分为两大类:

甲类信托贷款和乙类信托贷款;以贷款的用途划分,可分为固定资产信托贷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和临时周转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

根据项目选定主体的不同以及委托人的不同标准和要求,将贷款分为甲类信托贷款和乙类信托贷款。

所谓甲类信托贷款,就是由委托人指定贷款项目,项目风险由委托人负责;乙类贷款则是由受托人选定项目,风险相应由受托人承担。

以贷款的用途分,可划分为固定资产信托贷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和临时周转信托贷款。

3区别编辑

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的区别

(1)资金性质不同。

委托贷款只是在资金的运用上改变了形式,委托单位的拨款改为金融信托机构的贷款,委托人和用款单位之间的借贷关系变为金融信托机构与受益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但这并未改变资金原来的性质。

而信托贷款是金融信托机构用吸收的信托存款和部分自有资金,在保证受益人能获得应有收益的前提下,自行选定项目和对象发放贷款,从而具有银行贷款的一般特征,实质上改变了原来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2)对信贷计划影响的程度不同。

由于委托贷款是金融信托机构受单位的委托代为运用委托资金,委托资金的运用多表现为一次性,所以对综合信贷计划影响不大,信用规模扩张的程度也较小。

信托贷款的表现形式为贷放与收回反复循环,资金不断周转使用,因而对信用规模和信贷计划影响的程度较大。

(3)管理方法不同。

一般而言,国家对委托贷款管理较松,而对信托贷款则视同对银行贷款的管理比较严格。

(4)具体的业务要求不同。

金融信托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主要依据委托单位所指定的资金用途、对象等发放贷款,监督款项使用情况,以及负责贷款到期时催还,但对借款单位到期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不负责任。

而信托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均由金融信托机构自主办理,所以要由自己承担贷款的风险和经济损失。

4贷款新规的信贷流程编辑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需用贷款资金时,应按照贷款人要求的方式和内容提出贷款申请,并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申请基本内容通常包括:

借款人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申请贷款的种类、期限、金额、方式、用途,用款计划,还本付息计划等,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与调查银行在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

信托贷款

应由分管客户关系管理的信贷员采用有效方式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对其资质、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评定资信等级,评估项目效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同时也应对担保人的资信、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如果涉及抵质押物的还必须分析其权属状况、市场价值、变现能力等,并就具体信贷条件进行初步洽谈。

信贷员根据调查内容撰写书面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信贷意见。

三、风险评价银行信贷人员将调查结论和初步贷款意见提交银行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对贷前调查报告及贷款资料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对借款人情况、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等进行审查,全面评价风险因素。

风险评价隶属于贷款决策过程,是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之一。

四、贷款审批银行要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对信贷资金的投向、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内容和条件进行最终决策,逐级签署审批意见。

五、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强调协议承诺原则。

借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银行与借款人应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作为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基本内容应包括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种类、用途、支付、还款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对于保证担保贷款,银行还需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对于抵质押担保贷款,银行还须签订抵质押担保合同,并办理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

六、贷款发放强调贷放分离、实贷实付。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审核。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七、贷款支付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支付审核和支付操作。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审核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在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借款人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八、贷后管理贷后管理是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对合同执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监控的信贷管理行为。

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跟踪掌握企业财务状况及其清偿能力、检查贷款抵押品和担保权益的完整性等三个方面。

其主要目的是督促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合理使用贷款,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处理有问题贷款,并对贷款调查、审查与审批工作进行信息反馈,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与内容。

收回与处置贷款回收与处置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预期收益的实现和信贷资金的安全,贷款到期按合同约定足额归还本息,是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维护信用关系当事人各方权益的基本要求。

银行应提前提示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对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慎评估展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科学确定展期期限,加强展期后管理;对于确因借款人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还款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对于不良贷款,贷款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方式,予以核销或保全处置。

[2] 

5主要业务编辑

信托贷款业务主要有联营投资信托贷款、技术改造信托贷款、补偿贸易信托贷款、住房信托贷款等。

6基本特点编辑

1.信托贷款属于直接融资

信托贷款属于直接金融产品。

信托贷款受到信托目的特定化的约束,资金从委托人到受托人到融资人手中,处于环行封闭运行状态,风险传递是线性,不同信托项目之间风险互不交叉利益互不渗透。

如果一个信托贷款项目发生风险,其他信托计划不受影响,甚至只有在信托公司具有过错时,才能影响其固有资产。

风险的结构是局部化,而不是系统传染,扩散化。

与之不同,银行贷款属于间接金融产品。

资金从资金盈余方到资金短缺方经过银行中介,金融风险集中于银行。

间接金融的风险具有传染效应、羊群效应,如果一家银行发生风险,可能迅速传递给其他银行,存款人在恐慌心理的驱动下,群体挤提容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金融产品的法律结构影响人们对风险的预期和风险处理方式。

银行对存款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这是银行的信用,所以银行要承担流动性风险;信托则受到信托财产的约束,除非信托文件约定流动性,例如受益权赎回,受托人并不提供流动性的义务,因此,也不承担流动性风险。

投融资体制涉及的是金融制度如何把储蓄有效地转化为投资的机制。

信托融资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打通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通道,加速了金融体系从银行本位向市场本位的转化。

这种转化对于提高金融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银行贷款是比较标准化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即利率的弹性比较小。

银行为了减少管理成本、防止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贷款的规则比较抽象和一般化。

从借款人的角度衡量,则缺乏弹性。

与银行贷款一刀切的风格不同,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区别对待。

信托网的灵活性表现为定价灵活、风险与收益灵活匹配、放款灵活,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3.与银行贷款在操作上具有重大差别

信托贷款与信托投资是相互结合和互相转化的,满足信托资金运用的最大化,在风险与收益的结合点上力求最大平衡。

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常与借款人约定控制企业公章,以及限制担保、借款、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活动,实时掌握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了所谓债权股份化的趋势,这是银行贷款所不具备的特点。

银行往往从企业财务指标、管理指标、行业指标等方面评价企业的债务清偿能力和风险度,但并不对企业经营管理施加积极的主动影响,其处罚措施之威慑力有余,影响力则不足,效果往往不彰。

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则是双刃剑,容易招致多家银行同时收贷,或者导致借款人经营更加困难。

信托公司具有直接投资功能,既可以在发放贷款的同时直接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更增强了对投资项目的控制力。

同时,如果项目净资产回报率高,信托公司不但可以保证贷款安全,而且还分享企业资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将来上市,长期投资的综合收益率较高。

有的信托公司推出的夹层融资,即通过股权和债权的混合融资,兼顾多种运用方式之利。

信托贷款与投资具有转化的特点。

信托公司在阶段性信托投资时,通过公司股东回购股权的方式向企业融资,将股权融资转换成债权融资,既可以以股东资格指派董事参与经营和决策,还可以在设计产品时让股东承担回购义务以及第三人对该回购义务提供担保,这就扩大了债务偿还的保障渠道。

除了股权外,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附条件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购买企业的不动产、应收债权等资产,向企业融资,或者以担保信托的模式为信托贷款提供担保,在我国所有权让与担保制度付之阙如的情况下,获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还回避了担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质、流押之弊。

这些灵活的组合运用方式为金融产品创新注入了新的元素。

银行囿于不能直接投资的限制,在以贷款债权运用存款资金时,不能主动地配合运用物权和股权,限制了产品创新的空间。

4、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的利率问题

如果检索关于贷款利率的相关规定,《贷款通则》并未对信托贷款进行直接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发布的《人民币利得财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

“信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但应同时注意到,《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发布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还未发布实施。

参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86]字第97号,现已失效)我们理解,当时信托公司可办理信托存款等负债业务,信托贷款业务多指以吸收负债性质的信托存款发放贷款的业务。

而经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已取消了经营负债业务的资格,信托贷款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最新修订为2007年3月1日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业务,与《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所指的“信托贷款”不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托贷款的利率进行直接和明确的规定。

信托贷款

据此,可以认为信托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下限并未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需注意: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利率管理机构,有权对信托贷款适用的利率水平进行规定。

如果今后规定了信托贷款利率适用的规则,则信托公司必须遵守之。

金融管制的经验与趋势有时会发生矛盾。

利率市场化应是金融改革的总趋势。

但在经济紧缩政策下,如果委托、信托类贷款的比例急剧上升已经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准确性产生重大影响,也不排除金融监管部门从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将委托、信托类贷款再次纳入利率控制的界区。

有一种观点认为,贷款通则规定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既然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利率应该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确定利率水平,那么,信托公司也不能成为“特区”。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未理解贷款通则规范的重点――以存款发放的贷款。

信托贷款属于非以存款发放的贷款,不应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规定,当事人对利率可以自行约定。

在实践中,银行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利率已经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实际上很多都突破了利率下限。

7贷款限制编辑

中国银监会发布新信托监管规章,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新办法在信托公司类型、信托产品设立、集合信托异地

信托贷款

业务、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作出更灵活的规定。

同时,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贷款的方式进行”。

新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这主要是防止信托公司以贷款作为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信托公司的经营存在偏离信托本业、风险管理能力不强、公司治理不完善等问题,再加上少数股东和高管人员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信托公司经营风险时有发生。

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

8现状编辑

2011年来,贷款类信托产品的销售格外火爆。

所谓贷款类信托产品,就是指以贷款方式运用信托资金,是资金信托的主要运用形式。

贷款信托以实际获利、分红为原则,不允许受托人承诺保证信托资金的本金和最低收益,是一种带有变动利息的金融产品。

随着监管层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强,下半年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更为紧张,贷款将成为信托资金的主要投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贷款类信托产品或将迎来久违的“小阳春”。

发行数量遥遥领先

在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中,贷款类信托产品在发行数量和规模上,都遥遥领先于证券投资类、股权投资类等其他类产品。

从上周发行的信托产品来看,贷款类产品7款,拟募集资金10.34亿元,占上周发行总规模的53.91%,是运用方式数量最多且募集资金规模最大的一类。

收益率继续走高

从贷款类信托产品的收益来看,普遍高于其他类别的信托产品。

数据显示,上周新发贷款类信托产品的平均期限为25.5个月,期限最长为60个月,投资于证券市场。

其中12个月期、18个月期、24个月期、36个月期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分别为8.33%、8.25%、9.78%、8.00%,最高预期收益率分别为11.00%、8.50%、11.50%、8.00%。

安全性进一步加强

银监会曾发布《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对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

信托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占比显著下降

中国人民银行20日发布的数据显示,初步统计,今年前三季度社会融资规模为9.80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少1.26万亿元

信托贷款

其中,人民币贷款增加5.68万亿元,同比少增5977亿元;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4770亿元,同比多增1849亿元;委托贷款增加1.07万亿元,同比多增5625亿元;信托贷款增加848亿元,同比少增3924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9825亿元,同比少增9843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8397亿元,同比少1373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3515亿元,同比少113亿元。

从结构看,前三季度人民币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的58.0%,同比高1.0个百分点;外币贷款占比4.9%,同比高2.5个百分点;委托贷款占比10.9%,同比高6.3个百分点;信托贷款占比0.9%,同比低3.4个百分点;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占比10.0%,同比低7.7个百分点;企业债券占比8.6%,同比低0.3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比3.6%,同比高0.3个百分点。

数据显示,信托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在社会融资规模中所占比例显著下降。

此前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避资本监管、计提拨备等要求,通过设计发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将存量贷款、新增贷款等转出表外,导致虽然贷款已转出资产负债表,银行依然承担实质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银监会由此加强了对信托贷款的管理。

由于信贷规模紧张,银行压缩票据业务是银行承兑汇票占比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

承兑汇票、信用证和保函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上缴基数客观上增加了银行此类业务的经营成本,导致票据转贴利率上行,给票据市场带来一定冲击。

信托贷款回暖

受银信合作产品被叫停的政策影响,信托贷款类产品的发行量一度跌至冰点。

不过,随着宏观经济的进一步企稳好转,市场信心有所增强,投资者对风险相对较高的产品的接受度也有所增强,信托贷款类产品的发行又出现了回暖迹象。

从市场发行的信托贷款类信托产品来看,预期收益率普遍较高,多款该类信托产品取得了高于6.00%的实际年化收益率,对投资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正在热销中。

该信托产品投资期限是18个月,预期收益在9%—9.5%之间。

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设计合理的信托网,预期收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而且产品的融资主体为包头市荣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财务资质好,到期偿还本金和收益安全性较高,为投资者提供了相对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机会。

从在售的信托贷款类信托产品来看,产品的风险隔离安全保障还是相对可靠的。

比如,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通过设立信托的财产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与新时代信托的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相隔离,不因保管行、新时代信托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破产清算的影响,实现了风险隔离,确保本信托资金独立性和完整性。

9三大隐忧编辑

在经历了近几年的爆发式增长之后,信托业的后续发展引人关注。

信托行业已进入战略转型和高速发展前所未有的态势中,已经成长为中国金融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信托业的发展也存在多个隐忧。

信托业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已经取得的发展和成绩能否持续、稳固。

随着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向的变化,信托机构如何发挥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和制度优势,适时改变信托经营管理策略,充分发挥功能优势、丰富信托新产品、提高在经济结构调整中投融资创新服务水平,将成为当下信托机构必须面对的现实:

一方面,庞大的存量信托资产需要稳健管理,这将考验信托机构的后期管理能力和风险缓冲能力;

另一方面,在传统的优势业务日渐式微的大背景下,培植新业务以带动增量的信托资产,也是备受关注的现实问题。

其次,理财市场大瓜分,业务竞争日趋激烈,信托行业正统的业务优势将难以维持延续下去。

在过去的十年中,信托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名正言顺地扮演了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先导者”的角色,并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

但是由于主客观的复杂原因,信托更多的是从事平台或通道业务,其资产自主管理的核心价值尚未完全发挥出来。

面对新出现的资产管理行业激烈竞争的局面,信托公司行业能否在牌照价值之外,体现更多具有专属竞争力的核心价值,这可能是在其未来资产管理中需要着重考虑的一个问题。

最后,信托配套法规制度的缺失,监管方式的“一律”原则,被认为依然是信托创新发展的瓶颈与门槛。

尽管《信托法》确立了我国基本的信托制度,为我国信托行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法律层面的有效保护作用,但因其在信托财产独立、信托生效等规定存在不少瑕疵,特别是最为需要的信托登记、信托税制、信托业务规范、信托受益权交易等配套制度的立法建设,没有及时跟进,使信托向纵深方向的创新展业,受到了极大的约束和限制。

此外,信托业执行的近20个行政规则,既没有法律层面的效力,也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的效力,多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范信托公司,属于信托公司行业的业务范围,很难抵御诸如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同类机构的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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