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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基本合同

销售基本合同

合同编号

本销售基本合同(“合同”)于2012年1于1日签署于北京,合同双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以下简称:

“甲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甲方是甲方产品(如下定义)的提供者并且能够销售其产品。

甲方希望由有能力的销售商来促进甲方产品的销售。

乙方证经营着一家有能力的销售组织并且希望:

购买并出售甲方产品,并为该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因此,兹鉴于双方在:

“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原则下所进行的协商,双方就甲方授予乙方甲方产品经销权及售后服务一事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章定义

1销售商(乙方):

与甲方签订《销售基本合同》,获得甲方品牌汽车销售权,依照甲方销售政策及相关规定销售甲方产品、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的企业法人。

2甲方产品:

指由甲方提供的汽车整车产品及甲方购买(向甲方指定配套厂购买)作为甲方整车产品零件盒部件的替换品儿出售给乙方的零件、部件及配件。

3正常车:

按甲方设定之标准配备及车色正常生产的量产车。

4特仕车:

甲方为对应各级市场的需求,在正常的基础上对车辆配备或车色进行改装的车辆

5包销车:

为对应消化库存,售予乙方的特价车辆,乙方应负担完售该批车辆之义务,生产商不予回购。

6批量车:

个人或是单位单次采购量大于五台,乙方向甲方申请优惠价格之车辆。

7库存过久车:

甲方自入库之日起即称为库存车。

入库超过一年(不含一年)之车辆即称为库存过久车。

8副厂零件:

指非从甲方处购买的用于直接或间接替换甲方整车产品的零件和配件的其他零件、部件和配件。

第二章合同双方的关系

1依照本合同条款,甲方授予乙方甲方产品的独家销售权;合同期内甲方不可直接或指定其他经销商在北京区域销售甲方产品。

2甲方和乙方的关系是卖方和买方的关系,而不是主体和委托代理的关系,非经相对方书面授权,任一方都无权以任何形式为另一方代理,任一方都无权代表另一方缔结任何合同或协议,或对另一方做出任何申述或保证,或以另一方的名称和/或代表另一方行为。

第三章甲方产品的销售条件及方式

甲乙双方产品销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价格,付款,交货)及方式分别进行协商并同意如下:

1购买

1.1整车产品购买:

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订单,(注明其所需的车型、数量、需求日期等),甲方同意接受该订单,应以书面形式正式回复乙方。

上述书面订单及订单回复,须加盖提出方之公章。

1.1.1正常车购买:

即甲方设定之标准配备、车色的甲方整车产品的购买,其购买方式依据上述1.1之规定执行。

1.1.2特仕订单车购买:

乙方订购非甲方原设定之标准配备、车色的甲方整车产品,乙方应针对其特殊需求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特仕车订单(注明其所需配备、车色、交货期等)进行购买,其他依据上述1.1之规定执行。

1.2整车产品外其他甲方产品的购买:

即作为甲方整车产品零件和部件的替换品的零件、部件盒配件的购买,以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约定为执行依据。

2价格

2.1甲方销售予乙方之价格:

以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约定为准。

2.2乙方销售予最终客户的价格:

可参考甲方公布的市场建议零售价格。

3付款方式

3.1乙方向甲方购买甲方产品时,采取先付款后交货方式,即乙方应先将本次订单相应之总价款依甲方要求(银行电汇或开具即期银行汇票方式)完成付款作业后,甲方再依双方协议方式出货予乙方。

3.2若乙方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款,责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应为车型提车单价加上相应期限的利息,现日利率计算标准由甲方依据银行新利率及甲方之应收账政策进行制定及调整。

4交车方式

4.1提车地点为甲方公司仓库。

甲方于提车地点将车辆交付给运输公司,委托运输公司运输至乙方总部所在地城市或双方约定地,并委托运输公司与乙方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4.2甲方负责其产品从提车地点运输到乙方总部所在地城市或双方约定地之运输费及运输保险费。

4.3交车地点:

交车地点为乙方总部所在地仓库或双方约定地点。

所有车辆相关风险及责任自交车完毕即转由乙方承担。

4.4车辆依本章4.1及4.3款规定交付乙方后,在乙方付清当批订单下的全额车款前,当批车辆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

但乙方不得依此提出不承担本章4.3款规定

5展示车

5.1乙方必须保证按照甲方要求车型及台数摆放展示车。

6参与政府采购或集团采购招投标

6.1投标若甲方授权乙方参与政府采购或集团采购投标,不论甲方是否对乙方进行全权授权,乙方皆需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提出投标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产品、投标价格、投标产品的售后服务及优惠政策等)若乙方承诺招标人的投标条件超过甲方认可的范围,乙方应自行履行超过甲方认可范围部分的投标承诺,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甲方认可的投标条件由甲方视个案而定,以往投标案对当前的投标案不具有指导、参考或借鉴的作用。

6.2中标后的供车及售后服务

如甲方授权乙方为政府采购或集团采购车辆的供应商,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交车、及时提供售后服务。

第四章补助

对于乙方依据本合同进行的甲方产品销售行为及其他为促进销售而采取的相关措施,甲方将依据其指定的各项折让和补助办法对乙方进行补助。

甲方有权依据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修订各项折让和补助办法。

第五章产品质量保障

1甲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甲方制定发布的《使用所明书》及《服务管理手册》(如附件)等相关规定为甲方产品提供质量保证。

该保证明确替代其他一切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无论是明示或隐含的其他口头的或书面的保证。

2除上述保证外,其他保证都非甲方指定或被视为甲方制定,《使用所明书》及《服务管理手册》在甲方产品所有权转移乙方之日起生效。

乙方不得促使其客户对甲方提出以上明确提及之保证外的任何申诉。

第六章销售目标

1乙方本年度产品销售目标将由甲方根据乙方实力及市场状况进行确定,且甲方有权对乙方销售目标进行调整。

第七章网点布建及管理责任

1乙方承诺仅在北京市区域内布建经营销网点销售,乙方布建网店需经甲方同意。

2甲方有权对乙方售出甲方产品开立的发票存根以及乙方库存车辆进行核查、盘点,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随时查核,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所有折让的发放。

第八章禁止购买副厂零件

为保障甲方及甲方产品的声誉以及保证在甲方整车产品上仅使用高质量的零件,在未征得甲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购买、出售副厂零件或经营在甲方整车产品上使用副厂零件的业务。

第九章营业设施标准

1乙方须确保并促使其分支机构确保在其办公机构、展厅、新车仓库、服务机构和训练设施有能力结合甲方提供的《东南汽车企业东南品牌视觉识别系统手册》来执行,并进行经营运作。

2乙方应确保为顺利履行本协议义务所需的营运资金净额和资本净值。

3甲方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的任何时候,参观及检查乙方的展厅,建筑物,仓库等销售服务设施。

4如乙方未依据甲方提供的《东南汽车企业东南品牌视觉识别系统手册》进行其销售服务设施的建设,甲方有权依相关政策进行处罚。

第一十章服务

鉴于甲乙双方都有意建立并维系客户信任,为了维系该信任,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于《服务管理手册》之约定向顾客提供迅速、满意且价格合理的服务。

第十一章产品的库存

乙方应该始终保持适当的甲方产品库存以满足市场需求及不定时的地区展示,这些库存将使甲方的产品始终处于良好且可销售状态。

第十二章广告

甲方认可要使甲方产品顺利开拓市场,需要进行广泛的广告活动。

乙方应该承担这种广告责任,并向甲方提供一个关于广告策略和设计的总体描述(包括广告的方式、广告牌、报纸、期刊、杂志、广播、电视或者其他方式),一方不得进行任何可能有损甲方和\或甲方许可乙方使用之许可商标的商誉的广告,不得进行欺骗公众的广告。

乙方应该立即停止任何甲方反对的广告。

第十三章商标权

1本合同的履行中,可能涉及乙方使用甲方商标的情形,此类情形中所有关于甲方商标使用的条款及条件将由甲方和乙方另外签署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或《商标许可协议》及甲方发布的其他规定来约束。

2乙方承担使用东南标识过程中的所有责任和风险。

对于与使用东南标识相关的一切,在任何情况及任何理由下甲方对乙方不拥有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须在本协议终止后立即停止使用东南标识。

乙方未经书面报备申请核准,而擅自使用、违规使用或制作东南标识,均属于严重侵权行为,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乙方在销售标有东南商标产品的过程中,应努力维护东南品牌的品牌形象,不得有任何损害东南品牌形象的行为发生,否则甲方有权对其所发生的行为处以至少10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营业进行内部整顿,甚至取消其东南汽车东南品牌车型的经销权。

5保密条款

在协议有效期内和有效期满后,在未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双方都应不泄露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给第三方,除非:

1该信息已变为可从公共渠道获得;

2该信息已为乙方所知

3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政府机构的要求依据法律程序而披露。

第十四章乙方相关信息报告

1乙方应该于每月5日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向甲方提交完整、精确的订车、销售和库存报告。

2甲方有权不定期的检查乙方的财务报告及营运状况说明、零部件销售及库存报告和其他经营管理报告。

甲方可以检查乙方的账本和记录,以便甲方能核实任何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报告和资料,并从而使双方能更好的享受合同下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罢工或者其他劳资纠纷、原料或零件短缺、运输障碍、车祸、战争、暴乱、天灾、政府法令或者其他超出双方控制的事件,所造成的双方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任何一方都无需向另一方承担责任。

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且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

第十六章责任和赔偿

在下列情形下,乙方应该为甲方辩护并赔偿甲方损失:

(a)乙方全部或部分违反本合同及为一句本合同旅行应承担的义务;(b)乙方直接或间接通过广告对甲方产品客户或用户进行误导声明或宣传。

该赔偿应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律师的费用如果发生任何由前述原因或涉及的原因所引起的针对甲方的诉讼,则乙方须为甲方之利益,进行应诉,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如果乙方拒绝应诉,则甲方将进行该诉讼;乙方有义务承担甲方为应诉所发生的任何和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及与案件审理或解决有关的任何费用。

如果发生由任何前述原因或涉及的原因所引起的针对甲方的诉讼,则乙方须为甲方之利益,进行应诉,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如果乙方拒绝应诉,则甲方将进行该诉讼;乙方有义务承担甲方为应诉所发生的任何和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及与案件审理或解决有关的任何费用。

依据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向乙方处予的罚金,甲方有权从甲方依据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如销售折让等)中直接扣除。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非因本合同第十六章及第十九章之规定而提前终止,其有效期到2012年12月31日。

第十七章协议期限

本合同有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非因本合同第十六章及第十九章之规定而提前终止,其有效期到2012年12月31日

第十八章本协议的提前终止

1如合同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在合同另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指出其违约行为日起30日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则本合同一方可在书面通知违约方其将终止本合同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合同依本章节的终止不影响协议方向违约放寻求赔偿。

2尽管在此合同中没有任何表述或暗示有关于违约的一些情况,但若发生如下任何一项事件,合同任一方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自动终止。

合同依本章节的终止不影响甲方向乙方寻求赔偿;

2.1乙方在任何时间无法偿还债务;

2.2乙方已经接到相关破产诉讼或已同意进入诉讼流程;

2.3乙方在未事先得到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转让此合同或其中的权利、义务;

2.4乙方存在欺诈行为

2.5乙方在30日内没有向甲方提车;

2.6乙方财务状况不良,甲方经综合评估后,认为乙方不适合继续担当甲方经销商;

2.7其他约定之解约事由

3如因第十六章中所提及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干涉,导致合同任何一方的履约行为实质连续中断6个月,合同可在合同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终止。

合同双方均不得就其因该协议终止所遭受的损失和伤害向协议另一方提起索赔诉讼。

4一旦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所有乙方给甲方的应付款将自动到期并应立即支付。

第十九章召回

1如甲方认为合同产品的可靠性或质量出现问题,有必要进行召回,乙方须立即应甲方要求执行主动召回,召回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承担。

3乙方须立即向甲方报告有关合同产品用户提出的车辆的相关缺陷或质量问题的索赔,以及乙方应对该索赔的处理与回复。

第二十章合同效力

本合同适用于合同双方以及其继任人和受让人并具有约束力。

除非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主动转让或通过法律手段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章

任一方未能依据合同的规定向协议向对方履约,即不被视为对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的放弃,也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任何因向对方违约而造成的一方权利无法行使不能成为合同向对方后续继续违约的依据。

第二十二章注意事项

在本协议中,所有书面形式文件(含订单的发出及回复)将通过如下下列方式送达:

(1)中国邮政的特快专递,或

(2)以传真方式发送还需同时用记名邮件(E-mail)方式发送一份被传真内容原件的扫描档,(3)其他甲方认可的送达方式。

根据送达方式的不同,文件将在传真及记名邮件发送日或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发送日起三日后或甲方收文到文件之日,呗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章适用法律

此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解释

第二十四章诉讼管辖

任何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有关于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章

协议的修改

除非经协议双方一致书面签字认可。

否则不得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修改。

第二十六章完整的协议

本合同构成了合同双方关于甲方授权乙方甲方产品经销权方面所达成的完整合同,并取代双方之前就甲方产品销售方面所达成的所有书面的、口头的所有合议或共识。

第二十七章有效性

如本合同中某条或某些条文在某些方面实效、违法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或削弱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强制执行性。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

甲方乙方

法人名称:

北京锦星东南汽车销售法人名称:

有限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通讯地址:

25号(100078)

电话:

(010)电话:

(010)

传真:

(010)传真:

(010)

纳税人代码:

110101746127155纳税人代码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北京十里河支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0200049409024567942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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