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细则08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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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细则0819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空气站”)的运行管理,确保空气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报和日报,为全省空气质量预测预警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服务,根据《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空气站运行管理的职责与分工、日常管理与质控、数据传输与公布、持证上岗、运维考核及结果通报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全省范围内的空气站的运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空气站实行统一监督与管理,空气站点位变动、运维考核通报及奖惩。

第五条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空气站实行监督与管理。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空气站运行日常管理,落实空气站稳定运行必要的资金、人员、交通、办公等保障条件。

第六条省环境监测中心对空气站实行统一技术指导与业务管理。

(一)负责组织对空气站运行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二)将空气站运维管理纳入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制定浙江省空气站运行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细则,组织实施空气站的运维考核工作。

(三)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网络的运行,承担自动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持证上岗考核、业务指导和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管理。

(四)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收集、有效性最终审核及评价结果并报送省环保厅。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各市、县站”)负责辖区内空气站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仪器设备维修及安全工作,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保证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

(一)设区市监测站负责对下级监测站的业务指导、运行检查。

(二)建立日常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及时解决系统故障,确保空气站正常运行。

(三)负责空气站监测数据处理和上报,在年度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总结中应包括自动监测内容。

(四)市、县站应将自动站的日常运维纳入监测站质控体系,负责落实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相关措施,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的,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建立对第三方运行维护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应用于合同费用的支付及续约。

第三章数据上报与发布

第八条要保证空气站数据传输线路专线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各市、县站应配置通讯设备保证技术人员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九条各市、县站在每天上午9点半之前登录平台完成对前一自然日数据的审核工作,平台根据审核之后的数据发布AQI日报,如果在审核后,当天的有效小时数据个数小于规定值不能生成日均值,可以补录缺失的小时数据。

每月2日前,各市、县(市、区)完成前一月数据审定;每月6日前,省环境监测中心完成全省数据汇总,经过审定后就不能再审核。

月审核时如需剔除平台判定正常的数据需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报告备案。

第十条空气站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数据异常,如不能在2小时内排除故障,应及时更换备机,确保数据实时发布。

 

第四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各市、县站要建立空气站质量管理体系,并纳入各级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自动站运行管理制度;空气站运行维护人员(含第三方运维公司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空气站运行维护人员应按照《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要求,每日查看仪器运行状况和平台上的数据连接情况(网络查看),每周对空气站进行巡检,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空气站运行维护人员应按照技术规范对站点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工作,包括零点/跨度检查、精度检查、多点校准、流量检查等。

第十四条各市、县站应建立质量保证实验室,做好空气站的量值溯源和标准传递工作。

各市、县站质量保证实验室的配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气体项目CO、NOx、SO2严格使用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进行量值溯源,若用其他厂家提供的标准物质,须使用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或环保部标准样品研究所标准物质进行标准溯源。

第十六条O3量值传递和溯源:

省监测中心建立臭氧基准实验室,配置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NISTStandardReferencePhotometer,简称NISTSRP),作为浙江省O3一级标准;各市、县站配备臭氧校准仪,作为所辖区内臭氧传递标准;空气站现场配置动态气体校准仪,内置能产生稳定浓度臭氧的臭氧发生器,作为臭氧的工作标准,用于臭氧分析仪的日常零点/跨度测试、精度检查和周期性多点校准工作。

各市、县站每半年应将臭氧校准仪送至省监测中心与臭氧一级标准进行标准传递,并每季度对辖区内空气站现场的动态气体校准仪进行标准传递。

第十七条PM10和PM2.5自动监测数据与手工标准方法比对:

省环境监测中心建立颗粒物质量浓度比对监测体系,建立精密恒温恒湿室和滤膜自动称重系统,统一进行PM10和PM2.5手工采样滤膜的平衡、称量和编号工作,出具比对结果报告。

PM10和PM2.5的手工采样以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由设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辖区内所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每年开展比对监测2次,冬季和夏季各1次。

若比对结果不合格,则比对监测期间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无效。

第十八条用于标准传递的流量计、标准气压计、温湿度计等每年至少1次送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九条做好空气站运行管理记录和存档,包括仪器原始设置、报警、维修、更换、保养、质控等内容。

第二十条建立空气站故障报修制度,发现仪器故障报警,应及时联系仪器售后进行维修,并在月末集中报省环境监测中心。

 

第五章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空气站的长期稳定运行,对各市、县站运行维护人员实行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并颁发上岗证书。

第二十二条承担空气站运行维护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参加省环境监测中心举办的相应培训,并参加上岗证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上岗证书,每个市、县站至少应有两名人员持证上岗,同时建立管理空气站的技术人员业务档案。

第二十三条新调入从事空气站运行维护工作的人员,在取得上岗证之前,应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工作,其间空气自动站所上传的数据质量由负责指导的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上岗证考核由基本理论、操作技能和实际操作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理论包括空气站监测仪器原理、操作规程、故障诊断与处理方法及系统控制与传输等基础知识和空气站外设,如采样系统、防雷系统及通讯线路维护等注意事项。

(二)基本操作技能包括空气站系统软件控制、仪器基本操作和仪器故障诊断及排除操作等。

(三)实际操作是指对仪器进行日常维护校准以及气体动态校准仪的现场操作。

第二十五条基本理论的考核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操作技能和实际操作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气站实地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测定结果、操作规范程度和问题回答正确程度评定。

第二十七条上岗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持证人员应进行换证。

第二十八条技术人员取得上岗证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持证资格。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二)运行维护不力,严重影响空气站正常运行者。

(三)调离空气站运行维护岗位者。

 

第六章运维考核及结果通报

第二十九条空气站运维考核采取质控考核、飞行检查、有效数据统计三种方式进行。

考核采取打分制,分值采用百分制(详见附表)。

第三十条质控考核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其中设区市自动监测站点质控考核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负责,县(市)自动监测站点质控考核由设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具体负责。

质控考核每半年进行1次。

每个地方各抽取1-2个站点。

第三十一条飞行检查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检查时间和站点采用随机方式。

飞行检查进行当场打分,飞行抽查检查组到达检查站点后,通知所在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抽查站点所属环境监测(中心)站必须在1.5小时内派人员到点位配合抽查。

第三十二条飞行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11个地市每个抽取1个市区点,1个县级点,一共22个站点进行考核,检查站点选取为随机确定。

飞行检查抽查人员来源: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空气站管理的3名技术人员和每个市、县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推荐1名技术人员组成技术人员库,每次飞行检查前随机抽取2名地方推荐人员和1名省环境监测中心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考核人员不从事被考核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检查特殊情况处理:

抽查站环境监测(中心)站未在1.5小时内派员到点位配合抽查的,当次检查分数为0分;现场检查中,检查组一致认为存在人为干扰采样、更改仪器设置、篡改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当次检查分数为0分,并进行一定的历史追溯,同时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仪器报警逾期未处理扣除当季度有效数据。

第三十四条数据库有效数据统计以全省统一的数据管理平台为标准,以小时有效数据为评价基础,无仪器报警记录或通过初审的即为有效数据。

数据库有效数据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省列入空气质量评价的所有站位进行统计。

第三十五条浙江省环保厅对各市、县监测站空气自动站考核结果每半年通报一次。

通报内容为质控考核、飞行检查和数据有效性统计结果及所存在需改进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各设区市监测站应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汇总辖区县(市、区)自动监测站点质控考核情况并报省环境监测中心。

第三十七条空气自动站运行考核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省市环保局目标责任书。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奖的依据之一,考核不合格的地方站不能参加年终评奖活动,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先进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二O一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一: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考核综合评议表

考核站位:

时间: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详细说明

站房选址

点位是否与国家和省厅批复的经纬度相同,有无变动

2

实测与批复经纬度误差在100米内

运行环境

室内整洁、干燥(RH85%以下),空调运行正常(15~35℃),保障仪器适合工作环境。

2

室内整洁,干燥和温度分别打分

安全保障

防护措施到位,防水、防雷和供电满足规范要求;保障相关人员和资产安全。

2

防水、防雷和UPS供电保障分别打分

监测项目

常规六项监测是否齐全,仪器分析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PM2.5监测仪是否有补偿系统(振荡天平FDMS)或动态加热系统(β射线法DHS)

5

缺少一项或任一分析方法不符合规范扣分;PM2.5无补偿系统扣分

采样系统的规范性

采样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3-25m高,270°水平面捕集空间(靠近建筑物则为180°),50m范围内无明显污染源;

采样总管和支管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5

采样高度过高过低扣分;采样水平空间情况不符合扣分

周边有明显污染源扣分;采样管路不符合规范扣分

日常监测

有效数据上传率平台统计

5

在93%(含)以上,满分;75%(含)以上,合格;75%以下的,不合格,0分。

75%-93%区间得分为:

(x-74)×10/19

数据处理和上报

按要求做好日常监测数据的汇总处理,对每次的异常数据能及时监测到并处理上报。

酌情打分。

5

持证上岗

站点管理人员每三年参加一次全省空气自动站技术培训,合格持有上岗证。

酌情打分。

5

档案记录和管理

巡检记录、校准设备每年计量认证、仪器校准、标气使用、管路清洁维护、突发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档。

酌情打分。

5

缺少任一记录扣分

巡检和考核配合

要求接到通知后一个半小时内达到检测点位配合巡检工作情况

4

配合积极满分;配合一般的2分;很不配合的:

0分,规定时间未到:

考核总分0分。

采样状况

采样口有无异物,采样管路是否干净通畅;

采样总管和PM10采样管有无加热(40℃),有无避免空调直吹

10

一旦发现人为干扰正常采样的,考核总分为0分,并全省通报批评。

采样口与管路不干净扣分

未加热扣分

空调直吹扣分

数采仪状况

数采仪工作正常,工控机显示数据与仪器数据一致。

5

仪器显示与数据平台不一致扣分

仪器状况

仪器运行正常,无报警;出现报警及时上报并进行维修处理。

10

发现仪器报警未及时处理扣分

流量准确性

动态校准仪的零气MFC流量、标气MFC流量与标准流量计误差是否在2%以内;

SO2、NOx、CO、O3采样流量误差是否在10%以内;

颗粒物采样流量误差是否在5%以内;

15

校准仪零气流量ml,流量计流量ml,误差%

校准仪标气(任选)流量ml,流量计流量ml,误差%

气体监测仪器流量检测方式同校准仪

任一不在误差要求范围内即扣分

气体测量准确性

SO2、CO、NO仪器T90响应时间是否在5分钟内;

浓度误差是否在10%以内

15

SO2标气稀释输出浓度ppb,SO2仪器显示浓度ppb,误差%

达到设定浓度90%的时间min

任一不在浓度误差要求范围内扣分

任一T90大于5分钟内扣分

系统保障

是否有备机且备机符合规范要求

是否有质控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

5

无备机、备机不全或备机不符合规范扣分

无质控实验室或未达到要求扣分

无系统支持实验室或未达到要求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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