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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与学术规范》教材专题五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规范概述

专题五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规范概述

第一讲专业技术人员学术规范的相关概念

一、学术共同体

(一)学术共同体概念的提出

学术共同体是从科学共同体引申而来,最早出现于1942年英国科学家和哲学家坡朗依(M.Polanyi)的《科学的自治》文中,他认为,“今天的科学家不能孤立地实践他的使命。

他必须在各种体制的结构中占据一个确定的位置。

……每一个人都属于专门化了的科学家的一个特定集团。

科学家的这些不同的集团共同形成了科学共同体。

……这个共同体的意见,对于每一个科学家个人的研究过程产生很深刻的影响”。

20世纪50年代,社会学家希尔斯:

“一个科学共同体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自己的规则,有自己的权威,这些权威通过自己的成就按照普遍承认与接受的标准而发生作用,并不需要强迫。

20世纪70年代,托马斯·库恩:

“科学共同体是由一些学有专长的实际工作者所组成。

他们由他们所受教育和训练中的共同因素结合一起,他们自认为也被认为专门探索一些共同的目标,也包括培养自己的接班人。

”。

学术共同体是一群有着共同学术旨趣的学者,他们遵守共同的道德规范,相互尊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推动学术的发展,通过内部的学术活动机制(如学术争鸣、学术交锋、学术讨论)而形成的共同体。

学术共同体是学术活动的主体和承担者,担负着创造和评价学术成果的功能,也是学术规范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学术共同体成员以学术研究为职业和旨趣,由学术把不同专业的研究人员联系在一起,强调学术研究人员所具有的共同信念、共同价值,遵守共同规范,以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

学术共同体的成员,必须“以学术为志业”,在这里,科学成为了一种存在方式,一种人生态度,甚至是一种精神境界。

学术的评价、学术的标准、学术上的分歧等,所有学术上的问题只有依靠学术共同体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尽管学术共同体也有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但没有别的更好选择。

权威、科学、严谨、公正的学术评价,只能来自学术共同体。

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学术规范,完善学术评价,坚持学术良知和学术操守。

(二)学术共同体的构成要素

1、要有学术共同体的主体。

学术共同体的主体一般是由许多有着共同追求、遵循同一范式的、有着很强的专业取向的人所组成的团体,也就是我们通俗所说的研究队伍。

学术共同体中的成员一般是在相关领域已取得了一定成就或已接受过良好专业训练并有一定科研基础的专业人员。

2、有一个主体赖以从事活动的领域。

不同的学术共同体其主体所研究领域不同,不同的研究领域存在着不同的学术共同体,如物理学共同体、化学共同体等等。

发展成熟的学术共同体往往有成熟的思想理论和学术阵地,如有出版的报纸、期刊等。

3、有共同奋斗的目标

即目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学术共同体内部成员是由一些学有所长专家组成,这些成员受相同的教育和训练,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追求、探索共同的目标。

4、有相应的内在制度。

要有以学术为中心的制度安排,建立一些规则,这些规则是促进其成员间信任和自由的规则,更是学术共同体赖以构建良好秩序、提高决策能力、完善规范的基础。

如果缺少普遍认同的这种基础,那么其开展真正的学术活动也就没有可能。

5、成员相互间具有心理上的联系,狭义地理解为归属感。

学术共同体应当能够让一个热心科学研究热心追寻真理的人感受到自己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不是为学术之外的事纠缠不休。

学术共同体成员彼此间存在交流合作和依赖关系,通过参与活动,能得到某种物质或精神上的满足。

(三)学术共同体的活动形式

学术讨论会、专题讨论会、研究项目(通过项目汇聚研究人员,通过项目解决学术活动经费)。

(四)学术共同体的特征

内聚性:

一个学术共同体往往有以权威的学术带头人为组织的“核”,而把众多有才华的学者或专家吸引到自己的身边。

学术共同体越成熟,其内聚性也越强,吸引力也越大。

封闭性:

学术共同体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或组织,有其高度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同外行和日常生活的要求要绝缘。

排他性:

学术共同体之间是相互竞争的,排斥异己思想。

不过这种在学术思想上的党同伐异,易形成门户之见,从而也会削弱自身的生命力,这是排他性所形成的消极一面。

自主性:

这里所说自主性是与政治和商业“他治”相对的“学术自主性”。

学术是一个自主的王国,学术共同体为学术自由营造了“学有专长,意有专趣”的氛围。

国际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日益全球化趋势下,学术共同体之间不得不寻求更广泛的国际合作,如毕达哥拉斯学派、哥本哈根学派等等都是典型的代表。

当然,知识是不分国界的,学术知识的可共享性,也成为学术共同体国际化的重要根据。

(五)学术共同体的分类

1、正式的学术共同体与非正式的学术共同体

正式的学术共同体是根据人员编制、章程或者其他正式文件而建立的,有严格的规范性和等级性。

学会是正式的学术共同体典型的代表,如中国高等师范教育研究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各种协会、学会、社团。

非正式的学术共同体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也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只要那些专业人员在该领域内取得一定研究成果,赢得同行的认可即可,他们往往被称之为学派。

有如数学史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心理学史上以马斯洛、罗杰斯为代表的人本主义学派。

2、消极性的学术共同体与积极性的学术共同体

消极性学术共同体——是基于教育体制与职业分工而自然生成的松散性的学术共同体,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学术界”。

积极性学术共同体——是一种特定的具有理想性学术共同体,是知识分子基于自身学术理想与批判理性而自觉建构起来一种具有特定内聚力“学术共同体”。

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学术规范,完善学术评价,坚持学术良知和学术操守。

(注:

上述关于学术共同体的构成要素、活动形式、特征、分类等详细内容请参看苌光锤李福华撰:

《学术共同体理论研究综述》载中国电力教育2010年第21期)

二、学术规范

“所谓学术规范,是指学术共同体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制定的有关各方共同遵守而有利于学术积累和创新的各种准则和要求,是整个学术共同体在长期学术活动中的经验总结和概述。

”——引自:

叶继元等编著《学术规范通论》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学术规范涉及学术研究的全过程,学术活动的各方面:

包括学术研究规范、学术评审规范、学术批评规范、学术管理规范。

三个层面含义:

第一是内容层面的规范,包括科学研究的方法、自身的理论框架和概念范畴体系;

第二个层面是价值层面的规范,即约定俗成并得到学术界认同和共同遵守的观念道德和价值取向,其中心内容是学术道德或学术伦理;

第三个层面是技术操作层面的,包括各种符号的使用、成果的署名、注释的引用等。

学术规范是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的准则,是保证学术共同体科学高效、公正运行的条件,它从学术活动中约定俗成地产生,成为相对独立规范系统。

就学术知识生产主体及其行为而言,规范源于学术的合作、竞争、组织和互动,它为这些相互关系提供框架,通过给每个个人施加约束,来提高整个知识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学术规范化可保证知识分子知识生产活动的严肃性,提高学术共同体的社会公信力。

学术规范是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的准则,是保证学术共同体科学、高效、公正运行的条件,它从学术活动中约定俗成地产生,成为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就学术知识生产主体及其行为而言,规范源于学术的合作、竞争、组织和互动,它为这些相互关系提供框架,通过给每个个人施加约束,来提高整个知识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学术规范化可保证知识分子知识生产活动的严肃性,提高学术共同体的社会公信力。

学术规范并非指其某种“行政化”的操作,而是在学术共同体内部所构建的一种自觉的约束机制。

学术规范要求学术研究人员普遍遵守、严格执行,更要依靠自律和自觉。

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学术研究的行为准则即学术规范,并在实际行动中遵守这些规范。

只有遵守学术规范,才能在学术共同体中得到认可,如果违反了学术规范,就要受到否定。

学术规范是学术共同体的产物,其表现形式是条文化的、简明扼要的各种要求、规则等;学术规范的研究对象是学术活动全过程即研究活动的产生、结果、评价等;学术规范的目的或精髓是要求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消极意义:

遏制学术腐败,整治学术生态

新中国第一部此类规范:

2004年8月,教育部正式发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都作了明确规定,表达了对明确学术要求、保证学术质量、维护学术尊严、纯化学术环境的鲜明态度。

三、学风

通常学风是指学校的、学术界的或一般学习方面的风气。

学术界认为,学风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

学术风气不仅关系到学术自身的继承、发展与创新,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风气、整个民族的精神状态。

不良的学风不仅损害学者和学术的形象,而且会影响公众对价值理想和价值导向的认同,从而影响到整个民族的精神状态和整个国家的社会风气。

四、学术成果

学术成果是指人们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如实验观察、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研制开发、生产考核等一系列脑力和体力劳动所取得的,并经过同行专家审评或鉴定,或在公开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确认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新性结果。

学术成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学术专著、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学术报告、发明专利、技术标准、手稿、原始记录等一次文献;文摘、索引、目录等二次文献;文献综述、情报述评、学术教材、学术工具书等三次文献。

学术成果虽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或实物、样品等物质形式表现出来,但仍然是精神产品,属于精神生产的范畴。

只有创新和发展,才可称得上是真正的学术成果。

要享有知识产权,必须按知识产权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向社会公布。

学术成果是社会的重要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是国家的重要智力资源,也是衡量从事科技活动人员贡献大小的重要标志。

按照国家科技部《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学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或学术意义)三个特点。

1)新颖性指成果在发现新物质、阐明物质运动规律方面,应有新的内容和创见;对已知原理的应用,应是开拓新的领域或在技术发展中的新的突破等。

2)先进性是指成果的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必须是先进的。

确定一项成果是否具有先进性,需用该成果与此前的同类成果的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进行比较,证明该成果具有突出的特点和明显的进步。

3)实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或学术意义),指成果可以在国民经济或国防建设上得到应用,可获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果,或者在科学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五、学术评价

学术评价是对学术成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可靠性及其价值的客观评定。

学术的良性运行,须以学术贡献和学术荣誉的一致性为前提,这种一致性就靠学术评价系统来维持。

同行评议是常见的评价体制,是由某一或若干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用同一种评价标准,共同对涉及相关领域的项目、论文、著作、发明专利等科学研究成果进行评价的学术活动。

学术成果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学术评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学者的研究在经受学术共同体其他成员所做的批评性评价之后,才能被认为是“充分确定的”。

学术成果通过评价和选择被接受,它会以各种途径在学术共同体内传播和扩散,学术共同体也相应地给予承认和荣誉。

在评价过程中,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采用科学的标准,以保证学术评价的公正性。

六、学术不端

学术不端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界定,但是未能形成统一的定义。

1992年,由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和国家医学研究院组成的22位科学家小组给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

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和报告结果的过程中出现的伪造、篡改或抄袭行为。

即不端行为主要被限定在“伪造、篡改、抄袭”(Fabrication,Falsification,Plagiarism;FFP)三者中。

我国科技部2006年颁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是“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并给出了七个方面的表现形式:

(1)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2)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XX,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3)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4)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5)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6)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7)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第三章对学术不端下了明确的定义和范围:

“学术不端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并列出了与科技部2006年颁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相同的七种表现形式。

2007年2月26日,中国科学院发布《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将科研不端行为概括为六个方面:

(1)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

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

(2)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

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产生为其新发现、新发明的印象,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

(3)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包括:

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它方式获得的上述信息;XX就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

(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包括:

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

(5)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6)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在个人履历表、资助申请表、职位申请表,以及公开声明中故意包含不准确或会引起误解的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如对试验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或仪器设备等原因造成的研究结果的错误,以及与科研活动无关的失误等,不能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七、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指学术界自由地进行学术活动的自由。

作为一项学术活动的伦理原则,学术自由的形成历经数百年,中世纪中后期学术逐步走出宗教的阴影,1670年斯宾洛莎提出“探讨的自由”,认为人“根据最高的自然法则为其思想的主人”。

在中国,传播学术自由思想的主将当推蔡元培,他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交在北京大学实行“循思想自由原则,取兼容并包主义”,后被概括成“兼容并包”原则,至今还为人大书特书。

《牛津法律大辞典》(1988):

一切学术研究或教学机构的学者和教师们,在他们研究的领域内有寻求真理并将其晓之于他人的自由,而无论这可能给当局、教会或该机构的上级带来多么大的不快,都不必为迎合政府、教会或其他正统观念而修改研究结果或观点。

《国际教育百科全书》(1990):

学术自由一般被理解为不受妨碍地追求真理的权利。

这一权力既适用于高等教育机构,也适用于在这些机构里从事学术工作地的人员。

《大美百科全书》(1990):

学术自由指教师的教学于学生的学习,有不受不合理干扰和限制的权利,包括讲学自由、出版自由和信仰自由。

《学术自由原则》,(美,胡克,1985):

学术自由是指专业上合格的人士在他们所胜任的学科中自由地调查、讨论、发表或教授他们所认为的真理,而不接受宗教或政治的控制和权威的许可,除非这种控制是职业道德标准,除非这种权威是在有关学科中用来证明真理和结论的合理方法。

《学术自由与大学法》,(周志宏,1989):

学术自由乃是为了对抗宗教、政治、经济等学术意外之势力,对于学术研究与教学之侵害,学术自由之所以能明定于宪法上成为基本权利之一,乃是由于多少大学及大学内之知识分子,持久不懈地奋斗所争取的。

八、学术责任

学术责任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应用的科技工作者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繁荣承担应该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产生的后果负责,前者又包括对学科的发展、对知识的发现与增扩负责,后者包括对科学技术开发与应用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负责。

高科技时代更应提出科技工作者对科学技术开发与应用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负责。

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其负效应也不断出现,科学对人类的威胁也越来越大,如核战争问题、生物武器问题、环境问题。

而基因工程可能导致基因歧视,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则涉及国家安全、企业经营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等等。

尤其是克隆技术的出现,意味着人类离可能复制自己的日子已经不远。

用克隆人代替人的有性繁殖,不仅会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破坏人类多样性和自动调节,而且还会危及后代人权问题。

针对科技研究与应用给人类带来威胁和危害的客观存在,许多政府、协会等组织及学者个人提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及高深学问研究的视野是否应该扩大到不该去研究的范围。

当生物基因的再合成可能造成威胁人类生存之后果的时候,人们更加具体地提出了这个问题。

如美国政府明确表态反对克隆动物。

梵蒂冈报纸《罗马观察家》2月26日(1997)发表社论,强烈呼吁世界各国立即制定一项法律禁止人类无性生殖。

其实,对科学家的道义、责任问题,政府、组织、学者个人都在不停地努力探寻。

1949年国际学者联合会第五次大会通过的《科学家宪章》规定:

科学家要保持诚实、高尚、协作的精神;要了解自己所从事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弄清有关的道义问题等。

1984年瑞典制定了“乌普斯拉规范”,提出科学家应负有一种责任感,应估计其研究的实际后果。

1988年阿根廷通过了“布宜诺斯艾利斯宣言”,提出在缺乏伦理控制下,必须意识到科学和它的产物可能会损害社会及它的未来,要求科技人员承担科学和技术研究纯粹只用于谋求社会与和平的最佳利益等。

针对科技文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学者们也在努力探寻科技人员学术责任问题。

德国学者汉斯·约纳斯提出,科技的发展要求人类探讨对未来的责任,并且不仅对人类负责,还要对动物、植物、有生命物乃至整个自然界的存在负责。

(一)形式责任(是一种事后责任,指某人对自己的任一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并且在情况允许时,学术主体负有法律义务);

(二)实质责任(是一种事前责任,是对将做之事的责任感,是对特殊对象的责任感);

(三)非相互性责任(是地位不平等者之间的责任。

例如,父母对子女的抚育,为遥远的子孙后代着想等。

父母和现在的人不能从小孩和后人那里期望得到什么回报)

约纳斯的学术责任观概括起来就是:

人类的学术活动必须对未来负责。

人类应从生物学的/是走向伦理学的/应该。

科技人员不能说,我的工作只管研究与发明,至于应用后果与我无涉。

因为科技人员的研究、发现和制造工作是造成结果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必要条件,故而要负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

科研工作者更能科学地预见成果的社会后果,尤其是作为社会精英科学家在一定程度上能参与和影响政治家们的决策,科学家有选择研究项目的自由。

(具体参见禤思、王恩华:

《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

一个科学伦理视角》载《求索》2007/09)

 

第二讲专业技术人员学术规范的功能与意义

一、学术规范与学术教育

按照爱弥尔·涂尔干的研究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无论对于我们自己,还是对我们的同胞而言,所有规范都必须依据尊重人、推动进步的原则,对所有的人而言,这些规范都无一例外地同样有效。

”在当代社会,对学术的研究、对学问的追求应当成为学者的志业。

而在现代学术体制下,作为学术研究者,也只有受过严格的相应的学术规范教育、专业培养和学术训练,有章可循,方能入其门、得其道,“无知者”或“无法无天者”很难被接纳其中。

就是说,如果想以学术为业,那就理应依据学界的成文法则或约定俗成的规则行事。

“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不是学术界的常态。

无论是高等教育界还是学术界都不应是乱世江湖,学者也不是乌合之众。

在这种情况下,要保障健全的知识生产和学术传播体系,维护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学术生态环境,就离不开学术规范。

首先,学术规范有助于使学术活动制度化、学术研究标准化,从而使学术成其为学术。

事实一再表明,“象牙塔里绝对不是真空,没有规则的约束,沙尘暴照样肆虐学术界”。

因此,兴规树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迫切的:

“对于初入学门者,规范是参照与矫正标准。

对于有志于从事学问之道者,规范是敲门砖、入场券。

对于学养缺欠、学风轻浮者,规范是警钟。

可见,学术规范化的功能主要是防范、引导,纯洁学术人,净化学术场,”有助于培植学术文明。

其次,学术规范是学者自律精神与他律原则的体现,有助于理顺学者个体与学术共同体之间的正常关系。

学术共同体以大致认同的价值、大致相似的学术取向和机制为基础。

一方面,学术共同体以学术规范来要求个体,另一方面,个体也应遵从学术规范。

学术规范不是“霸权”,也不是“学术法庭”,而是出于对学术公益的追求,它所彰显的是学术界的公共意志。

规范他人,同时也自我规范,恰恰是现代学术理性的体现。

在学术规范面前,每一个学人的学术权利、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都是统一的,因此,不应有例外者,不应有旁观者,也不应作被动者。

其道理就在于,“不遵守学术规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研究,学术道德也就无从体现。

因此,遵守学术规范乃是对学者的最起码的要求”。

再次,学术规范是高校诚信教育、学术素质教育的基本环节之一。

按照托马斯·库恩的解释:

学术研究范式“主要是为以后将参与实践而成为特定科学共同体成员的学生准备的。

因为他将要加入的共同体,其成员都是从相同的模型中学到这一学科领域的基础的,他尔后的实践将很少会在基本前提上发生争议。

以共同范式为基础进行研究的人,都承诺同样的规则和标准从事科学实践。

科学实践所产生的这种承诺和明显的一致是常规科学的先决条件,亦即一个特定研究传统的发生与延续的先决条件。

”因此,对于以学术为志业的人而言,学术规范可谓名副其实的入门之学。

尊重学术规范,而且遵守学术规范,是一个现代学者的学术起点。

鉴于“预防是比治疗更佳的上策”,作为对学术研究的有效引导与评判,学术规范教育是全面培养现代学术人才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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