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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共教程下

知识产权公共教程(下)

第四章版权法概述

第一节版权基本知识

第二节版权保护的客体

第三节版权的权利归属

第四节版权保护期

第五节版权的内容与限制

第六节版权与邻接权的保护与侵权

前言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著作权即版权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

小到一张照片、一副画、一篇文章,一首歌曲,大到一个软件、一部电影、一座大楼,都含有著作权。

甚至还有一些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比如说玩具、家具的外形设计、纺织品的花色等等,也都含有著作权。

第一节版权基本知识

一、版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和专利权、商标权合称为知识产权的“三套车”

定义:

版权(Copyright)亦称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p187)

特征:

1、权利主体范围广泛

2、权利客体范围广泛

3、权利的内容丰富多样

4、权利的产生简单便捷

5、权利的保护期限长久

版权的内容:

版权从内容上包括经济权利(财产权)和精神权利(人身权利)

经济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十三项财产权—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

6,放映权,即通过设备公开播映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传播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网络形式传播发布

9、摄制权,即拍成影视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文字转变成另一种文字

12,汇编权,即将作品全部或部分有选择的编排、汇集成新作品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作品,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在我国主要是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基本上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成立就可以了。

法人不是自然人,里面虽然有个人字,但跟自然人无关。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其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一般规定保护。

注意:

截止年限一律按照截止年限的12月31日计算。

著作人身权:

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四项人身权¡著作权与生俱来的,附在作品上不能被剥离的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其他作品发表权为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

2、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版权的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出版者权。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的定义

所谓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如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演出公司等。

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音像制作者权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1、复制许可权

2、许可发行权

3、许可出租权

4、许可网络传播权

广播组织者权

一、广播组织者的定义

广播组织者,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

二、广播组织者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出版者权

出版者,即图书、报纸、期刊出版人。

一、出版者的权利

1、专有出版权2、版本权3、修改权

4、独占权5、转载权6、决定权

二、出版者的义务

1、订立合同2、支付报酬3、履行合同

4、重印再版通知著作权人

5、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决定权:

报社为15日;期刊社为30日;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该期限内,投稿人未收到决定刊登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三、版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P197)

1、依存关系2、制约关系

3、对应关系4、交叉关系

5区别:

主体不同,客体不同,内容不同,相互制约关系不同,保护力度不同。

四版权法

(一)版权法(P198)是调整因作者创作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版权法主要内容

1、版权的主体

2、版权的客体

3、版权的基本内容

4、版权获得的条件

5、版权的归属、转移和许可使用

6、版权的限制和法律保护

7、邻接权

8、版权登记

五版权与工业产权比较

一、共性(P199)

二、区别

六、版权与其他产权的比较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

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

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

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

5.著作权具有人身性。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

1.二者在权利取得及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

2.二者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

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

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现方式。

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发明人创造的思想内容。

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

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首创性。

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性”与“独创性”的区别。

第二节版权保护的客体

一、版权保护的对象

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享有保护的主体和受保护的客体,主要是指受保护的客体—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简而言之,作品就是人的思想的表达。

作品的分类:

按内容分为:

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

按版权归属分为:

职务作品、非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品、汇编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

二、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一、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1、独创性

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

2、可感知性

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

3、可复制性

4、合法性

原《著作权法》规定: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新《著作权法》规定: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作品的类别(P202)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保护的客体

第三节版权的权利归属

版权的归属问题实际上是对版权的主体确认问题。

版权的归属可以分为原始归属和继受归属。

(P204)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国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自动取得,即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作者

作者就是创作作品公民。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某一作品虽是由公民创作,但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那么就应把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它同公民一样享有作者所应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及人身权。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该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该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二、版权的继受归属

继受主体,也称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

1、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2、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如民间剪纸、民间皮影、民歌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特点:

1.集体性。

2.长期性。

3.变异性。

4.继承性。

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然而其专门立法保护依然空白。

目前司法实践: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由产生、传承该作品的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共同享有,依法成立的民族区域政府有权代表该区域民族群体作为诉讼主体主张权利。

2、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等再度创作,无须经过许可,也不需支付相关费用,但不论以任何方式使用均需标注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名称。

3、对于不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给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精神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节版权保护期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其他作品发表权为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

2、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作品,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其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一般规定保护。

注意:

截止年限一律按照截止年限的12月31日计算

第五节版权的内容与限制

著作权的内容是著作权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我国著作权规定的权利限制

一、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主要特征有:

1.转让对象是著作财产权。

2.该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3.该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

2.被许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

3.在一般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不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专有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能够以自己名义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

第六节版权与邻接权的保护与侵权

一、版权与邻接权的保护的条件

中国对版权的保护采用版权的“依法自动生成原则”

二、版权与邻接权的侵权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三、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责任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能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制止侵权行为的执行措施

一、诉前权利保全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二、诉前证据保全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1、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三、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四、版权和邻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协商或调解

二、仲裁

三、行政处理

四、司法诉讼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基本概念(P240)

(一)竞争

竞争是指那些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力求自身在某一方面(或领域)与相争对象相比能处于有利、优势地位的行为。

1、合法竞争,即正当竞争、公平竞争,是指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竞争,即符合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

2、非法竞争

不正当竞争:

国际公约定义:

在工业领域任何与诚实惯例相悖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我国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

限购排挤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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