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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一、目的和范围

为了强化挖掘作业管理,预防挖掘作业事故发生,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挖掘作业的分级以及安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挖掘作业施工的管理。

二、引用文件

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HG30016-2013《生产区域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Q/SYTZ0368—2017《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三、职责

(一)领导及部门职责:

1.业务主管领导:

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生产单位、作业单位及相关人员对一级挖掘作业许可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及现场核查,并对作业许可、QHSE作业计划书(作业方案)等材料进行签字审批;对一级挖掘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监护。

2.业务主管部门:

对生产单位提交的一级挖掘QHSE作业计划书(作业方案)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后提交业务主管领导进行复审及审批;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二级挖掘业许可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及现场审查,并对作业许可、QHSE作业计划书(作业方案)等材料进行签字审批;业务主管部门副职及以上负责人对一级挖掘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监护。

3.质量安全环保科:

挖掘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修订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质量安全环保科安全监督及以上负责人对一级挖掘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监护。

4.生产单位(属地单位):

收到作业申请后,与作业单位共同编制一、二级挖掘作业QHSE作业计划书(作业方案),组织单位内部各专业人员对作业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交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核、审批;组织相关人员对三级挖掘作业相关材料及作业许可进行审核、审批。

生产单位正职及以上负责人对一级挖掘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监护;生产单位副职及以上负责人对二级挖掘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监护;生产单位安全员对其他挖掘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监护。

5.作业单位:

向生产单位提出作业申请,按生产单位作业要求,准备作业相关材料、工具、人员等,并严格执行挖掘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及生产单位作业管理要求。

6.在业主方管理范围内的挖掘作业执行业主方的作业许可规定,生产单位、作业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二)挖掘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1.作业申请人:

向批准人提出挖掘作业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1.1负责提出作业申请,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组织现场作业,对现场作业安全负管理责任;

1.2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组织落实挖掘作业许可证、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1.3作业前,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方案(Q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交底;

1.4作业中,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当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等发生变化,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批准人报告;

1.5作业结束后,参与现场验收和安全工作许可证关闭。

2.作业批准人:

是有权协调作业所需资源,承担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

根据审批权限,通常是单位业务主管领导、生产单位负责人等,主要职责是:

2.1负责审批挖掘作业许可证,对现场作业全面负责;

2.2组织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和书面审查,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的危害和风险控制要求;

2.3组织现场核查作业条件,确认安全措施和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2.4作业结束后,组织现场验收和关闭挖掘作业许可证。

3.作业监督人:

由批准人指定的对挖掘现场人员监督管理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监督的人员,主要职责是:

3.1负责对挖掘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对批准人负责,对挖掘作业安全负有监督责任;

3.2了解挖掘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3对照挖掘作业许可证、挖掘作业方案(QHSE作业计划书)和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核查挖掘作业人员资格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4.技术负责人:

指作业单位具有地质勘察、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通常是作业单位的技术人员等,主要职责是:

4.1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4.2参与制定施工方案(QHSE作业计划书),选择和实施保护措施;

4.3根据作业条件变化,改进保护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

4.4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5.作业人员:

执行现场具体作业内容的操作人员,主要职责是:

5.1负责执行作业内容和要求,对现场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5.2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熟悉作业内容和应急预案,检查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

5.3作业中,按照作业方案(QHSE作业计划书)、操作规程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作业。

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4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四、文件内容

(一)挖掘作业定义及术语:

1.本规范所称的挖掘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的重压、挖土、钻孔、坑探、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因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以及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2.沟槽:

是指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5米,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3.坑:

是指宽度和长度尺寸相差不多,其深度不等,但通常小于最小的边长。

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罐和跨度较大的基础。

4.支撑(支撑系统):

是指支撑坑壁并用来防止塌方的金属液压件、机械或木料支撑系统之类的结构物。

5.地下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油气生产设施、公用工程(污水、通讯、燃料、电、水和其它产品的管线)、隧道、地下室、基础以及其它在挖掘坑或沟期间可能碰到的地下装置或设备。

6.挡土板:

指用来保持土壤位置的支撑系统的构件,该构件同时也受支撑系统其它构件的支撑。

7.斜坡:

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

(二)挖掘作业分级

动土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

1.一级挖掘作业

1.1油气站场外油气集输汇管、注水干线、生产污水管线、入场区的电缆两侧各2米区域内的0.5米表层机械开挖的作业(禁止超过0.5米深);

1.2在联合站、接转站、集气站、储装站、油库、天然气处理站场等生产场区的地下管道、容器、电缆2米内机械开挖表层0.5米以内,或无地下设施区域垂直开挖2米深以上、空间较小又不采取支护措施的,以及在变、配电站内可能有地下电缆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的挖掘作业;

1.3挖掘深度超过2米以上、需要支护的挖掘作业;

1.4穿越主要公路、铁路的动土作业;底部穿越一般道路或设施、需人工进入施工的挖掘作业。

1.5穿越或临近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的在运油气管线且距其路基外沿或人员聚集区30米内的管段2米范围内的0.5米深表层机械开挖动土作业。

1.6无法确认有无油气管线、主电缆或光缆等地下设施的挖掘作业;

1.7油气管线泄漏(已不带压),且挖掘深度超过2米的作业;

1.8地下电缆不能断电且一旦挖断大范围严重影响生产、生活或办公的挖掘作业;

1.9临近或处于河流、水塘、湖泊、湿地、农田、林地、草原、风景区、文物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15米范围内的油品集输汇管段2米范围内的表层0.5米机械挖掘作业;

1.10经工作前安全分析,可能存在严重安全风险、产生严重后果或环境污染事件的其它挖掘作业。

2.二级挖掘作业

2.1单井油气管线、注水管线两侧2米范围内0.5米深表层机械开挖,以及深度超过1.5米的人工挖掘作业;

2.2油气站场内除一级挖掘外的开挖深度超过0.5米且小于2米、需要支护的动土作业;

2.3临近地方交通比较繁忙的一般道路30米内、临近或处于河流、水塘、湖泊、湿地、农田、林地、草原、风景区、文物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15米范围内的单井油管线管段2米范围内的表层0.5米机械挖掘作业;

2.4油气管线泄漏(已不带压),且挖掘深度1.5米内的作业;

2.5挖断一般公路、油田内部主要交通巡检道路、防洪季节挖开防洪堤坝的挖掘作业;

2.6距离地下设施1-2米范围内的钻井泥浆坑、地勘坑、电杆坑、动土探坑、建构筑物基础等机械挖掘作业;

2.7地下电缆不能断电,且一旦挖断对生产、生活或办公造成局部影响不严重的挖掘作业;

2.8房间内破坏地坪、墙体打洞,不明确既定区域地下或墙体内电缆走向的。

3.三级挖掘作业

3.1单井油气管线、供水、注水管线两侧2米范围内0.5米深的人工开挖,以及2米范围外深度小于2米的挖掘作业;

3.2油气站场内除一级挖掘外的深度超过0.5米且小于2米、不需要支护的动土作业。

3.3挖断油田内部一般交通巡检沙石道路、非防洪季节挖开防洪堤坝的挖掘作业。

3.4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重压、平整场地(涉及新取土0.5米深以内)的作业。

3.5除一级、二级挖掘作业以外的其它挖掘作业。

4.对有规程可依且风险管控要求不低于本标准的挖掘作业,按照规程执行,可不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

(三)挖掘作业管理要求:

1.基本要求

1.1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作业开始前,生产单位应组织进行作业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安全控制措施。

一级挖掘作业时应制定QHSE作业计划书。

QHSE作业计划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交通状况;

(2)附近的振动源;

(3)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4)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5)土质类型;

(6)地表水和地下水;

(7)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8)架空的公用设施;

(9)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10)使用的工器具;

(11)气候;

(12)其它。

1.2下列情形应报告生产单位或业务主管领导,经相关程序审批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以外范围的场地;

(2)挖掘作业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可能影响周边设施时。

1.3动土作业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不具备条件时应用手工工具(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1.2m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

在公路、铁路控制区内动土作业,须经公路、铁路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办理动土作业许可票。

1.4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或不清楚的挖掘项目,生产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机动设备、调度、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1.5生产单位(属地)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动土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填写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

1.6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批准人和监督人。

1.7在坑、沟槽内作业时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作业相关人员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1.8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1.9挖掘深度等于或大于1.2m时,应同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1.10员工公寓、小区室内破除地坪表面,以及在林带、绿篱内移除原种植物的开挖,在明确无触电风险及天然气管线情况下可不办理挖掘作业许可。

移除树木时,树木可能发生倾倒伤人的作业应办理安全作业许可。

2.作业许可要求:

2.1挖掘作业实现作业许可管理,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挖掘作业;作业许可证应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区域所属单位、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安全措施,以及批准、延期、取消、关闭等基本信息;挖掘作业许可证应编号,并分别放置于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关闭后的许可证应交回质量安全环保科,并保存一年。

2.2挖掘作业许可证审批要求:

2.2.1一级挖掘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单位、作业单位及相关人员核查审核,业务主管领导批准执行;同时由挖掘作业单位编制QHSE作业计划书(作业方案),同步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核、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2.2.2二级挖掘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二级挖掘作业许可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及现场审查,并对作业许可、QHSE作业计划书(作业方案)等材料进行签字审批;

2.2.3三级挖掘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挖掘作业属地单位负责人核查并批准执行。

2.2在收到挖掘作业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对挖掘作业许可证及其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2)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

(3)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挖掘作业前后应当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4)确认挖掘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2.3书面审查通过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到挖掘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工作区域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2)现场作业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情况;

(3)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安全、消防、急救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人员培训和沟通情况;

(6)挖掘作业方案中其他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4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申请人、相关人员、批准人均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对于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应当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案;整改完成后,申请人重新申请。

3.挖掘作业实施

在挖掘期间,日常检查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

如果存在塌方、滑坡迹象或隐蔽设施与工作计划发生偏差的情况,在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之前,必须停止所有工作。

4.挖掘业延期、取消和关闭

4.1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申请人需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安全工作许可的期限。

如需延期,申请人和批准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仍然有效,如有新的安全要求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作业延期单上签字延期。

4.2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人员均有权取消作业许可证,停止作业并通知批准人。

取消人应在作业许可证上注明取消的原因并签字确认。

如再开始工作,需重新办理。

可取消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

(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4)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

(5)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6)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7)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

(8)出现紧急情况或已发出紧急撤离信号时。

4.3作业结束后,申请人、批准人须共同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申请人和批准人分别在作业许可证签字确认关闭。

5.保护系统

5.1对于挖掘深度6米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土板等保护系统。

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米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

5.2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米,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

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上说明理由。

5.3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

作业单位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GB50007执行。

表1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类型

密实度或状态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米以内

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

密实

1:

0.35~1:

0.50

1:

0.50~1:

0.75

中密

1:

0.50~1:

0.75

1:

0.75~1:

1.00

稍密

1:

0.75~1:

1.00

1:

1.00~1:

1.25

粘性土

坚硬

1:

0.75~1:

1.00

1:

1.00~1:

1.25

硬塑

1:

1.00~1:

1.25

1:

1.25~1:

1.50

5.4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

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5.5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

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5.6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

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5.7挖出物或其它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米,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米,坡度不大于45度,必要时使用有效的阻挡物或其它限制设备来防止挖出物或其它物料落入坑内,但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5.8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它重物或操作动土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6.邻近结构物

6.1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

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6.2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它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它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6.3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1)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2)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

(3)挖掘作业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6.4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或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6.5对坑、槽、井、沟的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

7.安全进、出口

7.1挖掘深度超过1.2米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7.2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7.3当允许人员、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7.4在深度≥1.2m,水平最大间距≥7m的人工施工作业坑、沟内,必须提供两个方向的逃生通道,对于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逃生通道的,应设置逃生梯等逃生装置。

8.现场排水

8.1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动土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

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8.2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不得进行挖掘作业。

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它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

8.3在解冻期和雨季进行动土施工作业时,应做好地面、地下排水,严防发生渗水,造成塌方。

同时防止邻近建筑物、设备、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察,防止位移和沉降。

9.危险性气体环境

9.1对深度超过1.2米,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动土现场,应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中气体检测要求。

9.2在填埋区域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和易燃易爆场所;进入狭小,风险和危害未确定的空间进行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持续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防护及保护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四)其它注意事项

1.标识与警示

1.1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1.2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进行警示。

1.3在人员密集区、道路上(含生活居住区)及生产区域、生产装置、罐区内施工和采用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面活动安全时,应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如果坑、沟在夜间敞开,应安装红灯警示,其它地区设置警戒线等设施。

1.4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

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

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2.特殊作业

2.1在野外长输管线管沟开挖、穿越公路、穿越河流、野外基坑、已建管线旁5m外施工,可不办理挖掘工作许可证,但现场安全管理标准不应低于作业许可管理的标准,作业单位应有作业程序或专项方案。

2.2新建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组织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生产运行、公用工程、安全等专业人员对挖掘工作计划进行现场勘查确认,进一步明确隐蔽设施的位置等信息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由各专业人员签字确认后,批准人批准实施。

2.3在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周围工作时,应确认是否需要安装检测设备或指派专人监督挖掘工作。

挖掘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挖掘作业涉及阻断道路时,普通道路要制定相应交通疏通方案并报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其帮助;如需阻断化学品生产单位道路的要考虑安全防护,并应执行AQ3024《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2.4若存在多人同时作业或上下交叉作业时,应保证作业人员之间具有足够的安全间距(2.5m以上),以防止工具伤人;多台机械开挖时,最小间距10m。

五、管理流程

六、其他说明

本规范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说明;

本规范未尽事宜执行运输公司、公司及属地单位相关规定;

在业主方管控范围内、业主方有明确规定的执行业主方的挖掘作业管理要求。

七、附件

《挖掘作业许可证》

《作业延期单》

《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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