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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电子教案

课时教案2015年4月21日星期二

课题

第一课法律的基本知识

课型

新授

课时

2

检印

通过讲授法律的产生、本质、形式、法律的实施,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等知识,帮助学生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为学生学习和掌握具体法律规范奠定基础,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重点:

法律的本质

难点:

法律的实施

步骤

时间

教学内容

教法与学法

[组织教学]考勤

[导入新课]

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作用是什么?

一.法律的本质

1.法律的产生

世界主流两大法系

(1)英美法系(英国美国)判例法

(2)大陆法系(法国德国)纠问制

2.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适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1.法律的种类

(1)法律部门

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4.刑法

5.经济法6.程序法7.社会法

三.社会主义法制

1.法律的发展

奴隶制法---野蛮、非人的法

奴隶制法的特点:

 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由极其严厉和残暴的手段保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的占有;2、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3、保留原始公社的残余。

封建制法---特权、武力的法

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

2.确认和维护封建制的等级特权,皇帝(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大权,贵族、地主分别享有国建管理社会生活方面的特权。

3.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

资产阶级法-金钱、虚伪的法

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维护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和秩序,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其基本原则是保护私有财产,实际上只是保护资本家的私人占有制。

它具有民主性。

但由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它又具有虚伪性。

社会主义法-最先进、最高类型的法

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由社会主义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人们行为规则的总和。

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法的实施

1.法律的适用

①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2.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也称为守法,是指组织和个人,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做法所要求或允许做的事,不做法所禁止的事。

 

小结:

法的概念,法的特征和我国法的本质比较抽象,应通过事例结合来讲解,为今后的课程奠定基础。

教法:

导入法

讲解法

 

教法:

讲解法

举例法

分析法

 

教法:

举例法

讲解法

互动法

 

教法:

讲解法

举例法

 

教法:

讲解法

 

教法:

分析法

讲解法

本堂课教学从准备、上课、结束整个过程中,作为教师教好的掌握了教学节奏,能够使学生基本掌握知识,学生学习热情很高。

课时教案2015年5月6日星期三

课题

第二课宪法

课型

新授

课时

3

检印

通过宪法基础知识的学习,要求我们正确理解我国基本制度,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努力做到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

重点:

宪法的基本权利

难点:

国家机构体系

步骤

时间

教学内容

教法与学法

[组织教学]考勤

[导入新课]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举足轻重

(2)效力最高

(3)制定、修改更严格

2.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制定: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修改:

1988年1993年

1999年2004年

二.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确认

1.平等权

(1)平等就业权

(2)男女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4)、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的权利主要包括: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的权利

(2)、休息的权利

(3)、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文化教育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

(2)、文化教育权利

(3)、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的特别权利。

三.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体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

(4)国务院

(5)中央军事委员会

(6)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

(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8)特别行政区机关

(9)人民法院

(10)人民检察院

 

小结:

这节课我们主要从宪法的内容规定、法律效力、制定修改程序等方面阐述了宪法的特征,从而使我们明确了宪法为什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过今天的学习希望同学们能逐步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主动学习宪法、遵守宪法、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勇于同违宪行为作斗争

教法:

导入法

讲解法

 

教法:

讲解法

举例法

分析法

 

教法:

举例法

讲解法

互动法

 

教法:

讲解法

举例法

 

教法:

讲解法

举例法

 

教法:

分析法

讲解法

本堂课教学从准备、上课、结束整个过程中,作为教师教好的掌握了教学节奏,能够使学生基本掌握知识,学生学习热情很高。

课时教案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

课题

第三课行政法

(一)

课型

新授

课时

3

检印

通过对行政法基本知识的学习,使学生了解行政法的相关知识,了解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等知识,使学生理解行政权力的运行方式,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重点:

1.实施行政活动的主体2.行政许可的决定权限

难点:

构成行政行为的三要件

步骤

时间

教学内容

教法与学法

[组织教学]考勤

[导入新课]

提问:

“强制拆迁属于什么行为”

总结:

属于行政行为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和规定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实施行政活动的主体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公务员

三.行政活动的方式

(1)行政行为有效条件

①主体合法②权限合法

③内容、程序、形式合法

(2)行政行为的分类

①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②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③行政作为与不作为

2.行政许可

(1)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在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

3.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而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4.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该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该地区市场。

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四.行政复议法

1.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行政复议特征

一、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活动。

二、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管理相对人。

三、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管理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审理都须依法进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

3.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小结:

本科学习了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学习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特征、受案范围等知识,行政法的应用性是所有部门法中最高的,学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可以在社会工作、生活中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法:

导入法

讲解法

 

教法:

讲解法

举例法

分析法

 

教法:

举例法

讲解法

互动法

 

教法:

讲解法

举例法

 

教法:

讲解法

 

教法:

讲解法

举例法

 

教法:

分析法

讲解法

 

教法:

讲解法

举例法

分析法

 

本堂课教学从准备、上课、结束整个过程中,作为教师教好的掌握了教学节奏,由于行政法比较抽象,配备了很多案例分析课程内容,学生较好的掌握了本课内容。

课时教案2015年6月12日星期五

课题

第四课行政法

(二)

课型

新授

课时

4

检印

通过对行政法中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内容的学习,使学生基本掌握有关行政法的应用问题,做到知法、懂法、学会用行政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点:

1.行政处罚的情节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难点:

国家对行政赔偿的认定范围

步骤

时间

教学内容

教法与学法

[组织教学]考勤

[导入新课]

一.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授权、委托,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

2、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5)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行政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

(3)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过罚相当原则

(5)保护当事人参与权利的原则。

(6)一事不再罚原则

(7)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5.行政处罚的情节

1.免罚情节,即免予处罚的情节。

2.轻罚情节,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3.重罚情节,即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

二.行政诉讼

1.概念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2.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3.受案范围(不受理的类型)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行政赔偿法

1.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2.赔偿范围

(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赔偿方式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

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2.损失范围

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3.赔偿方式

赔偿金方式赔偿

4.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赔偿方式。

其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小结:

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记忆性的知识比较多,难度较低,理解性记忆本科内容就可以。

教法:

导入法

讲解法

 

教法:

讲解法

举例法

分析法

 

教法:

举例法

讲解法

互动法

 

教法:

讲解法

举例法

 

教法:

讲解法

举例法

 

教法:

讲解法

举例法

 

教法:

分析法

讲解法

 

教法:

讲解法

举例法

分析法

 

教法:

讲解法

举例法

分析法

本堂课教学从准备、上课、结束整个过程中,作为教师教好的掌握了教学节奏,本节课配备了很多案例分析课程内容,学生较好的掌握了本课内容。

课时教案2015年6月25日星期五

课题

第五课刑法的基本知识

课型

新授

课时

4

检印

通过对刑法的基本知识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刑法的概念、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知识,为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学习奠定基础。

重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

难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

步骤

时间

教学内容

教法与学法

[组织教学]考勤

[导入新课]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1.刑法的概念

广义:

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

刑法典

2、刑法的任务

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第四、维护社会秩序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没有明确法律罪名没有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案例分析:

2006年4月21日晚上10时许,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许霆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

随后,许霆先后取款多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

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同年12月,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3月31日,广州中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元。

许霆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对许霆治罪缺乏法律依据,违背了罪刑法定、责任自负等起码的法治原则。

首先,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辞海》对“盗窃”的定义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法学大辞典》对“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所要窃取的是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财物,并且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其根本特征;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主观上,许霆是想从银行ATM机取出自己的存款,没有盗窃的直接故意。

客观方面,许霆手持自己的金融卡到法定的银行ATM机取款,完全是正大光明的合法行为;他的取款行为银行都能掌握,随时可以找到他,不是秘密行为,更不是盗窃行为。

至于许霆拿的因ATM机故障多吐的17万多元,类似于商品交易中的“溢货”现象。

许霆没有侵犯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因为银行随时可以追回他多拿的钱。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至多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

那么,我们看看作为典型现代法治国家的英国,是如何处理此类问题的。

2007年7月12日,英国伦敦克勒肯维尔区一个汇丰银行的ATM机误将20英镑的钞票当成10英镑的钞票提供给提款人,引发民众哄抢,在两个多小时里,数千英镑被提走。

2004年3月21日,英国英格兰诺森伯兰郡伍勒村里的巴克莱银行ATM机,银行职员把本应装10英镑面值钞票的钱匣子换成了装20英镑面值钞票的钱匣子。

村民发现,输入取200英镑的指令,吐出的却是400英镑钞票。

村民们闻讯蜂拥而至,数小时后,取款机被掏空,损失约合6.5万美元。

然而,这两次事件的取款人,既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没有退还多拿的钱款(《相关链接——案例一、案例二》载《法制日报》208年2月3日第8版)。

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三条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同时废除了类推制度。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何种行为是犯罪,应当处以何种刑罚,必须事先由成文刑法明确规定。

同理,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储户拿了ATM机多吐的钱”为犯罪,同样不能对许霆追究刑事责任。

否则,就有非法类推、有罪推定、罪刑擅断之嫌,就有司法不公之嫌!

再次,对许霆治罪违背了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就是谁违法谁担责,谁违法处罚谁。

其含义是: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即不枉不纵。

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应当是谁的责任谁承担,而不能让张三承担李四的责任,更不能一人犯罪株连九族。

笔者认为,银行的ATM机多吐钱,如果是机器质量问题,应该由ATM机生产商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程序员设计程序错了,应当由该程序员承担责任;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地域效力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之一在领域内

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人效力对本国人,对外国人

 

小结:

通过分析刑法实例,使学生理解本科的重点和难点。

教法:

导入法

讲解法

 

教法:

讲解法

举例法

分析法

 

教法:

举例法

讲解法

互动法

 

教法:

讲解法

举例法

分析法

 

教法:

讲解法

举例法

分析法

 

本堂课教学从准备、上课、结束整个过程中,作为教师教好的掌握了教学节奏,刑法学案例非常有趣,学生学习热情非常好,较好的完成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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