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镇银行的学习研究报告詹显德1.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183947 上传时间:2023-01-2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1.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村镇银行的学习研究报告詹显德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关于村镇银行的学习研究报告詹显德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关于村镇银行的学习研究报告詹显德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关于村镇银行的学习研究报告詹显德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关于村镇银行的学习研究报告詹显德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村镇银行的学习研究报告詹显德1.docx

《关于村镇银行的学习研究报告詹显德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村镇银行的学习研究报告詹显德1.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村镇银行的学习研究报告詹显德1.docx

关于村镇银行的学习研究报告詹显德1

关于村镇银行的学习研究报告

目录

一、村镇银行的概念

二、村镇银行的历史沿革

(一)试点阶段;

(二)推广阶段;

(三)调整计划阶段。

三、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

(一)发展优势相对明显,发展势头良好;

(二)地区分布不均匀,东部发展快于中西部地区;

(三)成立目的偏移;(四)主业偏移;

(五)村镇银行设立的相关数据。

四、陕西已成立的村镇银行资料

五、村镇银行成立的条件

(一)成立的基本要求

(二)股东设制要求

六、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

七、对村镇银行的相关监管要求

八、与我集团项目结合的可能方式

(一)成立村镇银行可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二)如何与公司的需求对接;

(三)存在难点。

关于村镇银行的学习研究报告

近期随着天津滨海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上海QFLP、深圳扩大代办股权转让系统试点,创新债券市场发展、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设立和广东的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报批等相继推出,无不表明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目前已步入深水区域。

特别是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成立,国家对民资进入金融领域的松动,使在沉寂中默默发展的村镇银行再次成为热点。

以下就我国村镇银行的相关知识进行总结,以供参考。

1、村镇银行的概念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

二、村镇银行的历史沿革

2005年以来,根据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不足,竞争不充分的状况,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开始调整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

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历程就此拉开,村镇银行发展至今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试点阶段(2006年底至2007年10月)

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鼓励各类资本设立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合作社,首批选择在四川、内蒙古、甘肃、青海、吉林和湖北等六省(区)进行试点。

该阶段共成立12家村镇银行(占已成立的新型金融机构数目的50%),从试点情况已经可以看出,村镇银行的发展得到了最大的支持。

表1是试点期间村镇银行的开办情况:

(二)推广阶段(2007年10月至2010年末)

2007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决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将试点省份从已在的6个省(区)扩大到全部30个省(市/区)。

根据银监会的工作安排,计划自2009~2011年的三年间,在全国35个省(市/区)、计划单列市共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预计成立1027家。

从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看,村镇银行“一枝独秀”,占据近90%的份额。

(三)调整计划阶段(2011年至今)

但是,据银监会数字,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726家,指标完成仅仅过半。

由于大中型银行则对“下乡务农”态度谨慎,以及村镇银行的设立运营成本较高、吸储困难、服务方向偏移、经营状况欠佳。

2011年7月末银监会调整了村镇银行设立的审批程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

中行、建行试图通过批量化模式设立村镇银行的方案也被搁置,三年规划就此流产,村镇银行的发展计划进入调整阶段。

三、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

(一)发展优势相对明显,发展势头良好。

从2006年底“新政”开始,三类新型金融机构同时推出,但是四年的发展却呈现村镇银行独大的局面。

且近期由于温州金融改革,国家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限制将逐步松动,特别是对民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限制的放松,民间对于成立村镇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热情度不断高涨,村镇银行的成立势头呈爆发势头。

(二)地区分布不均匀,东部发展快于中西部地区。

在推广阶段成立的172家村镇银行,其中东部地区11个省市设立66家,中部地区8省共设立46家,西部12个省份共设立60家。

虽然试点是从中西部开始,但是资本的逐利性使之自然向东部经济发达的地方流动,中西部缺少投资动力。

  (三)成立目的偏移

成立村镇银行的目的是为了服务于三农,填补我国农村区域的金融空白地带,带动我国农村的发展。

但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基础薄弱,资本沉淀较少,成立村镇银行运营成本较高,吸储能力不足,以及可涉及和开展业务能力不足,经营状况并不乐观。

因此,目前国内大中型银行成立村镇银行的热情度不高,大多村镇银行的设立主体都是城市商业银行或外资银行。

目的主要是为了“绕道”银监会的监管,实现其跨区域经营的战略目标和规避国家对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实现战略布局。

 (四)主业偏移

根据银监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11月,我国组建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425家,资本总额150亿元,吸收存款607亿元,发放贷款536亿元,其中农户贷款185亿元,占比35%,中小企业贷款277亿元,占比52%,农户贷款占比远低于中小企业贷款。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力军”,发展也呈现“不村镇”的趋势,工作重心也开始向县城倾斜,偏离了其支持三农发展的初始目的。

(五)村镇银行设立的相关数据

我国村镇银行从2007年3月1号开始试点,全国首家村镇银行——惠民村镇银行成立。

2007年3月,首批村镇银行在国内6个首批试点省诞生到2007年10月扩大到31个地区。

  

2007年12月首家外资村镇银行曾都汇丰村镇银行开业。

      

2008年10月全国共开设的村镇银行已经达到20多家。

2009年“三年规划”出台,计划至11年底成立1027家,至09年底,全国共开设村镇银行为148家。

2010年全国共开设的村镇银行已经达到设349家。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累计组建村镇银行726家,开业达500余家。

四、陕西已成立的村镇银行资料

截止目前,据报道消息获知陕西已成立5家村镇银行,其中4家中资银行1家外资银行,分别为:

(一)2008年11月21日,由宝鸡市商业银行、陇县农村信用社、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岐山县华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法人股东和4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入股发起的陕西省首家村镇银行——陕西宝鸡市岐山县硕丰村镇银行成立。

2009来自该行全行总资产7968万元,各项存款余额7431万元,各项贷款5796万元,实现利润33万元,贷款收息率和贷款到期收回率均达到了百分之百。

(二)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西安市商业银行牵头与镇安农村合作银行(筹)共同投资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陕西省第二家村镇银行,自2008年12月29日开业。

(三)2010年6月29日西安市首家村镇银行——西安高陵阳光村镇银行在高陵县正式开业。

据该银行负责人介绍,西安高陵阳光村镇银行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西安市商业银行入股金额700万元,占股70%;高陵县三家企业各入股金额100万元,各占股本总额的10%。

该行主要面向“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开设有小额农户贷款、专业农户贷款、微小企业贷款、农房改建联保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等信贷产品。

(四)2010年7月1日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挂牌开业,该行由建设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及控股股东,联合七家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成立的,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

(五)2010年12月14日,由香港东亚银行总部投资的陕西富平东亚村镇银行在陕西省富平县开业。

这是东亚银行在中国内地地区设立的首家村镇银行,也是首家进入陕西省农村金融市场的外资银行。

据介绍,东亚银行是香港最大的独立本地银行,目前总资产达港币4781亿元。

陕西富平东亚村镇银行位于富平县城,营业面积600多平方米,是东亚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将为富平县内农户及从事农业及相关业务的中小企业,提供存款、贷款及理财等方面的一系列服务。

五、村镇银行成立的条件

(一)成立的基本要求

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立村镇银行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二)股东设制要求

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成立村镇银行还应该满足:

(1)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2)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3)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除上述主要的规定外,村镇银行的成立还需要满足相关关于人员任职资格,发起人机构的资格及非发起人股东的相应资格等要求的条件。

为了便于村镇银行的设立,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银监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供各地银监局贯彻执行。

六、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

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七、对村镇银行的相关监管要求

按照银监发〔2007〕46号《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的规定,对村镇银行的主要监管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合理确定村镇银行设立地域和数量的计划,逐级报银监会备案。

(二)实行属地管理,属地经营原则,督促村镇银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依法合规进行经营。

设在县(市)的村镇银行不得跨县(市)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

(三)严格股权监查。

属地监管机构要加强村镇银行股权监管,对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进行审查,特别要加强对关联股东的资格审查,防止被企业法人及其关联股东控股和操纵。

对存在隐瞒关联关系并超过规定持股比例的股东,村镇银行应督促股东限期三个月之内转让超持的股份,并终止其超持股份的表决权。

(四)实行信用风险监管机制,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实施严格授信管理,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

同时,要防止信贷集中风险,坚决杜绝对单一借款人和单一集团企业的超比例授信和贷款,严格控制除农业以外的单一产业信贷投放比例。

八、与我集团项目结合的可能方式

(一)成立村镇银行可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我集团目前房地产板块和市政建设板块都迎来了较大的发展契机,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撑。

而正常的银行贷款途径难度较大,相应的中介金融机构条件苛刻。

因此,集团欲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扩大融资以应对集团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

但是,面临着有限合伙企业的成员数量的限制,国家对民间集资行为的红线设定,非法集资及集资诈骗罪名的设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发展只能存在于灰色地带难以进行较大范围的宣传与推广,进展缓慢。

而成立村镇银行,依据其法定业务范围,其不仅可以进行吸收公众存款,还可以进行同行拆借,完全规避了集团设定有限合伙企业所担心的非法集资等问题,同时其可对外宣传且公信度也相应较高,利于资金的吸纳和不受数量的限制。

(二)如何与公司的需求对接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按照该条规定,在满足当地涉农需求后,村镇银行是可以将其富余资金投放其他产业或金融机构的融资的。

在此条件下,集团完全可以进行运作,将村镇银行的吸储资金投放到集团相应项目中去的。

(三)存在难点:

1、如何突破地域限制?

村镇银行实行属地管理,属地经营原则,村镇银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依法合规进行经营。

设在县(市)的村镇银行不得跨县(市)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

因此,在项目所在地同时成立村镇银行和项目子公司进行规避,或者是采取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通过相关金融机构的融资再将村镇银行的富余资金转投到项目运上来都是需要进行考虑的。

2、如何突破股权分散,难以形成一致性行动的限制?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

按照该条的设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其它单个自然人或非银行机构及其关系方持股比例或招股比例总合不得超过10%的要求。

村镇银行的成立后,必然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家独大的书面,且其它股东之间股权分散,想要形成一致性行动的难度较大。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要形成对集团公司发展有利的决议。

则必须想办法克服这种局面。

个人认为,方法如下:

A、在成立之初的投资人方面着手,各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之间表面上及控股上绝对干净,但其实根本上有相应的牵连,可形成多数决。

B、选择跟自己关系密切或有关联的银行机构作为主要持股人共同组建成立村镇银行,方便后期的发展。

3、如何突破对单一贷款人贷款额度过于集中的限制要求?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

在这种情况下,想要满足该条规定并能够满足于集团发展之需要,则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A、投资人加大投资,提高注册资本金额度。

B、快速吸储,扩大资金池规模。

另外,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因此,在与这些金融机构合作的过程中,可以建立起稳定的互信互赢的机制,专门设定针对集团项目的相关产品,进行合作也是未来可以探讨的方向。

 

―――郎眼财经《长点心吧,国有银行》

虽不能引领历史的发展潮流,

但可以紧跟时代发展的脚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