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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享泰年金保险条款.docx

泰康享泰年金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2015〕年金保险061号

泰康享泰年金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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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v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v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v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v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1.3投保年龄

1.4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保险期间

2.4保险责任

2.5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3.5宣告死亡处理

3.6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4.2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5.2保单贷款

5.3减保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6.2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年龄性别错误

8.4未还款项

8.5合同内容变更

8.6联系方式变更

8.7争议处理

8.8保险事故鉴定

9.释义

9.1合法有效

9.2保单年度

9.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4周岁

9.5有效身份证件

9.6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

9.7保证给付期

9.8现金价值

9.9毒品

9.10酒后驾驶

9.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2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3机动车

9.14欠交保险费的次数

9.15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享泰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享泰年金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9.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9.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合同于生效后第15日的24时自动终止。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4)计算。

1.4

犹豫期

犹豫期是指自您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的一段时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数为准。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含该日)(见9.6)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被保险人在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与领取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在保证给付期(见9.7)内保证给付。

保证给付期指自本合同约定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开始的20个保单年度。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一次性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数额为:

保证给付期内我们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总额与已经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不计息)。

被保险人年满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为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

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8)。

(2)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零。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以及领取日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分为按年领和按月领。

由您在投保时选择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可以变更,您可以在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前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按年领取生存保险金的,我们每年按本合同2.4条关于生存保险金的约定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本合同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年生效对应日。

生存保险金年领取金额=保险金额。

按月领取生存保险金的,我们每月按本合同2.4条关于生存保险金的约定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本合同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月生效对应日。

生存保险金月领取金额=保险金额/11.866。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9.9);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1),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9.12)的机动车(见9.13);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申请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或者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继承人应向我们一次性申领保证给付期内我们尚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申领时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或者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一次性生存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因被保险人身故而领取的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次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本合同2.4条约定的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根据下列公式确定:

欠交的保险费=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欠交保险费的次数(见9.14)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一定比例,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在办理保单贷款时,您应当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5.3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见9.15)。

减保后,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约定。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者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相关具体规定。

本合同第2.4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年龄给付保险金。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8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9.

释义

9.1

合法有效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9.2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为0周岁,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

9.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9.6

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

指被保险人年满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日:

(1)若保单生效日为2016年9月1日,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年龄为36周岁,则2036年9月1日为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

(2)若保单生效日为2016年10月1日,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年龄为36周岁,则2036年10月1日为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

(3)若保单生效日为2017年1月1日,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年龄为36周岁,则2037年1月1日为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

9.7

保证给付期

保证给付期指自本合同约定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开始的20个保单年度。

例如:

2027年5月1日为本合同约定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那么保证给付期从2027年5月1日零时开始,至2047年4月30日24时结束。

9.8

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9.9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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