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三篇.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180536 上传时间:2023-01-21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7.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三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三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三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三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三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三篇.docx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三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三篇.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三篇.docx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三篇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

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四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六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一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及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政单位本期收入、支出、结转、结余、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二条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评价。

第五十三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

支出增长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均开支、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例等。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篇二: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一、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要落实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体系。

单位是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层面财务管理参与者要明确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机构和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会计人员具有核算和监督的责任)

二、单位预决算管理情况

(一)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情况

1.原则。

单位应当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

严格控制和规范办理预算调整事项,努力缩小预决算差异。

(平时严格执行了,决算也就越顺畅)

2.编制。

各单位是否坚持完整性、科学性和公开性原则,合理编制预算;(财务部门编制预算必须与业务部门沟通、召开会议,不能闭门造车)各项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3.执行。

要求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支出严格按照预算进度执行。

4.核算。

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将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会计核算。

(确保决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5.决算。

除涉密部门外,所有单位应当在《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本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

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算应当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并不断拓展预算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预算公开的方式方法。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执行,否则会追究责任)

(二)人员编制政策落实和人员经费情况。

是否严格人员编制政策,有无超编制安排人员经费的现象;是否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保障党组(党委)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的实施;有无吃“空饷”的现象。

三、单位财务支出管理情况

(一)公务卡结算制度执行情况。

是否实施公务卡改革,是否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是否违规提取和使用现金。

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除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银行账户开设和存款管理情况

1.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程序开设,资金存放是否执行竞争性存放管理的规定。

除代发工资、党团工会、非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银行贷款等账户外,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立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近两年银行账户核查是各部门检查重点)

2.单位应当规范公款存放管理。

属于招标范围的,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竞争性存放;其他公款存放应当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接受监督。

3.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通过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拨资金(转拨资金可以参照《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XX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XX]207号文件“(十二)除下列支出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以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将本单位银行账户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三)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有无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的现象。

(比如有些单位自定领导工资标准)

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干部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不得发放加班费、误餐费等。

(四)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出国经费、差旅费、公务用车等管理使用情况

(1)会议费报销是否有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定点场所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2)培训费报销是否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转账支付及完税凭证)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培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并报同级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培训费用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严格执行培训费开支标准和各项纪律规定。

培训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

报销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服务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对未按规定发生的培训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3)公务接待费报销“四要素”是否齐全,包括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发票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4)差旅费报销。

公务出差严格实行事前审批。

严格执行差旅费支出纪律规定和开支标准。

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除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5)因公出国经费报销。

单位应当对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和经费总额双向控制。

切实履行出国(境)计划报批手续,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

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纪律和开支标准。

财务部门应当对出访团组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支出。

(6)公务用车。

单位应当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加强改革后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车改后政策的落实。

暂未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当从严控制新车购置及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经费。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严禁公务人员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单位应当规范费用报销审核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支出行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和附件齐备。

不得虚列事项套取现金,不得报销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票据,不得报销发票抬头为个人、发票单位名称不全的发票,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违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单位内部往来票据和白条入账。

(五)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

是否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投标活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货物品牌和供应商。

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无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干预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投标活动,指定或变相指定货物品牌和供应商等现象。

(六)“小金库”治理情况

是否存在通过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等现象。

(七)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计提及其他管理情况

工会经费及职工福利费是否实行先提后用,总额控制;(可以参照本微信公众号工会文件篇)

工会经费是否独立核算,有无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预算经费账户的现象;(如果未开立账户,需要单独挂账,独立反映工会收支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干部职工生日慰问金支出标准,严格执行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开支项目和开支标准,有无违规变相发放职工福利的现象。

四、单位资产管理情况

(一)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情况

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资产账、财务账、资产实物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情况

出租、出借资产是否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基层单位是否先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有无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现象。

五、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各单位是否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的原则,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按内控文件管理要求,对单位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编制年度内控报告。

(二)单位依法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情况

各单位是否明晰财务机构职责,单位财务事项是否听取财务部门意见。

(三)会计、出纳分设,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管理情况

会计、出纳岗位是否分设,财务人员是否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会计法没有修改之前依然要执行此项政策)

加强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是否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保管,有无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的现象。

篇三: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单位党风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

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务部门负责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5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

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

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

第九条单位应加强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的货物采购、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