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第二阶段编制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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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第二阶段编制要求

附件:

大运河遗产保护第二阶段规划编制要求

 

编写承担单位: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东南大学

 

第一部分:

概述

1、保护规划阶段构成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由三阶段构成,它们是:

1.1第一阶段

市(地区)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以明确该地区运河遗产、进行该段运河价值和现状的评估、划定保护区划和制定保护管理措施为主要内容。

1.2第二阶段

省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为省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全面规划。

汇总各市级规划成果、在省级层面对运河遗产进行评定分级,并就省域内与运河遗产相关的各行业专项规划提出意见或建议。

1.3第三阶段

中国大运河遗产保护总体规划,汇总沿运河各省的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成果,在运河全段以世界遗产的价值评定标准为基础进行评估。

并以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和监测要求进行保护和规划。

2、第二阶段规划编制要求的依据和目标

2.1根据2009年4月23日省部际会商小组第一次会议及此后会商小组办公室关于大运河保护与申遗的2009—2010年的工作计划,制定《大运河遗产第二阶段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以下简称《二阶段编制要求》)。

2.2《二阶段编制要求》的目标是为省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提供基本和直接的指导性文件。

2.3《大运河遗产第二阶段保护规划》(以下简称“第二阶段规划”)作为省级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省域的大运河保护与实施提供依据。

3、第二阶段规划的分省构成

第二阶段大运河保护规划由六个省(山东、江苏、浙江、河北、河南和安徽)及二个直辖市的规划组成,其中北京、天津二直辖市的规划可以在第一阶段保护规划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和补充完成。

4、编制工作组织要求

4.1省级大运河保护规划编制由运河所在省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协调。

4.2省级大运河保护规划编制单位应由具备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并应由与运河相关行业的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参加。

4.3省级大运河保护规划编制的评审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相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部分:

第二阶段规划文件编制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编制要求是为大运河遗产第二阶段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而制定。

1.2本编制要求适用于山东、江苏、浙江、河北、河南和安徽六个省和北京、天津两直辖市的大运河遗产第二阶段保护规划。

2、第二阶段保护规划的定位与性质

2.1定位:

大运河遗产第二阶段保护规划是第一阶段保护规划在省级层面的总成和提炼。

2.2性质:

是未来省级层面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总体规划,是省级层面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3、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3.1指导思想:

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为基本的指导思想,以价值凝练为核心,以省级管理为落脚点,落实省级层面的保护措施,在我国历史发展的重要关头保护好大运河这份中华民族和人类文明的重大遗产。

3.2规划应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系统性、延续性原则以及保护优先和协调发展的原则。

3.3规划应正确理解和处理大运河遗产不同的保存形式,通航或在用、废弃与改用、考古遗址等。

3.4大运河遗产规划应突出其流域概念和水利水运工程的系统性构成等特点。

3.5考虑到中国大运河遗产的特点,规划应以世界文化遗产的运河遗产类型为主,兼顾线形文化遗产、文化线路、文化遗产廊道等概念。

4、规划编制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关系

4.1基本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同时参照第一阶段编制要求提及的各个法律法规,各省还应注意参照本省的地方法规(如江苏的《湖泊保护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

4.2增加《国际运河古迹名录》(TheinternationalCanalMonumentsList)和《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OperationalGuideline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WorldHeritageConventionWHC.08/01)两份国际文献作为依据。

4.3本编制要求亦为主要依据。

5、编制成果的构成

第二阶段规划的成果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5.1规划文本及相关图纸

5.2规划说明书

5.3基础资料汇编(附录)

第三部分:

《规划》文本大纲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2规划依据

1.3规划范围

1.4规划性质

1.5规划成果构成

2、大运河遗产及其背景环境构成

2.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工程遗产

2.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

2.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

2.4大运河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5大运河背景环境——城乡建设环境、郊野自然环境等

3、大运河遗产价值评估

3.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价值评估

3.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遗产价值评估

3.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价值评估

3.4评估结论

4、大运河遗产现状评估

4.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评估

4.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遗产真实性与完整性评估

4.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真实性与完整性评估

4.4大运河遗产——展示和利用现状评估

4.5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现状评估

4.6评估结论

5、大运河遗产背景环境价值及现状评估

5.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的背景环境价值及现状评估

5.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遗产的背景环境价值及现状评估

5.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的背景环境价值及现状评估

5.4评估结论

6、大运河遗产分级

6.1大运河遗产分级的意义

6.2大运河遗产分级的原则

6.3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其他相关历史遗存)

6.4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其他相关历史遗存)

6.5其他大运河遗产

 

7、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保护区划与保护管理规定

7.1省级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保护区划的类别

7.1.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保护带及其类别

7.1.2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

7.1.3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的管理规定

7.2市级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保护区划的类别

7.2.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保护带及其类别

7.2.2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

7.2.3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的管理规定

8、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设施保护措施

8.1在用水利水运(水工)遗产保护措施

8.2废弃水利水运(水工)遗产保护措施

8.3运河水利水运(水工)遗址保护措施

9、省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及运河村落保护规划

9.1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区划的类别

9.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

9.3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措施

9.4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展示利用规划

9.5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管理规划

10、市级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规划

10.1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区划的类别

10.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

10.3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保护措施

10.4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展示利用规划

10.5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管理规划

 

11、省级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规划

11.1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区划的类别

11.2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

11.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措施

11.4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展示利用规划

11.5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管理规划

12、市级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规划

12.1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区划的类别

12.2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区划边界的确定

12.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保护措施

12.4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展示利用规划

12.5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管理规划

13、省级层面大运河遗产展示规划要求

13.1说明总体展示原则、目标和方法

13.2划分展示分区,制定分区展示目的、主题及使用要求

13.3组织展示路线

13.4策划展示设施

13.5设置游客服务设施

13.6提出标识体系要求

13.7省级层面的展示规划要求

14、省级层面大运河遗产考古规划要求

15、大运河遗产区域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

15.1南水北调工程规划

15.2航道扩容规划

15.3运河遗产区域相关交通规划

16、省级层面大运河遗产规划分期

17、近期保护与整治项目

17.1近期修缮项目

17.2河道堤坝整治项目

17.3大型环境整治项目

17.4大型展示服务项目

17.5相关土地调整规划

17.6投资估算

第四部分:

规划内容导则

1、规划总则

1.1项目概况

《二阶段规划》应表述所在省域的行政区划,运河经过地区的地理、气候、经济简况,简要描述该地区运河段的历史沿革,运河段的总长度,目前运河的使用情况,以及该段运河两岸与其相关的运河城镇,并说明其他相关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况。

1.2规划依据

1.2.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

1.2.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05

《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有关技术问题的暂行规定》(交水发[2005]27号)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大运河遗产第二阶段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用稿)2009

《关于加强大运河保护和申报世界遗产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09]939号

《关于印发〈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工作制度〉及〈大运河保护和申遗2009-201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办大运字[2009]1号

1.2.3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相关规划

各省相关行业条例、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或省政府批准的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经国务院批准或省政府批准的各城市总体规划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运河相关专业规划

1.2.4相关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献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ConventionconcerningtheProtectionoftheWorldCulturalandNaturalHeritage)

《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08(OperationalGuideline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WorldHeritageConvention)

《威尼斯宪章》1964(TheVeniceCharter)

《国际运河遗产名录》1996(TheInternationalCanalMonumentsList)

《关于文化线路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宪章》2008(TheICOMOSCharteronCulturalRoutes)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ConventionfortheSafeguarding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2005(ConventionontheProtectionandPromotionoftheDiversityofCulturalExpressions)

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TheNaraDocumentonAuthenticity)

1.3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

《二阶段规划》应根据所在省域内的大运河的特点,将域内的运河遗产及需要给予保护、控制和有序发展的背景环境所在地带及地带外围相邻的需要规划一并研究的环境空间列为规划范围。

1.4规划性质

是省级层面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总体规划,是省级层面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应注意以文物保护规划为主,兼顾遗产申报。

1.5规划成果构成

1.5.1规划文本及相关图纸

1.5.2规划说明书

1.5.3基础资料汇编(附录部分)

2、大运河遗产及其背景环境构成

2.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工程(水工)遗产

2.1.1在用水利水运(水工)工程

在用的大运河水利水运工程,包括现在仍然维持有航运、灌溉、排涝及其管理功能的相关的河道、水利水运工程设施、航运工程设施等,并被证明是具有代表性和具有突出价值的。

2.1.2废弃水利水运(水工)工程

古代属于中国大运河(京杭大运河、隋唐运河以及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漕运运道、古水道等),现在已经失去航运、灌溉及排涝及其管理功能的废弃的河道、水源、水利水运工程设施、航运工程设施、运河设施和管理机构遗产。

2.1.3水利水运(水工)工程遗址

古代曾经存在过,具有历史价值的中国大运河(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各类遗址。

2.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

指建成、发展或变迁与运河的建设、交通、商业、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沿运河的城镇与村落等聚落。

它们留存了运河文化,以及与运河密切相关的城市节点、如城墙、城门、古街区、滨河历史文化街区或地段、建筑群落等。

2.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

指在大运河两岸独立分布的、能够见证大运河历史发展进程、与运河经济和文化发展历史直接相关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某些在地理关系上见证大运河沿线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活动、重要社会文化发展的历史遗产。

如大运河建成后的某些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与碑碣、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2.4大运河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

指反映了运河遗产历史变化的及运河沿线存在过并保存和流传至今的与运河相生相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可包括:

老地名,运河船工号子、戏曲、俗语、民间故事、传说、风俗习惯,因运河商贸、文化交流而推动发展形成的运河各段的菜系、土特物产及各种手工工艺等。

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允许多个城市共同拥有一项或几项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本阶段应注明其相关地区。

2.5大运河背景环境——城乡建设环境、郊野自然环境

指大运河背景环境,包括大运河城乡建设环境和郊野自然环境。

大运河城乡建设环境指运河沿线城镇中一定范围内的与运河相关的城镇人工景观环境,及与其相关的原生乡村建筑景观。

大运河郊野自然环境包括运河河道两侧郊野中的一定范围内的农田、林地、湿地、湖泊、河流等自然景观。

3、大运河遗产价值评估

对省域内各类大运河遗产的现状评估以省域行政区划为主,鉴于运河的管理有属地管理和流域机构管理两种形式,规划编制单位亦可根据在用运河的现状,按照河段与行政区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3.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工程遗产价值评估

3.1.1古代大运河水利水运工程遗产的价值

●评估省域内各运河段落及其中的古代各类遗产在彰显中国特色的运河文化中的发明创造精神方面的价值。

●评估省域内各运河段落及其中的古代各类遗产在对该地区乃至整个运河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评估省域内各运河段落及其中的古代各类遗产为该地区的文化交流、宗教迁移所产生的影响。

●评估省域内各运河段落及其中的古代各类遗产在选址、利用自然资源,创造运河各项科学技术方面表现出的价值。

3.1.2近现代大运河水利水运工程设施的价值

●评估省域内各运河段落中的近现代各类遗产在科学技术、发明创造精神方面的价值。

●评估省域内各运河段落中的近现代中的水工遗产在今天现实条件下的使用价值和可持续利用价值。

●评估省域内各运河段落中的近现代各类遗产在对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3.1.3大运河遗址价值

●评估省域内运河各段落中的废弃运河的价值。

●评估各类运河遗址的历史价值(包括以上有关选项)。

3.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遗产价值评估

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遗产的价值,应当从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等方面进行评估,具体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考虑:

●该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建置的年代久远度,及其中与运河相关的历史地段的年代久远度。

●本段运河的开凿或演变与该运河城镇、运河村落整体格局的形成、演变之间的关联度。

●在本段运河的作用下,该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在空间形态、经济、文化等方面所产生的独特性。

●该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对本段运河开凿、演变的历史见证作用。

●该运河城镇、运河村落所反映出的水工技术、规划理念、建筑技术、建筑艺术方面的特色和价值,重点阐析运河在上述价值形成中发挥的作用。

●该运河城镇、运河村落遗产保存至今,在一定区域内的稀缺度;以及对其整体保护将发挥出的社会效益和良性影响。

3.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价值评估

主要包括文物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对社会、文化、经济的影响作用)两大方面。

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的历史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大运河周边的历史遗迹反映了大运河修建、使用过程真实的历史信息。

●体现了整个大运河两岸的物质生产、生活方式、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风尚。

●现有的历史遗产中,大运河周边的其他相关历史遗存具有独特性、代表性。

●能够展现大运河自修建以来自身的发展和变化。

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的艺术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沿运河而形成的各类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的空间构成、造型、装饰和形式美。

●运河两岸的各类造型艺术品,包括雕刻、壁画、塑像,以及固定的装饰和陈设品等。

●因运河而繁荣的两岸文化造就了大量丰富的人文景观、城市景观、园林景观。

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的科学价值专指科学史和技术史方面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遗迹遗产的规划和设计,包括选址布局,生态保护,灾害防御,以及造型、结构设计等。

●遗迹遗产的结构、材料和工艺,以及它们所代表的修建大运河时科学技术水平,或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大运河历史遗迹遗产中记录和保存着重要的科学技术资料。

大运河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的社会价值专指对大运河两岸社会、文化、经济的影响作用:

●是沿线周边地区所处社会生活的真实反映。

●是沿运河两岸传统文化的载体。

●具有的社会教育价值。

4、大运河遗产现状评估

《二阶段规划》应在一阶段规划的基础上对省域内各类大运河遗产的现状评估情况分类给与归纳和汇总。

4.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遗产真实性完整性评估

按照在用运河、废弃运河、运河遗址三个类型进行评估。

●在用古代或近现代运河水利水运工程设施

评估作为运河遗产的水体部分现存的状况;

作为航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航道的形态;航道的相关设施-闸、坝、堰等;航道的等级、运量、长度。

●评估废弃或功能衰落的运河水利水运工程设施

航道的总体保存状况;形态、长度、蓄水情况;功能衰落或丧失的状况;相关设施保存的情况。

●评估运河遗址的保存情况。

●在此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

4.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真实性完整性评估

●真实性评估

评估其是否保留了该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与运河的空间格局关系;是否真实地保留有该地因运河而生、因运河而兴的轨迹;沿运河是否保留了风貌完整、肌理清晰的因运河而产生的历史文化街区。

●完整性评估

评估该城镇或村落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其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与运河的空间格局关系;多大程度上反映了该地的兴衰与运河的关系;沿线保留的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原有功能、风貌、肌理等历史信息。

●延续性评估

评估破坏以上真实性、完整性是否受到破坏和威胁以及产生的破坏现象、破坏速度及原因;评估当地是否有相关政策、规范等手段措施以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的延续。

4.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真实性完整性评估

可以通过评估大运河周边历史遗产及其环境现存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来了解其保存现状。

真实性评估主要内容为现存各类工程干扰情况;完整性评估主要内容为保护区划状况、文物残损状况以及病害类型;延续性评估主要内容为评估破坏速度与破坏因素对遗产保存持续性的影响。

4.4大运河遗产----展示和利用现状评估

《二阶段规划》应在一阶段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对大运河遗产的展示和利用状况的评估给与归纳和汇总。

4.4.1大运河遗产——水利水运(水工)工程遗产展示和利用评估

水利水运工程的利用评估主要指工程在整个运河、局部运河段的作用,以及工程的兴建对沟通区域的发展、当地经济发展的作用,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工程在当地运河体系中发挥的作用

根据工程的现存状况、工程类型,评价工程当时在运河工程体系中的作用,评价工程现状情况下的主要用途。

●工程(主要指河道)在航运路线中发挥的作用

大运河的开通起着连结我国各行政区域的作用,借此进行物资、文化、军事等各方面的交流和行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运河的开通目的不同,因此,需要评价大运河所连结的水系,通航区域。

4.4.2大运河遗产——运河城镇、运河村落展示和利用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展示方式、展示内容、展示路线、展示设施、游览活动、交通组织、服务设施等,主要针对的对象为与运河遗产相关的城镇、村落内的:

●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建筑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重要建筑物和重要构筑物、设施等

4.4.3大运河遗产——其他相关历史遗存展示和利用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展示方式、展示内容、展示路线、展示设施、游览活动、交通组织、服务设施等,主要内容有:

●对运河相关的历史遗产是否在用作出基本评价。

●对现状利用的合理性及功能延伸的可能性分析。

●对现状本体的展示方式、路线、设施等评估。

●利用功能是否合理,对运河遗迹周边的环境整治是否合理。

4.5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状况评估

《二阶段规划》应在一阶段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对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状况的评估按照流域或河段或管理权属给与归纳和汇总。

4.5.1大运河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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