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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州县官的施政及障碍

明代州縣官的施政及障礙

2014-05-1411:

37:

47《東北師大學報:

哲社版》柏樺

明王朝是高度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國家,對地方權力控制相當嚴密。

作為州縣官來說,他們都是由中央任命,持有同樣的行移勘合來到各地充任長官。

州縣官在官僚階層中地位不高,在這個承上啟下的位置內,州縣官受到多方面的牽制,他們不得不照顧到各種關系,又不得不考慮自己的利益,尤其是在“不由以擢,則由以敗”的情況下,他們的施政行為又與當時的社會緊密相聯的。

施政行為除受到政治、制度、社會、倫理、道德等多方面的影響和制約之外,還有州縣官本人的氣質、性格、儀態等心理因素。

在各種矛盾沖突之下,州縣官的施政呈現出多棱多彩。

  百裏之邑長,在官僚群體中算不上高官顯貴,但也不是不值一提的官,其作用一直為歷代最高統治者所關註。

州縣官的級別雖屬於下之上等,但他們是朝廷命官,擁有一定的治理權,在本轄區內的地位最高,且有“小君”之稱,號為“百裏之侯”,故歷代都不放棄對其選用和任命權力(註: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十七載閻敬銘:

《請道府州縣四項無庸減成疏》。

)。

  封建國家的權力和義務分配原則是:

下級服從上級,地方服從中央,最後一切聽命於君主,否則便有違君之命和乖上之罪。

州縣官在本地的地位雖高,且是荷朝命而治一方的首腦,負有一定的行政和政治責任,然實際上州縣官本身在政事上是不能獨專,沒有獨立的治理權,故顧炎武有雲:

“今日之尤無權者,莫過於守令”(註:

顧炎武:

《日知錄》,卷一三。

)。

即便如此,州縣官負有“宣揚風化,撫安其民,均賦役,恤窮困,審冤抑,禁盜賊”(註:

《明實錄》卷一六一。

)等諸項使命,政不得不辦,事不得不理,既無權又要辦事,這正是州縣官施政的難點所在。

  早在漢代就有人論及為縣令之難,認為縣令責重權輕而待遇低下,文人雅士不屑為此官。

及至明代,州縣官難為的議論更多且廣,其議論的重點主要是三個方面:

一是“世愈降,官愈繁,政令紛然,守令欲舉其職難矣!

”(註:

(明)王鏊:

《震澤長語》卷上《經傳》。

)。

二是“辟官、蒞政、理財、用人,郡縣之四權也。

今皆不得以專之。

”(註:

顧炎武:

《日知錄》,卷一三。

)州縣官權力有限,施政的阻力自然會增大。

三是“北齊宰縣,多用廝役。

至於士流,恥居百裏。

五代選令,必有鄙猥之人。

自古以來,以社稷民人所寄之庸瑣者,有此二敗。

以今方古,得無同之。

”(註:

顧炎武:

《日知錄》,卷一三。

)輕守令之選,塞守令升遷之路,則難激其上進之心。

除此之外,還有如謝肇制所講為州縣官的“八難”等諸多評論(註:

(明)謝肇制:

《五雜俎》,卷一四。

)。

所論州縣官之難,其一半是來自上方,一半則是自身和左右,其難都是來自人為,而鮮見來自政務。

人為政治,這正是“人治”社會的必然現象。

  在中國古代政治中,特別強調人的作用,以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註:

《禮記•中庸》)。

而“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註:

《荀子•君道》)。

朝廷固有明法在,而在實際上是依靠於人。

以嚴刑峻法而治國的朱元璋,一面廣泛制定法規,一面強調人才的作用。

法是不變之法(註:

《皇明寶訓》卷三。

),人是常變之人。

在不變之法不足以應付日已變化的社會時,可以用例為一時權宜。

在統治者看來,以不變之法應常變之人,以權宜之例應變化的社會,只要駕馭得法,即可達到治理。

而這種治理必須是建立在人治的基礎上,正如朱元璋所講:

“構大廈者,必資於眾工,治天下者,必賴於群才。

”(註:

(明)余繼登:

《典故紀聞》,卷五。

  人治的因素在於人,人的品質、信仰和心理活動,必然反映到政治上;政治和社會等方面的壓力,又直接影響人的品質、信仰和心理活動。

在這種情況下,人和政治密不可分,交互作用。

從這種意義來看明代州縣官的施政行為和動機,則具有普遍意義。

  君主專制政體需要的是臣民的畏懼和服從,要的是下級必須服從上級,不允許有絲毫違誤;而君主和上級之所以能使臣民和下級畏懼和服從,所依賴的是刑賞二柄,刑以戒之,賞以勸之。

誘之以利,刺激人的欲望;施之以法,扼制永遠不能滿足的欲望,正是統治者駕馭整個官僚機器的最基本手段。

  在專制政體下,官僚的權力主要來自君主,是一種“主賣官爵,臣賣智力”的雇傭加主仆關系,君主以刑賞二柄駕馭臣下,操官僚生死榮辱於手中。

對官僚來說,權力的中心來自君主。

為了獲取更大的權力,為了在眾多官僚競爭中獲勝,他們向君主借用權力,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就成為他們圖謀的重點所在。

州縣官身在外地,似乎與皇帝關系不大,但在其所處的環境裏也有權力的中心,也有自己的政治目的和圖謀重點。

在政治、社會、思想、文化及生活習慣等環境制約下和趨利避害的共性基礎上,再加上人本身的素質因素,也就造成相同的州縣官有不同施政方法。

在不同的政治圈子裏,這些不同的施政方法,既有共同的政務,又有不同的政治手段。

前者是很少變化的,後者則是經常變化的。

很少變化的政務之中,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重點;經常變化的人,在不同政治環境有不同的心理表現;而這些又是直接關系州縣官的施政行為。

 二

  明代州縣官職責繁雜,僅《明史•職官誌》就列有賦役、養老、祀神、貢士、讀法、表善良、恤窮孤、稽保甲、嚴緝捕、聽獄訟、致貢等十余項。

明人葉絅的《惠安政書》十二卷,所言圖籍、地理、版籍、鄉約、裏社、社學、保甲等事,其講政務順序是:

田土(附屯田)、戶口(附清軍)、貢賦(附魚課、鹽課)、力役、驛傳、巡檢、裏社、學校、保甲、賑災等事。

而事關州縣官處分事項則有公式、降罰、升選、舉核、考績等數十項。

清代康熙時期的黃六鴻的《福惠全書》“自筮仕以迄升遷,為部一十有四;自謁選以迄辭上官,為條二百一十有九;於錢谷刑名之大,又分析為條一百一十有九”(註:

(清)黃六鴻:

《福惠全書•自序》。

)。

明成祖在永樂十五年曾命令禮部“移文中外諸司,一尊成憲,愛恤軍民,必崇實惠,且以農桑衣食為本,必及時勸課;學校育才之地,必加意勸勉;賦役必均平,科征必從實,祭祀必誠敬,刑獄必平恕,孝順節義必旌表,鰥寡孤獨必存恤,材德遺逸必存舉,邊僥備必嚴固,倉庫出納毋侵欺”(註:

《明太宗實錄》卷一九四。

)。

這是重申太祖制定的《到任須知》。

《到任須知》是朱元璋頒布規範性的法令,其中列舉地方官應辦理的事務有三十一款,號稱是“為官之機要”。

  州縣官職繁任重,本州縣的事無不在其職內。

金代制定《辟舉縣令法》雲:

“以六事考之,一曰田野闢,二曰戶口增,三曰賦役平,四曰盜賊息,五曰軍民和,六曰詞訟簡”(註:

《金史》卷五五《百官誌一》。

)。

六事課吏至此成為考核地方官的標準,也成為地方官的要責和施政的重點所在。

朱元璋在開國之時就曾講:

“元以六事責守令,徒具虛文。

今喪亂之後,中原草莽,人民稀少,所謂田野闢、戶口增,此正中原今日之急務(註:

《明太祖實錄》,卷三七。

)。

主張因地制宜地治理地方。

後來制定《到任須知》和《責任條例》,因事事具備,而事關功效的,實際上還是“六事”,故朱元璋認為:

“州縣之官,宜宣揚風化,撫安其民,均賦役,恤窮困,審冤抑,禁盜賊,時命裏長告戒其裏人,敦行孝悌,盡力南畝,毋作非為,以罹刑罰。

行鄉飲酒禮,使知尊卑貴賤之禮,歲終察其所行善惡而旌別之”(註:

《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一。

)。

在明代中期出現的“學校、田野、戶口、賦役、訟獄、盜賊之六事者,乃國朝督崇守令典”(註:

(明)林希元:

《林次崖先生文集》卷九。

)的說法,乃是從考課的角度生成的。

“六事”重在考課,當然是地方官施政的重點所在。

但從州縣官的權責來看,其所司無逃乎吏、戶、禮、兵、刑、工之事,故有“六部之事系於一人”之說。

  從州縣官施政來看,“大而錢谷、刑名、教養、風俗,小而建制、修舉、科條、庶務”(註:

(清)黃六鴻:

《福惠全書•自序》。

)。

其大者當然是重點。

一般來說,錢糧之中以戶口、田產、漕運、雜派、徭役、房產等為主;刑名之中以命案、盜案為大,次者逃亡、奸情,其戶婚田土,偷蒙拐騙亦不可輕。

教養之中以宣論、學校、崇祀等為主,以勸善禁邪為輔。

風俗之中以敦節儉、倡禮儀為主,以戒賭博、毀淫祠為輔。

  綜而言之,大者關乎州縣官的前程,而錢谷刑名最為重要,因朝廷和上級考核多以錢糧多寡,刑當訟理為基準,其核心實質是征稅派役和平理獄訟。

講錢糧必有征比,征比則在戶口田土,究其根本,應在安撫民人,勸課農桑,故朝廷總是三令五申地要求“務在興民之利,除民之害”(註:

《大誥續編•常熟縣官亂政第四十九》。

)。

民安而國寧,國寧而何憂天下不定。

正如朱元璋所雲:

“保國之道,藏富於民,民富則親,民貧則離,民之貧富,國家之存亡系焉。

”(註:

(明)余繼登:

《典故紀聞》,卷四。

)通覽《大明一統誌》之《名宦傳》所登錄的州縣官的政績,在洪武時期,安撫流民、開墾田土、勸課農桑等是進入名宦的基本條件。

然而,前者是見功甚慢的政務,在明初期地方官多久任的情況下,在這方面下大氣力,乃是安身保位的長策,而在州縣官的任期有限的情況下,能在這方面下大氣力的人終是不多。

而催科征比來的快,且易見實效,故州縣官辦事無不以此為先。

  講刑名必及獄訟,獄訟則在審斷。

州縣官的重要職責之一是在理刑問案,雖然有佐貳協理刑名,但作為主官,必須親自問案定獄,書寫判詞,這也是州縣官所必備的才能之一。

再者,州縣官所寫的判詞必須申報上級批準審核,上級也多以此來作為考核州縣官的實據,更何況禦史巡行也多以查刑名為舉核的憑據。

這樣一來,州縣官就不得不將刑名作為要事來辦。

刑名之事雖鄙瑣不堪登大雅之堂,然一案辦好,足以揚名於天下。

名聲一起,當然對州縣官本人的前程有利。

  錢谷刑名易見功效,但只是保官求升,難以揚名,若欲留名,當以修建最易見時效。

我們在一些地方誌的金石誌中可以看到許多碑記,多是某官倡修某事,其中以歌功頌德者居多,為官者無不將自己姓名鐫刻其上。

正如謝肇制所講:

“余當為人作誌傳矣,一事不備,必請益焉;一字未褒,必祈改焉;不得則私改之耳。

當預修郡誌矣,達官之祖不入名賢不已也,達官之子孫不盡傳其祖父不已也;至於廣納苞且,田連阡陌,生負穢名,死汙齒煩者,猶娓娓相嬲不置。

或遠布置以延譽,或強姻戚以祈求,或挾以必從之勢,或示以必得之術。

哀丐不已,請托行之;爭辯不得,怒罷繼焉。

強者明掣其肘,弱者暗敗其事。

及夫成書之日,本來面目十不得其一二矣。

嗟夫,郡乘若此,何有國史哉!

”(註:

(明)謝肇制:

《五雜俎》,卷一三。

)從不放棄身前身後名的官僚們,在修建問題上大多懷有個人動機,而明朝官僚更甚。

無怪乎陳懋仁在看到泉州《萬安橋記》僅153字時感嘆道:

“可見古人不肯擅美如此!

”(註:

(明)陳懋仁:

《泉南雜誌》卷上。

)由此可知當時官僚爭功博名之風甚盛。

  上有令下必有應,上有所賞下必有爭。

凡上方提倡而又有獎勵和懲罰的事,州縣官也是樂行而不敢怠的。

朱元璋建國伊始,即令全國府州縣建立學校,認為“此最急務,當急行之”(註:

《皇明寶訓》卷一。

)。

對積極興建學校的地方官給以不次升賞,且將學校作為考課州縣官的重要前提。

筆者翻閱百余種地方誌,發現在洪武時期的名宦功績中,近乎一半有崇學建校方面的事,而在永樂以後則漸漸減少,至成化、正德時又漸見增多,嘉靖以後又見少且鮮有因此事而入名宦誌的。

總之州縣的事務繁雜,事事均關乎州縣官的命運。

同樣的事在此州縣可成人之美,在彼州縣則害人之深。

不同的人在處理相同的事時,其結果也會迥然不同。

 三

  按中國古代“君臨之術”的理論,君主應該以六柄、四位、七術、察六微、兩手等,作為駕馭國家機器、驅役全國臣民的手段。

所謂六柄,即:

生、殺、富、貧、貴、賤。

所謂四位,即:

文、武、威、德。

所謂七術,即:

眾端參觀、必罰明威、信賞盡能、一聽責下、疑詔詭使、挾智而問、倒言反事。

所謂察六微,即:

權借在下、利益外借、托於似類、利害有反、參疑內爭、敵國廢置。

所謂兩手,即:

刑、德。

  上述手段只是君主單方面的駕馭之術。

然而,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單方面的,君主所面臨的群臣甚多,十人十色,難以劃一。

管子將之分為法、飾、侵、諂、愚、亂、奸臣等七類對君主不利的臣僚(註:

《管子•君臣下篇第三十一》。

)。

荀子將之分為態、篡、諂、順、功、忠、諫、輔、聖臣等九種臣僚(註:

《荀子•臣道》。

)。

唐朝趙蕤將臣僚分正邪兩種各六類,其“六正”是:

聖、大、忠、智、貞、直等臣;“六邪”是:

具、諛、奸、讒、賊、亡國等臣(註:

(唐)趙蕤:

《長短是非篇》。

)。

此外散見各論的還有良臣、拂臣、諍臣、社稷臣和國賊等等不一而足,他們對付君主各有其“臣奉之道”。

由此可見,在君主身邊聚集著各種各樣的人,君主與臣僚,臣僚與臣僚之間構成一種錯綜復雜的政治關系,這裏面到處是陷井,處處有危機,無論是君還是臣,稍有松懈,便有羅難致禍的危險。

這也僅就君臣上下的政治關系而言,而州縣官的政治關系則較君臣上下的政治關系更為復雜。

因為其是處在上下左右包圍之中,受到多方制約,況且是在“而上、而下、而旁交,而凡百垂涎於令,小不如意,輒怪言怒色,墜淵之計行焉”(註:

《海瑞集》下編,《贈黃村趙先生升靖安大尹序》。

)的復雜政治環境下,州縣官除不能有半點疏忽和松懈之外,還應具有應付上下左右的能力。

  在這種復雜的政治關系下,州縣官的施政行為必然會受到各種阻力,遇到許多意想不到的障礙。

這些阻力和障礙來自上下左右,無不與州縣官施政有關。

除此之外,還有來自州縣官本身的出身、能力和性格等方面阻力和障礙。

  其來自上方的阻力和障礙:

可以說上至朝廷,下及府州,架屋疊構,都能幹涉州縣事務。

  首先是來自朝廷的阻力。

按海瑞所言:

“上而朝廷,吾父母”(註:

《海瑞集》上編,《知縣參評》。

)。

朝廷既指皇帝,也包括中央各部院衙門。

即為父母,其命不得不從,雖然有些正直而強項的州縣官的態度是:

“承乎上焉,必凜凜以畏,則獲乎上,雖不敢公拒,則亦不曲從其非理之命也”(註:

《海瑞集》下編,《今箴》。

)。

而做為“朝廷,禮法之所自出,天下之所瞻視”(註:

《明太祖實錄》,卷八五。

)。

容不得臣下陽奉陰違,即便是非理之命,也不願意下面拒不執行或有所指摘。

  明王朝實行的是高度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是以君主為中心,從中央到地方層層控制的統治機構是君主實行統治的工具。

為達到君主“獨制四海之內,聰智不得用其詐,險躁不得關其佞,奸邪無所依。

遠在千裏之外,不敢易其辭;勢在郎中,不敢蔽善飾非。

朝廷群下,直湊單微,不敢相逾越”(31)的專制理想王國,充分發揮君主的作用,朱元璋在總攬大權的情況下事必躬親,按他所說:

“朕歷年久而益懼者,恐為治之心有懈也。

懈心一生,百事皆廢,生民休戚系焉。

故日慎一日,惟恐弗及。

”(註:

《皇明寶訓》卷一。

)他自始至終不放棄權力,認為統治權力必須由君主獨占和完全控制運用,但凡有一分可能,絕不容許被分割,那怕是一州縣事,在他力所能及的時候,都親自發號施令。

僅從他頒布的大誥初、續、三編204條來看,事關州縣的條目占一半以上,可見其對州縣政事的關心。

  君主直接幹涉州縣政事,對州縣官施政的影響很大,尤其是在朱元璋重點治吏的情況下,動不動便以誥令詔書等形式頒布天下,這不但使州縣施政重點隨著誥令詔書而轉移,也影響著州縣官的施政行為。

例如,朱元璋頒布《大誥》,允許民陳有司賢否,凡“害民取財”、“有司不才”、“清廉直幹”、“撫民有方”等事關州縣政事的,均許民連名上奏(註:

《大誥•民陳有司賢否第三十六》。

),對民持誥擒拿奸惡官吏赴京的給以重賞(註:

參見《大誥續編•如誥擒惡受賞第十》。

)。

這樣就造成兩方面後果,一是州縣官在民強官弱的情況下,不敢正常辦事,反過來“惟縣民瞻”,“乞憐哀免於老民”(註:

《大誥三編•縣官示免於民第十七》。

),使民對官“若待盜賊犬豕,似難以訓”(註:

(明)陳繼儒:

《真珠船》卷二《浮粱二令》。

)。

這樣上有督責,下又不好駕馭,上下均不好交待,平添州縣施政之難。

二是使州縣官利用民力,誘迫民為自己保奏,以開通宦路或避免懲處(註:

參見《大誥三編•有司逼民奏保第三十三》。

)。

提高民權,固然在封建社會是難能可貴的而值得稱贊的,但在專制政體下,不治其本源,專求其表面,雖可得到一時之治理,但難持久,“蓋久則弊生”(註:

(清)趙翼:

《廿二史劄記》卷三三。

),而且所帶來的後果,往往更壞。

明人謝肇制曾講:

“從來仕宦法網之密無如本朝者,上自宰輔,下而驛遞巡宰,莫不以虛文相酬應,而京官猶可,外吏則愈甚矣。

”(註:

(明)謝肇制:

《五雜俎》,卷一四。

)弄虛作假之風隨著專制程度提高而手法也更加巧妙了。

從三編《大誥》所講州縣官犯罪的事例來看,虛出實收、受贓行賄者有之,盜改文書、冒告文引者有之,結交內侍、奉承上官者有之,掩非飾過、昧己謾人者有之,逼民譽己、同惡相濟者有之,上不能清理、下妄生枝節者有之,等等不一而足,在洪武時期就“百弊叢生”,正所謂:

“法雖密於牛毛,而人深於九淵。

”(註:

(明)袁中道:

《珂雪齋集》卷二○。

)網得小魚爛蝦,漏去鯨吞橫蟹,這正是只治其表而不治其裏的必然結果。

 朱元璋廢除丞相制度,以六部分領庶務,六部權重一時,而後內閣生成,承擔代替皇帝草擬詔令誥敕,起草批復奏章的“票擬”工作,致使閣權漸重,至洪宣之後,其首輔“偃然漢唐宰輔,特不居丞相名耳”(註:

《明史》卷一○九。

)。

在讓內閣“票擬”的同時,皇帝又使用宦官司禮監太監代替自己“批紅”。

因此,內閣雖號輔政,但往往要受宦官的鉗制,實際上形成雙軌輔政機制。

在這種情況下,首輔權勢大,則宦官阿諛首輔;宦官權勢大,則首輔奉承宦官,兩種機制的實權叠相消長,既相互排斥又緊密勾結和配合。

這兩種權勢雖都集在中央,但其能量卻不局限在京城一隅,而是直接影響全國,勢必也會影響到州縣官的施政行為。

如嚴嵩專權,“雖州縣小吏,亦以貨取撫按之歲例,致有司遞相奉承,而民財日削”。

閹宦魏忠賢專權,天下為之建生祠。

這些無不影響到州縣官的施政行為以及為官作風。

清代史學家趙翼在談明代貨賄問題之時指出:

“是可知賄隨權集。

權在宦官,則賄亦在宦官;權在大臣,則賄亦在大臣。

此權門賄賂之往鑒也。

”(註:

(清)趙翼:

《廿二史劄記》卷三五。

)這些權臣巨珰,憑借皇帝的權力,舞權弄法,順昌逆亡,其影響範圍自然波及全國,而州縣官亦不免卷入其流。

  中央部院事權所在,對州縣事務既有指導又有幹涉。

僅以經費來說,“由宗廟以至庶司百府,鹹取給之,(州縣)若日入不為額,而出焉無經,疇能謀之耶?

”(註:

(明)沈榜:

《宛署雜記》,卷一五。

)額定的經費,分文不能少,按季奏報(註:

(明)祁彪佳:

《祁彪佳文稿》載《祁忠敏公揭帖》。

);尚有常例,更是耽誤不得;而各種名目的需索,則難以名狀(註:

(明)沈榜:

《宛署雜記》,卷二○。

)。

至於部差、院使等奉部院之命行於各地的,其當沖要的縣,對於這些差使,“正官無遠近必親往,加以奔走守候,尊卑酬應,帶星往返,惟日不給,是勞之不暇節,非廨之不廣也”(註:

(明)沈榜:

《宛署雜記》,卷二。

)。

僅是應酬就使州縣官難有精力辦理本地事務,更何況這些差使並非仁人君子,欺淩需索又乃是常事。

在朱元璋重典治吏時,差使人越禮犯分的問題就很突出,朱元璋把此列入《大誥》,明令“若六部、都察院、在京諸衙門及駕前校尉、力士、旗軍、行人等,非捧制書,止受批差,敢有似前越禮犯分者,許所在長官實對入遞”(註:

《大誥•差使人越禮犯分第五十六》。

)。

但這些差使都是奉公事而出,且以所在權力輕重為軟硬。

軟者以誹語傷之,見報於將來;硬者以強勢脅之,見報於當時(註:

(明)王世貞:

《觚不觚錄》。

)。

即便是遇到強項之令若海瑞者,將欺淩之事付諸公案,其差使人之罪也僅是公罪,最多是杖六十而已(註:

《明律》卷一二《禮律•公差人員欺淩長官》。

)。

處分從輕,實際上是承認這種以公事而橫行於州縣差使人的不良行為是合法的,州縣官逢迎自然也是難免,這不但敗壞官場風氣,而且影響到州縣政治。

  閣臣、貂珰、中央部院,雖與州縣有關,但畢竟還不是直接統帥,中間還相隔一定距離。

故此,雖事關州縣官的前程,尚不至使州縣官立見榮辱。

直接關系州縣官切身利益和榮辱的,當然是與地方事務有關的督撫、巡按、藩、臬、道、府、州等職在考察督責的監察官員和上司們。

  明代督撫制度經過一個萌發、形成和發展過程,在中葉以降,基本形成制度,其名雖列在督察院系統,而實際已起到地方大吏的作用。

嘉靖時,“凡徭役、裏甲、錢糧、驛傳、倉庫、城池、堡隘、兵馬、軍餉及審編大戶、糧長、民壯、快手等項地方之事,俱聽巡撫處置。

”(註:

《明會典》卷四○。

)成為地方上舉足輕重的重要職官。

總督成為制度比巡撫制度要晚一些,此職一出現就具有“總領一方,節制文武”的權力,後來發展到“巡撫以下並聽節制”(註:

《明史》卷二○四。

)。

督撫制出現以後,藩、臬二司考察所屬,均要經過督撫審定,然後再申送部院。

更何況“督撫帶風憲之銜,不獨地方利弊可言,即朝廷大政無不可入告”(註:

(清)孫承澤:

《天府廣記》,卷二三。

)。

在地方事權相對集中在督撫身上,尤其是在地方官的考課和彈核決定權基本操之於手的情況下,州縣官不得不畏之如虎。

本來州縣正官參謁督撫不行跑拜禮,按海瑞所講,同為官員,彼乃“長兄弟”而已,但自督撫基本定制以後,“守令不問賢不肖,惟以奉承為臧否,跪拜頻仍”(註:

《明經世文編》卷一○○○。

)。

更有甚者乃“卑諂無所不至”(註:

《明史》卷三○六。

)。

在這種情況下,州縣官的施政,既使是督撫不加左右,州縣官也難免望風承應。

巡按是都察院派遣出巡地方的監察禦史,其“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核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註:

《明史》卷七五。

)。

論級別,巡按禦史不過正七品,與知縣級別相同。

但其“任紀綱之職,受耳目之寄,糾核百僚,肅清庶政。

巡按一方,則禦史朝廷所差,序於三司之上”(註:

(清)孫承澤:

《天府廣記》,卷二三。

)。

其位既尊,其權更大。

按巡按出巡事宜規定,其有倚重監司、分道巡歷、委任府佐、審取官評、督責縣令、整飭紀綱、詳慎審錄、親審詞狀、拿問官員、嚴禁訪察、躬行節儉等十余種權力,幾乎涉及所有地方事務。

尤其是糾核督責、拿問審評之權,不但直接關系到州縣官的施政,而且關系到州縣官的命運。

如天順朝,李綱巡按浙江,核去官吏至四百余人(註:

《明史》卷一五九。

);嘉靖朝,胡宗憲巡按口北、湖廣、浙江,所到無不舉核和薦舉“有司官員”,且直接提出處理意見,並且對布政使以下的府、州、縣官員施加評語、考定政績(註:

參見日本德山毛利家藏《三巡奏議》。

)。

巡按直隸的李新芳因小誤竟笞廣平知縣周謐,知府報不平,李新芳竟派遣推官去擒知府,且能調兵三千以助(註:

(明)朱國楨:

《湧幢小品》,卷二五。

),可見巡按之權勢顯赫。

  藩、臬二司,即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

其“布政使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澤、禁令,承流宣播,以下於有司。

凡僚屬滿秩、不稱職,廉其稱職,上下其考,報撫、按以達於吏部、都察院。

”“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核之事。

糾官邪,戢奸暴,平獄訟,雪冤抑,以振揚風紀,而澄清其吏治。

大者暨都、布二司會議,告撫、按,以聽於部院”(註:

(清)孫承澤:

《天府廣記》,卷二三。

)。

他們是本省的主要長官,也是本省州縣的頂頭上司,自然操州縣於手中。

在明前期,二司權力很大,如洪武十八年,浙江按察使陶晟,“將會稽縣知縣淩漢,吹毛求疵,入獄收監五月有余,有罪無罪,並不與決,故意枉禁淩漢”(註:

《大誥續編•枉禁淩漢第三十一》。

)。

明中期以降,撫、按權重,二司漸變為承行之官,但在例行公事上,仍左右著州縣。

 守巡即分守道和分巡道。

分守道以布政司參政、參議領其事,掌“派管糧儲、屯田、清軍、驛傳、水利、撫民等事”(註:

《明史》卷七五。

)。

分巡道以按察副使、k24i405.jpg事領其事,掌“凡貪官汙吏,蠹政害民,及一切興利除害之事”(63)。

凡州縣政務無不經手盤查,必要時還親自督帥州縣以完成某些要務,既是監察官又是政務官,具有雙重身份,故於州縣施政關聯頗大。

  府州即知府和(直隸州和轄縣州)知州。

府州是州縣官的直接上司,不但負責州縣官的政務考核,而且凡州縣事務無不在其管轄範圍之內。

故時人認為:

“府,非州非縣,而非縣之政,無一不與相幹。

府官,非知州知縣,而知州知縣之事,無一不與相同。

是知府一身,州縣之領袖,而知州知縣之總督也。

”(註:

(明)呂坤:

《實政錄•知府之職》。

)州縣官施政必須通告知府,經知府認可方能實施,所謂“縣百事統於府,舊例,小有故,必參謁”(註:

《海瑞集》上編,《知縣參評》。

),凡事都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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