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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汉察举唐科举之异同

比較漢察舉唐科舉之異同

漢唐二代,都是中國的盛世。

二者的文治武功都極盛,而漢代的察舉制度與唐代的科舉制度,更為後世所稱美。

二者都同屬於中國歷史上的重要選士制度。

漢代察舉選士,以孝廉和賢良為主,著重道德;唐代科舉,科目極多,而以明經和進士為要,著重才能。

然而兩種選士制度有同有異。

首先,就選士制度之淵源來看:

漢代察舉,始於漢高祖時,後經惠帝、呂后、文帝、景帝之發展,至漢武帝時正式確立,規定每年推舉孝、廉各一人,此後便成為定制。

至於唐代科舉,則治襲隋代,初設秀才、明經、進士、明算、明律、明法各科,至高宗永徽時,則以明經和進士科為盛。

其次,再就考生之來源來說:

漢代察舉,選拔時以德行為重,故規定州都長官,對民間有以孝行道德聞名,受人讚頌者,或有以廉潔著稱的官員,皆可察舉至中央政府。

至於唐代科舉之考生,則有三種來源:

一是由京師六學(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律學、書學及算學)二館(弘文館及崇文館)及州縣諸學出身的為「生徒」,那些並非由學校出身而自覺有才的,可「懷牒」自己先試州縣,及第後再獲選往京師,與「生徒」同試於禮部的稱為「貢舉」。

至於由天子不定時下詔選拔才德之士而親試「策問」的,稱為「制舉」。

再者,就當時所設的考試科目來說:

漢代察舉,可以分為「常科」與「特科」

兩種。

「常科」為都國選舉「孝廉」與州郡選舉「茂材」。

「孝廉」即「孝子」、「廉吏」的意思,重視士子的孝順行為表現及官吏的廉潔正義的行為為主,「茂材」則以士子的才幹、節義作為選拔的標準。

至於「特科」則為「賢良方正」與「賢良文學」、明經、明法、「勇猛知兵法」及「明陰陽災異」等特殊技能。

至於唐代科舉所設的科目,較漢代為多,而以明經、秀才、進士、明法、明字、明算六科為常選。

高宗永徽以後則以明經、進士為主。

明經科考帖經、經義、時務策等項,進士科則先試詩賦,繼而試以經義、最後則試時務策等。

此外,尚有一史、三史、開元禮、秀才、童子等科目。

至於在中式後授官方面:

漢代士人經薦舉後,仍須接受「策試」。

「策試」可以分為「對策」與「射策」兩類。

「對策」即命題考試,內容以政治及經濟事項為主,以觀其文辭的高下。

「射策」則屬隨機抽問,以測試投考者才能的優劣及其隨機應變的能力。

至東漢順帝時,由於選舉「孝廉」的人數太多,左雄便提出限年齡考試的辦法,規定孝廉年齡若不滿四十,便不得察舉,並且必須試以「家法」及「文史課箋奏」,以選拔人才。

大概來說,漢代的「茂材」,可獲任縣令等級的官職。

至於「孝廉」,則獲拜為「郎官」,先在中央學習,接受訓練,然後才選派出任適當職務。

唐代科舉,諸生則必先試於「禮部」,中式後才獲送往「吏部」複試,主要考「身(體貌)、言(辯論)、書(書法)、判(文理)」四項,稱為「釋褐試」。

「身」是指觀察考生的樣貌,為官者必須儀表端正。

「言」是指觀察考生的言辭,為官的必須善於辭令。

「書」是指觀察考生的書法,為官者常書寫公文,故文筆及書法必須端美。

「判」是要求考生憑案例,考識見,因為古代行政與司法不分,地方官必須兼理獄訟,故必須有判斷能力。

四項合格後始得正式入仕,授以八品或九品的官職。

而且,在選士態度方面:

漢代重視鄉舉里選,以道德操守為尚,尤其是孝德、廉潔方面,難以有劃一的準則,故較為主觀。

唐代則准許考生「懷牒自薦」,所設科目又較為實際和包括多方面的才能,如明法,考法律內容,明算考有關數學問題等,考生須憑自己的實力去攖取功名,較為重視實才,故比較客觀。

以上都是漢代,察舉和唐代科舉不同之處。

漢代察舉制和唐代科舉制均為布衣平民提供了入仕政府的機會。

漢代自武帝開始,規定各郡每傘需要從所屬地方揀選「孝子」和「廉吏」各一人,上報中央政府,以供給他們進入政府工作的機會。

而孝子和廉吏當中,不少本為布衣,察舉制便為他們提供了晉身政府的機會。

唐代科舉制,全國上下無分身份,只要有志入仕,便可以「生徒」資格或「懷牒自列」,參加省試,及第後登上官途。

自此,無論是高門大族或是寒門子弟,皆可透過科舉考試進入政府,因此兩者皆令政權開放,寒門與大族均有入仕機會。

另外,漢代察舉制和唐代科舉制皆打破貴冑壟斷政治的機會。

漢初的慣例,擔任丞相的必定先封侯,當時有「無功不封侯,無侯不拜相」之語。

故漢初朝廷中重要的職位皆由貴族充任。

察舉制正好打破這種政治壟斷的局面,因為即使是出身寒門的士子,可透過郡守的薦舉透入中央政府,而他的黜陟也是依靠個人才幹。

至於唐代初年,高門大族在政治上仍有很大的影響力,但一般士子已可以透過應考科舉,在公平競爭下一展才幹,繼而出仕,進入國家權力核心,此所謂打破政治壟斷之體現。

總括而言,漢代察舉制和唐代科舉制有著自己一套嚴謹的方法來選拔人才,以為國用,從而發揮穩定政權的作用,然而唐代科舉考試的出現,現體了較為客觀公平的選士方法,實為時代的一大進步,故為宋元明清各朝的沿用。

 

比較漢察舉宋科舉之異同

中國的選仕制度,自漢代開創「察舉制」,經歷魏晉演變為「九品中正制」,到隋唐確立「科舉制」,選拔人才的方法大抵以考試模式進行,並為後世沿用。

漢代察舉選士,以孝廉和賢良為主,著重道德;宋代科舉,則著重才能。

然而兩種選士制度有同有異。

先論二者相同之處。

漢代察舉制和宋代科舉制均為布衣平民提供了入仕政府的機會。

漢代自武帝開始,規定各郡每年需要從所屬地方揀選「孝子」和「廉吏」各一人,上報中央政府,以供給他們進入政府工作的機會。

而孝子和廉吏當中,不少本為布衣,察舉制便為他們提供了晉身政府的機會。

宋朝積極提倡科舉,下令除大逆、患惡疾,或不孝不梯,或僧道歸俗之徒不得應試外,全國上下無分身份,只要有志入仕,皆可參試。

至此士人皆踴躍爭先,投牒自選。

自此,無論是高門大族或是寒門子弟,皆可透過科舉考試進入政府。

因此兩者皆令政權開放,布衣平民均有入仕機會。

另外,漢代察舉制和宋代科舉制皆打破貴冑壟斷政治的機會。

漢初的慣例,擔任丞相的必定先封侯,當時有「無功不封侯,無侯不拜相」之語。

故漢初朝廷中重要的職位皆由貴族充任。

察舉制正好打破這種政治壟斷的局面,因為即使是出身寒門的士子,可透過郡守的薦舉透入中央政府,而他的黜陟也是依靠個人才幹。

至於宋代,一般士子已可以透過應考科舉,在公平競爭下一展才幹,繼而出仕。

且士子一旦及第,皆有參政機會,為朝廷效力,社會各階層人民皆有機會參政,致使政權不會為一小撮人所壟斷,對於社會的融和大有裨益。

漢代察舉制與宋代科舉制亦有不少相異之處。

首先,就考生來源方面:

漢代察舉,選拔時以德行為重,故規定州都長官,對民間有以孝行道德聞名,受人讚頌者,或有以廉潔著稱的官員,皆可察舉至中央政府。

漢代重視鄉舉里選,以道德操守為尚,尤其是孝德、廉潔方面,難以有劃一的準則,故較為主觀。

至於宋代科舉之考生,須憑自己的實力,經「州試」、「省試」和「殿試」,去攖取功名。

宋代選士大抵沿襲唐制,科舉之考生有州縣諸學出身的為「生徒」,那些並非由學校出身而自覺有才的,可「懷牒」自己先試州縣,及第後再獲選往京師,與「生徒」同試於禮部的稱為「貢舉」。

其次由太學三舍選充,直接試於朝廷。

此外,宋亦有制舉,同樣由君主親詔策問,以免遺漏人才。

故宋代科舉制較為健全嚴密,結果比較客觀。

再者,就當時所設的考試內容來說:

漢代察舉,可以分為「常科」與「特科」兩種。

「常科」為都國選舉「孝廉」與州郡選舉「茂材」。

「孝廉」即「孝子」、「廉吏」的意思,重視士子的孝順行為表現及官吏的廉潔正義的行為為主,「茂材」則以士子的才幹、節義作為選拔的標準。

至於「特科」則為「賢良方正」與「賢良文學」、明經、明法、「勇猛知兵法」及「宋陰陽災異」等特殊技能。

至於宋代科舉所設的科目,有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毛詩、明法等共九科。

至神宗熙寧年間,王安石變法,欲罷科舉,專人才於學校。

故罷明經、三傳等,獨留進士科。

進士科除試墨義、詩賦外,並有帖經及對策。

至於在中式後授官方面:

漢代士人經薦舉後,仍須接受「策試」。

「策試」可以分為「對策」與「射策」兩類。

「對策」即命題考試,內容以政治及經濟事項為主,以觀其文辭的高下。

「射策」則屬隨機抽問,以測試投考者才能的優劣及其隨機應變的能力。

至東漢順帝時,由於選舉「孝廉」的人數太多,左雄便提出限年齡考試的辦法,規定孝廉年齡若不滿四十,便不得察舉,並且必須試以「家法」及「文史課箋奏」,以選拔人才。

大概來說,漢代的「茂材」,可獲任縣令等級的官職。

至於「孝廉」,則獲拜為「郎官」,先在中央學習,接受訓練,然後才選派出任適當職務。

宋代科舉名目雖多,但以進士科最盛,亦最為朝廷所重視,考試制度就更嚴密。

宋太宗時分進士為三等,稱為「三甲」,真宗時分進士為五等,前兩等叫「及第」,三等叫「出身」,四、五等叫「同出身」,及第者即按等第而授官。

宋代優禮文人,進士一登第即釋褐,不但授官,而且官俸優厚,又有隆重宴會慶祝。

總括而言,漢代察舉制和宋代科舉制有著自己一套嚴謹的方法來選拔人才,以為國用,從而發揮穩定政權的作用,然而宋代科舉考試,現體了較為客觀公平的選士方法,實為時代的一大進步。

比較漢察舉明科舉之異同

中國的選仕制度,自漢代開創「察舉制」,經歷魏晉演變為「九品中正制」,到隋唐確立「科舉制」,選拔人才的方法大抵以考試模式進行,並為後世沿用。

漢代察舉選士,以孝廉和賢良為主,著重道德;明代科舉,則著重才能。

然而兩種選士制度有同有異。

先論二者相同之處。

漢代察舉制和明代科舉制均為布衣平民提供了入仕政府的機會。

漢代自武帝開始,規定各郡每年需要從所屬地方揀選「孝子」和「廉吏」各一人,上報中央政府,以供給他們進入政府工作的機會。

而孝子和廉吏當中,不少本為布衣,察舉制便為他們提供了晉身政府的機會。

明代科舉制,全國上下無分身份,只要有志入仕,便可從「童試」考起,再經「鄉試」、「會試」和「殿試」,登上仕途。

自此,無論是高門大族或是寒門子弟,皆可透過科舉考試進入政府。

因此兩者皆令政權開放,布衣平民均有入仕機會。

另外,漢代察舉制和明代科舉制皆打破貴冑壟斷政治的機會。

漢初的慣例,擔任丞相的必定先封侯,當時有「無功不封侯,無侯不拜相」之語。

故漢初朝廷中重要的職位皆由貴族充任。

察舉制正好打破這種政治壟斷的局面,因為即使是出身寒門的士子,可透過郡守的薦舉透入中央政府,而他的黜陟也是依靠個人才幹。

至於明代,一般士子已可以透過應考科舉,在公平競爭下一展才幹,繼而出仕,參加翰林院工作,繼而進入國家權力核心,社會各階層人民皆有機會參政,致使政權不會為一小撮人所壟斷,對於社會的融和大有裨益。

漢代察舉制與明代科舉制亦有不少相異之處。

首先,再就入士標準來說:

漢代察舉,選拔時以德行為重,故規定州都長官,對民間有以孝行道德聞名,受人讚頌者,或有以廉潔著稱的官員,皆可察舉至中央政府。

漢代重視鄉舉里選,以道德操守為尚,尤其是孝德、廉潔方面,難以有劃一的準則,故較為主觀。

至於明代科舉之考生,須憑自己的實力,從「童試」考起,再經「鄉試」、「會試」和「殿試」,去攖取功名。

故明代科舉制較為健全嚴密,結果比較客觀。

再者,就當時所設的考試內容來說:

漢代察舉,可以分為「常科」與「特科」兩種。

「常科」為都國選舉「孝廉」與州郡選舉「茂材」。

「孝廉」即「孝子」、「廉吏」的意思,重視士子的孝順行為表現及官吏的廉潔正義的行為為主,「茂材」則以士子的才幹、節義作為選拔的標準。

至於「特科」則為「賢良方正」與「賢良文學」、明經、明法、「勇猛知兵法」及「明陰陽災異」等特殊技能。

至於明代科舉所設的科目,僅有進士一科。

考試內容以「八股文」為主。

八股文即一篇文章內,須有破題、承題、起講、提比、虛比、中比、後比、大結的八段結構。

而其文章須仿宋人經義,言論則以朱熹的學說為根據,士人純仿古人語氣,不能抒發個人意見。

至於在中式後授官方面:

漢代士人經薦舉後,仍須接受「策試」。

「策試」可以分為「對策」與「射策」兩類。

「對策」即命題考試,內容以政治及經濟事項為主,以觀其文辭的高下。

「射策」則屬隨機抽問,以測試投考者才能的優劣及其隨機應變的能力。

至東漢順帝時,由於選舉「孝廉」的人數太多,左雄便提出限年齡考試的辦法,規定孝廉年齡若不滿四十,便不得察舉,並且必須試以「家法」及「文史課箋奏」,以選拔人才。

大概來說,漢代的「茂材」,可獲任縣令等級的官職。

至於「孝廉」,則獲拜為「郎官」,先在中央學習,接受訓練,然後才選派出任適當職務。

明代科舉,諸生於會試中式者稱「進士」,再由皇帝親試,是為殿試。

殿試主要目的在評定進士的等第,其等第有三,稱一、二、三甲。

一甲三名,第一名稱「狀元」,第二名稱「榜眼」,第三名稱「探花」,統稱「賜進士及第」。

二甲若干名,統稱「賜進士出身」。

三甲若干名,統稱「賜同進士出身」。

一甲狀元授翰林院修撰,其餘授編修;二、三甲優者,授翰林院庶吉士。

不入翰林者,授其他京官,如給事中、御史、六部主事等,外官則授知縣等。

這樣翰林院便成為國家儲才之地,修撰和編修或侍皇帝講筵,或纂修國史,品位雖不高,但資望極之清貴,隨時可授重任。

庶吉士多數入閣辦事,藉以增加實際行政經驗。

不第的舉人,則編入國子監讀書,即所謂「舉監」。

舉監成績優良,再另行授職,多為小京官,或知州、知縣。

總括而言,漢代察舉制和明代科舉制有著自己一套嚴謹的方法來選拔人才,以為國用,從而發揮穩定政權的作用,然而明代科舉考試,現體了較為客觀公平的選士方法,實為時代的一大進步。

比較漢察舉清科舉之異同

中國的選仕制度,自漢代開創「察舉制」,經歷魏晉演變為「九品中正制」,到隋唐確立「科舉制」,選拔人才的方法大抵以考試模式進行,並為後世沿用。

漢代察舉選士,以孝廉和賢良為主,著重道德;清代科舉,則著重才能。

然而兩種選士制度有同有異。

先論二者相同之處。

就選士制度之動機來看:

無論是漢代或是清代的統治者,均希望藉選士制度鞏因其統治。

漢初的慣例,擔任丞相的必定先封侯,故漢初朝廷中重要的職位皆由貴族充任。

至漢武帝時,一改漢初無為而治的政策,希望透過推行察舉制,為政府羅致人才,打破貴族壟斷政治的局面,重振中央的權威。

而清人以異族入主中原,故希望以科舉制籠絡士人,並以八股取士,虛耗士人的精神,削弱其反抗精衶,鞏因其統治。

由此可見,漢清二代所以推行選士制度,背後實有強烈的政治動機。

漢代察舉制和清代科舉制均為布衣平民提供了入仕政府的機會。

漢代自武帝開始,規定各郡每年需要從所屬地方揀選「孝子」和「廉吏」各一人,上報中央政府,以供給他們進入政府工作的機會。

而孝子和廉吏當中,不少本為布衣,察舉制便為他們提供了晉身政府的機會。

清代科舉制,全國上下無分身份,只要有志入仕,便可從「童試」考起,再經「鄉試」、「會試」和「殿試」,登上仕途。

自此,無論是高門大族或是寒門子弟,皆可透過科舉考試進入政府。

因此兩者皆令政權開放,布衣平民均有入仕機會。

另外,漢代察舉制和清代科舉制皆打破貴冑壟斷政治的機會。

漢初的慣例,擔任丞相的必定先封侯,當時有「無功不封侯,無侯不拜相」之語。

故漢初朝廷中重要的職位皆由貴族充任。

察舉制正好打破這種政治壟斷的局面,因為即使是出身寒門的士子,可透過郡守的薦舉透入中央政府,而他的黜陟也是依靠個人才幹。

至於清代,政府高官多為滿族貴冑檐任,但一般士子已可以透過應考科舉,在公平競爭下一展才幹,繼而出仕,參加翰林院工作,繼而進入國家權力核心,此所謂打破政治壟斷之體現。

漢代察舉制與清代科舉制亦有不少相異之處。

首先,再就入士標準來說:

漢代察舉,選拔時以德行為重,故規定州都長官,對民間有以孝行道德聞名,受人讚頌者,或有以廉潔著稱的官員,皆可察舉至中央政府。

漢代重視鄉舉里選,以道德操守為尚,尤其是孝德、廉潔方面,難以有劃一的準則,故較為主觀。

至於清代科舉之考生,須憑自己的實力,從「童試」考起,再經「鄉試」、「會試」和「殿試」,去攖取功名。

故清代科舉制較為健全嚴密,結果比較客觀。

再者,就當時所設的考試內容來說:

漢代察舉,可以分為「常科」與「特科」兩種。

「常科」為都國選舉「孝廉」與州郡選舉「茂材」。

「孝廉」即「孝子」、「廉吏」的意思,重視士子的孝順行為表現及官吏的廉潔正義的行為為主,「茂材」則以士子的才幹、節義作為選拔的標準。

至於「特科」則為「賢良方正」與「賢良文學」、明經、明法、「勇猛知兵法」及「明陰陽災異」等特殊技能。

至於清代科舉所設的科目,常科與明代一樣,僅有進士一科。

此外,還有特科如博學鴻詞科、山林隱逸科等,還有特殊的繙譯科。

考試內容以「八股文」為主。

八股文即一篇文章內,須有破題、承題、起講、提比、虛比、中比、後比、大結的八段結構。

而其文章須仿宋人經義,言論則以朱熹的學說為根據,士人純仿古人語氣,不能抒發個人意見。

至於在中式後授官方面:

漢代士人經薦舉後,仍須接受「策試」。

「策試」可以分為「對策」與「射策」兩類。

「對策」即命題考試,內容以政治及經濟事項為主,以觀其文辭的高下。

「射策」則屬隨機抽問,以測試投考者才能的優劣及其隨機應變的能力。

至東漢順帝時,由於選舉「孝廉」的人數太多,左雄便提出限年齡考試的辦法,規定孝廉年齡若不滿四十,便不得察舉,並且必須試以「家法」及「文史課箋奏」,以選拔人才。

大概來說,漢代的「茂材」,可獲任縣令等級的官職。

至於「孝廉」,則獲拜為「郎官」,先在中央學習,接受訓練,然後才選派出任適當職務。

清代科舉,諸生於會試中式者稱「進士」,再由皇帝親試,是為殿試。

殿試主要目的在評定進士的等第,其等第有三,稱一、二、三甲。

一甲三名,第一名稱「狀元」,第二名稱「榜眼」,第三名稱「探花」,統稱「賜進士及第」。

二甲若干名,統稱「賜進士出身」。

三甲若干名,統稱「賜同進士出身」。

一甲狀元授翰林院修撰,其餘授編修;二、三甲優者,授翰林院庶吉士。

不入翰林者,授其他京官,如給事中、御史、六部主事等,外官則授知縣等。

這樣翰林院便成為國家儲才之地,修撰和編修或侍皇帝講筵,或纂修國史,品位雖不高,但資望極之清貴,隨時可授重任。

庶吉士多數入閣辦事,藉以增加實際行政經驗。

不第的舉人,則編入國子監讀書,即所謂「舉監」。

舉監成績優良,再另行授職,多為小京官,或知州、知縣。

總括而言,漢代察舉制和清代科舉制有著自己一套嚴謹的方法來選拔人才,以為國用,從而發揮穩定政權的作用,然而清代科舉考試,現體了較為客觀公平的選士方法,實為時代的一大進步。

宋代中央政制的得失

宋太祖統一中國後,面對最大的問題,是如何結束唐末以來長期存在的藩鎮割據局面。

結果,他採納趙普的建議,採用「稍奪其權,制其錢穀,收其精兵」的中央集權政策,而宋代的中央政制,就需要體現這一套基本國策。

宋代的中央政制固然有利於中央集權與提升王權的體制,結果在政治行政上產生許多弊端。

錢穆在<中國歷代政治得失>以「散」、「弱」來概括宋代改制之病;前者指官制架構散亂,後者指相權低落,可謂一語中的。

現將宋代中央官制的得失分述如下:

先言優點方面:

首先,維持宋代政權長久的穩定。

北宋前期二府三司體制是宋代統治者強化中央集權的重要步驟。

宋代的中央機構,主要由「中書門下平章事」領導的「中書門下」(政事堂),及樞密使領導的樞密院,再加上三司使組成。

即所謂二府三司。

樞密院和中書門下省是平行的,分掌軍事和行政,三司使則獨立掌管財政。

這種通過分割中樞機構,以致互相分權、互相牽制,大大強化了君主對國家機構的操控。

兩宋近三百年來,外無藩鎮專擅,內無戚宦專權,不能不歸功於這種中央集權體制。

其次,差遣制便於對官員的控制。

「差遣」,即由君主派遣任務,如戶部侍郎非管戶部,若須管戶部之事,則要皇帝特別下旨。

故宋代的官品,只代表其地位、俸祿、晉升機會等,與真正職務無關。

這種制度,令中央政府不須改動官制,君主便可直接自由調動和靈活控制官員,有利其操控用人大權;另外,皇帝可以隨時提拔官階較低而有才能者擔任要職,也可隨時撤換無能之輩,有利於中央集權。

次言缺點方面:

首先,政出多門、權力分散,以致效率低下。

宋代中央政制,將政治、軍事、財賦、銓選、監察、司法等權分立。

樞密院分兵部及宰相之權;三司分戶部之權;審官院侵吏部之權;諫院及御史台制宰相之權;審刑院減刑部之權,它們互不統屬,各不相知,於是造成政出多門。

宋仁宗時范鎮言:

「今中書主民,樞密主兵,三司主財,各不相知。

故財已匱而樞密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財不已。

中書視民之困,而不知使樞密減兵,三司寬財者,制國用之職不在書也。

」在政府機構紊亂、事權分割的情況下,必然造成政出多門、權力分散、效率低下的不良後果。

其次,是架構龐雜、冗官徒耗俸祿。

宋代官、職分離,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名義上都有正式官員,但除非皇帝特命,否則不管本部的職事,各級官府架床疊屋,機構空前龐大。

此外,官、職之外,另有所謂「差遣」,以處理其職掌範圍內的事。

縱使是宰相職務,皇帝也可「差遣」他官辦理。

因此,冗官充斥,俸祿日繁,令國家財政日困。

再者,是造成相權低落,試從以下幾方面說明:

決策權力削弱。

宋初,宰相遇事,先將意見擬成幾條辦法,稱「劄子」,送皇帝決定,即所謂「面取進止」。

然後宰相再照皇帝意見正式擬旨。

所以宰相的劄子,僅是草擬或條陳,而不再是「定旨出命」,與唐代宰相的「熟擬」有很大分別。

宋代最高決策權在皇帝,宰相不過是奉命行事而已。

軍事權力分割。

宋初定制,以中書省與樞密院分掌文武二柄,行政、軍事不專委一人,使兩權互相牽制,目的在杜絕強臣專擅之弊,形中書與樞密院對立,相權大為削弱。

財政權力分割。

宋代將財賦之權歸度支、鹽鐵、戶部三司所有,故三司地位提高,脫離宰相的控制,自成為一個獨立的行政機構,換言之,宰相無權過問國家財政之事。

宰相亦失去考課官吏與用人權。

唐以來政府用人歸吏部,五品以上官員由宰相任免。

宋代則另設考課院,主銓敘之事,又別置三班院負責銓選內廷供奉及殿直官。

因此,用人之權全不在宰相。

宰相受台諫的掣肘。

宋代諫官脫離門下省而獨立成「諫院」,並無長官。

於是諫官遂由「糾繩天子」,轉以宰相為監察對象,形成台諫與執政對立。

此外,宋制台諫官的任用,必由君主親擢,宰相無權干涉台諫官員的進退。

且宋代特重言官,造成台諫地位崇高,諫官既為君主耳目,又好放言高論,宰相權力受牽制,實難有所作為。

宰相眾多,彼此分權。

宋代,三省的首長中書令、尚書令和門下侍中都不常置,每以他官兼領,徒擁虛名。

真正統理百官居宰相之位的,是進入政事堂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

為防止大臣擅權,宰相通常有二、三人。

又設「參知政事」為副宰相,因此議政員額亦多。

總結而言,宋代的中央官制是針對五代以來的君權低落而制定,太祖為要矯正以往的積弊,實施中央集權的統治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確能糾正不良的風氣。

不過,宋代的中央政制為配合體制集權,造成政出多門、冗員耗祿、相權低落,造成政治上不少弊端,宋代積弱與此不無關係。

 

宋代相權之演變

宋代宰輔制度,名義上是沿襲隋唐的三省制度,但其總體趨勢是三省走向合一。

北宋初,太祖鑒於晚唐藩鎮割據及君權不張的積弊,乃收地方權力於中央,收中央權力於君主,而分割宰相權力即體現這重要國策。

宋朝雖然保留三省制的形式,但僅存其名,並無實際職權,所謂「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

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宋廷為了加強皇權而利用「分化事權」、「官與職殊」的手段來削弱官僚機構的權力。

結果有些官只是空名,「官」只是敘俸祿,只有「差遣」有實際的職權,官吏十之八九「居其官不知其職」,這就強化了皇權。

二府中,主管政務的「中書門下」設於禁中,已不再是宰相的聯合機構,而是脫離三省的獨立機關,長官稱「中書門下平章事」,處理宰相職務。

又另設參知政事一至數人,輔佐宰相處理政務,為副宰相。

實際上,宋初宰相職權已較前代大為削弱。

這主要表現在:

第一,兵權被樞密院所奪,再無權過問軍事。

史載「宋循唐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對持文武二柄」。

第二,財權被三司使所奪,宋代宰相無權過問國家財政。

史載「天下財賦,內廷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

第三,受監察機關「台諫」的挾制、監督,甚至彈劾。

第四,不能再像前代宰相那樣以「熟狀」奏請,而必須事事先以劄子請旨,得旨以後擬具體辦法,再送君主審查決定,決策權力越來越小。

以上為北宋前期的宰相制度,但北宋中期以後,宰相職官曾因應時勢的發展而經歷多次變革:

一為神宗的元豐改制,名義上恢復三省長官,而實權歸中書省;又以尚書省的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右僕射兼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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