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群岛与南海U形线一南沙群岛中国在南海区域与周边各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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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群岛与南海U形线一南沙群岛中国在南海区域与周边各国

一、南沙群島與南海U形線

(一)南沙群島

中國在南海區域與周邊各國產生領海重疊和權利重合,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先後片面的劃定其領海界限,侵入中國在南海的主權範圍,並採取軍事行動侵佔中國南海大量島礁。

南沙群島島礁不適宜人類居住,且無法維持自營經濟生活,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其無權享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西沙群島現在可能被視為適於居住,但爭議各方若有心達成妥協,應該能以談判來限制這一狀況可能引起的主張。

如果所有聲索國都同意這些極小的島礁不應左右海界劃分,就海界問題達成妥協就會容易得多。

依此方法,就可以沿著相聲索國家大陸和大塊島嶼的土地邊緣公平劃定邊界,承認西沙群島可納入劃界考量,從而在離中國最近的海域,劃出可觀的一片海洋給中國。

如此,該區域的國家便可一同開發南海的各種資源。

(二)U形線

U形線的意義、性質及其法律地位。

1946年抗日戰爭勝利之後,中華民國政府從日本手中收復臺灣、澎湖列島、南海諸島等領土,在法律上完成收復南海諸島的過程,對東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群島恢復行使管轄和控制,向世界各國宣示中國對於這些島群的主權。

國民政府內政部方域司(現為地政司)主持編繪出版的《中國南海島嶼圖》,其直接目的就是要標明中國對南海諸島享有主權的位置和範圍。

中國西沙和南沙群島,為確定與公布西沙、南沙群島的範圍和主權。

  1947年4月14日,內政部邀請各有關機關相關單位派員同時討論兩問題︰

  

(1)《西、南沙群島範圍及主權之確定與公布案》,並就南海領土範圍最南應至曾母暗沙等事項作出決定。

  

(2)《西、南沙群島的範圍和主權的確定與公布事由》,專門向廣東省政府發出一封編號為0434號的公函,商請查照辦理。

內政部的這兩項作為均為一個目的,即確定和公布南海諸島的範圍和主權,足以證明U形線是為標明南海諸島的範圍而專門設置的一條線。

在此基礎上,中國於1947年12月1日正式劃出之一條U形疆界線。

1948年2月,由中華民國內政部方域司主持編繪正式出版的官方地圖《南海諸島位置圖》,在南海標出東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群島,並採用四群島的最外緣島礁與鄰國海岸線之間的中線在其周邊標繪了11條斷續線,也稱「傳統海疆線」或「南海U形線」,指中國在南海的傳統疆域線,此線標示著中國在南海的島礁主權及海洋權益。

當時的國民政府採取一系列將這些島群納入中國版圖的措施,如重新命名南海諸島,繪製並公布有關地圖、明令將南海諸島劃歸廣東省管轄等,宣布將原本由日本侵佔並劃歸高雄縣管轄的南沙群島改由廣東省管轄,並由海軍總部設立「南沙群島管理處」管理。

  1993年《南海政策綱領》指出:

「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及東沙群島,無論就歷史、地理、國際法及事實,向為我國固有領土之一部分,其主權屬於我國。

南海歷史性海域界線內之海域為我國管轄之海域,我國擁有一切權益。

我國政府願在和平理性的基礎上,及維護我國主權原則下,開發此一海域,並願依國際法及聯合國憲章和平解決爭端。

」對南海U形線內的海域給予「歷史性水域」(historicalwaters)的地位。

U形線內之海域為中國的歷史性水域,歷史性水域是指經由歷史證據顯示,為中國最早發現、命名、開發、經營及管轄的固有海域。

惟1998年《中華民國領海與鄰接區法》卻將「歷史性水域」的條文刪除。

刪除之理由為該法之名稱為「領海及鄰接區法」,但「歷史性水域」並非領海或鄰接區,因此不宜列入該法之規範中,可見臺灣對南海U形線的立場在倒退,由「歷史性權利線」向「島嶼歸屬線或島嶼範圍線」變更。

1999年「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南沙群島在中國傳統U形線內之南沙群島全部島礁均為中國領土,因此主張島礁之主權,島礁延伸之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主權權利,並不違反U形線之立場。

目前在國際法上,南海U形線之意義存在「傳統海疆線說」、「歷史性水域說」、「歷史性權利線說」及「島嶼歸屬線或島嶼範圍線說」等四種論點。

其中「島嶼歸屬線或島嶼範圍線說」是目前較易被接受,且較符合現行國際法之說法,該說認為線內的島嶼及其附近海域是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受中華民國的管轄和控制。

中國對於南海諸島的主張為U形線範圍,最初是根據國民政府1947年公布的一張地圖,這張地圖用十一段斷續將領海一直標到南海的南部。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後,基本上將其繼承和沿襲下來。

其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地圖取消「北部灣」的兩段虛線,但另外九斷續線,勾勒出蜿蜒至南海南部的舌狀輪廓,仍被反覆提及。

中國對大片南海提出的主張,卻從未明確究竟是主張這片海域為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延長大陸架,或是此區域所獨有的某種狀態,即60餘年以來,中國政府在立法和法律文件以及官方聲明中多次重申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享有主權和海洋權益。

基於中國對南海主權的歷史延續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後,仍沿用中華民國政府南海海域十一條斷續線的劃法,1949年底,周恩來總理主持召開政務院會議曾經研究過斷續線問題,會議決定保留歷史原貌,並在中國出版的地圖上予以標明。

1953年經周恩來總理批准,去掉了北部灣內的兩條,自此之後出版的中國地圖均改為南海9條斷續線,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部門對製圖進一步規範,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所以考慮到標繪斷續線之目的,是為了明確表達南海諸島主權歸屬,因此決定取消海南島與越南海岸之間的二條斷續線,在臺灣與琉球群島之間增加了一條,於是形成南海九段、東海一段的斷續線,並在1954年出版發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圖》首次標繪出來;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布領海聲明,雖無明確提到南海9條斷續線,但卻強調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12浬領海寬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其中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195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外交部、公安部、內務部總參測繪局、國家測繪總局和中國科學院等單位編制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邊界地圖集》,其中標明曾母暗沙為中國最南領土;1963年由地圖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政區》地圖,確認南海斷續線為九段,該圖是目前中國所有地圖中海上傳統海疆標準繪法的依據,其劃法延續至今。

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2條第2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

」亦視南海四沙群島為其島嶼,享有主權。

1996年5月15日,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聲明中,宣布了西沙群島的領海基線,並說明將再行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996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在第14條寫道:

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

對U形線與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外部界線之間的海域,中國政府卻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未以中央政府立法或官方聲明形式,明確規定或公開宣示其在U形線內享有的何等權益。

中國只公布西沙群島享有12浬領海的直線基線,但對南沙群島卻未比照辦理。

馬來西亞總理登陸南沙彈丸礁宣示主權。

2000年,馬來西亞和越南聯合對該區域中南部的部分大陸架外界線提出主張,中國便在正式抗議文件中附上此圖,惟問題仍未獲得解決。

南海U形線是經中國政府部門提出和審定,標繪在中國正式出版的地圖之上的,理應認為反映中國政府的特定立場,也可視為中國政府對南海海域的一種歷史性權利主張,但中國歷屆政府沒有以明示的或暗示的方式,宣布U形線內的整個海域是中國的內水(internalwaters)、領海(territorywaters),也沒有對其行使過主權。

由於歷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等同於內水,在該水域內,未經准許,外國船舶是不容許航行和通過的。

少數外國學者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個別條款為由,否認中國對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及中國對南海斷續國界線內的歷史性水域享有的其他歷史性權利。

新的海洋法律秩序賦予各國新規定,應無回溯既往之效力。

  1947年,中國政府內政部方域司在其繪編出版的《南海諸島位置圖》中,以未定國界線標繪了一條由11段斷續線組成的線。

新中國成立後,經政府有關部門審定出版的地圖在同一位置上也標繪了這樣一條線,而只是將11段續線改為9段段續線。

這一條線通常被稱為傳統疆界線,因其形狀為U形,所以也被稱為U形線。

U形線是經中國政府部門提出和審定,標繪在中國正式出版的地圖之上的,理應認為,它反映了中國政府的某種立場,也可看作是中國政府對外的一種權利主張。

因此,正確解讀這條的法律涵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學界關於U形線的法律涵義有著多種不同的主張和解釋,這種主張和解釋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國界線說:

認為該線劃定了中國在南海的領土範圍,線內的島、礁、灘、沙以及海域均屬於中國領土,我國對他們享有主權;線外區域則屬於其他國家或公海;

二、歷史性水域線說:

認為中國對於線內的島、礁、灘、沙以及海域均享有歷史性權利,線內的整個海域是中國的歷史性水域;

三、歷史性權利線說:

認為該線標誌著中國的歷史性所有權,這一權利包括對於線內的所有島、礁、灘、沙的主權和對於線內內水以外海域和海底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同時承認其他國家在這一海域內的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等自由;換言之,這種觀點在主張線內的島、礁、灘、沙屬於中國領土的同時,把內水以外的海域視同中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四、島嶼歸屬線或島嶼範圍線說:

認為線內的島嶼及其附近海域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受我國的管轄和控制。

  將U形線解釋為國界線,其最重要的依據是,這是一條用國界線符號在圖上標繪的線。

然而此種觀點的成立卻有一些無法解決的困難,首先,這是一條以斷續國界線,即未定國界線標繪的線,這條線的存在最多只能說明中國政府主張將線內的島嶼和海域劃入中國的領土範圍,它不是一條已經劃定的實在疆界線,顯然不能根據這條線將線內的島嶼和海域說成是中國的領土,也不能要求其他國家尊重中國此一立場;其次,自從在地圖上標繪了U形線以後,中國歷屆政府從來沒有以一定的方式,明示的或暗示的,宣布過線內的整個海域是中國的領海,也從來沒有對它行使過領海權;其次,將U形線解釋為國界線的觀點也是有悖於國際海洋法的理論和實踐的。

國際海洋法有一條基本理論和基本原則,即陸地統治海洋。

基於此一理論和原則,沿海國有權在其海岸外選定一條領海基線,將這條線作為起始線以一定的距離標準向外劃定本國的領海。

1958年《領海暨鄰接區公約》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都對沿海國的這一權利和它們應當用來劃定本國領海的這一方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事實上,世界上各沿海國,包括我國在內,都是按照這樣的方法劃定本國的領海的。

顯然,用在地圖上標繪一條線以圈定領海範圍的想法和做法,使與上述國際海洋法理論和實踐大相徑庭。

  將U形線解釋或主張為歷史性水域,比較國界線說更加難於成立。

在國際海洋法的實踐中,確實有個國家以歷史性權利為理由,主張和建立自己的歷史性水域。

然而,這種主張和實踐從來都是引起重大爭議的,迄今為止,歷史性水域一直沒有像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一樣成為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國際海洋法律制度。

負有編纂和發展國際海洋法任務的第一次和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沒有在它們通過的海洋法公約中將歷史性水域作為一項國際海洋法律制度固定下來,就足以說明這一點。

如果我們試圖利用這一國際上存在爭論的概念作為我國權利主張的根據,其效果只能削弱我國在南海爭端中的立場。

而且,由於歷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等同於內水,在該水域內,未經准許,外國船舶是不容許航行和通過的。

如果我們將U形線內的水域宣布為歷史性水域,此不僅會遭到南海周邊國家反對,而且會招致美、日等國強烈反對,從而使中國在南海的地位更加不利。

  將U形線解釋為歷史性水域,也缺乏必要的法理和事實根據,國際上幾乎已形成一共識,即一個國家為了將某一海域宣布為歷史性水域,它必須證明,該國長期以來已對該海域實行了控制和行使了這一權利,而且,此種權利的行使已經得到其他國家明示或默示的承認,以這一標準進行衡量,顯然很難將U形線解釋為歷史性水域線並要求其他國家加以承認。

  歷史性權利線說是以U形線自提出以後在很長時期內沒有遭到其他國家的反對的事實為理由主張在線內享有某種歷史性權利是有一定道理的。

特別是它認定線內的島、礁、灘、沙屬於中國的領土的主張是有充分的歷史事實和法理依據的。

然而,歷史性權利線說將U形線內內水以外的全部海域視為我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張卻是難以想像的。

首先,在國際海洋法上,一個國家對於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權利與所謂的歷史性權利是沒有關係的,沿海國對於專屬經濟區的權利來自國際習慣法和國際條約的規定,沿海國對於大陸架的權利根本上則是來自大陸架國家陸地領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事實,均不是來自歷史性權利。

  在國際實踐上,歷史性權利概念一般都是在歷史性所有權的意義上使用的,一個國家以歷史性權利為理由提出權利主張,追求的是主權或所有權,而沿海國對於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權利則是特定的主權權利,它們與歷史性權利所指的主權和所有權,在質和量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區別。

其次,根據陸地統治海洋的國際海洋法理論和原則,沿海國都是按照200浬距離標準和自然延伸原則,以領海基線為起始線向外劃定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歷史性權利線說以一條人為的線劃定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範圍,與國際海洋法的理論和實踐明顯不符。

再此,自從提出U形線以後,中國歷屆政府從來沒有明示或默示地主張將線內內水以外的海域視為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也沒有對這片海域行使過這種權利,因此,中國很難主張對於線內的海域享有這一內容的歷史性權利。

  在現有的關於U形線的法律涵義的多種解釋中,島嶼歸屬線或島嶼範圍線說的事實和法理依據最為充分,因而也最為可信。

據現有資料看,《南海諸島位置圖》是最早標繪U形線的地圖,而該圖的圖名以及繪制和出版這一地圖的背景和目的均說明,U形線是作為我國在南海享有主權的島群的範圍線標繪在圖上的。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國從日本手中收復台灣、澎湖群島、南海諸島等中國領土。

為了在法律上完成收復南海諸島的過程,恢復行使對於這些島群的控制和管轄,也是為了向世界各國宣示中國對於這些島群的主權,當時的中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將這些島群納入中國版圖的措施,如重新命名南海諸島,繪制並公布有關地圖,明令將南海諸島劃歸廣東省管轄等等。

《南海諸島位置圖》就是在這一背景下,由內政部方域司主持編繪出版的,其直接目的就是要標明中國對其享有主權的南海諸島的範圍和位置。

此外,內政部在主持編繪出版《南海諸島位置圖》的同時進行的兩項活動,也可以進一步證明U形線是為標明南海諸島的範圍而專門設置的一條線。

1947年4月14日內政部同有關部門討論了「西、南沙群島範圍及主權之確定與公布案」,並就南海領土範圍最南應至曾母暗沙等事項作出了決定。

同年同月,內政部又為了西南沙群島的範圍和主權的確定與公布事由,專門向廣東省政府發出了一封編號為0434號的公函,商請後者「查照辦理」。

內政部的這兩項活動都是為了一個目的,即確定和公布南海諸島的範圍和主權,由此可見,確定和公布南海諸島的範圍是當時中國政府十分關注並為其積極採取行動的一項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一直沒有對U形線的法律地位和涵義作過正式說明。

但從中國政府有關南海問題的一系列聲明和談話中可以看出,中國政府實際上一直是把它作為島嶼歸屬線或島嶼範圍線對待,認為線內的島嶼及其附近海域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受我國的管轄和控制。

最早表明此一立場的正式文件是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該聲明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12浬領海寬度,並宣布此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很明顯,《聲明》是把南海諸島看作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並宣布他們與中國領土的其他部分一樣都有12浬領海;與此同時,《聲明》也以承認南海諸島與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之間隔有公海的方式,排除了誤將南海諸島與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之間的海域和U形線以內的全部海域解釋為中國管轄海域的可能性。

1970年代南海周邊的一些國家挑起南海爭端以後,中國政府在各種不同場合都是用南海諸島「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這些島嶼及其附近海域享有無可爭辯的主權」的同樣措詞來表述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基本立場,這在實際上也是將U形線看作島嶼歸屬線。

  應當認為將U形線解釋為島嶼歸屬線或島嶼範圍線的觀點,既符合中華民國政府內政部當年所以決定標繪U形線的原有意圖和新中國成立之後中國政府採取的一貫立場,也是與當代的國際海洋法關於島嶼應有自己的領海的規定相一致的。

同時,它也不會妨礙我國在南海諸島領海以外建立自己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南海斷續疆域線的產生,據說與1945年美國總統杜魯門發布的《大陸架宣言》有一定聯繫。

1945年美國總統杜魯門發布《美國關於大陸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資源政策宣言》聲稱「美國政府認為,鄰接美國海岸處於公海之下的大陸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資源歸屬於美國,並受其管轄與控制」。

同時還宣布,在大陸架擴展到其他國家海岸的情況下,或者與鄰國共同大陸架的情況下,其邊界應由美國和有關國家按公平原則決定。

大陸架上覆水域作為公海的性質與自由和無害航行的權利不受影響。

此所謂杜魯門宣言,在當時世界各地引發了海洋圈地(OceanEnclosure)的風潮,各國紛紛擴大自己在海域中的權利主張範圍。

當時中國政府就在此宣言發布後兩年,公布了南海斷續疆域線,是對此種全球海洋圈地風潮的一種反應。

  歷史性海域此一概念,依據是習慣法,無論在1958年領海公約,或是在1982年海洋法公約都沒有涉及到這個問題,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次和第三次會議亦僅是對此問題作了相當有限的討論。

雖然有關歷史性海域的範圍和解釋尚有爭論,但一般都認為,歷史性所有權的建立要具備三種因素,即有效地行使主權,長期使用和得到其他國家的默認。

也就是1962年3月9日,國際法委員會為聯合國秘書處提供的《關於歷史性海域,包括歷史性海灣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件中所說的,一國取得歷史性權利的海域應具有三個要素:

(1)主張歷史性權利的國家應對該海域行使權利;

(2)該權利的行使應是連續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並實際已發展成慣例;(3)各國的態度,即為各國所默認。

  此外,歷史性海域是專屬的,聲稱國可將之作為內水或領海看待。

而南海斷續線自公布以來,我國政府卻很少在線內的海域行使過此種權利,即使偶爾有行使也只是集中在線內的島嶼,而不是海域,各國船隻在線內海域仍可自由航行或自由捕魚,故是否能把斷續線內的海域稱為「歷史性海域」就成了疑問。

  越南學者曾提出過,歷史性海域按照國際海洋法,意即享有內水制度的海域,所屬的國家在該海域像陸地領土一樣行使最高的、完整的主權,從東海(即南海)的實際情況來看,中國無論何時都未曾在這裡行使過國家主權,特別在稱之為九條斷續線之內。

明顯的事實是,區域內外的所有國家從很久以來仍在這個海域中實行自由航行。

1982年越南領海基線聲明中,把北部灣屬於越南一方的海灣聲稱為歷史性海域,屬越南的內水。

但是,中國方面不承認北部灣為歷史性海域,認為越南的聲稱在國際法是站不住腳的,其理由之一就是,不管是法國還是越南,自1887年以來就沒有把北部灣海域作為內水,他們都准許外國船隻享有公海的自由航行權。

從此點出發,要把斷續線內海域聲稱為歷史性海域看來是不合適,且如此聲稱與我國的海洋立法亦存有矛盾,如有的學者提出:

如上所述,中國拒絕承認北部灣為歷史性海域,人們不禁要問,如果北部灣不被看作歷史性海域,那麼整個南海如何能成為歷史性海域?

中國拒絕了一個地區,似乎就沒有考慮到曾把U形線內的海域設想為中國的歷史性海域。

另一位外國學者也說過:

假如南海是中國的歷史性海域,那麼中國實踐就不必在1996年劃基線,這些基線應圍繞歷史性海域劃,也就是沿襲九條斷續線。

1998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布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寫道:

「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

」法中雖然沒有對歷史性權利一詞的準確含義作進一步解釋,但是可以設想,涉及的是南海斷續線內的歷史性權利。

把歷史性權利包括到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說明這種權利並不是由歷史性海域派生出來,也說明中國已不再把斷續線內的海域看作是歷史性海域,因歷史性海域只能作為內海或領海看待,而不能列入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之內。

1930年代,中國缺乏全國實測的詳細地圖,故各地印制的地圖大多抄襲過去的舊版,以訛傳訛,甚至不加分析地翻印國外出版的中國地圖,以致於造成我國的疆域線出入甚大,當時中國政府參謀本部與海軍部於1930年1月會同請准公布了《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至1931年6月,繼由內政部召集參謀本部、外交部、海軍部、教育部和蒙藏委員會協商成立水陸地圖審查機關,並將1930年1月請准公布的條例進一步擴充修訂,於1931年9月請准政府公布施行,名為《修正水陸地圖審查條例》。

1933年5月,各部機關再次開會協商,決定依照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規則的第二條規定,由有關各部、會派代表成立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於1933年6月7日開始辦公。

  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成立之後,在維護我國南海主權方面做了不少工作。

在1934年12月21日舉行的第25次會議上,審定了中國南海各島礁的中英文地名,在1935年1月編印的第一期會刊上,比較詳細地羅列了南海諸島132個島礁沙灘的名稱,其中西沙群島28個,南沙群島96個。

在1935年3月12日舉行的第29次會議上,根據亞新地學社提出的各種問題,規定東沙島、西沙、南沙、團沙各群島,除政區疆域各區必須添繪外,其餘折類圖中,如各島位置軼出圖幅範圍,可不必添繪。

  更值得一提的是,1935年4月,該委員會出版了《中國南海島嶼圖》,確定我國南海最南的疆域線至北緯4度,把曾母暗沙標在我國的疆域線內。

1936年白眉初編的《中華建設新圖》一書中的第二圖《海疆南展後之中國全圖》,在南海疆域內標有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和團沙群島,其周圍用國界線標明,以示南海諸島同屬我國版圖。

南海諸島最南的國界線標在北緯4度,並將曾母灘標在國界線內。

有關這種畫法的依據,作者在圖中作了這樣的註釋:

22年7月,法占南海六島,繼由海軍部海道測量局實測南沙、團沙兩部群島,概系我國漁民生息之地,其主權當然歸我。

24年4月,中央水陸地圖審查委員會會刊發表了《中國南海島嶼圖》,海疆南展至團沙群島最南至曾母灘,適履北緯4度,是為海疆南拓之經過。

  1947年初,中國政府內政部調整了南海諸島各島群的名稱,按照諸島在南海海域所處的地理位置,把團沙群島正式改為南沙群島,把原來的南沙群島正式改為中沙群島。

至於南海諸島各島礁的名稱,亦由內政部方域司擬定,並正式核定公布,且一直沿用至今。

此外,內政部還於1947年4月14日邀請各有關機關派員進行磋商,其討論結果是:

  1.南海領土範圍最南應至曾母灘,此項範圍抗戰前我國政府機關學校及書局出版物,均以此為准,並曾經內政部呈奉有案,仍照原案不變;

  2.西南沙群島主權之公布,由內政部命名後,附具圖說,呈請國民政府備案,仍由內政部通告全國周知,在公布前,並由海軍總司令部將各該群島所屬各島,盡可能予以進駐。

  3.西南沙群島漁汛瞬屆,前往各群島漁民由海軍總司令部及廣東省政府予以保護及運輸通訊等便利。

  此表明中國已確定了南海的領土範圍,並為維護西南沙群島的主權和管轄權採取了必要的措施。

  為了使確定的南海領土範圍具體化,內政部方域司及時於1947年印刷了《南海諸島位置圖》。

該圖在南海海域中標有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並在其四周畫有11條斷續疆域線,以示屬中國領土,疆域線的最南端標在北緯4度左右,斷續線的劃法,據當年在內政部方域司參與編繪地圖的王錫光先生說:

「斷續國界線畫在我國和鄰國間中間線的位置上」。

1948年2月,內政部方域司出版了由傅角今主編、王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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